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和贵州省“十四五”期间“一二三四”工作思路,大力实施城市提升行动,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县城及以上城市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城市更新项目库,建成一批城市更新示范项目。到2025年,存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消化完毕,完成城镇老旧小区、背街小巷改造,以“三改”为抓手的城市更新行动助推城镇品质提升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
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客观评估建成区现状存在问题、确定城市更新工作目标、框定城市更新范围,划分城市更新单元、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明确项目建设时序,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配建。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的配套设施设置规定进行配建。
(二)着力推进“三改”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8万户;到2022年,形成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五年内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持续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内消化存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开展新阶段棚户区(城中村)现状摸底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同步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推进棚改工作,最大限度争取国家政策项目资金。
积极开展背街小巷改造。三年内全面完成背街小巷改造,打造安全有序、空间整洁、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市井浓郁的文明街巷,持续巩固提升背街小巷品质,形成常态长效建设管理机制。
(三)优化交通体系
优化城市路网体系。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完善立体交通体系,加强交通节点堵点治理。城市道路设计建设时,强化道路两旁隔音带设计建设,对于路面铺装、照明等街道设施和地下市政设施出入口(含窨井盖)等,要有明确的特殊铺装、稳静化措施等要求,确保通行舒适安全。
完善停车服务设施。完善城市更新单元内居住区停车设施,鼓励车位比提高到1︰1.2~1.3。到2025年,新建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置不小于停车场车位总数的20%。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等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位。严格规范机动车路内停车位设置,坚决取缔非法占道设置停车位。
完善公共交通体系。逐步建立智能公交管理系统,完善公交体系。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的便捷换乘。城市更新单元内要合理配建公共交通站点,积极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
加强慢行系统建设。用慢行系统把城市更新单元与重要商业区、集中办公区、城市公园串联起来,城市更新单元内新建改造一批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确保步行系统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
(四)完善城市绿化
加强园林绿化建设。推进老旧公园提质改造,新建一批公园绿地。利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空间,增加道路附属绿地。注重本土特色植物运用,降低绿地建设与管养成本。注重植物色彩季相变化,加强彩色植物运用。利用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建设“口袋公园”“袖珍公园”等休闲场地。城市更新单元内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要求。
(五)补齐设施短板
提升城市供水保障能力。新建改造一批城市供水设施,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建立健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保障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安全稳定。推进城市节水工作,加强节水载体和节水型城市建设。
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城市更新单元内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实现雨污分流。强化中水设施建设,鼓励中水回用,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0%配建中水设施。
持续加强环卫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提升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更新单元内按要求完善垃圾收转运处理设施。开展新建改造城市公共卫生厕所行动,补齐公共卫生厕所短板。
完善城市供气供热设施。加快推进天然气“县县通”工程建设,加大城市燃气管网建设改造力度。提升天然供气服务能力、用气安全和保障水平。鼓励城市更新单元内采用区域集中供热技术,推广分布式能源系统,推进供热管网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
夯实基础通信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城市移动通信网络质量优化工作,切实降低城区移动通信信号盲点、盲区和弱覆盖区,实现城市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六)完善城市功能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单元内按标准配建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消防站、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社区物业管理和社区居委会办公场地建设达到规定面积标准。因地制宜配建社区书屋、足球篮球运动场地设施、健身活动场所。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半失能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
完善商业服务设施。城市更新单元内要完善餐饮店、理发店、药店、生鲜超市、通讯网点、银行网点、快件寄递服务点等便民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含办公、商场、休闲娱乐、儿童游乐、游泳馆、健身房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商业中心。配套建设社会停车场,停车场要同时具备车辆清洗、保养、美容、维修等功能,具备以场养场能力。商业区与居住区通过街道、绿化带进行物理隔离,做到居住区安静、商业区繁荣。
(七)提升城市风貌
强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城市更新单元内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要加强保护,不得拆除破坏造成影响。对有能见证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历程的传统建筑、建国后有时代价值的工业遗产、改革开放后有重要价值的当代建筑,应及时纳入历史建筑加以保护。
彰显传统街巷文化魅力。实施老旧街区、传统街巷环境综合整治,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美食街、民俗街、旅游风情街等魅力街区。到2025年,每个城市、县城至少建成一条以上魅力街区,贵阳、遵义等旅游大城市要打造多条魅力街区,丰富城市街区文化。
注重提升城市特色风貌。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落实大型公共建筑、地标建筑、重要节点建筑、大型城市雕塑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审查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对专家意见分歧大、规划公示争议大的建筑方案,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增强城市韧性
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统筹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机构布局,构建以疾控中心、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定点医院、后备医疗资源、应急救治设施组成的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反应快速的分级、分层、分流防控救治格局,提升疾控中心能力水平,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
