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工作
深规土[2015]30号
各管理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区土地整备部门:
《关于做好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工作的通知》(深规土〔2012〕180号,以下简称“180号文”)发布以来,对规范土地整备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工作,现就180号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工作程序优化的问题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流程,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工作由辖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申请启动,权属验收和地面现状验收并联进行,相互不作为前置条件。具体实施过程中,由辖区土地整备部门同步提交辖区管理局、土地储备机构分别办理权属验收和地面现状验收,验收均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实施分类移交管理。
二、关于已完成验收整备地块涉及分类移交管理的问题(一)整备地块按可纳入土地储备,以及移交农业、水务、城管等政府部门管理进行区分,由辖区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划并参照《深圳市土地整备地块移交意向总图(试用)》(详见附件),在权属验收阶段予以说明。
(二)已完成整备并通过验收的可纳入土地储备管理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储备土地入库工作程序办理移交入库手续。
(三)已完成整备并通过验收的应移交农业、水务、城管等政府部门管理的土地,根据《深圳市国有未出让土地日常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的有关规定,由辖区管理局提出分类移交管理建议方案,交由辖区土地整备部门统筹上报辖区政府确定。
三、关于整备地块验收和移交入库期间的日常管理问题
整备地块从完成补偿到移交入库前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过渡期,各相关单位应尽量缩短过渡期;同时,过渡期间的整备地块日常管理工作由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或由辖区政府指定。
四、关于整备地块权属验收涉及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的问题(一)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时应约定原权利人同步移交整备地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公证材料。辖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建立台账,并及时向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权利限制手续。
(二)在有关注销实施规则未出台前,整备地块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工作不作为权属验收的前置条件。
五、关于整备地块内存在永久建(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的问题(一)原则上,应由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整备实施方案或补偿协议的要求,对整备地块内的永久建(构)筑物、青苗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后方可办理验收手续;因政府需要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短期合理利用、防灾减灾,生态、水源、基本农田保护,国有资产处置及核销等)短期无法进行清理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的,由辖区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说明,根据122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地块规划功能及现状情况,明确管理要求、安全责任及主体、处理办法和处理时限后,同意予以验收。
(二)对于存在青苗等附着物的情形,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还应在有关资料上对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定性描述,对补偿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无须承担附着物自然生长及灭失的管养责任。
六、关于整备地块内存在建设工棚等临时建(构)筑物的问题(一)存在政府投资项目尚在继续使用的施工工棚等临时建(构)筑物的,在不影响土地近期开发利用的情况下,由辖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承诺,明确管理要求、安全责任和使用时限后,同意予以验收。承诺未能兑现的,由辖区政府责令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及承诺单位进行清场、拆除,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存在企业建设项目施工工棚或其他营利性临时建(构)筑物的,由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协调实施清场、拆除工作,达到地面现状验收标准后,同意予以验收。
七、关于整备地块内存在电塔、配电箱等电力设施的问题(一)属于城市供配电设施的,由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协调供电
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对符合供电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供电部门或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出具保留意见后,同意予以验收;不符合供电安全管理规定的,由供电部门组织整治,达到要求后再予以验收。
(二)属于企业等其他投资建设自用的,由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牵头协调实施清场、拆除工作,达到地面现状验收标准后,同意予以验收。
八、关于整备地块内存在堆土或建筑垃圾的问题(一)存在少量堆土或建筑垃圾的,由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意见,明确管理要求、安全责任和保障措施后,按现状予以验收。
(二)堆土量或建筑垃圾较大导致现状地形地貌有明显变化的,由辖区土地整备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经评估认为需要进行整治的,组织采取措施治理后再予以验收。
九、关于整备地块内存在部分海域、鱼塘、水塘的问题(一)存在少量、零散或经核实安全隐患处于可控范围内的海域、鱼塘、水塘的,由辖区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在有关资料上对其现状进行定性描述,对补偿情况进行具体说明,按现状予以验收,后续按照分类移交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相应部门管理,相应管理部门应加强安全整治和巡查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存在大范围、成规模或经核实认为需要进行整治的海域、鱼塘、水塘的,由辖区土地整备部门牵头组织采取措施治理,并明确后续管理要求、安全责任及主体后,同意予以验收。
十、关于整备地块内存在在建政府投资项目的问题(一)在建政府投资项目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由辖区管理局牵头协调同时办理入出库手续。
(二)对于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提前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辖区土地整备部门出具说明,明确项目前期计划、用地范围后,辖区土地整备部门牵头协调移交建设单位管理,辖区管理局协调办理入库同时出库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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