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2014〕 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单位白名单评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环〔2021〕105 号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环境 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监管,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健 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评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6 月 8 日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评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 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 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工作,提升环境污染治理市场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单位”),是指通过合同约定为排污单位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维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污染治理服务, 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服务的第三方治理单位。

第四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开、 公平原则,采用计分制,并实行动态更新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评分工作。

第二章 评分管理细则

第六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从在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治理单位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信息采集的单位中产生,进行信息 采集视为自愿参加白名单评选工作。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污染治理服务类别分为废水治理、废气 治理、固废治理、噪声治理和其他治理共五类,在进行信息采 集时,需至少选择一个专业类别。

第七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在信息采集时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取消其白名单评选资格,未出现违 规行为的第三方治理单位由于发展需要,也可向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退出白名单评选工作。

第八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评分内容包括能力建设、项目业绩和日常监管三项内容。

(一)能力建设是指第三方治理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服 务的能力建设,主要包括人员配备和保障条件等两个方面。

1、人员配备:第三方治理单位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运维人员,其中技术人员需取得或相当于具有环境、 建筑、机械、自动化、电气、土木等专业职称,运维人员需参加过污染治理设施运维培训或考试。相关人员需掌握相应专业 类别污染治理项目的处理工艺、标准规范、设施维护和相关法律法规。

2、保障条件:第三方治理单位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完 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一定的检测能力及科研能力。固定的工作 场所是指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建立了运维 服务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并建立了 运维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方案;检测能力是指拥有自有 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维服务范围内常规、主要污染物的 检测需求,并配备了相应的检测人员;科研能力是指能够对污 染防治技术、设备进行创新、研发。

(二)项目业绩是指第三方治理单位在东莞市内运维项目 的情况,主要包括运维项目的规模(数量)、运维状况和客户满 意度等三方面。运维项目按照投资运维模式分为建设运维类和 委托运维类,按照运维状态分为合同期内的和合同期外的。

(三)日常管理是指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日 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在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项目运维情况,以及其他应当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能力建设和项目业绩评分为基础分,总分为100 分, 其中能力建设分值 30 分,项目业绩分值 70 分;日常管理评分为附加分,不设总分限制。

第十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最终得分为基础分和附加分总和,其中得分 80 分及以上为优秀,纳入我市第三方治理白名单, 并公开显示纳入白名单时间,得分 60(含)~80 分为良好,得分 60 分以下的为较差第三方治理单位。

第十一条 能力建设评分

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治理单位信息公开 平台如实填报相关能力建设资料,系统根据第三方治理单位填 报情况自动生成分数。评分标准详见《第三方治理单位能力建设评分表》(附件 1)。

第十二条 项目业绩评分

项目业绩评分中的项目规模(数量)、运维状况和客户满意 度的分数占比权重分别为 40%、30%和 30%。合同期外的项目只对项目规模(数量)评分,合同期内的项目需进行上述三方 面评分,其中运维状况和客户满意度需对每个合同期内的运维 项目进行评分。合同期外的项目是指 2017 年 1 月 1 日后签订运维合同,现未运维的项目。

(一)项目规模(数量)

运维项目(包括合同期内的和合同期外的)基本信息由第 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系统如实填报。平台依照有关规定公开运 维项目基本信息,并将根据第三方治理单位填报信息自动生成 项目规模(数量)得分。合同期外的运维项目规模(数量)评分占运维项目规模(数量)得分的 30%,合同期内的占 70%; 若无合同期外的项目,则只以合同期内的运维项目规模(数量) 评分作为运维项目规模(数量)得分。评分标准详见《运维项目规模(数量)评分标准》(附件 2-1)和《运维项目规模(数量)评分表》(附件 2-1)。

(二)运维状况

项目运维状况评分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 专项行动等监理行为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科室组织专家对第三方治理单位运维项目现场检查时进行评分。评分的时间和频次根据现场检查的时间和频次确定,原则上每次现场检查均需进行评分。单个项目运维状况得分由系统按评分次数取平均值, 若从未进行评分的,系统将默认运维状况得分为满分的 85%。每个合同期内的项目均需进行运维状况评分,项目运维状况最终得分按项目数量进行算数平均。评分标准详见《项目运维状况和客户满意度评分表》(附件 2-3)。

(三)客户满意度

客户满意度由业主单位进行评分,并由系统按评分次数取 平均值。原则上,业主单位需每个月的前 7 天在系统上对第三方治理单位上个月的运维情况进行评分,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 行评分,系统将默认客户满意度分数为满分的 60%。每个合同期内的项目均需进行客户满意度评分,运维项目客户满意度最终得分按项目数量进行算数平均。评分标准详见《项目运维状况和客户满意度评分表》(附件 2-3)。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评分

由市生态环境局对第三方治理单位进行日常监管评分,并 由系统保留评分记录。日常监管评分以年为评分周期,上一评 分周期结束后,日常监管评分清零。评分周期的起始日期为第 三方治理单位在信息平台完成信息填报的日期。评分标准详见

《日常监管评分标准》(附件 3)。

第十四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业主单位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在三方治理单位信息公开平台更新相关信息,提 交评分情况。平台将根据各方填报情况生成第三方治理单位最终 得分,并以此结果进行实时更新排名。

第三章 白名单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或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在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治理单位信息公开平台进行信息采集的 第三方治理单位,将获得日常监管加 5 分。

