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为着力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科学运行,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多规合一”、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城市设计等工作,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出的新要求,结合《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试行)试行以来的实践经验,修订形成《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

2018年1月30日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017年修订)

重庆市规划局

二O一七年十二月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九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科学运行,我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1年试行)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为依据,总结多年来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经验,落实了正在开展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重庆市主城区及区县“多规合一”工作、重庆市主城区法定城乡规划全覆盖、城市设计等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出的新要求。编制过程中项目组结合重庆特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其它城市有关经验,征求专家、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意见,形成了本次修订成果。

修订后的《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格式;第五章 附则。

《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修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重庆市规划局(单位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竹林青竹东路6号;邮编:401121),以便在今后修订时参考和吸纳。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要求

1.4 编制单元

1.5 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1.6 基础资料与新技术应用

1.7 其他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

2.1 控规编制的主体内容

2.2 加强与城市设计、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

3.1 规划文本

3.2 规划图纸

3.3 规划说明书

3.4 附件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格式

4.1 成果装订

4.2 地块分图图则格式

第五章 附 则

附 录

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附录二:主要术语解释

附录三:电子文件数据标准

附录四:公示牌制作要求

附录五:城乡用地分类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附录六: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附录七:公共设施图例

附录八:各类设施和部分用地防护控制参照表

附录九: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系统

附录十:主城区规划人口容量估算参考

附录十一:主城区绿地分类规范表达

附录十二:主城区专业专项规划项目表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增强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的科学性、控规成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凡在重庆市域范围内编制控规,应符合本规定。

1.3 编制要求

1.3.1编制依据

控规编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已依法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以“多规合一”工作为基础,加强与有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

1.3.2编制内容

控规编制的内容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标,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相关控制要求,公用设施用地的控制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形态管控要求等。

1.3.3编制分区

控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的区位交通、资源禀赋、功能定位等因素,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范围内不同地区的实际建设情况,区分城市新区和旧城区,其编制重点应各有侧重。

1.3.3.1城市新区控规编制重点

城市新区控规编制应当依据上位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定位、各类用地比例;遵循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和人口规模;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及各类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山系、水系、绿系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预留预控地下空间利用的通道和接口以及对城市形态和风貌等提出引导原则。

1.3.3.2旧城区控规编制重点

旧城区控规编制应当对现行控规实施进行评估。根据实施评估结论进行控规编制,并依据上位规划,加强规划范围内现状人口、用地、建筑、权籍等摸底调查,研究论证功能定位和功能调整,优化用地布局,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合理确定开发强度,有序疏解居住人口,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传统风貌区、传统风貌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

1.4 编制单元

控规编制应以标准分区为基本单元,标准分区边界应结合街道、村社界线以及山体河流、城市道路、土地权属等因素合理确定。

1.5 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控规编制内容分为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

1.5.1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限制开口路段等,还包括涉及安全防护、气象雷达探测、通讯微波通道、机场净空等建筑限高,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需特别保护和控制的内容。

1.5.2一般技术性内容

一般技术性内容指除强制性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通常包括建筑限高(强制性建筑限高除外)、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1.6 基础资料与新技术应用

1.6.1基础资料

控规编制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标准的人口、土地、经济、测绘、勘察、气象、地震、地质、水文、交通、环境、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

1.6.2新技术运用

控规编制应当开展有关规划研究,鼓励大数据、三维仿真等新技术的运用。

1.7 其他

控规编制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

2.1 控规编制的主体内容

2.1.1功能定位

根据区位交通、资源禀赋、建设条件等特征,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规划范围的功能定位,指导功能布局、用地布局、开发强度、交通组织、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布局等。

2.1.2规划人口

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合理测算规划范围内适宜的居住人口等人口指标。

2.1.3土地使用控制

2.1.3.1用地分类

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为基础,结合重庆建设实际情况,细分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一般将用地性质划分至中类。具体用地分类情况详见附录五。

规划用地性质时,弹性用地、各类设施预控用地分至大类。中小学用地、科研用地、其他商务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建设意向明确的公用设施用地分至小类。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分至小类。

2.1.3.2用地兼容性

必要时,可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用地性质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兼容性质的选择按照附录六执行。

2.1.3.3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应当根据山体河流、城市道路、村社界线、地籍等自然和人工边界,结合规划建设条件、规划意图等划定,应便于土地供应和实施建设;应当保证地块边界相对规整和地块相对完整,节约、集约利用用地,避免出现零星用地。

