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中村改造房屋权属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87号

各区城中村改造办、各城中村改造试点村:

为了解决长沙市城中村改造房屋的权属问题,我委制定了《长沙市城中村改造房屋权属问题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联系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联系电话84662672。

二○一一年五月一日

长沙市城中村改造房屋权属问题处理办法

一、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城中村”须保留的原村民住宅房屋及生产安置用房的认定或确权

1、对经合法批准的原村民住宅房屋及生产安置用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2、原五区房产局核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经查内档无任何手续的申请换证时需补齐相关手续后重新核发;对法院查封或已抵押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解除查封或抵押注销后方可换证。

3、对城中村改造中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补办规划手续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确认。

申请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市规划局产权办理移送表或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划工作联系单、报建图及其他报建资料;

(5)质监证明或有资质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

(6)房屋测绘报告。

二、城中村改造中,原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建设的生产安置用房,申请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件;

(5)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三、原村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时,原村集体企业名下的房产,应依法申请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村集体企业职代会决议;

(5)村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改制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7)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四、村集体企业注销时,原名下的房产应依法处置。处置后,应及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村集体企业职代会决议;

(5)村集体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五、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房产,依法处置后,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

(4)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决议;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六、城中村改造中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为划拨的,上市流通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市国土局确定。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