第十五条 主动在市生态环境局第三方治理单位信息公开平台上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并积极参与客户满意度的 业主单位将列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企业名单”,在之后的排污申报、政策咨询等日常环保工作中将优先获得市生态环境局的 指导与协助。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通报表扬连续 12 个月达到优秀等级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并减少其运维项目现场检查次数。

第十七条 纳入白名单的第三方治理单位享有以下优势: 东莞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及回复咨询时,会提 醒相关单位关注我局公示的第三方治理单位白名单,并在服务 企业的相关工作或活动中可优先邀请第三方治理白名单单位对 活动进行各类支持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评分结果进行核定,依据核定的评分结果评定白名单,并将评分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 站和其他公共性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建设单位 优选第三方治理单位。

第十九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对白名单评分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结果挂网更新 3 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或申

诉。第三方治理单位未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分结果。

第二十条 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当在平台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第三方治理单位基本 信息、人员组成、运维项目情况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平台进行变更,并上传相关资料。填报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未及时变更相关信 息的,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日常监管扣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 编号为DGSSTHJJ-2021-032。)



附件 1-1

第三方治理单位能力建设评分表




附件 1-2

技术人员配备评分标准


注: 1、环境工程专业包含环境工程相关专业,主要包括: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市政工程、环境监测(检测)、给水排水工程、生物工程、采暖通风、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环境工程与生态、环境管理与科研、环境科学、大气科学等。

2、申请一个专业类别以上能力评价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 2 名具有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

3、要求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中,可有 1 名兼职人员(要求年龄在 70 岁以下的离退休技

术人员),但须至少保持 1 名高级全职人员,其他均应为第三方治理单位的全职人员。相关专业的国家注册工程师可视同为高级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除外)。

4、以上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包括相当于高级、中级技术资格。

5、 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是指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技术职称证书 5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学本

科毕业 12 年以上、专科毕业 15 年以上并持有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设计系列相关培训证书。

6、 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是指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初级技术职称证书 3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大学本

科毕业 8 年以上、专科毕业 10 年以上并持有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及工程设计系列相关培训证书。



附件 2-1

运维项目规模(数量)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

项目类别

权重(%)

100

80

50

废水治理

①运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0 万吨/ 天,或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5 万吨/天。

②运维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3 万吨/天,或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3000 吨/天;

③运维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000 吨

/天,或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500 吨/天。

①运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 万吨/ 天,或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2000 吨/天。

②运维的工业园区废水处理设施或工业企业内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000 吨/天,或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300 吨/天;

③运维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00 吨

/天,或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80 吨/天。

其他规模或数量废水治理项目

废气治理

①除尘脱硫脱硝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a.至少运维

1 个 30 万千瓦(含)以上火电机组的烟气治理设施;b.至

少运维 1 个 120 吨/小时(含)以上工业锅炉的烟气治理

设施或者运维 10 个以上工业锅炉烟气治理设施;c.至少

运维 1 个 200 平方米(含)以上钢铁烧结机或 5000 吨/ 天熟料(含)以上水泥窑烟气治理设施。

②运维的其他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00 万标立方米/小时,或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20 万标立方米/小时;

③运维 50 个(含)以上任何规模的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①除尘脱硫脱硝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a.至少运维 1 个 10 万千瓦(含)以上火电机组的烟气治理设施;

至少运维 1 个 20 吨/小时(含)以上工业锅炉的烟

气治理设施或者运维5 个以上工业锅炉烟气治理设施;

至少运维 1 个 90 平方米(含)以上钢铁烧结机或 2000

吨/天熟料(含)以上水泥窑烟气治理设施。

②运维的其他工业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50 万标立方米/小时,或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10 标立方米/小时;

③运维 20 个(含)以上任何规模的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

其他规模或数量废气治理项目


固废治理

①运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

≥2000 吨/天,或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500 吨/天。

②运维的有机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000

吨/天,或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100 吨/天。

③运维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2000

吨/天,或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500 吨/天。

①运维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

≥200 吨/天,或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50 吨/天。

②运维的有机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100

吨/天,或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10 吨/天。

③运维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300

吨/天,或有 1 个设施的处理能力≥100 吨/天。

其他规模或数量固废治理项目

噪声治理

①开展 50 个(含)工厂的噪声治理项目。

②开展 10 条(含)等级公路噪音治理项目

③开展 10 个(含)其他噪音治理项目

①开展 20 个(含)工厂的噪声治理项目。

②开展 5 条(含)等级公路噪音治理项目

③开展 5 个(含)其他噪音治理项目

其他规模或数量噪声治理项目

其他治理

①开展 5 个(含)生态修复。

②开展 5 个(含)污染水体修复、农用污染土壤修复、湿地保护、矿山修复、石漠化整治等专业修复项目。

③开展 5 个(含)其他治理项目。

①开展 2 个(含)生态修复。

②开展 2 个(含)污染水体修复、农用污染土壤修复、湿地保护、矿山修复、石漠化整治等专业修复项目。

③开展 2 个(含)其他治理项目。

其他规模或数量治理项目

注:应满足相应要求中的一项。



附件 2-2

运维项目规模(数量)评分表


注:对于申报一个专业类别以上的,项目规模(数量)得分按类别数进行算数平均。


附件 2-3

项目运维状况和客户满意度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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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日常监管评分标准


注:同一行为符合多个加分或扣分情形的,只按最高情形进行加分或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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