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已批旧村庄改造项目监管资金拨付和使用流程的工作指引

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6]1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6]2号)要求和《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旧村改造融资项目资金监管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制定以下监管资金拨付和使用流程指引供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本流程指引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各方:资金监管流程中,分别各自承担使用申请确认及审核审批作用的单位。

监管资金:包括复建安置监管资金(下称“复建监管资金”)及开发融资地块房产(含车位等配套设施)的销售收入资金(下称“预售监管资金”)。

专户:黄埔区城市更新局同名的复建安置监管资金账户(下称“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项目改造主体单位使用的复建安置监管资金账户(下称“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融资区销售账户(下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黄埔区城市更新局(下称“区更新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旧村庄改造项目监管资金的相关监管工作,为旧村庄监管资金的最终审批人。

改造主体项目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旧村庄改造过程总复建区的复建资金缴存人、融资区的建设单位,在监管流程中对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交易合法性、可行性、交易价格及资金用途使用真实性负责。

监管银行:为区更新局委托对监管资金进行监管的银行,对项目公司所提交每阶段监管资金所对应支付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为监管资金是否符合支付要求负审查责任。当其审查意见与区更新局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事项聘请的审计机构所得出的审计结果出现三次重大失误时,区更新局有权撤销其监管资格。

村经济联合社(下称“村经联社”):为旧村庄改造项目发起人,在旧村庄改造项目整个改造过程中,负责对项目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以及项目的建设进度、补偿款发放、监管资金的使用申请等进行核对和确认,并提出独立的书面意见。

街(镇):为旧村庄改造项目发起人村经济联合社的上级管理机构,负责对监管资金的拨付及使用需求申请进行复核监督,并提出独立的是否同意支付的书面意见。

第二条资金监管责任单位及流程内容

本指引所指的监管资金统一受区更新局、村经联社、监管银行、街(镇)监管。适用于黄埔区旧村庄改造项目的资金监管流程,监管流程主要包括安置区和融资区监管资金拨付申请流程及资金使用流程。

第三条安置区复建监管资金拨付申请流程

(一)项目公司发起复建安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

1、区更新局、项目公司分别于监管银行开立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和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复建资金的使用监管。

2、项目公司在监管账户设立前已支付的前期费用,在通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经区更新局审核同意的,可在需缴交的复建安置资金中直接核减或先缴交后再申请资金拨付。

3、项目公司根据安置区复建资金使用需求,首先落实资金总用款计划,其后每季向区更新局提交下一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发起季度资金拨付申请,资金计划需考虑上一季度结余金额。拨付申请获审批通过后,复建资金由区更新局监管账户划拨至项目公司监管账户。拨付申请经7个工作环节,流程如下图所示:

4、项目公司首次发起资金总用款计划、拨付申请,提交项目以下纸质总体材料:

(1)申请拨款说明书或函(见附件1。一次性提供且应概括说明用款原因、金额、用途等相关信息);

(2)前期费用专项审计资料(设立监管账户前已支付的前期费用并已通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整体开发的使用《整体开发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见附件2)、分期开发的使用《分期开发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见附件3),各一式五份。每次申请拨付时提供,要求表格内标注为“※”的选项应填写完整且表述清晰具体,表格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

(4)监管资金总用款计划(见附件4。参考《总改造计划表》,应一次性提供且《计划表》含文字、现场图片、计划书说明等);

(5)已实施项目用款计划[年度及季度计划应一次性提供,该计划含文字、现场图片、计划书说明等,参考《本期安置资金使用计划表(汇总表)》(见附件5)、《本期安置资金使用计划表详表》(见附件6)];

(6)已实施项目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一次性提供)。

5、项目公司发起每季的用款计划拨付申请,提交项目

以下纸质材料:

(1)建设项目“四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可根据实际情况来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及附件资料];

(2)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详见第3点第(3)项];

(3)计划用款的工程量计算表(见附件7,每次申请时提供);

