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起草目的)为妥善理顺我市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 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是指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依申请人申请,为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在辖区内已占用并建成农房但未办理(或未完善)用地审批的宅基地,补办用地审批并出具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
未完善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是指,已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但实际已建房使用的土地面积、界址等与原批准文件/证书不符,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地情况,办理变更审批的宅基地。
补办用地审批须符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 号)有关“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能超过 150 平方米。
第三条(基本原则)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应坚持“尊重历史、务实稳妥、分类处置、高效便民”的原则,稳步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夯实基础。
第四条(一般申请主体)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申请人原则上为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社区)村(居)民,可以是经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特殊申请主体)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村(社区)经济联合社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同意的,也可视为符合申请主体条件:
(一)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
(居)民因继承、受遗赠、结婚、离婚分割房产或分家析产(通过分家析产方式取得的须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方式取得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二)本村(社区)原村(居)民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因升学、服兵役、购房、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三)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配合政府征地搬迁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四)原东莞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地区永久性居民等)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前,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五)本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在 2004 年 10 月1 日前,经村级组织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第六条(不限申请主体)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有关办理变更审批的情形,尊重用地审批或历史确权登记事实,以此前已取得的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为准,不受前款申请主体的资格限制。
第七条(补办要求)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至今未改建重建的,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且公示 30 日无异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审核后,无需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可直接按照《东莞市“房地一体”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1987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
至 1999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2.至今未改建重建。
3.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且公示 30 日无异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4.符合农房建设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时未编制规划的,则不作规划审查要求。
5.符合我市“一户一宅”规定。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 150平方米/户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超过 150 平方米/户部分,应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并按照届时规定重新进行宅基地用地审批。
(三)1999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
施后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4 年 9 月 30 日,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申请主体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或第六条规定情形。属于 2004 年 10 月 1 日之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的,申请主体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2.至今未改建重建。
3.经村级组织同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及房屋建成年代等)且公示 30 日无异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4.符合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5.符合我市“一户一宅”规定。
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对于用地面积不超过 150平方米/户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超过 150平方米/户部分,可在用地批准文件中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重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届时规定重新进行宅基地用地审批。
第八条(补办程序)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依照“提出申请-村级审核-镇街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负面清单)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办:
(一)所在地块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底线管控区域范围内。
(二)使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商品住房、“小产权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三)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拆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四)存在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等情形。
(五)所在地块不符合规划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限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辖区实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属地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的历史延续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辖区内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相关管理办法,经镇街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兜底条款)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补办条件的宅基地, 经调查摸底后,一律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统一造册, 留待以后分类处理。
存在权属争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补办审批工作。
审批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补办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应当予以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附件: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程序及材料
附件
一、补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附件 1,下称《申请表》)、《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附件 2,下称《审批表》),向村级组织提出补办申请。
(二)村级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重点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用地位置和面积、主体资格、权属信息、建成时间、四邻意见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并提交股东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审批表》及《申请用地公告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30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补办信息录入市农民住房审批系统(下称“审批系统”),纸质材料提交到镇街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有组级经济合作社的村(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组级经济社讨论、公示及出具初审意见等程序(业经组级经济社讨论、公示的,村级组织无须重复,直接在组级初审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社区)村(居)民的,除
《申请表》《审批表》外,在村组公示并出具《申请用地公告证明》前,还需提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的《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收据、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三)镇街审批。
1、部门审查。镇街农民住房农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补办申请后,通过系统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在审批系统上将申请材料推送给农林水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并联方式定期定职定人审查。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记入《审批表》并加盖公章。如需补充材料的可通过系统以短信形式向申请人反馈, 要求限期补正;如需会商的,应由镇街农民住房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讨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退件处理。
