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海湾〔2021〕43号
各办(局)、中心、分局,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业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12日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内外总部企业在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 称“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总部经济生态圈, 根据《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滨海湾 〔2020〕5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新区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 实行独立核算,在《办法》有效期内(2020年9月8日至2025 年12月31日)新落户新区,且已在新区开展业务并缴纳主要税 源,申请扶持年度的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法人机构。 企业落户新区日期以工商登记日期为准。企业在新区缴纳主要税 源是指近12个月在新区缴纳税收占比50% (含)以上,如在新 区注册未满12个月的以实际时间计算。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高成长型总部 企业。其中,综合型总部是指综合竞争能力强,对一定区域内的 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包括总公司最高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 在包含新区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运营、财务等部分 总部职能的企业,主要包括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类 型;高成长型总部是指尚未符合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标准,但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或具有全新的 商业模式,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是指企业在 会计年度内在新区税务机关缴纳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不含免抵 退税额,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集成电路、软件增值税等退税 以及规费),不含应归属上级财政税收分成部分,且扣除按相关 政策属于省、市、其他镇街分享而新区不参与分享部分后的金额。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申报企业独立 法人在新区纳统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企业增加值是指企业全部生产 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 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固定资产折 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四部分构成。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是指企业独立法人经国家统计部门确认反馈的年度研发费用。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总 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 计师、总工程师、总设计师、技术研发总监、研发部总经理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金融机构副职以上(含视同副职管 理)的管理人员。其中,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以上,或通过技 术转让、许可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 转化收入达到30万元。申请财政奖励或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高 级管理人员还须在相关总部企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申请时 须仍在该企业工作。其中,二类以上特色人才、我市引进的省、 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获得省、市创新科研团队项目资助的项 目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须在相关总部企业连续工作的 时间达9个月以上。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
第九条 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方向
申请企业须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 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指导 目录》《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3)》中重点支
持的行业领域(均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 域:
工业。主要包括五大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 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中的十大新兴产 业(新一代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通信、智能终端、工业机器人、 高端智能制造装备、先进材料、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电池、生物 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以及东莞四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食品饮料加工制 造业)、两个特色产业(玩具及文体用品制造业、家具制造),重 点引进培育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 等领域总部企业。
金融业。主要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生产 性保险服务以及其他生产性金融服务。
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主要包括批发业、零售业、 住宿业、餐饮业等商贸服务业,以及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 供应链管理、冷链物流、分拨管理、空箱集管、货单质押、代收 货款等现代物流业。
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文 化艺术培训、教育辅助服务等教育培训服务业,养老服务、健康 咨询、健康文化、体育健身等卫生健康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艺术业、健康旅游等文化旅游业。
(二)符合相关经营要求
申请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经营要求:
第十条 申请直接认定总部企业,除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九条 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确 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 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 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 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 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 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
(三) 当年获东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为东莞市总部企业。 ,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企业,除满足本实施细则第 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_)在新区汇总纳税。
(二) 在新区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下属分支机构 (指申报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不少于3个,主营业务
收入来自新区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三) 企业在新区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对新区地方财力 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须符合以下条件:
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 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一代信息技 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及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产业,主营业务 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亿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 献不低于3000万元。
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亿元, 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60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亿 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对新区地方财力 贡献不低于150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除满足本实施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按照职能型总部类型,还需满足下列条 件。
(一) 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在新区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 低于3亿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900万元。