(4)本季已实施项目用款计划[详见第3点第(5)项];

(5)上期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每次申请时提供,参考《上期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见附件8)];

(6)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每次申请时提供,参考《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见附件9)];

(7)已实施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合同、预算(一次性提供,如有调整的需提供补充合同或协议);

(8)涉及补偿款(含临迁费)的,经村经联社确认的补偿款汇总明细表或支付明细表[当期一次性提供,参考《XX项目补偿款同意出款清单》(见附件10),可视实际情况在表格中根据所签补偿协议书调整格式内容];

(9)涉及续发临迁费的,需经村经联社确认的续发临迁费汇总明细表或支付明细表[当期一次性提供,参考《XX旧村改造项目X年X月续发临迁费汇总表》(见附件11),可视实际情况在表格中调整格式内容]。

(二)项目公司发起安置区资金使用申请

1、上述第三条第(一)项审核通过后,监管资金从区更新局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划拨至项目公司的复建安置资金专用账户。项目公司发起资金使用申请,用于支付给交易对象,资金用途仅限于安置区复建项目产生的费用和区更新局认可的其他相关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包括改造前期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历史建筑物保留修缮及迁移建设费用、其他补偿款、复建费用及其他费用(具体支付范围以区更新局核定每个改造项目的当期及总复建成本为准)。资金使用申请经3个工作环节,流程如下图所示:

2、项目公司发起资金使用申请,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安置区专用监管账户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每次申请时提供,一式2份,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

(2)划款委托书(见附件13。每次申请时提供,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3)对应资金使用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一次性提供,后续如有变更,提供补充合同或协议);

(4)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前提条件相关的附件凭证(每次申请时提供,包括验收证明、验收报告等,其中支付对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信息);

(5)工程量计算表或支付价款构成的依据凭证(每次申请时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单位发起的工程款请款申请、工程形象进度确认书等);

(6)监理报告或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及工程量计算的意见书(每次申请时提供);

(7)施工合同台账(定期更新);

(8)临迁费(补偿款)明细汇总清单(每次申请时提供,需经村经联社确认《补偿款同意出款清单》,可视实际情况在表格中调整格式内容);

(9)拆迁补偿协议(一次性提供);

(10)项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资料(每次申请时提供);

(11)核销代垫费用的,提供支付凭证及相关交易背景证明材料;

(12)安置资金账户支付台账(见附件14。参考《XX村改造项目XX第X季度银行对账表(账号:XXXXXX)》,每季提供,供区更新局、监管银行、村经联社及项目公司四方对账留档)。

第四条 融资区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申请流程

旧村庄改造融资地块预售监管资金,除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外,还须受区更新局监管,在解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前,资金除用于购买本期融资房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本期融资房建设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归还本项目在建设中的融资款和利息外,仅限用于该旧村庄改造的开发建设;解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后,余款由区更新局继续监管,监管期限直至该旧村庄改造项目的全部复建安置房建成并交付回迁使用为止。

一、项目公司发起融资区资金拨付申请

(一)未解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前,项目公司发起融资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融资区建设拨付申请

1、项目公司支付融资区建设费用,需发起资金拨付申请,拨付申请经6个工作环节,流程如下图所示:

2、项目公司发起融资区资金拨付申请,提交项目以下纸质材料:

(1)支付价款对应的交易合同;

(2)工程量计量汇总表及明细表或支付价款构成的依据凭证(每次申请时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由工程单位发起的工程款请款申请、工程形象进度确认书等);

(3)发票或收款凭证;

(4)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前提条件相关的附件凭证(每次申请时提供,包括验收证明、验收报告等,其中支付对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款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信息);

(5)项目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资料;

(6)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批准书》原件;

(7)XX旧村改造项目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15。一式5份,填妥表内空格要求填列的内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

(二)未解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前,项目公司发起融资区预售资金用于安置区建设的资金拨付申请。

