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府〔2021〕10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印发 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反映(联系电话: 0757-8631578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佛山市南海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规范佛山市 南海区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佛山市南海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
地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事权下放规定,会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相关职能 部门共同开展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负责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以及协调、决定闲置土地处置重大、复杂事项。
二、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因特殊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 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自宗地实际交付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约定、规定无 需动工开发建设的除外。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地不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一) 曾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 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因客观原因或“拆旧建新”需要已拆除的,但另有约定、规定开发要求 的除外;
(二)数宗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土地, 若土地在 2012 年 7 月 1 日前出让、划拨且均一直未出具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条件) ,后经规划部门出具统一的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条件)以一个整体项目开发建设,现状显示整体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
以上情形由属地镇(街道) 负责核实,并提供佐证材料, 包括不动产权权属证、影像图、照片、投资额审计或核算报告等。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闲置土地包括新增闲置土地和历史闲置土地,在2012 年7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构成土地闲置事实的为历史闲置土地,在 2012 年7月1日(含当日)后构成土地闲置事实的为新增闲置土地。
第七条 闲置土地认定原则上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 开工标准,是指依法取得区住建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打永久桩开始施工) 。
已达到一定开发要求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日作为动工日的认定依据。
第九条 闲置原因区分为政府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
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指除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原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属于政府原因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中止开发的,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主动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 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置:
(一) 因不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土地交付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的,包括施工道路未通、基建用水用电未连接、电力设施高空限制、位于林班或水源保护区等,依约应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的除外;
(二) 因土地权属不清或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维稳事项 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三)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依法修改, 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四)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需要,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止施工的, 但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五)因项目开发建设相关的审批政策变更、审批单位调整, 导致项目建设报建延误的;
(六)同一产权人名下若干宗非公开出让取得的相同用途的 相邻用地, 由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整合作为一个项目整体 开发建设而导致土地闲置的;
(七)政府或政府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或征收部分 宗地, 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动工开发的;
(八)军事用地,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行政办公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和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的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因需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批准,或民主集体表决而导致项目无法动工开发的;
(九)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疫情、自然灾害、地质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司法查封期间不计入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闲置期间。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二条 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土地闲置的, 经 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 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延长开发期限。对已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可自 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二) 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符合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 的, 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 用地手续, 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可与土地使 用权人协商安排为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或公共设施用 地, 临时使用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四)土地置换。
(五)有偿收回闲置土地。
(六) 除上述处置方式外, 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其他处置方式, 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上述第(五)款外,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和竣工期限。
区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上述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区自然资源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经调查认定后,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 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的,按该宗地上报闲置处置方案时区片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的 60%确定为计算闲置费的依据。
在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应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重新约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既存在政府原因又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在政府原因消除后先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 二条第(一)项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应结合出 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 原则上与政府原因导致的延误时 间一致, 但最长不得超过自政府原因消除之日起一年。
在政府原因发生前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结束后,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延误连续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征缴土地闲置费, 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追究开工逾期违约责任;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延误连续时间满一年的,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处置。
既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又存在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闲置土地的,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须继受土地闲置导致的闲置责任。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历史闲置土地的,除转让后已与出让人重新约定或明确动工开发日期外,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历史闲置土地的特别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宗地转让的, 若司法拍卖公告、司法裁判法律文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 裁决书明确宗地涉嫌闲置土地或应承担土地闲置责任,或政府部门在导致物权转让的法律文书生效日前已经作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宗地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土地 闲置责任后,与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一) 在司法处置前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未满二年的, 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闲置费;
(二) 在司法处置前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二年的,在土地所属镇(街道)同意的前提下,以征缴土地闲置费的方式处置,其中,土地闲置费以土地出让价、上报闲置处置方案时地块区片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或法院拍卖成交价格(三者取价格最高)的百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司法拍卖公告未明确披露闲置土地信息,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开发。
未按本规定动工开发,再次构成闲置的,应按本细则处置。
第十九条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二年,但在闲置土地处置时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在土地所属镇(街道)同意的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可以以征缴土地闲置费的方式处置,其中,土地闲置费以土地出让价或上报闲置处置方案时地块区片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二者取价格最高) 的百分之二十确定。
四、历史闲置土地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主动承认名下历史闲置土地并承诺 积极配合整改和加快开发建设进度, 且闲置主要属土地使用权人 自身原因造成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征得土地所属镇(街 道) 同意的前提下,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以征缴土地闲置费的方式 处置, 其中, 土地闲置费以土地出让价、上报闲置处置方案时地 块区片基准地价(网格点基准地价) (二者取价格最高) 的百分 之二十确定。
第二十一条 历史闲置土地未处置完毕前, 区自然资源部门 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抵押、出租、变更和转 移登记等手续; 区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被认定为闲置的土地, 在进行闲置处置时客观上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 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在土地所属镇(街道) 同意且相关职能部门判断开发建设条件可完善的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在按本细则征缴土地闲置费后,可安排为绿地、广场、停车场等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临时使用,由属地镇(街道)监管并加快推进土地开发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在本细则试行期限内按本细则对历史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五、预防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 负责监管辖区范围内用地供后履约情况,对用地开发建设情况进行动态巡查,项目未按期开工的,及时跟踪管理,按期更新动态情况报区自然资源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镇(街道)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佛山市南海区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对闲置土地处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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