(二) 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在新区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
低于1.8亿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600万元,且管理和服 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
(三) 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 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 额不低于5000万元,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高成长型总部企业,除满足本实施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符合新一代信息通信、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现代服 务业、未来产业等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对新区地方财 力贡献300万元以上;
(三) 承诺未来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连续超过30%。自认 定年度起,未来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连续超过30%的。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时,须按要求 提交以下申报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
(一)直接认定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滨海湾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见附件1-1);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原件查验);
企业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属分支机构概况 表(见附件2,申请综合型总部和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提供);
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 用证;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的投资方上一年度进入世界 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 企业500强等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
(集团)的有关证明材料;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市总部办认定 为东莞市总部企业的证明材料;
申请职能型总部的(包括: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 中心),还须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 东比例的相关材料,以及证明申请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 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 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 括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 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数据材料);
申请高成长型总部的,还须提供未来三年主营业务收入 增速连续超过30%的承诺书。
(二) 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
(综合型总部认定)》(见附件1-2 );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原件查验);
企业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下属分支机构 概况表(见附件2);
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能体现“主营业务收入来自新区 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的相关审核材料。
(三) 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
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滨海湾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职能型总部认定)》(见附表1-3);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原件查验);
证明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东比例的相关 材料,及证明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 司)在包含新区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 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企业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概况表(参 见附件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提供);
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 括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 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等相关数据)。
(四)高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
(高成长型总部认定)》(参见附件1-4);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原件查验);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新落户奖励
(一)奖励标准
1.综合型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标准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综合型总部 企业,上年度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值等达到下述条件的,分 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1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
行业 | 主营业务收入 | 企业增加值 | 奖励额度上限值 | ||||||
工业 | 5亿元以上 | 15亿元以下(含) | 400万元 | ||||||
15亿元-50亿元(含) | 4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亿元 部分的1.7%0,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 ||||||||
50亿元-150亿元(含) | 1000万元+增加值超出50亿 元部分的4%o,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 | ||||||||
150亿元以上 | 50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0亿 元部分的6%o,最高不超过1 亿元 | ||||||||
其中:新 一代信息 技术、生 物医药 | 8000万元以上 | 5亿元以下(含) | 100万元 | ||||||
5亿元-15亿元(含) | 100万元+增加值超出5亿元 部分的4%0,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 ||||||||
15亿元-50亿元(含) | 5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亿 元部分的1.43%o,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 ||||||||
50亿元-150亿元(含) | 1000万元+增加值超出50亿 兀部分的4%o ,最髙不超过 5000万元 | ||||||||
150亿元以上 | 50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0亿 元部分的6%o,最高不超过1 亿元 | ||||||||
金融业 | 8亿元以上 | 25亿元以下(含) | 600万元 | ||||||
25亿元-50亿元(含) | 600万元+增加值超出25亿 元部分的1.6%0,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 ||||||||
50亿元-150亿元(含) | 1000万元+增加值超出50亿 元部分的4%o >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 | ||||||||
150亿元以上 | 50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0亿 元部分的6%o,最高不超过1 亿元 | ||||||||
商贸服务 业、现代 物流业 | 12亿元以上 | 50亿元以下(含) | 1200万元 | ||||||
50亿元-150亿元(含) | 1200万元+增加值超出50亿 元部分的3.8%0,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 | ||||||||
150亿元以上 | 50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0亿 | ||||||||
元部分的6%o,最高不超过1 亿元 | |||||||||
教育、卫 生、文化 旅游业 | 1.2亿元以上 | 5亿元以下(含) | 100万元 | ||||||
5亿元-15亿元(含) | 100万元+增加值超出5亿元 部分的4%o,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 ||||||||
15亿元-50亿元(含) | 5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亿 元部分的1.43%o,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 ||||||||
50亿元-150亿元(含) | 1000万元+增加值超出50亿 兀部分的4%o ,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 | ||||||||
