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关于优化调整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分类移交和入库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深规土[2016]833号

 

各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深化规划国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整备工作,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我市规划国土体制机制的通知》(深编〔2016〕23号)、《关于做好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2〕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5〕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现就优化调整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分类移交和入库管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市规划国土委关于优化调整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分类移交和入库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一、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分类移交和入库管理等工作,由辖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辖区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等部门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完成情况由各区政府定期报市土地整备机构备案。

二、土地整备地块权属验收和地面现状验收并联进行,相互不作为前置条件。其中,权属验收由辖区管理局负责,现状验收根据地块规划建设功能,参照“30号文”附件《深圳市土地整备地块移交意向总图(试用)》,由辖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会同辖区管理局提出建议验收部门,交由辖区政府指定。权属、现状验收标准按照“1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验收均合格的,视为完成土地整备任务,后续应按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实施分类移交、入库管理工作。

三、已完成整备并通过验收的应移交辖区农业、水务、城管等职能部门管理的土地,以及已明确由各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由辖区土地整备事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分类移交方案,经辖区政府审定后实施。上述所列土地以及应当纳入储备库管理之外的土地,涉及分类移交的,由辖区政府负责协调、移交相关部门管理。分类移交、入库管理时应明确接受单位日常管理要求,抓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清理权属存在争议、征(转)地手续不完善、存在经济纠纷或违法违规占用的政府储备用地,权属验收、地面现状验收分别由辖区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达到验收确认标准的,经辖区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确认,可计入辖区年度土地整备完成规模。验收确认完成后,根据地块规划建设功能,应按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实施分类移交、管理工作。

五、土地整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一季度一备案制度,备案材料应在每季度末前书面报送至市土地整备机构,作为当年度各区政府执行年度土地整备计划的考核依据。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辖区政府的书面说明、土地整备地块验收确认汇总表(需提交纸质文档原件和Excel电子文档)、各地块具体验收确认书(PDF格式扫描件)、经验收确认的地块图斑数据(带坐标的GIS或CAD格式数据),已完成分类移交和入库管理工作的,应一并附上有关凭证。上述备案材料除前两项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外,其他材料统一刻录成光盘随纸质文档一并上报。

六、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分类移交、入库管理等工作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180号文”、“30号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整备地块验收确认汇总表

 

市规划国土委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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