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环函〔2021〕5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管理要求,加强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主体依法依规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我局制定《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土壤环境相关管理要求,加强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制定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内容均引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
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号)
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相关修复施工、报告评审公开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8.《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9.《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
1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
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12.《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境信息公开与标识指南(试行)》(粤环办〔2020〕66号)
13.《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
1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以及监督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简称“重点监管单位”)使用。
三、遵循原则
本《指引》遵循依法合规、联动监管、信息共享、多元共治的原则。
四、公开主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等报告质量信息,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污染地块的管控区域,从业单位违法违规和失信信息、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等。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主要内容,修复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
重点监管单位负责公开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排污信息,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等。
五、公开内容
(一)调查与风险评估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建立并公开东莞市污染地块名录。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年度通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类型、年度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报告数量、一次性通过率等。
2.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公开地块有关信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等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报告名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调查时间、调查结论、风险评估结论等。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不具备公开条件的,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公开。
3.重点监管单位
重点监管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点监管单位名称、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时间、监测结论及污染处理措施等。
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依据相关管理要求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的,应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开内容。重点监管单位应按规定公开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排污信息。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的,应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开内容。
(二)风险管控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生态环境分局通过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污染地块的管控区域。
2.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将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不具备公开条件的,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公开。
(三)治理与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修复工程施工现场修复作业区出入口或显眼位置,设置“修复施工信息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基本信息、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维护。
治理与修复方案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复目标、修复范围、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
修复工程基本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复工程项目及各区域名称;地理位置、污染物类型(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修复工程量(污染土壤Xm3、污染地下水Xm2)、修复技术、修复目标等环境保护措施;修复工期计划(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共X天);相关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修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单位、效果评估单位)及负责人;环境影响保护措施(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及执行标准等);联系电话(修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监管部门及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等。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还可公开修复作业信息。包括:在修复作业区出入口或显眼位置,设置修复工程一览表,说明项目分层的土壤修复工程量以及地下水修复范围等;在修复作业区内部,按照功能分区,设置修复作业分区信息标识牌,包括但不限于各区域名称、面积、用途、作业概况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重要信息。
修复作业分区信息、现场标识设计及安装、标识管理等的具体要求可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相关修复施工、报告评审公开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境信息公开与标识指南(试行)》(粤环办〔2020〕66号)。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向社会公开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名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修复效果评估结论等。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不具备公开条件的,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公开。
(四)监督管理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未按《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重点监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和公开涉及公开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评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虚假业绩信息举报核实情况等,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只显示身份证号码前六位和后四位。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并公开从业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等环境信用记
录,及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或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2.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和公开本单位和从业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业绩情况信息,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或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六、公开方式
根据本《指引》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各公开主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大型专业论坛、警示标识、公告等方式。其中,土壤修复工程方案、工程基本情况和防范措施通过现场设置信息公告牌、警示标识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对于治理与修复工程主要内容因篇幅受限等原因,不便在现场展示的,应在现场的标识牌内提供查询网址或二维码。
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开时限
各主体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其中,重点监管单位相关信息应当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通过网站公开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通过施工现场设置施工信息公告牌公开的工程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公开期限自工程动工起,至地块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止。在此期间公告牌宜及时更新维护,并确保相关信息在整个工程实施期间有效。重点监管单位通过网站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年。
超过公示期限的信息,原则上可不再通过网站公开,由信息公开各主体依申请公开。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监督方式
(一)各公开主体应在信息公开时提供反馈渠道并接受监督。公众认为公开信息内容不准确或存疑的,可向信息公开相关主体提出更正意见,并提供证据材料。各公开主体应根据公众监督的反馈意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更正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各公开主体未依法履行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义务的,或公开主体在信息公开时未提供监督方式和反馈渠道的,相关情况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九、其他
本《指引》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指引导图
2.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及生态环境分局联系方式
附件1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指引导图
附件2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及生态环境分局联系方式
序号 | 机构 | 网址 | 电话 |
1 | 市生态环境局 | 23391002 | |
2 | 莞城分局 | 22103722转20 | |
3 | 万江分局 | 23155766 | |
4 | 石碣分局 | 86630268 | |
5 | 厚街分局 | 85896188 | |
6 | 黄江分局 | 87699333-8216 | |
7 | 清溪分局 | 87732334 | |
8 | 东坑分局 | 83868308/83883911 | |
9 | 望牛墩分局 | 88855683 | |
10 | 沙田分局 | 88680828 | |
11 | 石龙分局 | 82290681 | |
12 | 南城分局 | 22983655 | |
13 | 88878007 | ||
14 | 长安分局 | 85303966 | |
15 | 凤岗分局 | 87699216 | |
16 | 常平分局 | 83828917 | |
17 | 企石分局 | 88077020 | |
18 | 樟木头分局 | 87708618 |
序号 | 机构 | 网址 | 电话 |
19 | 虎门分局 | 85225055 | |
20 | 中堂分局 | 88118896 | |
21 | 洪梅分局 | 88431232 | |
22 | 83296001 | ||
23 | 87900500 | ||
24 | 83568087 | ||
25 | 86529966 | ||
26 | 89323010 | ||
27 | 23328666-1020 | ||
28 | 88232345(政务服务中心窗口)81903165 | ||
29 | 81332156 | ||
30 | 82816886 | ||
31 | 87689939 | ||
32 | 83727273 | ||
33 | 81853836 | ||
34 | 22890039 |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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