150亿元以上 | 50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0亿 元部分的6%o,最高不超过1 亿元 | ||||||||
其他行业 | 3亿元以上 | 10亿元以下(含) | 300万元 | ||||||
10亿元-50亿元(含) | 300万元+增加值超出10亿 元部分的1.75%。,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 ||||||||
50亿元-150亿元(含) | 1000万元+增加值超出50亿 元部分的4%o,最高不超过 5000万元 | ||||||||
150亿元以上 | 50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0亿 元部分的6%o,最高不超过1 亿元 |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销售中心、 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企业,上年度相应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值等达 到下述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1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
类型 | 主营业务收入 | 企业增加值 | 奖励额度上限值 |
销售中心 职能总部 | 3亿元以上 | 10亿元以下(含) | 200万元 |
10亿元-50亿元(含) | 200万元+增加值超出10亿 元部分的2%o,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 ||
50亿元-150亿元(含) | 1000万元+增加值超出50 亿元部分的4%o,最高不超 过5000万元 | ||
150亿元以上 | 50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0 亿元部分的6%o,最高不超 过1亿元 | ||
运营中心 职能总部 | 1.8亿元以上 | 5亿元以下(含) | 100万元 |
5亿元-15亿元(含) | 100万元+增加值超出5亿 元部分的4%o,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 ||
15亿元-50亿元(含) | 5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 亿元部分的1.43%。,最高不 超过1000万元 | ||
50亿元-150亿元(含) | 1000万元+增加值超出50 亿元部分的4%0,最高不超 过5000万元 | ||
150亿元以上 | 5000万元+增加值超出150 亿元部分的6%o,最高不超 过1亿元 |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研发中心职能总 部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发明专利授权量等达到下述条件的, 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
类型 | 研究开发经费支出 | 自认定年度 起,3年累 计发明专利 授权量 | 奖励额度上限 值 | 备注 |
研发中心 职能总部 | 5000万元-1亿元 (含) | 100万元 | 奖励资金以研 究开发经费为 主定档。在满 足研究开发经 费支出的基础 上,如不能満 足累计发明专 利授权量的, 按低一档次给 予奖励。 | |
1亿元-5亿元(含) | 25个以上 (含) | 100万元+研究 开发经费支出 超出1亿元部 分的0.25%, 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 ||
5亿元-10亿元(含) | 50个以上 (含) | 200万元+研 究开发经费支 出超出5亿元 部分的0.6%, 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 | ||
10亿元-50亿元(含) | 100个以上 (含) | 500万元+研究 开发经费支出 超出10亿元 部分的 0.38%,最高不 超过2000万 元 | ||
50亿元以上 | 200个以上 (含) | 2000万元+研 究开发经费支 出超出50亿 元部分的1%, 最咼不超过 5000万元。 |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高成长型总部企 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连续超过30%且上年度增加值等达到下述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增加值 | 奖励额度上限值 |
5亿元以下(含) | 100万元 |
5亿元-10亿元(含) | 100万元+增加值超出5亿元部分的4%0,最高不超 过300万元 |
10亿元-20亿元(含) | 300万元+增加值超出10亿元部分的2%o,最高不 超过500万元 |
20亿元以上 | 500万元+增加值超出20亿元部分的2%o,最高不 超过1000万元 |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新落户奖励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当 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新 落户奖励)》(见附件3-1);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原件查验);
上年度实际投资完成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 方机构出具)(原件查验);
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其中 高成长型总部企业须提供前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 验);
自认定总部企业年度起,连续3年发明专利授权量(研 发中心职能总部提供);
(三)事项说明
新落户奖励额度不超过上年度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 的 20% o
综合型总部、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和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 认定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可申请新落户奖励;研发中心职能总 部和高成长型总部,需在认定后的第四个会计年度起,申请新落 户奖励申请。
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高成长型总部企业奖 励资金分别高于50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的,按照40%、 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其中,奖励资金的50%由总部企 业及时统筹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向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反 馈资金发放结果。
第十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奖励标准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总部企业, 自认定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连续3年按增加值同比增长幅度给 予经营贡献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亿元。
增加值同比增长10%至20%(不含)的,按企业当年纳 入统计增加值不高于0.15%给予奖励。
增加值同比增长20%至40% (不含)的,按企业当年纳 入统计增加值不高于0.2%给予奖励。
增加值同比增长40%以上的,按企业当年纳入统计增加 值不高于0.25%给予奖励。
(二)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经营贡献奖励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 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经 营贡献奖励)》(见附件3-2);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原件查验);
(三) 事项说明
年度经营贡献奖励额度不超过上年度企业对新区地方财 力贡献的15%。
第十七条 新项目投资奖励
(一) 奖励标准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总部企业, 在新区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 造等投资,按从新落户新区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 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新项目投资奖励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 以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新 项目投资奖励)》(见附件3-3);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 复印件(原件查验);
新落户新区当年和次年企业实际投资(不含购置土地支 出)完成情况证明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原 件查验)。
(三) 事项说明
本条中固定资产投资包含总部认定当年和次年新建的土建 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
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
第十八条 领军企业奖励
(一) 奖励标准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总部企业, 根据资质条件给予不同奖励: ’
首次被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评定为广 东省企业100强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5万元奖励。
首次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定为中国企 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不高于100万元奖励。
首次被福布斯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不 高于250万元奖励。
(二)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领军企业奖励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 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领 军企业奖励)》(参见附件3-4 );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原件查验);
(三)事项说明