2、汇总审批。汇总部门审查意见后,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书》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最终审批决定, 加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并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申请人完成补办手续后,可凭该批准书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到属地镇(街道)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首次或变更登记。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提交资料
1、《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含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即用地红线图,要有各点地理坐标,新编制的红线图还需提供电子文档。申请人自行聘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
2、《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基本情况部分)。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4、已取得的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办理用地变更审批须提交)。
(二)村级组织出具材料
1、《申请用地公告证明》(由申请用地所属村级组织出具)。
2、《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佐证材料。
3、地上建筑物全貌正、侧面照片。
上述补办申请材料及镇街审批表,均一式两份,一份村存档, 一份镇存档。
三、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统筹。镇级农林水务、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落实各项审查任务,并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系统在《审批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如需申请人补正资料的, 待补正完善后继续计算工作时限;如需提请会商的,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商,待会商结束后继续计算工作时限或终止审批作退件处理。各部门审查要求如下: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审批主体责任,指定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补办审批全流程工作,如资料收集、出具受理、推送处理、组织会商、勘察调查等;审核村(社区)初审意见并填写《审批表》;及时公开补办审批结果,建立辖区补办台账,定期报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2、各镇(街道)农林水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用地面积标准、补办适用范围、村组讨论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占用林地及自然保护区等内容进行审查;填写《审批表》。
3、各镇(街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宅基地是否符合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协助填写《审批表》。
4、各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用途管制、是否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与其他用地审批红线重叠等情况进行审查;协助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位置图》(分别在建设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 1999 年、2004 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上勾绘),提供有关村(社区)历史用地佐证材料(如历年卫片、历次土地调查、地籍调查、航拍成果等材料);协助填写《审批表》。
5、各镇街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我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等资料),并核查宗地用地红线与已登记发证红线是否重叠或重证;协助填写《审批表》。
6、各镇(街道)住建部门结合职能对宅基地的房屋层数、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建成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协助填写《审批表》。
7、各镇(街道)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主管部门对宅基地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等进行审查。
8、各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宅基地涉及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如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情况)。
四、其他
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镇街财政解决落实,不得收费。
附件:1、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申请表
2、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审批表
3、申请用地公告证明(村组提供)
4、宅基地及房屋权属证明
5、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补办)
编号: 单位:m、㎡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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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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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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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初始 时间 |
| 房屋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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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地 址) | **镇**村(社区)**小组**巷**号 | |||||||||||
土地权属 单位 | **村(社区)经联社 或**经济社 | 权属属性 | 集体所有土地 | |||||||||
原批准文件 | 批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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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权证 | 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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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面积 |
㎡ |
登记面积 |
㎡ | |||||||||
用地及房屋现状 | 用地面积 | ㎡ | 土地类别 (镇自然资源部门填 写) | 耕地 | ㎡ | |||||||
房屋结构 |
| 园地 | ㎡ | |||||||||
房屋权属 |
| 林地 | ㎡ | |||||||||
房屋用途 |
| 未利用 地 | ㎡ | |||||||||
土地用途 |
| 其他 | ㎡ | |||||||||
申请主体类型 |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 □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村(社区)村(居)民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非村民】 □因继承、受遗赠、结婚、离婚分割房产或分家析产(通过分家析产方式取得的须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方式取得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本村(社区)原村(居)民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因升学、服兵役、购房、婚姻、就业、投靠、服刑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配合政府征地搬迁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原东莞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含华侨、港澳台地区永久性居民等)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前,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 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本市户籍的非本村(社区)村(居)民在 2004 年 10 月 1 日前,经村 |
|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已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1987 年 1 月 1 日前已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 | |||||
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 | ||||||
附图 |
比例尺: | |||||
测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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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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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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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认无误,并对房屋安全性负责。本人承诺该宗地及房屋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如有隐瞒、欺骗及未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签名指模):日期: |
附件 2
编号: 单位:m、㎡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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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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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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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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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初始 时间 |
现状用途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地上层数 |
地下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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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
| 城市(镇) 总体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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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批准文 件批文号 |
