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关于开展网络查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自然资源登〔2019〕29号
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以下简称“市高院执行局”)与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以下简称“市确权登记局”)多次协商后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网络查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网络查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2019年9月9日
关于开展网络查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模式,以电子数据形式传输相关的查封法律文书、执行人员证件电子扫描件等,发起网络司法查封需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予以协助。
二、本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办理模式实施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在法院工作系统中录入并传输以下文件材料:
1.生效裁定书(首次查封、线上首次查封后的续封、线上首次查封后的解封);
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执行人员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电子扫描件。
三、本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网上办理模式实施查封不动产的,应将有关电子数据上传至市高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并由市高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发送至市确权登记局。
四、通过网上办理模式实施查封不动产的,登记机构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收取相关查封法律文书,收取时间为该文书的送达时间。
五、 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即时将协助执行事项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并通过网络将以下信息反馈至人民法院:
1.送达回证;
2.登记办理结果;
3.不动产登记簿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利人、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文件登记等)。
六、开通网上办理查封登记后,依法线下送达登记机构的
查封登记,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针对同一不动产既有网上送达法律文书又有线下送达法律文书的,登记机构按照法律文书送达时间的先后办理查封登记。
八、本意见自2019年 9月 9日起施行。
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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