企业同年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中国企业500 强、世界企业500强,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企业不同年份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中国企 业500强、世界企业500强的,可申请按照补差额的原则给予 奖励。
第十九条 上市融资支持
(一) 奖励标准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总部企业, 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股)成 功上市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不高于0.5%的比例奖励,每家 企业最高奖励900万元。
(二)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上市融资支持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 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上 市融资支持)》(参见附件3-5 );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原件查验);
在境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或在香 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股)上市核准文件;
(三)事项说明
申请上市融资奖励的总部企业,要求募集资金净额的 50%以上在新区投资。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支持
(一)补助标准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总部企业, 在新区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 献情况给予补助。
认定总部企业后第二个会计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达 25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成交价格 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从成功 申请的当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 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
认定总部企业后第二个会计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为 500万元-2500万元(含)的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 房成交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 元,从成功申请的当年起分5年等额发放。租用办公用房的,每 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 不超过5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
认定总部企业次年,地方财力贡献低于500万元(含) 的总部企业,不予补助。
(二) 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办公用房补贴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 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办 公用房支持)》(参见附件3-6 );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 件(原件查验);
申请购房补助的需提供:(1)购房合同复印件;(2)房 产税入库证明;
申请租房补助的需提供:(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 件查验);(2)已交易形成的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3)租 用办公用房自用证明,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
(三) 事项说明
1.购买办公用房补助和租赁办公用房补助,不予同时享受。
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 租出售,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 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
购买、租赁办公用房面积是指总部企业购买、租赁的实 际自身使用的用于办公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不 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生产车间等,具体面积以房产证测 绘面积为准。
办公用房租金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房租滞纳金、水 电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不纳入补贴范围内。企业连续一个月无人 办公的,当年不给予房租补贴;企业在租赁合同生效期间连续两 个月不向业主缴纳租金的,当年不给予房租补贴。
办公用房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5年,从新落户新区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月起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
(一) 奖励标准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总部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当年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 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在新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每人获 得市、新区两级合计所得税奖励不超过其在市留成部分。
(二) 申报材料
总部企业在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时均须提交 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 准):
1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个人所得税奖励)》(参见附件3-7);
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原件查验);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1)高级管理人 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等);(2)工资薪金及薪金个人所 得税《税收完税凭证》(电子税票)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及完税 证明;(3)与新区总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4)在东莞依法缴 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四)事项说明由企业统一申请。
第二十二条 高管住房补助
(一)补助标准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总部企业, 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住房货币补助。每人获得东莞市、新区两级 住房补助不超过其实际购房或租房支出。
购房补助标准。高级管理人员在总部企业认定后首次在 东莞市购房的,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20%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 助10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
租房补助标准。对尚未在东莞市购买商品住宅房,且未 居住人才公寓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商品住宅房, 按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5年。
(二)补助人数
结合总部企业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情况,每家总部企业累计可申请高管购房补助和租房补助的人数不超过10人,具体为:
企业上一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250万元-500万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人;
企业上一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2500万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2人;
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25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3人;
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5000万元-2.5亿元(含)的,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5人;
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
企业上一年度地方财力贡献低于250万元(含)的,不予 补助。
(三)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高管人才住房补助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 体以当年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高 管住房补助)》(参见附件3-8 );
总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原件查验);
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1)高级管理人 员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等);(2)工资薪金及薪金个人所 得税《税收完税凭证》(电子税票)或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或以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年度技术成果转化收入及完税 证明;(3)与新区总部业签订的劳动合同;(4)在东莞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 证、台胞证等)复印件(原件查验);相关部门核查申请人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的证明;