| 原产权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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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 (经联社或村委 会) | 经审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体资格、“一户一宅”及其他补办条件;该宗地及房屋四至、权属、建成时间(是/否)清楚属实,四邻及公示均无异议。(1987 年以前建成、已有用地审批文件或不动产权证的无 需审查主体资格) | |||||
如存在批少建多、原权证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需在此栏说明情况。 | ||||||
同意/不同意补办。 签名:(公章) 日期: | ||||||
镇街农林水务部门 | (1987 年以前建成、已有用地审批文件或不动产权证的无需审查主体资格) 申请人符合主体资格、“一户一宅”标准;该宗地不在自然保护区管控范围;表决公示等民主程序符合我市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同意补办。 签名:(公章) 日期: |
| □占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占用面积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内,占用面积 □位于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占用面积 |
镇街规划部门 | 经初审,规划红线与实际使用范围一致。 建成时符合当时城市(镇)总体规划(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建成的填)/建成时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建成的填),该房屋符合补办情形,同意补办。 |
| 签名:(公章) 日期: |
镇街自然资源分局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面积 □占用耕地,占用面积 □位于禁建区,占用面积 □位于限建区,占用面积 |
该宗地用地时间属实,规划红线与实际使用范围一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成时未定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已有用地审批红线不重叠, 符合补办条件,同意补办。 | |
| 签名:(公章) 日期: |
镇街不动产登记 部门 |
该宗地用地红线与已登记发证红线不重叠、不重证。 |
镇街住建部门 |
房屋建成时间属实,房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符合标准,同意补办。 |
其他职能部门 | 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属于华侨、侨眷、港澳台胞、持合法证明回乡定居等等情况,由具体负责部门填写。
签名(盖章): 日期: |
镇人民政 |
经审查确认,房屋符合规划,批准面积**,批准用途**,当前土地实际用途为**,同意补办。
签名:(公章) 日期: |
府(街道 | |
办事处) | |
意见 |
附件 3
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于本村 (地点)张贴公告,对土地使用者
(身份证号码: ),坐落在:
(地址),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宗地面积: 平方米,层数: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相关用地信息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特此证明。
负责人:
(加盖经联社或村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兹有座落在本村(社区) (地址)的宅基地,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宗地面积 平方米,建成房屋一栋,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途为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该宅基地使用人为 (身份证号: ),其于 年 月建成房屋并使用至今且未改建、重建。该地块界线清晰,四邻无意见,经公告无异议。我村(社区)同意其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权利人在世的适用)
该宅基地使用人为 (身份证号: ),其于 年 月建成房屋并使用至今且未改建、重建。由于使用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我村(社区) 同意其继承人
(身份证号: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权利人去世的适用)
负责人(签名):
(加盖经联社或村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建房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已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1987 年 1 月 1 日前已占用宅基地建成农房 | |||||
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表 | ||||||
附图 |
比例尺: | |||||
测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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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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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日期 |
| |
本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认无误,并对房屋安全性负责。本人承诺该宗地及房屋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如有隐瞒、欺骗及未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申请人(签名指模):日期: |
附件 2
编号: 单位:m、㎡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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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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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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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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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初始 时间 |
现状用途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地上层数 |
地下层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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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
| 城市(镇) 总体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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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批准文 件批文号 |
| 原产权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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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 (经联社或村委 会) | 经审查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主体资格、“一户一宅”及其他补办条件;该宗地及房屋四至、权属、建成时间(是/否)清楚属实,四邻及公示均无异议。(1987 年以前建成、已有用地审批文件或不动产权证的无 需审查主体资格) | |||||
如存在批少建多、原权证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需在此栏说明情况。 | ||||||
同意/不同意补办。 签名:(公章) 日期: | ||||||
镇街农林水务部门 | (1987 年以前建成、已有用地审批文件或不动产权证的无需审查主体资格) 申请人符合主体资格、“一户一宅”标准;该宗地不在自然保护区管控范围;表决公示等民主程序符合我市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同意补办。 签名:(公章) 日期: |
| □占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占用面积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内,占用面积 □位于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占用面积 |
镇街规划部门 | 经初审,规划红线与实际使用范围一致。 建成时符合当时城市(镇)总体规划(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12 月 31 日建成的填)/建成时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建成的填),该房屋符合补办情形,同意补办。 |
| 签名:(公章) 日期: |
镇街自然资源分局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面积 □占用耕地,占用面积 □位于禁建区,占用面积 □位于限建区,占用面积 |
该宗地用地时间属实,规划红线与实际使用范围一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成时未定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已有用地审批红线不重叠, 符合补办条件,同意补办。 | |
| 签名:(公章) 日期: |
镇街不动产登记 部门 |
该宗地用地红线与已登记发证红线不重叠、不重证。 |
镇街住建部门 |
房屋建成时间属实,房屋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符合标准,同意补办。 |
其他职能部门 | 属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属于华侨、侨眷、港澳台胞、持合法证明回乡定居等等情况,由具体负责部门填写。
签名(盖章): 日期: |
镇人民政 |
经审查确认,房屋符合规划,批准面积**,批准用途**,当前土地实际用途为**,同意补办。
签名:(公章) 日期: |
府(街道 | |
办事处) | |
意见 |
附件 3
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于本村 (地点)张贴公告,对土地使用者
(身份证号码: ),坐落在:
(地址),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宗地面积: 平方米,层数: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相关用地信息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特此证明。
负责人:
(加盖经联社或村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兹有座落在本村(社区) (地址)的宅基地,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宗地面积 平方米,建成房屋一栋,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途为 。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该宅基地使用人为 (身份证号: ),其于 年 月建成房屋并使用至今且未改建、重建。该地块界线清晰,四邻无意见,经公告无异议。我村(社区)同意其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权利人在世的适用)
该宅基地使用人为 (身份证号: ),其于 年 月建成房屋并使用至今且未改建、重建。由于使用人
于 年 月 日死亡,我村(社区) 同意其继承人
(身份证号: )申请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权利人去世的适用)
负责人(签名):
(加盖经联社或村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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