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5〕45号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现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推动被征地农民融入城市社会为方向,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就业和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主线,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2、统一制度,因地制宜。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又要考虑能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3、覆盖城乡,突出重点。具体实施中,应区别情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年龄段,实行分类保障。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辖区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长安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泾河工业园)和曲江新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城6区、3个开发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符合撤村转户条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城6区和3个开发区范围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符合条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三、保障形式和项目

根据新征地农民和已征地农民的不同情况,按照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眼前生活与今后养老、医疗、基本生活保障相结合的思路,分别为其建立制度基本统一、缴费档次自选、待遇标准合理、参保方式灵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劳动年龄段以上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制度。未达到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

四、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一)对被征地农民中的适龄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长短结合、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组织其参加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二)依托就业服务体系,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通过劳务输出等有效手段帮助他们就业。

(三)对被征地农民中女满40岁、男满50岁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可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就业援助政策,给予援助,纳入公益性岗位、社区岗位的服务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自主创业。

五、养老保险

(一)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新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最低缴纳10186.2元,最高缴纳54600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次性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2、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缴费次月起,即可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

3、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260元标准的养老金。

4.对男性年龄18至50周岁、女性年龄18至40周岁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一次性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在此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将其个人账户部分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此年龄段人员,若未实现就业,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既可由本人按照本《意见》表一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年龄时,由区经办机构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也可自愿按我市自由职业者参保办法,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

1、已征地农民中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和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所缴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分担。根据本人选择缴费标准的不同,政府财政相应给予30%至23%的补助。

对已征地农民中男性年龄18至50周岁,女性年龄18至40周岁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其缴费标准按照新征地农民中相同年龄段人员的标准缴纳,其中,财政按应缴数额的30%给予补助。

2、对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费次月起,可按月享受相应档次的养老金。

3、对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的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5年的费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相应档次的养老金。

4、男性年龄18至50周岁,女性年龄18至40周岁处于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养老保险的待遇参照新征地农民相同年龄段人员的办法办理。

(三)新征地农民和已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六、医疗保险

新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被征地农民年龄段,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9%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之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领取养老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后,还需由村组或个人按4.9%的缴费比例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在此期间,即可享受我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已征地农民可以以村、组为单位采取自愿的方式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年限与新征地农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相同。条件较差的村、组也可采取村民个人参保的方式,其费用由村、组或个人承担。

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被征地农民按4.9%的缴费比例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的年限与村组或个人连续缴纳的年限之和)男年满30年,女年满25年,即不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并可享受我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应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方可享受我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此过程中,中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不再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七、最低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和管理

征地单位承担的征地费用应当首先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落实社会保障资金。

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扣缴划拨。

已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分担,政府财政予以补助。政府补助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性资金列支,由市、区财政和各开发区共同负担(泾河工业园和长安工业园分别由高陵县、长安区合理分担),分次划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村集体经济和个人具体分担比例由集体和个人协商确定。

已征地农民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村或村集体和个人分担,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可分期缴纳。违反协议的,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各区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级财政部门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养老和医疗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系统,加强基金管理和运行。社会保险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予以支持。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增长长效机制,市、区政府每年将当年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养老保险基金补充资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账户。

九、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的转户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农业人员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的收缴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的行政区划分调整工作以及被征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负责监督。各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征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各项服务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城6区、3个开发区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区县可视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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