强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实施城市内涝治理五年行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自然蓄水排水能力。到2025年,城市排水防涝取得明显成效,建立完善“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滞削峰、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
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鼓励各地出台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立地下管线入廊机制,完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机制,推动管廊有序建设、安全运行。
加强全社会火灾抗御能力建设。深化消防“放管服”改革部署,增强火灾防控治理水平,推动消防救援力量全面发展,构建科学指挥、专常兼备、覆盖全面的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九)加强城市治理
整治提升城市市容市貌。强化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设置各类路标路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建筑外立面空调外挂机、垃圾箱、路旁座椅等。着力解决城市“空中蜘蛛网”,有序推进各类架空管线入廊入地。依法依规清理拆除“两违”建筑。对重要景观地带进行建筑立面净化、坡屋顶改造等内容的环境提升。
加强城市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督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体系为支撑,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综合评价,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热点,有效解决城市运行和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实现城市管理事项“一网统管”。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工作推进机制。省级建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全省城市更新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成立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县(市、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督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县(市、区)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二)强化政策保障
加强资金保障。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资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要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新型城镇化补助资金、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等相关资金投入结构,大力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发行新增专项债券。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城市更新融资模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专项支持城市更新行动。
加强用地保障。城市更新项目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标准的,可执行相关用地激励政策。对低效的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地块整合、增加用地兼容性等方式加大复合利用力度。对低效的商业及文旅用地开展综合整治,提升利用效率。对棚户区、城中村等低效用地加大更新改造力度,提高土地价值。对批而未建、批大用小等空闲低效用地加大清查处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价值。
(三)强化工作推进
加大培训力度。各市(州)政府及时开展城市更新行动业务培训,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社区负责人、市民公众、企业、金融机构等对象,利用党校、学习大讲堂、部门业务培训等平台资源,加大对城市更新行动的培训力度。
开展试点示范。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市更新试点示范,探索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政策措施、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等一整套方法路径,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更新项目,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强化工作督导。建立城市更新行动定期工作调度机制,各市(州)按月向省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年终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城市更新行动工作纳入各级督查考核内容。
做好宣传引导。用好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融媒体,加大对城市更新行动政策、推进情况和取得成效的宣传和解读。做好城市更新行动意愿征询和项目实施信息的公示公告,增进项目实施透明度,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更新行动社会氛围。
附件1-1: 关于《贵州省城市更新行动实施方案》责任分工表 | |||
序号 | 目标类型 | 目标任务 | 责任单位 |
一、主要目标 | |||
1 | 到2022年,县城及以上城市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城市更新项目库,建成一批城市更新示范项目。 | ||
2 | 到2025年,存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消化完毕,完成城镇老旧小区、背街小巷改造,以“三改”为抓手的城市更新行动助推城镇品质提升取得实质性成效。 | ||
二、重点任务 | |||
(一)强化规划引领 | |||
1 | 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客观评估建成区现状存在问题、确定城市更新工作目标、框定城市更新范围,划分城市更新单元、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明确项目建设时序,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配建。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中的配套设施设置规定进行配建。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 |
(二)着力推进“三改” | |||
1 |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 2021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8万户;到2022年,形成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五年内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涉及到的各有关单位 |
2 | 持续实施棚户区改造 | 三年内消化存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开展新阶段棚户区(城中村)现状摸底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同步实施。运用市场化方式推进棚改工作,最大限度争取国家政策项目资金。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
3 | 积极开展背街小巷改造 | 三年内全面完成背街小巷改造,打造安全有序、空间整洁、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市井浓郁的文明街巷,持续巩固提升背街小巷品质,形成常态长效建设管理机制。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
(三)优化交通体系 | |||
1 | 优化城市路网体系 | 打通“断头路”、拓宽“瓶颈路”,完善立体交通体系,加强交通节点堵点治理。城市道路设计建设时,强化道路两旁隔音带设计建设,对于路面铺装、照明等街道设施和地下市政设施出入口(含窨井盖)等,要有明确的特殊铺装、稳静化措施等要求,确保通行舒适安全。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
2 | 完善停车服务设施 | 完善城市更新单元内居住区停车设施,鼓励车位比提高到1︰1.2~1.3。到2025年,新建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置不小于停车场车位总数的20%。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等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位。严格规范机动车路内停车位设置,坚决取缔非法占道设置停车位。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省人防办 |
3 | 完善公共交通体系 | 逐步建立智能公交管理系统,完善公交体系。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的便捷换乘。城市更新单元内要合理配建公共交通站点,积极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 |
