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文广旅体通〔2021〕216号

各镇(街)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松山湖宣传与社会工作局、滨海湾新区宣教体旅局:

为完善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管理,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编制了《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级文

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考核管理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8月10日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管理,做好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文化产业基地考核合格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规范运营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能够产生显著示范效

应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企业、机构(含行业聚集区的牵头企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产业规模、经营收入或利税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三)行业集聚区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和配套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

(四)聚集同类别或上下游企业4家以上,形成竞争优势;

(五)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市级重点文化企业考核合格条件:

(一)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各类文化企业;

(二)提供良好的文化产品或服务,且主营业务属于市文化

产业规划鼓励和扶持的领域;

(三)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属于生产制造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且年实际纳税额600万元以上;

(四)拥有自主商标权;

(五)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的考核工作;各镇街(园区)文化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的考核材料进行汇总并出具初审意见,协助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辖区内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市级文化产业基地考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级文化产业基地考核表》;

(二)入驻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五)《东莞市级文化产业基地考核表》中有关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级重点文化企业考核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东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考核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四)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五)《东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考核表》中有关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考核程序:

(一)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根据要求填写《东莞市级文化产业基地考核表》《东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考核表》,连同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交所在镇街(园区)文化部门。

(二)各镇街(园区)文化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评审结果向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征求意见,再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告最终考核结果。

第九条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文化产业基地或重点文化企业资格: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二)存在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

行为;

(三)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五)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六)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在银行的诚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七)逾期未参加考核;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和重点文化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等内容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9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东莞市级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

DGSWHGDLYTYJ-202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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