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配套服务招标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工程配套服务招标采购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晰职责分工,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9〕18号)(下称“市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标采购分类管理规定
(一)镇财政预算单位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或以上的(装修、修缮、拆除工程除外),要严格按照《市暂行办法》的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100万元或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装修、修缮工程除外),建设单位必须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或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少于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装修、修缮工程除外),可由建设单位按市相关文件规定自主决定施工发包方式。装修、修缮、拆除工程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东财〔2020〕212号)及《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东财〔2021〕89号)规定执行。
(二)镇属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或以上的,要严格按照《市暂行办法》的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100万元或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镇招投标服务所进行招标或参照政府采购程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在第三方平台实施;少于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按市相关文件规定自主决定施工发包方式。
二、工程配套服务招标采购分类管理规定
工程配套服务项目泛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安全检测、施工图审查、白蚁防治和土地评估等配套服务项目。
(一)勘察、设计、监理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或以上的,按《市暂行办法》的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100万元以下的,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东财〔2020〕212号)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的有关规定,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中实施。镇属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此类项目参照执行。
(二)造价咨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安全检测、安全评估(价)、白蚁防治、林地使用报告、施工图审查等专业配套服务
1.镇财政预算单位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或以上的,采购单位应实施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镇属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此类项目参照执行,在第三方平台实施采购或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中实施,并由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2.镇财政预算单位投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东财〔2020〕212号)及《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粤办函〔2020〕332号)的有关规定,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中实施,网上中介超市没有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实施采购。镇属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此类项目参照执行,并由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一)镇财政预算单位、镇属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或以上的,按《市暂行办法》的规定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二)镇财政预算单位投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或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采购单位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实施政府采购,由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镇属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此类项目参照执行,在第三方平台实施采购,并由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三)镇财政预算单位投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自行实施采购。镇属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此类项目参照执行,并由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备注说明:(1)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施的上述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配套服务及工程设备,适用本规定。市农业农村部门印发有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2)镇属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非招标或公开招标实施采购,可以自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网以外的平台进行招标采购。
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原则
(一)招标核准手续
根据上述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配套服务及工程建设相关设备、材料,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在镇级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原则上也应按规定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明晰招标范围、工程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交易平台等内容,并报镇党政联席会议或镇城建领导小组审批。
(二)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建设单位需将招标核准手续、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工程预算或财审报告、工程量清单、相关村(集体)民主表决程序资料、资金证明、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报住建局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招投标服务所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工程电子屏幕和“中国•东莞”茶山镇栏目(网站)等发布平台连续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不应撤回,公告结束后,招投标服务所会同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中标结果应当在镇指定发布平台同步公示不少于3天。
2.邀请招标:建设单位需将招标核准手续、施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工程预算或财审报告、工程量清单、相关村(集体)民主表决程序资料、资金证明、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报住建局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发出投标邀请书。拟邀请的企业应优先在本镇承接过工程业务的施工企业中或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相关专业信用分排名靠前的施工企业中,由建设单位发出邀请函,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招投标,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由招投标服务所会同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在建设单位办公场所公告栏发布平台同步公示不少于3天。
3.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招标人应将终止招标的情况报告书面报送核备部门备案,并抄送招投标服务所。招标人应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已提交的相关费用。
(三)最高限价设定
招标控制价为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投标最高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不作下浮);招标控制价为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招标单位应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一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的平均下浮率的50%下浮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为400万元以上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设定。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
投标人必须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信用档案,并通过交易系统查询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要求。
(五)投标保证金
1.计取方式: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2.交纳方式: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将定额的投标保证金,以转账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招投标服务所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或建设单位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时)。
3.退还方式:投标结束后,招投标服务所在5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书面通知招投标服务所退还中标人及其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亦可要求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实行多退少补。招投标服务所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如项目终止招标或需重新招标的,招投标服务所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六)统一使用市有关招标监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市有关招标监管部门官网下载。镇内工程招标的项目,投标单位可通过镇政府网站下载相关招标资料,实行不记名、不收费报名。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工本费及图纸、资料押金,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图纸、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图纸、资料时予以退还。
(七)统一中标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中标原则。具体按照《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标方式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18〕116号)》相关文件执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原则上统一采用简易招标法,简易招标法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组织专家评审,以诚信优先为原则的简化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的方法,具体实施标准和流程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的同步更新。镇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中标原则按市有关行业招标监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八)合同价款的确定