申请购房补助的需提供:(1)购房合同复印件;(2)购 房完税证明;
申请租房补助的需提供:(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 房租缴费凭证;
(四)事项说明
高管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东莞市内无自有住房 (含人才房、人才公寓)。
高级管理人员所购住房须在企业获总部认定后,且在总 部企业任职期间购买,5年内不得出租出售;所租住房在总部企 业任职期间给予租金补助,不得转租。租金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 5年,总部企业认定前租住商品住宅房的,从总部企业认定当月 起给予租房补助。总部企业认定后租住商品住宅房的,从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的当月起给予住房补助。
高级管理人员租房补助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房租滞纳 金、水电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不纳入补助范围内。
高管人才获批购房补助申请后,需继续在申报购房补贴 的总部企业高管岗位工作满五年,期间离职的,停止发放后续购 房补助;高管人才获批租房补助申请后,期间离职的,从离职当 月停止发放后续租房补助。
第二十三条 员工子女入学补助
(一) 补助标准
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新区且经认定的新区总部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子女给予入学补助,具体条件以新区每年制定 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管理办法为准。
就读公办中小学免费。总部企业员工子女优先协调安排 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就读民办中小学补助学费。总部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 中小学,一学年学费不超过15000元的,据实补助;一学年学 费超过15000元的,在补助15000元基础上,对超出部分的60% 给予补助。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3亿元(含) 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每个员工子女一学年学费最高 补助分别为20000元、25000元、30000元。
(二) 补助人数
总部企业享受就读公办中小学免费和民办中小学补助学费 两项政策累计人数不超过指标数,具体指标为:上年度营业收入 3亿元以下、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5年 可申报员工子女入学补助总指标分别为5个、8个、10个。
(三) 申报材料
申请员工子女免费就读公办中小学,申报材料以新区每年制 定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管理办法为准;企业申请员工子女 就读民办中小学学费补助时均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具体以当年 的扶持政策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1 .《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申请表(学 费补助)》(见附件3-9 );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查验);
5员工与总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员工个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 证等)复印件(原件查验);
员工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和教育程度证明 (毕业证或在读学校证明)。
(四)事项说明
申请子女入学补助的员工需满足以下条件:(1)与新区 总部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东莞依法缴纳1年及以 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2)申请时仍在总部企业 工作。
总部企业员工申请就读公办中小学的,经新区发展和改 革局将入学申请统一提交给新区宣教体旅局,由新区宣教体旅局 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 申报时间及申报周期。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或奖 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后一年内向新区发展和改革 局提交申请材料,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新区原则上于每年组织一次政策申报及材料评审。每次申报 受理起始日前7个工作日,新区将通过官网及其他公众传播媒介 向社会发布本批次政策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具体的信息公示渠 道以正式的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企业应对照本细则要求准备申报材 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由新区政务服 务大厅统一接收。申报过程中,如需企业提交相关补充证明材料, 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交。
第二十六条 审批流程。新区政务服务大厅接收申报材料后, 转交新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征求相关职能部 门意见;无异议后,由发展和改革局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公示认定。企业有关申请通过新区管委会审定 后,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 可以书面形式向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反馈 意见后将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 成立的,由发展和改革局提请管委会批复确认。
第二十八条 奖励兑现。新区财政分局负责根据新区管委会 的批复,依照专项资金拨付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项目与政府签订协议后不履约、履约不符合或者违反协 议约定,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将已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滨海湾 新区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滨海湾新区立项资助的;
存在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 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资助情况的。
第三十条 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扶持,应承诺10年内不迁出 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统计关系不 迁离新区,且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不从新区剥离,不改变与 新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 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政策申报复核制度,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 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 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或停止未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 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 资格,并依法计入企业诚信系统。受奖励对象在奖励期内有任何 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投产(运营)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在 新区累计获得的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累计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规定所有扶持政策须在《办法》有效期 内提出申请,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 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 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待遇,重复部分予以核 减,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资金使用绩效,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 模和申报数量,在实施细则规定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 持企业数量以及最终扶持金额。其中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 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新区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 金中安排资助。
(二) 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 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对引进的特别重大或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按“一事一议" 方式由新区管委会研究给予特别扶持。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8月12日起实施,有效 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 依据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由东莞 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滨海湾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1-1
东莞滨海湾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直接认定)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曰
申请企业填写 | |||
企业名称 | |||
