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府发〔2016〕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3月28日

徐汇区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推进旧区改造工作,通过拆、改、留并举等多种方法开展二级旧里及以下地块的旧区改造,探索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机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辖区内国有土地上零星二级旧里及以下地块的房屋采用房屋置换征询(签约)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实施)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年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计划、旧区改造房屋置换计划,负责将上述计划按照相关旧区改造规划列入次年徐汇区旧区改造计划。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旧区改造地块的房屋置换征询、房屋置换方案制定、组织签约、公示结果等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签约)工作的协调、推进。

旧区改造地块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写为“街道(镇)”)为房屋置换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房屋置换工作。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1.组织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工作;

2.组建征询工作领导小组、征询工作小组、征询议事小组,组织推选居民代表;

3.组织房屋置换意向调查、征询等工作;

4.制定房屋置换方案,实施房屋置换协商签约。

街道(镇)应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旧区改造调查摸底、房屋置换征询、房屋置换方案征询、拟定房屋置换方案、签订房屋置换协议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组织构成)

街道(镇)牵头成立征询工作领导小组。征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镇)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建设交通委、区旧改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办、相关征收事务所等单位组成。征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本地块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签约)工作磋商机制,组织研究、协调征询相关工作。征询工作小组负责征询工作的具体事务。

街道(镇)牵头成立征询议事小组,由街道(镇)干部、居委会干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员组成。征询议事小组主要负责本地块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签约)中居民咨询、相关意见反馈、具体事项评议监督等工作。相关征收事务所工作人员可列席参加。

第五条 (征询对象)

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的对象是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以证计户。

第六条 (房屋置换方案)

置换方式:采用货币置换或安置房屋置换,价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并给予一定补贴。

被置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置换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置换人协商选定或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数多少的顺位确定。

评估时点:被置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置换方案公示之日。

第七条 (资金)

由区财政局安排徐汇区旧区改造年度专项资金。由区建设交通委安排徐汇区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年度预算资金。依据经讨论通过的房屋置换方案,由区建设交通委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下拨,根据街道(镇)实际需求,经区建设交通委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街道(镇),专款专用,并负责监管。

第八条 (房源)

房屋置换方案所需房源,由项目所属街道(镇)向区配套商品房办公室申请,经区配套商品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房源拨付给街道(镇),并结算房源款。

第九条 (工作流程)

本区辖区内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签约)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计划

各街道(镇)于当年第三季度内根据本辖区内旧区改造规划、居民改造愿望程度、本区域实际情况,拟定本街道(镇)辖区内下一年度房屋置换计划,向区建设交通委提交旧区改造房屋置换申请。区建设交通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财政资金安排等拟定本区年度旧区改造房屋置换计划,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土地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房屋置换地块的范围。

(二)报审

区建设交通委将《徐汇区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计划》报送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征询工作。

(三)实施征询

街道(镇)根据区旧改计划,组织启动本辖区内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工作。将《徐汇区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表》向居民征询意见,在居民代表监督下,统计并公示征询结果。

根据《徐汇区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表》征询结果:同意置换居民户数比例达到90%以上的,区建设交通委按照旧区改造规定纳入本区次年度旧区改造计划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意置换居民户数比例低于90%的,停止列入次年度徐汇区旧区改造计划,由街道(镇)书面报区建设交通委备案,不再列入本轮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计划。

区建设交通委根据征询结果,结合区财力、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计划,统筹安排,递补征询。

(四)办理手续

街道(镇)、区各相关部门结合旧区改造的形式,根据相应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五)方案公示

房屋置换方案经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经公示后实施的房屋置换方案需经区旧改工作领导小组(超过50户的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街道(镇)将该地块房屋置换方案在房屋置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0天。该地块房屋置换意见征询结果、房屋面积调查认定、房屋评估价格应在房屋置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天。

(六)协议生效

房屋置换协议中应写明被置换房屋的权属转移。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根据房屋置换方案与居民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置换协议。即“在房屋置换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签约居民户数比例达到100%,且签约期限满后15天内办理退房(租)、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搬离原址居民户数比例达到100%的,房屋置换协议生效”。被置换腾出的房屋按照统一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另行处理。

第十条 (终止项目)

签约期限满,签约居民户数比例、办理退房(租)、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居民户数比例、搬离原址居民户数比例未达到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终止房屋置换工作,街道(镇)书面报区建设交通委备案。原则上该地块三年内不重新启动旧区改造房屋置换征询。

第十一条 (其他)

经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其他需要置换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 3月31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

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工、青、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印发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