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关于过渡期内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建部拟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在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新《规定》颁布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住建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函》和省住建厅《关于过渡期内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精神,我局决定自2021年11月22日起,恢复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原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延续事项。
二、所需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二)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三、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省政务服务网,选择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选择办理的事项名称,再点击在线办理,上传规定的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在网上发放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至新《规定》实施之日止。新《规定》实施后,上述已发放电子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新《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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