4 | 加强慢行系统建设 | 用慢行系统把城市更新单元与重要商业区、集中办公区、城市公园串联起来,城市更新单元内新建改造一批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无障碍设施,确保步行系统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
(四)完善城市绿化 | |||
1 | 加强园林绿化建设 | 推进老旧公园提质改造,新建一批公园绿地。利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空间,增加道路附属绿地。注重本土特色植物运用,降低绿地建设与管养成本。注重植物色彩季相变化,加强彩色植物运用。利用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建设“口袋公园”“袖珍公园”等休闲场地。城市更新单元内达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要求。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五)补齐设施短板 | |||
1 | 提升城市供水保障能力 | 新建改造一批城市供水设施,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建立健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保障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安全稳定。推进城市节水工作,加强节水载体和节水型城市建设。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
2 | 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 城市更新单元内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实现雨污分流。强化中水设施建设,鼓励中水回用,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0%配建中水设施。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
3 | 持续加强环卫设施建设 |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提升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更新单元内按要求完善垃圾收转运处理设施。开展新建改造城市公共卫生厕所行动,补齐公共卫生厕所短板。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
4 | 完善城市供气供热设施 | 加快推进天然气“县县通”工程建设,加大城市燃气管网建设改造力度。提升天然供气服务能力、用气安全和保障水平。鼓励城市更新单元内采用区域集中供热技术,推广分布式能源系统,推进供热管网进学校、医院、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5 | 夯实基础通信保障能力 | 加快推进城市移动通信网络质量优化工作,切实降低城区移动通信信号盲点、盲区和弱覆盖区,实现城市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 |
(六)完善城市功能 | |||
1 |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 城市更新单元内按标准配建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消防站、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社区物业管理和社区居委会办公场地建设达到规定面积标准。因地制宜配建社区书屋、足球篮球运动场地设施、健身活动场所。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半失能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集中供养服务设施。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
2 | 完善商业服务设施 | 城市更新单元内要完善餐饮店、理发店、药店、生鲜超市、通讯网点、银行网点、快件寄递服务点等便民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含办公、商场、休闲娱乐、儿童游乐、游泳馆、健身房、母婴室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商业中心。配套建设社会停车场,停车场要同时具备车辆清洗、保养、美容、维修等功能,具备以场养场能力。商业区与居住区通过街道、绿化带进行物理隔离,做到居住区安静、商业区繁荣。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七)提升城市风貌 | |||
1 | 强化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 城市更新单元内涉及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要加强保护,不得拆除破坏造成影响。对有能见证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历程的传统建筑、建国后有时代价值的工业遗产、改革开放后有重要价值的当代建筑,应及时纳入历史建筑加以保护。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
2 | 彰显传统街巷文化魅力 | 实施老旧街区、传统街巷环境综合整治,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美食街、民俗街、旅游风情街等魅力街区。到2025年,每个城市、县城至少建成一条以上魅力街区,贵阳、遵义等旅游大城市要打造多条魅力街区,丰富城市街区文化。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 | 注重提升城市特色风貌 | 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治理“贪大、媚洋、求怪”等建筑乱象。落实大型公共建筑、地标建筑、重要节点建筑、大型城市雕塑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审查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对专家意见分歧大、规划公示争议大的建筑方案,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八)增强城市韧性 | |||
1 | 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 统筹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机构布局,构建以疾控中心、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定点医院、后备医疗资源、应急救治设施组成的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反应快速的分级、分层、分流防控救治格局,提升疾控中心能力水平,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建设。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
2 | 强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补短板 | 实施城市内涝治理五年行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自然蓄水排水能力。到2025年,城市排水防涝取得明显成效,建立完善“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滞削峰、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
3 | 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 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鼓励各地出台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建立地下管线入廊机制,完善地下综合管廊运营机制,推动管廊有序建设、安全运行。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局、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电网公司,相关专营单位 |
4 | 加强全社会火灾抗御能力建设 | 深化消防“放管服”改革部署,增强火灾防控治理水平,推动消防救援力量全面发展,构建科学指挥、专常兼备、覆盖全面的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九)加强城市治理 | |||
1 | 整治提升城市市容市貌 | 强化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设置各类路标路牌、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建筑外立面空调外挂机、垃圾箱、路旁座椅等。着力解决城市“空中蜘蛛网”,有序推进各类架空管线入廊入地。依法依规清理拆除“两违”建筑。对重要景观地带进行建筑立面净化、坡屋顶改造等内容的环境提升。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局、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电网公司,相关专营单位 |
2 | 加强城市数字化管理体系建设 | 逐步建立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督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体系为支撑,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综合评价,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热点,有效解决城市运行和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实现城市管理事项“一网统管”。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局 |
