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富政办〔2017〕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富阳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推行富阳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我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与效率,有效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的企业。
第三条 PPP项目应当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列入区PPP项目库,并遵循市场运作、规范透明、积极稳妥和创新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PPP 项目的各参与方,包括区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承包商、运营商、供应商及专业机构等。
第五条 PPP项目适用范围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体育、旅游、文化等政府负有提供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鼓励逐步提高新建项目使用PPP模式的比例。已定性为政府债务中的存量项目,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鼓励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
第六条 从严控制PPP模式规模,原则上每年PPP项目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责任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 成立区PPP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发改(物价)、法制办、住建、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策全区PPP政策及项目推进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负责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市政府批复。
第八条 明确管理架构。我区PPP项目管理主体由牵头机构、实施机构、出资代表、管理机构组成。
(一)牵头机构:区财政局成立PPP中心,PPP中心承担区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牵头协调日常事务。
(二)实施机构:明确为区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为跨部门共同管理的项目,由区政府授权确定。
(三)出资代表:明确为区属国有企业,由竞标产生,或政府授权确定。
(四)管理机构:明确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区发改、财政、法制、监察、住建、规划、交通、国土、水利、农林、环保、消防、人防、民政、旅体、安监和审计等职能部门。
第九条 牵头机构的职责
(一)研究起草全区PPP重大政策;
(二)编制年度全区PPP项目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推进;
(三)负责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的PPP项目,建立全区PPP项目储备库、投资人库和全区PPP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等;
(四)负责项目推介、培训、宣传、业务指导和信息化管理;
(五)牵头组织PPP项目招商谈判;
(六)负责审核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
(七)负责PPP咨询机构遴选;
(八)负责指导实施机构开展实施方案、政府采购标书、项目合同的编制工作;
(九)负责指导实施机构开展资金结算、财务审计、绩效评价、资金支付、资产移交等工作;
(十)负责申报省、国家级PPP示范项目;
(十一)负责区政府安排以及PPP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实施机构职责
(一)经区政府授权后组织开展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论证;
(二)参与PPP项目招商谈判,并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遴选合格社会资本;
(三)负责资金结算、财务审计、绩效评价、资金支付、资产移交等工作;
(四)指导政府方出资代表履行股东权益及职责;
(五)负责对PPP项目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负责区政府安排以及PPP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方出资代表职责
(一)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等各项前期工作;
(二)参与编制PPP项目招标文件,参与和监督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各类招标活动;
(三)组织成立以使用方或管理方为主的工作协调小组,并可聘请代建机构、监理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和监督项目建设管理;
(四)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项目公司限期处理;
(六)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七)按时向区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八)负责组织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
(九)履行SPV公司股东权益及职责;
(十)负责区政府安排以及PPP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PPP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区纪委会同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PPP项目实施全过程效能监察,重点对招投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廉政建设等各方面进行监管。
(三)建立PPP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通过并联审批、模拟审批、代办制等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做实质性审查。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原则上不再审批,由实施机构向牵头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十三条PPP项目采用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存量项目改造等运作模式。积极探索“非经营性项目”与“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捆绑运作,鼓励新建项目和已建成项目同步推进,鼓励在城中村改造和特色小镇、产业园区、智慧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开展PPP项目运作模式创新。
第十四条 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移交–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第十五条 准经营性项目,对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也可采用与经营性项目类似的运作方式,即在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实现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
第十六条 公益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付费,采用建设–租赁–移交(BLT)、建设–移交–运营(BTO)、设计–建造–融资–运营(DBFO)、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O&M)等模式推进。
第十七条 存量项目改造,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现有符合条件的存量公共服务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
第四章PPP项目决策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在牵头机构的指导下编制,原则上应在可研(核准)报告批复后进行。包括项目概况、PPP项目范围和运作方式、项目建设运营及移交方式、项目投融资和财务方案、风险分配方案、政府支出责任、合同体系及主要内容、监管框架、社会资本遴选方案、变更及退出机制、政府承诺和保障等。实施方案中应对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进行专章分析。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评审会,评审结果报牵头机构审核,牵头机构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将实施方案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未通过审议的实施方案,应调整实施方案重新评估验证或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五章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二十一条 PPP实施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通过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参与PPP项目。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九条有关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社会资本方依法能够自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以及提供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招标。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的PPP项目,仍需依法开展工程建设招标。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可由分别具有融资优势和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并将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明确双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标的PPP项目投资人应当在本区注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PPP项目投资人对实施机构承担的义务。待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由PPP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PPP项目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以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反担保,并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相应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和移交手续;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对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负全部责任;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承担合同约定的项目运维责任;
(五)接受实施机构和管理机构的财务审查、审计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PPP项目公司签订书面PPP项目合同。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前,由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在合法性审查后,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报区PPP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合同签订前,政府方要成立由牵头机构、实施单位、出资代表、管理部门派员组成的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合同签订后应报区PPP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PPP项目承包合同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内。合同总价中应当分别列出建筑安装工程费、PPP投资人融资的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和政府与PPP投资人商定列入的其他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实施机构书面同意,PPP投资人不得转让其PPP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PPP项目公司不得变更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 政府方应与社会资本投资人明确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确因不可抗力或公共利益需要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终止PPP项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合同双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及变更社会资本方的,应以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为前提,由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协商,报区PPP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区政府批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PPP项目执行
第三十二条 PPP项目公司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和进度等要求。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PPP项目在可研(核准)报告批复前发生的费用,由实施机构和出资代表负责;可研(核准)报告批复后发生的费用,由PPP项目公司负责;双方相关的招投标行为应依法进行。具体内容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等应由实施机构负责审查确认。
第三十五条 涉及项目工程投资额等实质性变更,必须经实施机构同意,并参照现行的富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如执行其他制度,需经实施机构、出资代表和管理机构同意,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实行PPP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PPP项目投资人应当按照PPP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实施机构和出资代表。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机构不得为PPP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 PPP项目工程建设中或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PPP项目原则上应由出资代表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由PPP项目公司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结果作为确定PPP投资人(项目公司)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四十条 实施机构应在项目运营期每年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报区PPP中心审核通过后作为财政支付的依据。项目涉及收费定价或调价,应按照合同和相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合同执行中若出现重大影响事件,应以运营监测结果为基础,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合同相关内容或中止合同。
第八章PPP项目移交
第四十一条 对于PPP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应在合作期满前(过渡期)启动移交准备工作。实施机构、出资代表、项目公司等单位成立移交工作组,具体负责移交工作。
第四十二条 PPP项目移交工作组应组织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确保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达到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项目达到移交标准后,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做好相关文件、资产变更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由区发改局负责PPP项目后评价工作。后评价应从全生命周期执行的合规性、物有所值、示范性等角度展开,评价结果应按规定公开,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
第九章PPP项目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牵头机构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依法公开披露PPP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PPP项目原则上享受与区重点项目同等优惠政策。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项目公司应积极向上争取各项投资补助、经费补助、贴息贷款等资金,补助资金分配方式应在PPP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区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切块指标适度向PPP项目倾斜。PPP项目享受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用地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标的项目,可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起施行。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