资质条件 | □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 (请注明主管单位) 口上年度入选(□世界企业500强 □中国企业500强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其他(请注明) ) □东莞市总部企业 | ||
总部类型 | 口综合型总部 □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口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口高成长型总部 | ||
企业性质 (综合型总 部填写) |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口民营投资 □其他(请注明)__ | ||
所属行业 | 口工业(其中:口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其他(请注明) ) 口金融业(请注明) 口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请注明) 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请注明) □其他行业(请注明) | ||
母公司名称 (职能型总 部填写) | 母公司控股比例(%) (职能型总部填写) |
投资总额 (万元) | 实缴资本 (万元) | ||||||
购地自建面 积(平方米) | 购买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 ||||||
租赁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主营业务 | 经营期限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身份证件号 | |||||
联系人 | 电话 | 身份证件号 | |||||
企业承诺 | 一、 企业履行以下如实告知责任 (一)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信息; (-)企业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企业承诺领取总部企业相关扶持资金后,10年内不将工商 注册地和税收户迁离新区,或不将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从新区剥 离。 三、 企业承诺自愿配合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总部企业认 定、资金发放、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四、 如违反上述一、二、三条款,企业将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总部 企业相关扶持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计入诚信系统,取消在新 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 五、 企业申请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或扶持资金,视为授权新区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企业及个人的有关信息。 已知悉上述事项并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电子文档。报送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 按申请表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2) 财务数据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3)本表为直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重要依据,填表企业须按照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4)申请总部企业行业类型按照市统计局划分行业填写。
(综合型总部认定)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曰
申请企业填写 | |||||||
企业名称 | 企业性 质 |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 口民营投资□其他(请注明) | |||||
所属行业 | 口工业(其中:口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其他(请注明) ) 口金融业(请注明) 口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请注明) 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请注明) □其他行业(请注明)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 间 | ||||||
办公地址 | 社用 一信码 统会代 | ||||||
主营业务 | 经营期 限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身份证号 | |||||
联系人 | 电话 | 身份证号 | |||||
年度企业经 营情况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1 1 7 | 〈自新区外下 身分支机构主 亨业务收入(万 G ) | ||||
上年度资产总额(万元) | 主营业务收入 来自新区外下 属分支机构的 比例(%) |
—3 8—
企业上年度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 (万元) | ||
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数 量(家) | ||
其中新区外企业数(家) | ||
企业承诺 | 一、 企业履行以下如实告知责任 (一)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信息; (-)企业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企业承诺领取总部企业相关扶持资金后,10年内不将工 商注册地和税收户迁离新区,或不将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从新 区剥离。 三、 企业承诺自愿配合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总部企业认 定、资金发放、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四、 如违反上述一、二、三条款,企业将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总 部企业相关扶持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计入诚信系统,取消 在新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 五、 企业申请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或扶持资金,视为授权新区政 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企业及个人的有关信息。 已知悉上述事项并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电子文档。报送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按申请表 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2)财务数据为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3)本表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的重要依据,填表企业须按照本表的 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4)申请总部企业行 业类型按照市统计局划分行业填写。
(职能型总部认定)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曰
申请企业填写 | ||||||||
企业名称 | ||||||||
母公司名称 | 母公司控股比例(%)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主营业务 | 经营期限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身份证件号 | ||||||
联系人 | 电话 | 身份证件号 | ||||||
申报类型 | 口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 |||||||
年度企业经 营情况 | 上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万元) | 上年度母公司资产总 额(万元)(运营中心 填写) | ||||||
上年度资产总额 (万元) | 上年度销 元)(销, | 售总额(万 害中心填写) | ||||||
下属分支机构数量(家)(运营中心职能总 部填写) | 其中新区外 (家) | |||||||
企业上年度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万元) | ||||||||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万元)(研发中心职能 总部填写) | ||||||||
上年度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万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填写) | ||||||||
常驻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填写) | ||||||||
常驻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占企业员工比例(%)(研发中 心职能总部填写) |
一、企业履行以下如实告知责任
(一)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信息;
(二) 企业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止业承旌 二、企业承诺领取总部企业相关扶持资金后,10年内不将工商
注册地和税收户迁离新区,或不将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从新区剥 离。
三、 企业承诺自愿配合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总部企业认 定、资金发放、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四、 如违反上述一、二、三条款,企业将自愿退还已领取的总部 企业相关扶持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计入诚信系统,取消在新 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
五、 企业申请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或扶持资金,视为授权新区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企业及个人的有关信息。
