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

(深龙城更〔2018〕119 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工作,我局修订了《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程序》(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2018 年 12 月 13 日

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290 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原则上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分期顺序进行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未分期的为一个项目,分期实施的,每一期为一个项目。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方式,项目拆除用地内形成单一主体后,单一主体可作为申请人向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下称“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申请城市更新单元中分期时序在后的项目提前实施的,应当优先或同步完成分期时序在前的各期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全部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申请确认范围、土地和房屋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电子化原件),包括: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人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2017 年 1 月 1 日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原权利主体自行改造的项目除外。

(四)经辖区街道办备案的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拆除用地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具体如下:

1.拆除用地内土地的测绘报告,主要是提交项目拆除用地的界址点测绘放桩报告及其电子文件、每一桩点电子相片。测绘放桩后,区城市更新局需现场勘察确认;

2.建筑物和附着物测绘报告,应按照测绘总图设置的编号顺序和目录整理成册,并提交测绘总图 CAD 图。测绘总图 CAD 图应

包括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地形图框、测绘编号、拆迁用地线等,并应安排在不同图层上;

3.权属证明文件,包括:

(1)物业有产权登记记录的,应提供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文件;

(2)物业无产权登记记录的,应提供辖区街道办出具的确认物业属权利主体所有的文件;

4.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即产权登记部门对于房屋产权状态的查询单。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如存在抵押或查封的,权利主体应先履行相关责任义务,解除抵押或查封。确需在解除抵押或查封前申请确认实施主体资格的,须获得相关抵押权人、查封人的认可。

(六)申请人形成或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权利主体收款凭证;

2.申请人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权利主体收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及其电子文件;

3.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提供自有权利证明文件;

5.以合作方式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应提供改造合作协议;

6.涉及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处置集体资产的,应提供集体资产处置备案文件。

(七)项目前期阶段的实景图片资料及项目搬迁过程影像记录资料。

(八)因实施主体确认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 区城市更新局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资格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深圳侨报和区城市更新局网站上,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 7 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六条 公示期间相关权益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公示提出异议,公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区城市更新局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后,应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一)异议涉及以下事项并能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实的,视为异议成立:

1.异议人主张其土地、建筑物未获得补偿安置的;

2.异议人对土地、建筑物权属提出异议的;

3.异议人主张土地、建筑物权属状态为抵押或查封的;

4.异议人提出未获得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的;

5.异议人主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

(二)异议涉及以下事项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1.异议人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的;

2.异议人要求增加权属证明文件之外的人为回迁人的;

3.异议人主张租赁等非房地产所有权相关权益未获得补偿

的;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与拆除范围内土地、建筑物的权属、面

积、搬迁补偿安置事项无关或与实施主体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无关的;

5.土地、建筑物权属争议已经司法机关做出生效判决裁定, 异议人仍提出与判决裁定不一致的异议的;

6.异议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异议内容予以证实的;

7.异议与项目拆除范围内形成单一权利主体无关的其他情形。

(三)异议无法明确成立与否,视为异议不能确定。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局在公示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意见的处理。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 区城市更新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发实施主体确认书。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且有关异议暂时无法确定的,区城市更新局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配合有关单位核实异议情况并做相应处理后再提出实施主体确认申请。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且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区城市更新局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妥善予以处理,异议处理情况经项目辖区街道办核实后,再提出实施主体确认申请。

第八条 区城市更新局、项目辖区街道办事处及申请人应在实施主体确认书核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实施阶段监管协议主要包含公共设施用地移交、配套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移交、回迁安置责任、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再生建材使用等监管事项、监管措施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实施主体确认后,确需变更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内容的,实施主体须向区城市更新局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

件,区城市更新局经审核批准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与实施主体及辖区街道办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本工作程序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有调整的,实施主体确认工作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有效期 3 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3 年区城市更新局公布的《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程序》(深龙城更〔2013〕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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