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过程信息公开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过程信息公开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如下补充:
一、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答疑澄清公告、项目暂停或终止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开“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以上公开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相关公告或公示中自行填写。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需发布项目暂停、终止公告的,公告内容中必须注明该项目本次招标的首次公告日期(即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三、招标人需在合同履约完毕后及时主动按《通知》的要求填写“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详见附件1)填写完成后将加盖招标人公章的纸质原件及附件(如有)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公开。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的系统模块建设完善后,将另行发布通知由招标人在系统上完成填报。
附件:1.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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