已知悉上述事项并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电子文档。报送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按申请表 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2)财务数据为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3)本表为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的重要依据,填表企业须按照本表的 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4)申请总部企业行 业类型按照市统计局划分行业填写。
(高成长型总部认定)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曰
申请企业填写 | ||||||
企业名称 | ||||||
所属行业 | □新一代信息通信 □生命健康 □数字经济 □现代服务业 □未来产业 □其他(请注明)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主营业务 | 经营期限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身份证件号 | ||||
联系人 | 电话 | 身份证件号 | ||||
上年度主 营业务收 入(万元) | ||||||
上年度对 新区地方 财力贡献 (万元) | ||||||
申请认定 情况说明 | ||||||
企业承诺 | 一、 企业履行以下如实告知责任 (一)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信息; (二) 企业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企业承诺未来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连续超过30%。 三、 企业承诺领取总部企业相关扶持资金后,10年内不将工商 注册地和税收户迁离新区,或不将主要业务和主要经营环节从新区剥 离。 |
四、 企业承诺自愿配合新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总部企业认 定、资金发放、绩效评价等过程中的审核和调查工作。
五、 如违反上述一、二、三、四条款,企业将自愿退还已领取的 总部企业相关扶持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计入诚信系统,取消 在新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
六、 企业申请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或扶持资金,视为授权新区政府 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企业及个人的有关信息。
已知悉上述事项并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电子文档。报送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 按申请表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2) 财务数据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3)本表为高成长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的重要依据, 填表企业须按照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 理申报。(4)申请总部企业行业类型按照市统计局划分行业填写。
附件2
填报单位(盖章):
序 号 | 下属分支 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控股比例 (%) | 主营业务 | 上年度营业 收入(万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备注:下属分支机构指申报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表格可增加。
(新落户奖励)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曰
企业名称 | 总部类型 | 口综合型总部 口职能型总部 口高成长型总部 | ||||||
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型 | 总部企业认定年份 | |||||||
开户银行 | ||||||||
开户户名 | 账号 | |||||||
综合型总部 项目所属行 业 | 口工业(其中:口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其他(请注明) ) 口金融业(请注明) 口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请注明) 口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请注明) □其他行业(请注明) | |||||||
职能型总部 项目所属类 型 | 口销售中心;口运营中心;口研发中心 | |||||||
研发中心职 能总部(填 写) | 研究开发经费支 出(万元) | 总部认定年度起 3年累计发明专 利授权量(件) | ||||||
年度经营情 况(高成长 型总部填 写) | 年份 | |||||||
前3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万元) |
企业经营 情况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上年度增加值(亿元) 上年度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万元) |
获得新区其 他政策新落 户奖励情况 |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新落户奖励 口获得新区其他政策新落户奖励(政策名称) 申请奖励金额(万元) ,奖励时间:20—年 |
申请新落户 奖励资金 | 万元。如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高成长型总 部企业奖励资金分别高于500万元、200万元和200万元,第一年申 请补助资金40% 万元,第二年申请补助资金30%—万元, 第三年申请补助资金30%万元。 |
企业承诺 |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如 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资金申请资格审查并获 得扶持资金资助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公 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曰 |
(经营贡献奖励) | |||||||
申报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年 月曰 | ||||||
企业名称 | |||||||
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型 | 总部企业认定年份 | ||||||
开户银行 | |||||||
开户户名 | 账号 | ||||||
企业经营 情况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上年度增加值(万元) 上年度增加值同比增长(%)— 上年度对新区地方财力贡献(元) | ||||||
获得新区其他 政策经营贡献 奖励情况 |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经营贡献奖励 口获得新区其他政策落户奖励(政策名称) 奖励金额(元) ,奖励时间:20—年 | ||||||
本次申请经营 贡献奖励金额 (元) | 口第一年(奖励金额 元) 口第二年(奖励金额 元) 口第三年(奖励金额 元) | ||||||
企业承诺 |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资金申请资格审查 并获得扶持资金资助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 我公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曰 |
(新项目投资奖励)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曰
企业名称 | ||||||||
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型 | 总部企业认定年份 | |||||||
开户银行 | ||||||||
开户户名 | 账号 | |||||||
新项目(不含 购置土地)名 称 | 总投资 (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落户当年 | 落户次年 | |||||||
总投资 (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落户当年 | 落户次年 | |||||||
总投资 (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落户当年 | 落户次年 | |||||||
新项目投资 合计 | 总投资 (万元)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落户当年 | 落户次年 | |||||||
获得新区其 他政策新落 户奖励情况 |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新项目投资奖励 口获得新区其他政策新项目投资奖励(政策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奖励时间:20—年 | |||||||
申请新项目 投资奖励资 金 | 万元。 |
企业承诺 |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资金申请资格审查并 获得扶持资金资助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 公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曰 |
(领军企业奖励)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曰
企业名称 | |||||
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型 | 总部企业认定年份 | ||||
开户银行 | |||||
开户户名 | 账号 | ||||
企业资质 条件 | 口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 口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 口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 | ||||
获得新区其 他政策领军 企业奖励情 况 |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领军企业奖励 口获得新区有关政策领军企业奖励(政策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奖励时间:20—年 | ||||
申请领军企 业奖励资金 | □ 25万元 □ 100万元 口250万元 □其他 万元 | ||||
申请补差 额填写 | □ 75万元 口150万元 口225万元 | ||||
