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白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白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2日

白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2019年新能源智能汽车发展工作情况及2020年工作计划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20)1号)、《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解决充电桩分布不合理、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结合白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白云区公共场所建设、运营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纳入本指引管理范围。本指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人民群众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活动场所。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质分为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为基本原则。公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属地镇街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专用、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用户自行负责,并纳入所在镇(街、园区)、村居的网格化管理范围。

笫三条 鼓励企业组建白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协会,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推动充电设施互联互通,促进充电运营服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协助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规划及备案管理

第四条 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区域差别”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高架桥下空闲地固有停车场等场所为主体的充电服务网络。

第五条 新增运营类充电桩站点需符合以下距离要求:选址半径2公里内无备案、在建或现有站点;行车距离5公里范围内的充电桩站点不超过3个。

充电设施因区域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租约到期或运营服务商战略调整等因素被迁移、拆除、出售转让或设备更换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变更备案,并对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羊城充)进行信息调整。

第六条 充电桩建设用地须合法合规,租赁土地合同时限原则上5年以上。

第七条 充电桩运营企业应在正式施工建设前提交备案申请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合同、备案申请表)。施工完成后,正式投入运营前,应再次告知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备案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工建设的,备案无效,需重新备案。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及施工单位。

(一)备案申报企业、运营企业、完工时申请供电的企业均需为白云区注册的独立法人,申办相关事项时未被列入诚信“黑名单”。优先支持有运营规模、有稳定的充电汽车客源且管理规范的企业在白云区合法开展充电桩运营业务。

(二)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的要求。

(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系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并留存竣工验收报告待查。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循国家及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的安全责任主体为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自行对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如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业企业)对所建公用充电设施进行运营的,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受委托的第三方为公用充电设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委托方承担公用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充电桩运营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羊城充平台接入全市公用充电设施,向车主提供找桩、导航、充电、支付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充电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要求,电力线路敷设无绝缘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接地线可靠;桩体张贴高压等危险警吿标识;检修、维护和保养充电设施时,须设立警示标识。

(二)场站“防雨浸、防尘土、防触电”工作。特别恶劣天气,严禁充电作业。

(三)充电桩场站消防安全管理。充电桩场站应按照消防相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水基型手提式灭火器和充装量不小于60L的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或推车式水喷雾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30m。每月定期检查灭火器,建立检查记录台帐。

(四)配电房场地设置防撞墩(柱)物理隔离,设置高压危险警示标示。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编制各种管理制度,并将工商营业执照和各项制度张贴于醒目处;

2.编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分析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坚持日、周、月维护保养巡查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并作好检查记录。

4.坚持值班制度。充电桩场站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值班人员和从业人员能熟练掌握电气安全、消防安全、场地作业等安全常识及现场应急处置技能。

5.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6.张贴安全警示标识。站场醒目处必须张贴严禁烟火、高压警示、充电期间人车分离等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 运营管理模式

(一)对外公共运营充电场站,由充电运营企业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和要求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二)为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站点委托给区内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已拿政府建桩财政补贴、且完成建设满4年未满5年的,经权属单位确认已经废弃,向区科工商信局提出撤桩申请的,区科工商信局汇总报送市工信局审核同意,权属单位可提前撤桩。

第五章 追责处置

第十八条 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由属地镇街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约见谈话,并督促整改责任落实。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不遵守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制度,情节严重,经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意见,可采取停电整顿措施,直至整改完毕。

第十九条 对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个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白云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白云区充电设施建设报装流程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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