2.1.3.4规划技术指标

依据上位规划要求,合理测算居住人口、计容建筑规模等规划指标,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将城市建设用地和建筑规模进行现状、规划的对比和说明。旧城区除补充公共要素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建设规模,其控规编制应符合城市更新办法和相关规划的要求。

2.1.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布局要求,根据人口规模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等相关规范标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布局以及建设控制要求,并区别表示现状保留与新增设施。

鼓励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配建,城市新区原则上应当根据街道和社区划分,合理规划布局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旧城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方式集中配建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确有困难的,可散点布局,并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服务能力。

2.1.5道路与交通设施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确定的路网结构,合理布局路网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特殊道路,核定相关技术指标。明确快速路、主、次干路、支路的等级、平面走向和竖向控制参数、路幅分配、限制开口路段,明确重要支路、特殊道路、专用步道和专用自行车道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阐明停车港、人行过街设施、社会停车场和公交首末站场等各类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规划控制要求。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城市重要交通设施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交通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预研预控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相关控制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机场、铁路场站、港口码头、轨道交通、公路物流站场、公交换乘枢纽、客运枢纽站场等交通设施的空间布局。

划定交通设施用地控制的城市黄线。

2.1.6公用设施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公用设施的布局和要求,协调落实公用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重大公用基础设施预研预控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相关控制要求,确定供电、通信、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等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和用地布局,明确其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及控制要求。需要独立占地的各类设施应明确其用地边界和控制要求。

合理确定各类公用工程管线的走向和管径,明确管线综合控制要求。

划定公用设施用地控制的城市黄线。

2.1.7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控制要求,明确消防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重要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2.1.8城市设计指引

落实和深化总体城市设计所确定的山水格局、城市空间形态、景观风貌分区、公共开敞空间、视线通廊等控制要求,明确城市形象塑造、建筑群体空间形态等的引导原则与控制要求,明确详细城市设计的范围。

2.1.9地下空间规划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地下空间的控制要求,协调落实地下空间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对地下空间控制的相关要求,提出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先、限制、禁止开发的原则,确定开发深度、使用性质等内容。

2.1.10历史文化保护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划定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的保护范围界限和保护控制要求,划定城市紫线。

2.1.11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

落实上位规划对生态系统保护、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构建、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等的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界线和管控要求。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山系、水系、绿系的控制原则,提出规划范围内山系、水系、绿系的边界、控制范围线等控制要求。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对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原则和要求,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径流污染物削减率等主要指标,提出初期雨水设施就地处理的排放标准及规划控制要求。

2.1.12环境保护

落实和深化上位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明确规划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等控制和治理要求。

2.1.13环境影响评价

控规编制中应同步编制环境影响篇章,环境影响篇章应包括环境影响分析依据,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减缓措施等内容。

涉及国务院及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区县(自治县)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范围涉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疑似污染地块名录范围内的用地调整为商业、居住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项目,应当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初步调查;若经调查的工业用地存在污染,应进一步组织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工作。

2.1.14规划实施措施

提出规划实施的时序、重点建设项目、组织保障措施及相关建议。对规划中的未尽事宜和规划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说明。

2.2 加强与城市设计、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

控规编制还应加强与城市设计、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衔接,将已编制区段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纳入控规;将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的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中关于空间和用地等内容纳入控规。

2.2.1城市设计

已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应将城市设计中明确的城市空间形态、公共开敞空间、视线通廊、建筑群体空间形态等空间要素、管控界线以及控制指标等内容纳入控规,并明确强制性内容。

2.2.2历史文化保护

已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统风貌区保护与利用等规划的,应将规划确定的各类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关管控界线以及相应保护范围内用地开发强度、建筑风貌以及高度控制等内容纳入控规,并明确强制性内容。

2.2.3山水绿系规划

已编制山水绿系规划的,应将规划确定的山系、水系、绿系保护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关管控界线以及相应范围线内用地开发强度、空间形态管控等要求纳入控规。

2.2.4海绵城市规划

已编制海绵城市规划的,应进一步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等主要指标,落实公共海绵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

2.2.5 地下空间规划

已编制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应将规划范围内重点地区和重要节点的地下空间利用主导功能及构成、竖向分层以及地下设施避让、地上地下空间协调、开发利用限制,防灾减灾等控制要求纳入控规。应进一步明确开展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控制范围。

