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我区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经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原则上不得占用的稳定耕地。
第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适用范围为区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第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标准为800元/亩/年(400元/亩/半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因各种原因造成耕地质量降低的,经年度耕地质量等别评价确认后,补贴标准降至400元/亩/年(200元/亩/半年)。
第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并由区社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依据其各自职能对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由永久基本农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办事处发起,经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实地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七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按6:4的比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即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补贴资金的60%、承包者个人获得补贴资金的40%。
对未承包到户的永久基本农田地块,补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配(或经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后,可将补贴对象落实到具体农户)。
第八条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使用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经村委会同意后可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土地整治、水利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
第九条 因国家或省以上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除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外,永久基本农田的征用补偿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永久基本农田在征收或调整置换后,保护补贴即时取消。
第十条 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在恢复原状之前不再核发保护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永久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促使社会共同监督管理补贴资金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5年后视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审批表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审批表
申 请 人 填 写 | 申请人 (盖章) | |||||||
身份证/机构代码编号 | 联系 电话 | |||||||
位 置 | 面积(亩) | 补贴标准(元/亩) | ||||||
金 额 | 人民币(大写): | |||||||
部门审核意见 | 村(居)民小组意见 | 村(居)委会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部门 审核 意见 | 街道办意见 |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意见 | 区国土分局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改背景
国家进入“十四五”阶段,对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越趋严格。为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我区直部门及村集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区国土资源分局在2010年旧版《基本农田经济补贴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2017)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修订我区新版永久基本农田补贴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
4. 《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2017)
三、修改过程
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依据,结合《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2017)(以下简称“市补贴办法”)对我区现行补贴办法进行修订,初步经我局初审后报管委会审定。
四、主要内容
修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办法具体条例共1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贴对象
确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即原基本农田,“永久”词缀是国家、省为体现耕地保护重要性而增加的,是经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原则上不得占用的稳定耕地。
(二)补贴标准
根据市补贴办法,我区永久基本农田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亩/年。我区现有补贴标准600元/亩/年(300元/亩/半年)仍满足现行市补贴标准,考虑到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的增加和人工、物价的上涨以及我区基本农田数量较少,管养未形成规模化,从而成本较高,本次修订调整标准至800元/年(400元/亩/半年)。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补贴申请与补贴管理
根据市补贴办法,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办法。本次修订基本维持现有方案,由永久基本农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街道办事处发起,经区社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实地审核确认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四)补贴用途与补贴分配
参照市补贴办法,规定补贴可用于农田管理、土地整治等建设,或者村民社保、保险。补贴使用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保护补贴分配维持现有方案,按6:4的比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
(五)补贴取消
本次修订基本维持现有方案,对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占用调出,以及其他毁坏土地耕作层、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取消、扣发当年补贴,并在补划与恢复原样之前不再核发。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