1、项目公司支付安置区建设费用,需发起资金拨付申请,拨付申请经7个工作环节,流程如下图所示:

2、项目公司发起安置区资金拨付申请,提交项目以下纸质材料:

(1)施工合同(一次性提供,后续有调整的需补充);

(2)工程量计量汇总表及明细表或价款构成的依据凭证

(每次申请时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由工程单位发起的工程款请款申请、工程形象进度确认书等);

(3)监理报告(如有);

(4)项目公司内部审核流程资料;

(5)临迁费明细汇总清单(每次申请时提供,需经村经联社确认);

(6)拆迁补偿协议(一次性提供);

(7)《XX项目补偿款同意出款清单》(见附件10。一次性提供,需经村经联社确认);

(8)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批准书》原件;

(9)XX旧村改造项目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15。一式5份,填妥表内空格要求填列的内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签字)。

(三)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解除监管后,融资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余款须一次性或分期缴存至区更新局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及材料要求参考本指引第三条安置区资金使用要求。

二、项目公司发起融资区资金使用申请

1、上述第四条第一项审核通过后,项目公司发起资金使用申请,用于支付交易对手。在复建安置房建成并交付回迁使用完成前,资金用途仅限于安置区、融资区建设、归还本项目融资款和利息等,不得作其他用途,资金使用申请经3个环节审批:

2、项目公司发起资金使用申请,除提供安置区资金使用申请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融资区专用监管账户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6。每次申请时提供,一式2份);

(2)已通过审批的《XX旧村改造项目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申请表》原件;

(3)发票或收款凭证;

(4)项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资料;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支付的文件(仅在融资区建设资金使用时提供)。

三、融资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销户

融资区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销户,须区更新局出具《解除融资区预售资金监管通知》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资金拨付申请审批流程中,除资金拨付审批(申请)表外,其余提供的材料要求一式4份,所有材料须由村经联社及项目公司盖章确认,区更新局、监管银行、村经联社及项目公司各保管一份。

第六条 资金拨付申请及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流程中,若遇需补充材料,项目公司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补充,逾期未补齐材料的,作退件处理。项目公司在材料齐备时,可重新发起申请流程。

第七条 若遇上述所列申请材料无法说明的情况,项目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材料、文字或图表作补充说明。

第八条 本指引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监管流程,暂时采用纸质、电子审批并行,待资金监管系统正式上线后,纸质资料扫描上传至资金监管系统,全面采用电子审批。

附件:1.申请拨款说明书

2.整体开发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

3.分期开发复建安置资金拨付审批表

4.总改造计划表

5.本期资金使用计划表(汇总表)

6.本期资金使用计划表(详表)

7.工程量计算表

8.上期资金使用情况一览表

9.复建安置资金支付汇总统计表

10.XX旧村改造项目补偿款同意出款清单

11.XX旧村改造项目X年X月续发临迁费汇总表12.安置区专用监管账户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13.划款委托书

14.安置资金账户支付台账

15.XX旧村改造项目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申请表16.融资区专用监管账户资金使用申请审批表

注:改造成本项目范围名称,参考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方法》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7】3号)的《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构成一览表》,包括下列4大项:

1、前期费用:基础数据调查费(主要是土地、房屋测绘、附着物清点及成果核查)、片区策划方案编制费、项目实施改造方案编制费;

2、拆迁费用:临迁费、房屋建筑成本补偿、房屋拆运费用、祠堂等历史建筑修缮费迁建费、其他补偿费的搬家补偿及电话有线电视迁移费;

3、复建费用:前期工程款、单体建安工程费、小区配套设施费、桩基础、基坑支护、地上主体建筑施工、外立面装修、室内装修、水电安装、设备购置安装、消防设施、智能化系统、小区建设其他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法定规费;

4、其他费用:地质处理、土地农转用费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费用、整合周边地块费用、不可预见费用(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动迁奖励、风险评估、集体经济物业租赁合同提前解约、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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