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禅府办〔2021〕22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335422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

佛山市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禅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就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

  第二条 动工、竣工标准

  国有建设用地动工、竣工逾期处置中,动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土地使用权人依法通过建设项目最后一期联合验收或规划条件核实为准(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明确竣工日期以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为准的,竣工日期取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否则竣工日期取通过联合验收之日)

  第三条 动工、竣工延期申请期限要求

  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按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动工、竣工,可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时限提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并需在15日内对延期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或其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自然资源部门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前不再受理其动工、竣工延期申请,相关动工、竣工延期申请及违约责任的核定在项目整体竣工后一并办理。

  项目整体竣工后,需办理动工、竣工延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整体竣工后9个月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延期申请。若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作土地使用权人放弃延期申请权利,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据划拨决定书有关规定、出让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 依出让合同提前申请延期动工

  出让合同约定的地块动工期限少于一年或建设期限少于三年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据出让合同“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其项目竣工时间顺延,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约定,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动工延期申请,具体延期时间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出让合同约定的宗地计容建筑面积少于10万平方米的,予以延期动工半年;出让合同约定的宗地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予以延期动工一年。

  第五条 因政府原因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或逾期动工、竣工

  (一)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经属地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核定情况属实,土地使用权人承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合同以明确相关违约责任事宜等内容的前提下,动工时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

  (二)因政府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期动工、竣工,经属地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核查并认定受影响天数的,动工、竣工期限延长对应天数。

  本款所称“政府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部门行政审批超过办理期限要求的;因审批相关要求或程序等发生变更影响报审过程的;非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政府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工的;中高考、重要会议、大型社会活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开发建设的。

  第六条 因其他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逾期动工、竣工

  (一)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群众信访事项影响正常建设,经属地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并认定受影响天数的,动工、竣工期限延长对应天数。

  (二)因自然灾害、环保、地质及建设条件复杂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不可控制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按期动工、竣工的,经属地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并认定受影响天数,动工、竣工期限延长对应天数。

  (三)查封等司法控制无法进行处置期间不累计开发建设周期,查封等司法控制影响结束后,违约天数剔除司法控制期间的时间连续计算。

  (四)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确定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依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地块新的建设计划和原开发建设进度实际情况,对地块动工、竣工时限重新约定。

  第七条 非住宅类建设项目特殊情形

  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地块建设期限不多于三年,整宗地块可建住宅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低于40%(含)的非住宅类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从地块开发建设规模、难度的客观实际出发,予以延长建设期限一年:

  1.地块已建设的地下室不少于3层的;

  2.地块已建设超高层建筑(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超高层建筑指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的;

  3.地块已建设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的。

  第八条 地块统筹开发情形

  公开转让交易的地块,地块公开转让前未发生动工、竣工逾期的,出让合同或规划条件中明确须与政府出让地块统筹开发的,动工时限以地块达到统筹开发条件之日起算,动工、竣工逾期可统筹处置。因转让人延迟交付土地的,不得以此理由申请延期。

  第九条 社会公共配套设施

  通过独立供地专项用于建设市政道路、停车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天然气高压门站等社会公共配套设施,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上报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研究认定其不存在恶意闲置浪费土地行为的,可免除动工、竣工逾期违约责任并予以延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动工、竣工逾期违约金严格依据划拨决定书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计收。地块同时涉及动工、竣工逾期的,经批准同意动工延期或者计收动工违约金后,动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实际竣工时间仍超出顺延后竣工时限的,计收该超出部分的竣工违约金。

  自然资源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违约金缴交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按通知书要求按期足额缴纳违约金。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经催缴仍拒不缴纳的,自然资源部门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索。

  第十一条 处置机制

  自然资源部门为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动竣工延期申请,提请属地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就延期原因协助调查、核实和认定等。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延期申请、调查核实证明等材料形成逾期处置方案后,依本办法及相关议事章程报区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联席会议、区人民政府审议,并按区人民政府批复落实执行。

  因历史材料缺失、相关单位意见存有争议、情况复杂等原因无法核定的,自然资源部门可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核定,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评估或相关领域专家论证。

  属地镇(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应主动担当、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积极做好情况调查、影响核定、出具书面证明等工作,协同完成动工、竣工逾期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风险防范

  为防范出让合同重大履约风险,对存在严重违约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自然资源部门可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判暂停其项目预售、降低其项目预售监管金提取比例等方式以防范后续风险。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向相关部门报送土地使用权人违约情况,各部门应协同执行诚信管理。

  第十三条 附则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竣工的项目可不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延期申请期限限制。

  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存在动工、竣工逾期情形而未处置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可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申请延期动工。

  本办法所称“少于”“多于”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多于”均包括本数。

  本办法自印发30天后施行,试行期限两年。

  本办法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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