企业承诺 |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如 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资金申请资格审查并获 得扶持资金资助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公 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曰 |
(上市融资支持) | |
申报单位(盖章) | 申请日期:年 月曰 |
企业名称 | |||||
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型 | 总部企业认定年份 | ||||
开户银行 | |||||
开户户名 | 账号 | ||||
企业上市情况 | □境内主板:上市时间 ;首发募集资金额度 元。 □香港主板:上市时间 ;首发募集资金额度 元。 口境内创业板:上市时间 ;首发募集资金额度 元。 口境内科创板:上市时间 ;首发募集资金额度 元。 | ||||
首发募集资金 投资新区情况 | |||||
获得新区其他 政策上市融资 奖励情况 |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上市融资奖励 口获得新区其他政策上市融资奖励(政策名称) 奖励金额(万元) ,奖励时间:20_年 | ||||
申请上市融资 奖励资金 | 万 7L o | ||||
企业承诺 |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 如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资金申请资格审查并 获得扶持资金资助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 公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曰 |
(办公用房支持)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曰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 企业名称 | |||||||
地址 | 统一社 会信用 代码 | |||||||
法定代表 人 | 联系 人 | 联系电 话 | ||||||
企业类型 | 总部企业认定年 份 | |||||||
开户银行 | ||||||||
开户户名 | 账号 | |||||||
认定后次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万 元,按净入库税额) | ||||||||
企 业 办 公 用 房 基 本 情 况 | 获得新区 其他政策 办公用房 支持情况 |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办公用房购房补助 口获得获新区其他政策办公用房购房补助(政策名称) 已获办公用房购房补助金额(万元)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口获得获新区其他政策办公用房租金补助(政策名称) 已获办公用房租金补助金额(万元) | ||||||
申请办公 用房支持 类型 | 口购房补贴 口租房补贴 | |||||||
购买办公 用房情况 | 买受人 | 房屋用途 | 购房合同编号 | |||||
不动产权证号 | ||||||||
购买办公用房具体地址 |
租赁办公 用房情况 | 租赁办公用房 租赁合同备案号或房 具体地址 屋租赁登记备案号 | ||
申 请办公 用房补 贴信息 | 购房补助 | 本次申请购房补助阶段 | □第一年(20%) □第二年(20%) □第三年(20%) □第四年(20%) □第五年(20%) |
购房总金额(万元) | |||
本次申请补贴金额(万 元) | |||
租房补助 | 本次申请租用办公用房 补助阶段 | 口第一年(补贴金额 元) 口第二年(补贴金额 元) 口第三年(补贴金额 元) 口第四年(补贴金额 元) 口第五年(补贴金额 元) | |
租赁合同金额(元) | |||
本次申请金额(元) | |||
企业承诺 | 本公司承诺,我公司所递交的所有申报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如 存在利用虚假资料瞒报、虚报等手段通过资金申请资格审查并获 得扶持资金资助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其他所有后果,我公 司将全部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曰 |
(个人所得税奖励)
申请日期:年 月曰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国籍 | 身份证件号码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职务 | ||||||
任本职务时间 | 联系电话 | |||||
东莞市开户银行 | 账号 | |||||
获得东莞个人所 得税奖励情况 | 口上年度未获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奖励 口上年度获得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名称) 获得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元) | |||||
获得新区其他政 策个人所得税奖 励情况 |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个人所得税奖励 口获得获新区其他政策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名称) 已获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元) | |||||
个人所得税缴纳 情况 | 口上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元) 口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元)— 口上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在新区留成额度(元) 口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在新区留成额度 (元) | |||||
本次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金额(元) | ||||||
申请人 承诺 | 本申请表内所填全部资料皆真实、无误,本人无任何虚报申请书 所填资料情况。 本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与公示。 本人明白,若存在虚报申请资料情况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任 何因提供虚假资料而被批准给予购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将有权收回, 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月曰 |
(高管住房补助)
申请日期:年 月曰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 申请人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身份证(护照、回乡 证、台胞证)号码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万元) | 企业上年度新区地方财力 贡献(万元) | ||||||||
职务 | |||||||||
任本职务时间 | 联系电话 | ||||||||
配偶、未 成年子女 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亲属关系 | 国籍 | 身份证件号 | 是否在东莞市内购房 | |||
□否□是,详情: | |||||||||
□否□是,详情: | |||||||||
□否□是,详情: | |||||||||
东莞市开户银行 | 账号 | ||||||||
个 人 住 房 基 本 情 况 | 获得东莞 市其他政 策住房补 助情况 | 口未获东莞市其他政策购房补助 口获得获东莞市其他政策购房补助(政策名称) 已获购房补助金额(元) 口未获东莞市其他政策租金补助 口获得获东莞市其他政策租金补助(政策名称) 已获租金补助金额(元) | |||||||
获得新区 其他政策 住房补助 情况 |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购房补助 口获得获新区其他政策购房补助(政策名称) 已获购房补助金额(元) 口未获新区其他政策租金补助 口获得获新区其他政策租金补助(政策名称) 已获租金补助金额(元) | ||||||||
是否申请 过人才公 | □否□是,详情: |
寓 | ||||||||
申请住房 补助类型 | 口购房补贴 口租房补贴 | |||||||
购买商品 住宅情况 | 买受人 | 房屋用途 | 购房合同编号 | |||||
东莞市 首次购 房时间 | ||||||||
不动产权证号 | ||||||||
购买办公用房具体地址 | ||||||||
租赁住房 情况 | 租赁住房具体 地址 | 租赁合同备案号或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号 | ||||||
申 请 住 房 补 贴 信 息 | 购房补助 | 应享受购房补助标准(万元) | 最高100万元 | |||||
本次申请购房补助阶段 | □第一年(20%) □第二年(20%) □第三年(20%) □第四年(20%) □第五年(20%) | |||||||
购房总金额(元) | ||||||||
本次申请补贴金额(元) | ||||||||
租房补助 | 应享受租房补贴标准(元/月) | 最高2000元 | ||||||
本次申请住房补助阶段 | 口第一年(补贴金额 元) □第二年(补贴金额 元) 口第三年(补贴金额 元) 口第四年(补贴金额 元) 口第五年(补贴金额 元) | |||||||
本次申请金额(元) | ||||||||
申请人承诺 | 本申请表内所填全部资料皆真实、无误,本人无任何虚报申请书 所填资料情况。 本人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上述申报内容进行审查与公示。 本人明白,若存在虚报申请资料情况的,将被取消申请资格;任 何因提供虚假资料而被批准给予购房补贴的, 有关部门将有权收回,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月曰 |
附件3-9
(学费补助)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 月曰
企业名称 | ||||||||||||
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类型 | 总部企业认定年份 | |||||||||||
企业经营 情况 | 口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
年度总部企业员工子女申请入学民办中小学资料 | ||||||||||||
姓名 | 职务 | 社会保 障号码 | 联系电 话 | 学生 姓名 | 关系 称谓 | 出生 日期 | 就读 学校 | 证件 号 | 年学 费 | 申请 学费 补助 金额 | ||
企业 承诺 | 声明:本公司承诺以上所填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以上申请学生皆为我 公司员工子女,如存在弄虚作假愿依法取消优惠照顾资格并追究法律责 任。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 签名(盖章): 年 月曰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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