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规定》的通知
水国科〔2016]367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对《水利行业计量认证程序规定》水国科[2010]503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水利部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质量,规范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三条 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变更评审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设在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指导下,归口管理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具体承担。
第五条 部主管机构在国家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
第六条 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水利行业承担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与质量检测、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首次评审、变更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随时向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复查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向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八条 申请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
(三)检验检测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四)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五)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七)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八)典型检验检测报告﹔
(九)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变更评审申请:
(一)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参数)﹔
(二)标准变更涉及新增仪器设备及方法等实质性变化;
(三)检验检测场所及地址变更。
第十条 申请变更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材料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受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情况,编制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由部主管机构审核后上报国家认监委,纳入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计划。
第四章 现场评审准备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可向办公室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四条 预评审参照《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细则》执行,其中部分环节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盖改意见,不作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对首次评审和变更评审,办公室应在现场评审前1个月提出现场评审组人员建议名单和评审日期,经部主管机构审核、国家认监委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对复查评审,办公室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现场评审组人员建议名单和评审日期(评审日期不得晚于证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经部主管机构审核、国家认监委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组组成要求:
(一)现场评审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人数一般为5人,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规模大小、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和评审类型可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现场评审组人数可适当增加,变更评审的现场评审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现场评审组应配备1名由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资质认定评审员﹔
(四)现场评审组设管理要求组和技术要求组﹔
(五)现场评审组设组长1名,技术要求组和管理要求组组长各1名;
(六)必要时,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七条 办公室应在现场评审前至少15个工作日将评审通知发至检验检测机构和现场评审组成员,并将申请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典型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交现场评审组组长(以下简称组长)。
第十八条 组长接到评审通知后,应及时与办公室、现场评审组成员及检验检测机构联系。现场评审组应审阅申请材料,编制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日程表。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检验检测机构协商,安排对其进行预访问。预访问成员由组长从现场评审组成员中选派。
第十九条 组长应在评审员或者技术专家的配合下,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类型、能力范围,检验检测资源配置以及管理体系运作所覆盖的范围进行了解,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进行文件符合性审查,对管理体系的运行予以初步评价。
第二十条 组长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当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及时通知检验检测机构更改。
第五章 现场评审及整改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应在国家认监委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时间一般安排3天;对规模较小、申请项目(参数)较少或评审类型为变更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时间可适当缩短;对多场所、规模较大、申请项目(参数)较多或评审类型为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执行《水利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细则》。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在离定的时间内对现场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整改完成后形成书面材料报组长确认;组长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的整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向办公室上报评审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和“不符合”四种。对后三种结论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现场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在现场评审组规定的时间内(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编写整改报告,并附整改见证材料,报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二)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应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现场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报告及其整改见证材料报组长;组长应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2一3名评审员,针对不符合项和基本符合项基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整改报告(含整改见证材料)上签署意见;
(三)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上报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可在自行整改后,重新提交资质认定申请。
第二十六条遇到如下情况,现场评审组应请示办公室,经同意后可终止评审:
(一)检验检测机构无合法的法律地位;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严重不足;
(三)检验检测机构场所与检验检测要求严重不满足;
(四)检验检测机构缺乏必备的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五)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严重失控﹔
(六)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第六章 审批及发证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审组应会同检验检测机构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基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检验检测机构正式行文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后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认定工作准备情况(首次评审)或总结汇报材料(复查评审)1份;
(二)申请书2份;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2份﹔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以下简称附表)清样1份﹔
(五)评审报告和附表的电子文本(光盘)1份﹔
(六)经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及整改见证材料(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2份﹔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1份;
(八)现场操作考核资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九)现场操作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近期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一)现行有效质量手册1份(如评审后有修改)﹔
(十二)现行有效程序文件1套(如评审后有修改)﹔
(十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日程表(组长签字)﹔
(十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签到表(首次会议,末次会议及座谈会);
(十五)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二十九条 变更评审后报送以下材料:
(一)资质认定变更评审准备情况汇报材料﹔
(二)申请书2份﹔
(三)评审报告2份;
(四)附表清样1份﹔
(五)评审报告和附表的电子文本(光盘)1份﹔
(六)经组长签署意见的整改报告及整改见证材料(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2份;
(七)现场操作考核资料(包括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1份;
(八)现场操作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九)近期出具的典型检测报告2份﹔
(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日程表(组长签字)﹔
(十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签到表(首次会议、末次会议及座谈会);
(十二)报送材料的清单1份。
第三十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经部主管机构审核,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组长会同检验检测机构补充、完善;
(三)材料严重失实的,经部主管机构审核,另派现场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或建议国家认监委审批不予通过。
第三十一条 经国家认监委审批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批准材料:对于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颁发证书和附表;对于增加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颁发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参数)部分的附表;对于标准变更涉及新增仪器设备及方法等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标准变更所涉及的项目(参数)部分的附表;对于涉及检验检测场所变更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须发标明新地址的证书和附表。
第七章监督,变更及复查评审
第三十二条在证书有效期内,办公室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当检验检测机构的环境条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检验检测质量事故、用户投诉时,应组织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评审组反馈的评审情况,可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必要时,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并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原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二)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适用于法人单位)或所在法人单位名称或性质(适用于非法人单位)发生变更的,需提交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
(三)检验检测机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地址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填报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并提交任命或聘任文件;授权签字人变更的需同时提交授权签字人申请表,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履行授权签字人职贲﹔
(五)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将新版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上报办公室备案;
(六)检验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变更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填报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七)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除填报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外,还需提交取消能力后的新附表电子版。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在收到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法人性质变更、人员变更,经确认变更申请文件符合相关要求后,报国家认监委办理变更及备案﹔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的,需经部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报国家认监委审核通过后换发新的证书和附表;
(三)检验检测机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报国家认监委审核通过后颁发新地址的证书;
(四)标准变更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时,检验检测机构如通过自我声明具备新标准(方法)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经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由办公室报国家认监委审核通过后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如向办公室申请组织技术专家进行书面审查,由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填写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认监委审核通过后使用﹔
(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经确认变更申请文件符合相关要求,报国家认监委审批通过后颁发新附表。
第三十五条证书有效期满前应进行复查评审。逾期未提出复查评审申请的,上报国家认监委,注销其证书,停止使用资质认定标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实施,原《水利行业计量认证程序规定》水国科[2010]5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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