三、保障措施 | |||
(一)强化组织领导 | |||
1 | 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工作推进机制。省级建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全省城市更新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成立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县(市、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督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县(市、区)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二)强化政策保障 | |||
1 | 加强资金保障 | 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资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要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新型城镇化补助资金、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等相关资金投入结构,大力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发行新增专项债券。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城市更新融资模式,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专项支持城市更新行动。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2 | 加强用地保障 | 城市更新项目符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标准的,可执行相关用地激励政策。对低效的工业、仓储、物流、科研等产业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地块整合、增加用地兼容性等方式加大复合利用力度。对低效的商业及文旅用地开展综合整治,提升利用效率。对棚户区、城中村等低效用地加大更新改造力度,提高土地价值。对批而未建、批大用小等空闲低效用地加大清查处理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价值。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
(三)强化工作推进 | |||
1 | 加大培训力度 | 各市(州)政府及时开展城市更新行动业务培训,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社区负责人、市民公众、企业、金融机构等对象,利用党校、学习大讲堂、部门业务培训等平台资源,加大对城市更新行动的培训力度。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
2 | 开展试点示范 | 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城市更新试点示范,探索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实施模式、政策措施、技术方法和管理制度等一整套方法路径,形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城市更新项目,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
3 | 强化工作督导 | 建立城市更新行动定期工作调度机制,各市(州)按月向省城市更新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年终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城市更新行动工作纳入各级督查考核内容。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
4 | 做好宣传引导 | 用好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融媒体,加大对城市更新行动政策、推进情况和取得成效的宣传和解读。做好城市更新行动意愿征询和项目实施信息的公示公告,增进项目实施透明度,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更新行动社会氛围。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的精神及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大会暨“强省会”工作大会精神,加快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推动城市更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造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根据相邻小区、周边地区联动改造需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适当改造2005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改造范围。不包括以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之名大拆大建、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工作目标。2021年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8万户;到2022年,形成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五年内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统筹实施
(三)确定改造模式。结合我省实际和群众需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综合改造和拆改结合两种类型。
1.综合改造型。适用于房屋结构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基础类重点改造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完善类重点改造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以及拆除违法建设。提升类重点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
2.拆改结合型。适用于部分房屋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适修性较差等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或布局不合理、影响片区功能完善的城镇老旧小区(单栋住宅楼),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进行拆除,实施拆改结合改造。并配套建设面向社区的养老、托育、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和品质。
(四)推行片区联动改造。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结合城市更新单元,鼓励符合条件的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整合周边用地、房屋资源,连片整体改造,实现片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根据不同改造模式,探索改造资金平衡方式。通过片区统筹,将相邻的改造项目捆绑统筹,生成老旧片区改造项目,实现自我平衡;通过跨片区组合,将拟改造的老旧小区与其不相邻的城市建设或改造项目组合,以项目收益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实现资金平衡;通过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以未来产生的收益平衡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实现小区内自平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涉及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单列﹞)
