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违建管控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商业楼宇、住宅小区等国有土地违建防控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管控
加强设计方案审查力度。发改等有关部门和镇街(平台),在项目前期方案评审阶段要严格审查,尽量避免易出现违建的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在项目前期规划审批阶段要严格把关,加强设计图纸的审查力度,对非结构必要的多余梁柱要坚决否决。针对屋顶违建,规划部门要根据城市设计及机场净空保护要求在设计条件中明确建筑限高;在鼓励建设单位美化屋顶建筑形态(具体要求见附件)的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不组织、不引导、不实施、不协助违章建设;要严格控制屋顶装饰性架构,女儿墙高度不得高于5米,不得设置可为日后违法搭建提供条件的结构性梁柱。
二、加强监管力度
(一)加强在建项目巡查力度
规划部门要切实落实在建项目批后巡查机制,发现在建项目存在违建的,要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整改告知书,并第一时间电话和书面告知城管执法部门,由城管执法部门向实施违建的建设单位发出《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同时书面告知属地镇街(平台),将该项目列入重点监管项目,开展由规划与城管双项巡查,保持信息共享互通。项目建设单位未停止违法建设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申请代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管执法部门配合属地镇街(平台)拟定强拆方案,组织拆违力量立即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二)严格执行规划核实确认
对于存在违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违建整改到位后方可申请规划核实确认,否则一律不予受理规划核实确认申请。对于存在违建但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要通知城管执法部门一同参与规划核实确认;规划核实确认的前提是主体结构封顶,脚手架、塔吊全部拆除到位,内部道路全部硬化,工地内无任何有可能发生加建行为的建筑材料储存,项目具备交付条件;规划核实确认时,要按照设计施工图纸从严从细核实。
(三)加强已验收、未交付使用项目巡查力度
为避免项目完成竣工验收至交付使用期间出现监管空档,要加强对已验收、未交付使用项目的巡查力度。属地镇街(平台)和城管执法部门要明确、固定巡查人员,定期对上述项目进行巡查。发现存在违建的,城管执法部门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拆违程序,属地镇街(平台)和规划部门要积极展开调查,缩短违建认定时间。
被认定应当拆除的违建部分,由城管执法部门向实施违建的建设单位发出《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属地镇街(平台)和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督查。项目建设单位未停止违法建设或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申请代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管执法部门配合属地镇街(平台)拟定强拆方案,组织拆违力量立即强制拆除违建部分。
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除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违法情形外,因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须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其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的鉴定结论作出认定),可由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
被认定依法没收的违章建筑,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由城管执法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有关机构对拟没收违法建筑进行测绘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2.城管执法部门召集住建、规划、消防、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各职能部门在审查中应当出具明确的意见;
3.经联席会议讨论明确可不予拆除的违法建筑,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会议意见、公示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区政府批准后,作出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充分落实已交付使用项目日常巡查机制
对已交付使用的项目,城管执法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要明确巡查联络人员,由属地镇街(平台)做好巡查联络人员汇编通讯录报区三改一拆办。明确的巡查联络人员要根据《萧山区建立住宅小区违建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有效处置在建违建行为实施方案》(萧城管〔2017〕77号)和《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宅小区违建信息报告登记报告绩效评价的通知》(萧政办传〔2018〕16号)等文件相关精神,按照明确的职责和操作流程做好违建防控查处工作。发现存在新违建的,按第二点第(三)项进行处理。
三、加大处罚力度
(一)依法从严处罚
违法建筑一经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要根据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审定意见依法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按照上述条款做到“应拆尽拆、应拆即拆”;对于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各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依法从严处罚。
(二)加强行政处罚执行力度
1.对已建成违法建筑作出拆除决定的行政处罚,违法建筑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申请代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管执法部门配合属地镇街(平台)组织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强制拆除。
2.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作出没收行政处罚的,应当责成当事人腾空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向区政府指定的国资管理部门移交没收违法建筑移送单和没收的违法建筑,并同步移交违法建筑相关资料。
3.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可以公开拍租,建筑物拍租底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也可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社会公益性单位使用,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式。
4.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作出没收违法收入行政处罚的,违法建筑物获得的违法收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周边相当建筑物进行评估确定,按1:1没收违法收入;依法作出罚款的,在违法建筑部分所属单项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进行罚款。
(三)加大诚信惩戒的力度。
1.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前,由城管执法部门函告国土、住建等部门暂停该楼盘的交易行为,暂停不动产权属初始、转移、抵押登记;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后,方可解冻、交易。
2.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由住建等相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告知住建部门记入企业诚信信用记录,并依法披露。
3.符合代为拆除条件的违法建筑,由镇、街(平台)依法实施代履行拆除。拆除的相关费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拒不承担的,依法予以追偿。
四、规范已出让地块规划指标调整程序
对出让地块报批设计方案建筑最高点高度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限高,又因控规修编对城市设计或控规建筑限高作了调整,申请调整建筑限高的,按以下调整流程办理:
1.调整前提:存在违法建筑,未处置到位前停止调整,建筑限高因屋顶造型需要适当提升的,提高后建筑限高仍满足控规要求;
2.按项目审批流程报区规划部门审查后上报区政府规划联审会审议,审议同意后进入下一步调整流程;
3.属地镇街(平台)根据规定针对调整内容召集相关利益主体(含原竞买单位)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无异议的,由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合同补充协议,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的,差价按双倍计缴;
4.建设方案按规定公示。
五、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镇街(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为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1月9日起施行,其它区级文件与本实施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由区“三改一拆”办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加强和优化建筑物屋顶设计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关于加强和优化建筑物屋顶设计管理的实施意见
屋顶是建筑的第五立面,是城市建筑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建筑屋顶立面的管理,彰显城市多元特色和城市风貌,营造良好的城市天际线和空间景观,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和优化建筑物屋顶设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建筑屋面应综合考虑地块位置、周边环境、建筑风貌协调等合理设计,不宜采用大体量平屋面。多、低层建筑原则上应设置坡屋顶。
2.鼓励住宅类建筑建造坡屋顶。如坡度在40度以下的,檐口高度为建筑高度。
3.鼓励商业商务类建筑优化屋顶设计。在满足机场净空等对建筑限高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在建筑高度以上,利用几何构砌等方式优化屋顶立面造型。方案需经规划部门审查,重要区域需经区规划联席会议审查批准;已出让地块可参照执行,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4.因坡屋面及其他建筑造型以及景观设施建设等形成的局部建筑空间,其作为公共开放空间或封闭空间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总面积。
5.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出具并落实城市设计的相关内容,明确对建筑形态、屋面设计的相关要求。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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