2009年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任务计划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老旧小区

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政办发〔2021〕6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浦口区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浦口区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浦口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高效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旧改〔2021〕1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浦口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小区,是指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住宅小区;2005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功能缺失、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部分住宅小区(包含单栋);建成时间长、建设标准低、基础设施损坏严重的保障房、安置房小区。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产局,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房产局、发改委、公安分局、工信局、民政局、城建局、水务局、城管局、文旅局、消防大队、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以及各街场园区。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老旧小区改造遵循共同缔造原则、居民自愿原则、市场运作原则、功能优先原则、建管并重原则。

第六条 老旧小区改造必须做好项目年度储备和改造计划的编制。区政府设立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前期研究、项目储备等工作,区房产局牵头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等工作,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七条 雨污分流、海绵城市改造、垃圾分类、雪亮工程、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托育、文化、健身设施等专项建设项目,应向老旧小区改造倾斜,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统筹实施。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八条 属地街道组织社区对计划改造的老旧小区开展宣传发动与调查摸底,采取致群众一封信、召开居民议事会、听证会等形式,引导群众全程参与,通过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居民意见。形成材料:《XX小区改造居民意见征求书》和《XX小区改造设计方案申请表》。未按照规定完成居民意见征集的,不能实施改造。

第九条 街道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指导有条件的小区成立小区自治组织,明确拟改造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积极探索片区综合管理打包服务等实施途径。未制定形成小区长效管理方案的,不能实施改造。对改造后的小区,按方案要求落实长效管理。

第十条 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前,区城管局牵头街道对待改造小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梳理、排查、认定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当年实施的项目,街道须于前一年4月底前完成居民意见征集、长效管理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街道完成居民意见征集、长效管理方案制定后,由区房产局建立项目库,编制年度计划、可行性研究初步报告。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区房产局负责牵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方案设计,依法确定设计单位。

第十四条 老旧小区改造必须规划先行,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环卫、社会治安等涉及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者改造计划,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当与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实施,改造一步到位。

第十五条 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按照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分类清单的通知》(宁旧改办〔2021〕1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设计方案完成后,区房产局组织发改、公安、财政、水务、城建、城管、消防、规划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进行方案评审。

第十七条 设计方案经评审通过后,由区房产局进行公示,街道组织小区业主对方案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方案通过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材料:《XX小区改造居民意见公示》和《XX小区改造方案居民意见签字表》。

第十八条 设计方案表决通过后报区规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房产局申请办理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规划资源分局要按照南京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一批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宁规规范字20184号)规定,办理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者办理出具规划方案审定意见。

第二十条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代建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的规定办理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取得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依法实施工程招标,同时依法确定监理、审计等工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必须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施工许可手续完成后,代建单位应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施工,确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区房产局与代建单位共同负责实施概算调整与工程变更,执行《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浦政发〔2020〕70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拨付根据分级审核、相互监督、严格审批的原则,按以下流程办理:施工单位定期申报工程量→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量→审计单位审核造价→代建单位核定并编制付款计划→区房产局根据合同审核→代建单位付款。同时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的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城建局负责全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区房产局应当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代建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有街道代表、居民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竣工前,由街道指导相关主体完成业委会(管委会)的组建,完成物业服务单位的遴选、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代建单位提交改造工程项目移交清单、竣工图纸至业委会(管委会)和物业服务单位,签字盖章交接。

第三十条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区房产局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结算、决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区房产局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包括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管理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改造效果的评价,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区房产局组织对已改造小区长效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浦口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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