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东莞松山湖管理区域的产业用地管理,完善产业用地准入、供应和管理机制,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根据《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9〕22号)、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管理办法及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新出让和二次转让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的准入、供应和管理按照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相关管理办法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准入
第三条原则上不允许引进无实际产业内容、无实质产业主体的“两无”平台型项目,拟引进的产业用地项目须符合以下产业发展方向:
(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和松山湖产业规划的产业类型要求。
(二)围绕精密制造,重点引进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新兴领域或其上下游产业链核心、关键环节的产业项目,以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
第四条拟引进的产业用地项目须符合产业用地性质对应的指标要求(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按照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有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一)拟使用工业用地的项目
1.土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属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精密制造业企业;
(2)已运营5年或以上,上年度总产值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正增长;
(3)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正增长。
2.土地受让人在竣工投产后须达到以下指标: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2)单位面积投资密度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亩;
(3)单位面积年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200万元/亩;
(4)高新区松山湖片、松山湖科学城辖区范围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亩,高新区生态园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亩,高新区东部工业园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亩。
(二)拟使用科研用地的项目
1.土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土地申请人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上市公司总部(包括职能总部、区域总部),或行业龙头企业。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满足每年R&D投入不少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5%,且具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省级以上的科技奖励(或立项)、省级以上的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中的一项及以上。
(2)土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指标:
①购地50亩(含)以上,须已运营5年或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75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收和纳税额平均保持正增长;
②购地30亩(含)—50亩,须已运营5年或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9亿元,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45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收和纳税额平均保持正增长;
③购地10亩(含)—30亩,须已运营5年或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收和纳税额平均保持正增长;
④购地10亩(含)以下,鼓励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单独购地的企业,上年度税收入库税额除以购地面积不能低于人民币150万/亩。
2.土地受让人在竣工投产后须达到以下指标:
(1)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2)单位面积投资密度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亩;
(3)单位面积年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200万元/亩;
(4)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亩。
对于对我市产业引领带动明显,或具有填补产业链缺失环节、强化产业链薄弱环节等作用的优质产业项目,或科技含量高、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项目,或已落户园区需要增资扩产的优质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审定。
第五条新引进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出产业用地资格准入申请。
(二)审核。松山湖招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资料、组织项目评估,与松山湖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项目选址。
对完成项目选址和通过项目评估的项目,由松山湖招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上报松山湖管委会审批。对于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项目,松山湖管委会审批同意后,还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审批结果有效期为1年。对于属于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的项目,按照基地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意向协议签订。对通过松山湖管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审批,且通过经济效益审查的项目,由松山湖管委会或属地政府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投资意向协议(模板见附件)。
第三章用地供应
第六条土地供应方式
(一)产业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斥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对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提出具体要求,可根据地区投资、产业、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竞买资格条件。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探索灵活供地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弹性年期供地、联合竞买等。
第七条土地供应价格
(一)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不高于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上述出让地面地价、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二)科研用地出让价格:科研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不高于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上述出让地面地价、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三)东部工业园片的产业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四)原则上土地出让地面价格不低于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格。
(五)对重特大项目,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如确需低于上述地价标准的,按“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松山湖管委会专题审定。
第四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土地规划管理
(一)工业用地仅限于工业生产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用途,其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科研用地仅限于研发办公、科研中试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用途,其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原则上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四)产业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作招租运营类的产业园及其他非产业用途,不得改作商业、居住用途。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履约管理要求
(一)合同履约监管。产业用地项目投资方或承接其相关权利义务的项目公司须严格按照项目用地相关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履约。松山湖管委会定期对产业用地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相关协议和合同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2.给予其他违约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追缴已资助的资金、分期供地的取消后续供地等;
3.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二)重大事项变更监管。产业用地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须事前向松山湖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松山湖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受让方或其设立承接该土地权益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任何其他形式的权属变更及潜在变更等。
第十条如涉及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松山湖招商部门须及时核实原因和必要性,并将相关情况报松山湖管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二次转让产业用地项目的入园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相关入园指标可综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项目通过审批后,松山湖管委会与土地受让方签订相关协议,重新约定项目经济效益、履约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政策衔接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出台前,松山湖管理区域内已出让的产业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可变更为可分割M0用地或可分割科研用地。需变更为不可分割M0用地的,按市新型产业用地M0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管理区域,具体包括: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以及松山湖科学城辖区范围片。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可用于建设生产制造厂房及与生产制造相关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用房的M类城市用地;科研用地,是指可用于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中试生产、技术推广、经营管理、行政办公等功能性产业用房的C65类城市用地。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面积投资密度,是指单位面积用地吸纳投资资金总额与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为:单位面积投资密度=项目总投资额(万元)/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亩)。
本办法所称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是指单位用地面积每年产出的净税收入库税额(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其他退税),计算公式为:单位面积年税收入库税额=项目当年缴纳净税收入库税额(万元)/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亩)。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两无”平台型项目,是指无实际产业内容、无实质产业主体的平台型项目,其中:无实际产业内容即项目无从事实体产业,主要从事场地租赁、用房销售等与实体产业发展无关的工作;无实质产业主体即土地申请人或受让人无涉足实体产业,主要涉足房地产开发、物业运营管理等与实体产业无关的领域。
本办法所称二次转让产业用地项目,是指松山湖管理区域内的产业用地权属人(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信息为准)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控股性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股人变更等方式发生土地权属变更及潜在或变相发生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的项目。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上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如松山湖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松生〔2017〕4号)、《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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