(五)编制改造规划计划。各地在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综合考虑房屋安全状况、小区区位、群众意愿,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改造类型,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优先改造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拆除违建主动的小区。对改造规划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的必备条件。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年度改造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六)完善改造技术标准。各地可参照《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结合相关专业的国家及地方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改造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的安防系统改造技术标准。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求。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满足安全要求、相关技术规范并广泛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推进项目有序实施。对实施综合改造的项目,各地要统筹考虑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及改造后设施运营、后期管理等因素,明确改造项目实施(投资)主体,健全项目的生成、实施、验收等机制。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编制改造方案,形成具体改造清单。改造方案应对经认定的违法建筑提出处理措施,明确管线改造方式,提高低效用地使用效率,可对建筑立面、屋顶形式提出改造要求。改造方案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部门联合审查认可后实施。优化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简化相关审批程序。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完工后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评价。对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项目,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加强长效管理。各地要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提高小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改造后的小区可通过居民自治、社区代管、物业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优先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维护改造效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
三、资金筹措
(九)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资金、省级资金支持综合改造型项目,要规范、高效使用中央、省级资金。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应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通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新增一般债券额度等渠道安排资金。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可在政府债券额度内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整合涉及老旧小区的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等方面资金,统筹投入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十)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基础上,支持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融资支持建设。支持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通过项目整合、片区改造等方式,扩大项目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创新金融产品,依法合规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十一)落实专营单位责任。实施综合改造的,需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网络等专营经营设施,实施线路入地改造的,小区红线内由地方政府负责管沟开挖、管道预埋、覆土,专营单位负责线路埋设及废旧线路规整;小区红线外的线路改造由专营单位负责。实施架空线规整改造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后的专营设施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专营单位的改造计划应与县(市、区、特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实施拆改结合的,对于改造部分的专营设施,按照综合改造型来实施,对于拆除新建部分的专营设施建设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局、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电网公司,相关专营单位)
(十二)引导居民合理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研究出台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引导社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改造,充分利用存量房屋、场地,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社区用于小区养老、托育、医疗卫生等用途。国有企业通过租赁、参股等市场化方式,参与培育发展养老托育及医疗服务。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和运营。支持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多种方式,通过直接出资、间接投资、参股等形式参与改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相关产权单位)
四、配套政策
(十四)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综合改造的,鼓励国有实施(投资)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在不增加政府隐形债务的前提下,将财政投入资金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依托改造区域内相关公共服务资源,搭建投融资平台,提升改造水平。实施拆改结合的,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通过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方式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十五)土地支持政策。实施综合改造的,要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房屋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存量土地、房屋产权属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依法依规交由实施运营主体进行改造和运营。城镇老旧小区内或周边整理出的城镇低效用地应优先用于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5年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予以办理。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在不影响城市品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编制和更新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技术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
(十六)税费减免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改造项目实施(投资)主体相关费用负担,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结合各自职责开展绩效评价。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调动各方力量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强社区党建工作,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各地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指标,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广泛宣传引导。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引导群众变“要我改”为“我要改”,营造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暨“强省会”工作大会精神,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快我省未建成棚改项目进度,提前谋划2022—2025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四新”总体要求和“一二三四”工作思路,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全面消化存量棚改项目。2023年底前,全省2020年以前已经列入计划的未建成棚改项目636个共41万户全部完成。其中,2021年建成151个项目9万户;2022年建成346个项目20万户;2023年建成139个项目12万户。