施工合同价为中标价与单列费(绿色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费)之和。
(九)签订施工合同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项目中标公示结束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可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审查,并按总价不变的原则,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算术性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中标人拒绝修正、调整,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的承包商或供应商。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报送招投标服务所备案,因中标人原因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中标人未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4.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0日内,因中标人未提交相关资料,致使招标人无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申请办理报建手续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5.合同履约担保方式和限额标准。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除现金外,可以为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具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或以上),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13〕31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五、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
(一)完善镇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实行监督与服务分离
1.按照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各行业监督部门的三定方案,明确各类型建设工程监督职能划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政道路、市政桥梁工程属于交通部门监督;雨水、排水和给水工程属于水务部门监督;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燃气等属于城管部门监督;各类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城轨交通工程)属于住建部门监督。招投标服务所做好招投标场地安排、人员协调等服务工作。明确“监督、服务、实施”三方的职责分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服务、实施机构独立分离。
2.镇主管部门有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和制度;
(2)负责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的备案工作;
(3)负责投标会(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监督工作;
(4)协助招标人处理工程招投标的异议投诉工作;
(5)依法对招投标的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市指导意见》的规定,原则上,镇住建、交通、经济发展、城管、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参照《市暂行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分别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农资管理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以其规定执行。
3.建设单位申请施工招标的,镇有关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办理,进入镇内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实施。镇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4.镇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
(2)违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的;
(3)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
(4)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的。
遇到招投标交易系统崩溃、网络中断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即时恢复招标投标活动的,镇主管部门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镇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就投诉内容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6.农林水务局、农资办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农资金、土地资金)支付工程款的审查和监管。
7.财政部门、审计办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农资办、审计办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建设工程进行审计监督。
8.镇财政预算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循财政审核制度,在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造成合同价款发生变更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镇财政分局应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9.招投标服务所是本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服务机构即镇级交易平台,为适用本办法范围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有下列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镇级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
(2)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3)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公告、补充通知、中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政策法规、企业信息,向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协助依法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相关工作。
(5)负责协助管理和保存投标保证金和工程招投标档案。
(6)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和处理异议投诉工作。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人委托的勘察、设计、审图、工程造价咨询等前期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四)招标人应当按照《市暂行办法》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
(五)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再行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六)投标人在参加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提交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建造师资质证书,方可参与投标和承接工程。一个建造师只能负责一项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投标人如在本镇其他工程项目已中标,但因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则自备案更换之日起12个月内,其原中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参与本镇所有工程项目的投标,一经发现,则其投标无效。
(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八)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承诺履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建造师、项目总监等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且需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九)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十)对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单位、个人,由镇有关主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未提及的有关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为工作依据。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前款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水电、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二)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符合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且达到应当招标限额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认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产生的承包商;未达到应当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或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本实施规定相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三)为切实加强本镇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招标采购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各方主体的履约责任,进一步规范本镇招标采购市场和提高效率,本规定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牵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镇招投标服务所等部门或人员配合实施。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妥善保管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确保招投标工程全程留痕,可追溯备查。
(五)本规定未提及的条款,将严格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对本规定中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工程配套服务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起点金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等进行调整的,则本规定相关规定随之自动调整。
(六)本规定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七)本规定由茶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如有修改的,以修改内容为准。另外,《茶山镇关于进一步规范零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细则》(茶府办〔2017〕7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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