(二)安排部署“十四五”棚改计划。按照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抑制政府隐形债务增量,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25年底前,全省“十四五”期间新增棚改需求约20万户全部完成。其中,2021年2.53万户、2022—2025年17.75万户,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积极开展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申报工作。
三、推进措施
(一)优化规划布局。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研究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各地要结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全面摸清棚改地块现状和居民意愿,编制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详细测算拆建比、拆迁补偿、过渡期安置、配套基础设施、经济平衡等多本账,深入分析拆迁居民年龄结构、教育水平和从业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时序和相邻区域配套地块。(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把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做到应保尽保。提前做好棚户区改造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坚持“净地”出让,确保及时供地。探索建立棚改地块一、二级土地联动开发的有效机制,以及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封闭运行的有效机制,在缴纳国家法定计提基金等费用后抵扣征收成本,专项用于棚改项目建设,确保实现棚改项目收益平衡,提高项目的融资能力。(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改造进度。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能快则快,对未建成的棚改项目,要按照“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尽快解决“半拉子”工程,争取早日竣工安置。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大未建成棚改项目信息数据的录入,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实行“半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开展新增棚改需求建档立卡工作。各地要做好2022—2025年棚改新增需求入户摸底调查工作、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充分运用市场手段,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灵活实施。以县为单位,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对符合棚改要求的按项目逐户建档立卡进行系统管理,进一步摸清棚改家庭人口结构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等。要严把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不得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申报中央补助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坚持市场化运作。各地要坚持棚改地块平衡、区域平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整体统筹,扎实做好项目策划包装,充分利用腾空土地等各类资源,通过“肥瘦搭配”、跨片区组合等方式实现盈亏平衡,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原则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严禁新增隐性债务。要算总账、算大账,单个地块不能平衡就寻求多个地块总体平衡。要进一步优化棚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投资能力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建设规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确保改造品质。各地在推进棚改过程中,不能为了实现资金平衡而擅自提高规划容积率,影响居住品质。各地要严格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确定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注重城市建筑风貌审查,强化历史文化保护保障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在各地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支持符合条件的存量棚改项目申报发行专项债券。各地要严格棚改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资金监督管理,严格资金跟踪调度,对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融资、债券资金使用有关规定,严格资金审核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以保障棚改项目快速推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规范实施城镇危旧房改造。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细化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货币化安置尽可能调整为实物安置,减少资金的一次性投入;实物安置的尽力瘦身,严格棚改实施范围和标准,将不相关或者关联度不大的一些城市基础设施等配套剔除,有效降低棚改项目不合理投入,减少建安投资费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对项目收益难以平衡的,可将改造方式调整为城镇危旧房改造,即改建(扩建、翻建)。各地要严格城镇危旧房改造的内容,要配建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用房,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加固,房屋外墙进行修缮,内部老旧管线进行更新改造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要强化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棚改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要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加强信息公开,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棚户区改造)部门作为棚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拟订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棚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强化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设。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一般债券资金支持项目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棚改项目的土地供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地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限期进行整改。提请省委督查机构、省政府督查机构对棚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相关责任人启动约谈,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把棚户区改造各项任务落细落实。(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做好维稳工作。各地要对棚改项目涉及的拆迁群众开展摸排走访,做好群众解释工作,及时解决群众诉求,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特殊困难群众给予特别支持,“一户一策”制定解决办法措施,确保稳定。各地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有效处置,坚决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贵州省城镇背街小巷改造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黔党发〔2021〕12号),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改善城镇面貌,提升群众生活品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硬件提升与管理提升相互促进,着力整治背街小巷私搭乱建和“脏乱差”等顽疾,改善群众身边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城市建成区开展背街小巷改造,在三年内全面完成背街小巷改造,其中2021年完成改造1250条。到2023年底,全省背街小巷100%达到基础改造标准,20%背街小巷达到提升改造标准,打造安全有序、管理精细、空间整洁、设施完善、环境优美、市井浓郁的文明街巷,持续巩固提升背街小巷品质,形成常态长效建设和管理机制,使全省城镇生活品质和文化品位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内容
背街小巷是指城市主次干路之外、市民每天进出必经,对市民生活品质影响较大的小街巷。具体包括:(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51328-2018)道路功能等级为支路及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不大于20米。(2)位于城市交通枢纽站(场)、医院、学校、公园等附近次干道和部分丧失交通功能的主干路末端道路(盲肠路)可纳入背街小巷改造。
背街小巷改造是城市更新内容之一,在达到背街小巷市容市貌日常管理维护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对背街小巷空间和功能实施工程性改造。背街小巷分为基础改造和提升改造。
(一)基础改造主要工作内容
按照查缺补漏、补齐短板的原则实施改造。
1.安全隐患治理。完善消防设施,畅通消防通道。对临街临巷围墙、围栏、电杆灯杆、供电供气管线、绿化乔木以及建筑墙面后建外挂物体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消除,防止高空坠物伤人情况发生。
2.道路设施改造。硬化道路路面,修复破损和积水路面、人行道。补齐或更换缺失破损井盖、雨篦,杜绝井盖伤人。配齐照明设施。规范配建无障碍设施。完善畅通地下排水管网,杜绝污水乱排,合理划定道路停车位,杜绝乱停乱放。
3.环卫设施改造。根据需要增设废物箱、垃圾收集点,更换破损和密闭不严的垃圾容器。垃圾容器较多的收集点,增建垃圾容器间,避免污水、臭气扰民。
4.门头牌匾改造。拆除违规设置的各类门头牌匾、布幅标识。规范门头牌匾尺寸、颜色、材质,杜绝招牌乱挂,补齐道路指示标识。
5.墙面立面改造。整修残墙断壁,粉饰建筑物外立面,做到墙体整洁;对外挂空调、电表箱等设施进行装饰或遮挡。有条件的补齐门牌。墙面立面风貌应与周边区域风貌协调,拆除违规设置的广告牌,清理野广告,杜绝广告乱贴。
6.架空管线改造。因地制宜,对具备入地条件的各类管线实施入地,不具备入地条件的进行梳理,重点整治有安全隐患管线,治理空中“蜘蛛网”乱象。
7.绿化景观改造。沿街公共区域能绿尽绿,缺植补植、多元增绿、花木相宜、保护树木;充分挖掘公共空间资源,拆违复绿、穿墙透绿。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8.依法拆违控违。限期整改或拆除未经批准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私自搭建的房屋、围栏、围墙、棚亭等建构筑物,逐步消除存量。建立“控违”机制,坚决遏制违建增量。
(二)提升改造主要工作内容
达到基础改造标准,并且实施三项及以上提升改造项目的,视为达到提升改造标准。
1.道路路面提升改造。街巷车行道路实施路面“白改黑”(处
于历史保护街区的,可采用传统材料铺装)。设置规范人行道,做到人车分离。
2.道路通行条件提升改造。拓宽道路宽度,满足消防车、救护车通行要求。打通“断头路”,实现区域“毛细血管”连续畅通。
3.人文景观提升改造。利用街巷现有的特色餐饮、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古道、古井、古木)等条件,对街巷进行风貌特色提升,形成新的餐饮休闲文化街巷、特色传统手工艺品街巷、特色商品经营街巷、历史文化旅游街巷等。
4.街道建筑色彩景观提升改造。对街巷沿线及近邻建筑物外立面色彩景观规划设计并实施改造,使街巷风貌更加统一协调,彰显城市活力。
三、工作程序
(一)开展摸底调查。背街小巷改造工作牵头部门应会同街道(镇)、社区,按照背街小巷工作内容,对辖区背街小巷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规模、人口、经济、违建和沿街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情况,找准问题短板,确定改造工作内容,数据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工作台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实行规划引领。背街小巷改造规划应纳入市(州)、县(市、区、特区)城镇“三改”工作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系统谋划,注重整体与个体相协调。背街小巷改造方案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背街小巷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加强历史文化遗存、景观风貌保护,不拆除历史建筑、不拆除有价值的传统风貌建筑、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名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旅游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制定改造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规划、建筑、道路、给排水、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对背街小巷进行技术调查,查清存在问题,以“三改”专项规划为指引,结合居民意见,提出改造方案,制定改造内容清单,经当地背街小巷改造领导机构认可,经公示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项目实施。单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依法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施工单位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提倡绿色施工,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同步依法开展违法建筑认定拆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专营单位应当按照改造方案的要求指导或参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安防等设施的迁移和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公安厅、贵州电网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验收。背街小巷验收资料应报县(区)牵头部门备案并归档城建档案。项目可依据设计成果文件、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和现场工程签证作为项目结算依据编制结算文件,并进行结算审核。(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各相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将背街小巷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建立政府领导层层包改责任制。各牵头部门应建立背街小巷改造工作专班,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调度,高效有序推进工作。街道、社区基层党组织应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让更多群众主动积极参与到背街小巷改造中。(责任单位:省新型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社会协同机制。坚持城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让背街小巷居民成为发现、反映、监督、维护的主体力量。在无名街巷命名、改造方案和联合验收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周边居民意见,深入做好居民思想工作,避免激化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占道经营的小摊贩治理一定要有民生“温度”,通过开辟新的经营场地,定时定点经营等方式,引导其规范有序经营,既保障他们的收入来源,也为当地居民生活提供便利,让城市保留“烟火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建立资金保障机制。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背街小巷改造进行补助。按照“市州统抓,区县实施”的原则,市、县两级按一定比例具体负责落实解决背街小巷改造资金。各地要结合棚改、旧改工作,注重统筹实施背街小巷改造,科学确定项目定位,做好项目包装,充分利用背街小巷停车位、广告位、摊位出让等收益项目,运用市场手段,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积极争取省城市更新专项基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检查督导。建立背街小巷改造跟踪、监控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利用信息数字化指挥调度系统,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半年通报、年度考核”。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将背街小巷改造工作纳入各级城镇化工作督查考核内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新闻媒体及“两微一端”等新兴媒体资源,广泛宣传背街小巷改造工作,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氛围。重视典型宣传,对有效果、有亮点、有特色,群众满意、舆论叫好的背街小巷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轰动带动效应。各地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建立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机制,并适时组织现场观摩,进行学习交流培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