已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应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高程、出入口和通风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等内容,控制地下交通、人防、市政设施及走廊用地,并划定保护协调范围,明确强制性内容。

2.2.6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

已编制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类专业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的,其涉及空间和用地的相关内容应纳入控规。

2.2.7其他专业专项规划

其他专业专项规划需纳入控规落地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内容应纳入控规。

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内容

控规成果由规划文本(含附表)、规划图纸和规划说明书以及附件构成。规划图纸包含规划成果图和规划分析图,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有关专题论证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和公示材料等。

3.1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应采用条文化方式表述,用语应规范、清晰、简洁。规划文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1总则

阐述规划目的、规划依据、规划范围、适用范围、强制性内容及其表达方式。

3.1.2功能、规模与用地布局

明确规划范围的主导功能、空间布局结构、总建设用地规模、居住和商业服务业设施总计容建筑规模、居住人口规模,明确各类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控制要求。

3.1.3土地使用控制

阐述规划范围内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四线划定原则、划定内容及控制要求,用地指标控制,规定选择性兼容与混合性兼容的方式。

3.1.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明确规划范围内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宗教以及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各类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数量、等级规模等规划控制内容,并说明保留和增减情况。

3.1.5道路与交通设施规划

明确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网系统;确定各类道路的等级结构,主要立交规划布局;落实铁路站场、港口、机场、公路枢纽站、轨道交通站场、公交站场、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数量、规模和相应的地块编号。明确道路立交的用地预留规模。明确限制开口路段以及现状道路开口的优化调整措施。

3.1.6公用设施规划

明确各类公用工程系统结构,预测用量;确定供水、节水、雨水排除与利用、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各类公用设施的数量、规模、位置和规划控制要求。明确管线综合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3.1.7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明确城市抗震、地质灾害防治、城市消防、城市人民防空、城市防洪、防气象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等公共安全设施的设防标准和控制要求,明确消防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等重要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等级规模和用地布局。

3.1.8城市设计指引

明确规划范围内的景观结构、景观风貌分区、公共开敞空间、视线通廊、节点和地标、建筑空间形态等控制要求和引导原则,明确需开展详细城市设计的范围。

已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应明确城市设计须纳入控规管控的要素及保护控制要求。

3.1.9地下空间规划

阐述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先、限制、禁止开发的原则,以及地下空间利用的主导功能及构成、竖向分层以及地下设施避让、空间互连互通、防灾减灾等控制原则,明确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控制范围。

已编制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应明确范围内重点地区和重要节点的个数、面积以及相关控制要求;已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应明确地下空间布局、规模,地下设施的种类、等级、控制要求等。

3.1.10历史文化保护

明确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名称、数量、等级、规模以及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保护范围面积和控制要求。

3.1.11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

阐述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构建等的原则要求;明确规划范围内需纳入保护的山系、水系、绿系等自然资源要素,提出管控原则和要求。已编制山水绿系规划的,应明确规划范围内山系、水系、绿系的名称、等级、数量等,明确规划范围内山系、水系、绿系保护的具体范围、相关管控界线以及管控要求。

阐述对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原则和要求,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径流污染物削减率等主要指标,阐述初期雨水设施就地处理的排放标准及规划控制要求。已编制海绵城市规划的,应进一步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等主要指标,落实公共海绵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

3.1.12环境保护

明确规划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电磁辐射和光污染等控制和治理要求。

3.1.13环境影响评价

阐述规划方案对环境影响的评估结论,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1.14附则

阐述规划生效时间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1.15附表

附表包括规划土地利用汇总表,现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对比表,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汇总表,规划公共安全设施汇总表,规划交通设施汇总表,规划公用设施汇总表,历史文化资源汇总表,山水绿系规划管控要素汇总表以及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附表1 规划土地利用汇总表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代码

面积(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1

居住用地

R

其中

一类居住用地

R1

二类居住用地

R2

三类居住用地

R3

2

住商混合用地

RB

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A1

文化设施用地

A2

教育科研用地

A3

其中

中小学用地

A33

科研用地

A35

体育用地

A4

医疗卫生用地

A5

社会福利用地

A6

文物古迹用地

A7

外事用地

A8

宗教用地

A9

预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4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B

其中

商业用地

B1

商务用地

B2

其中

其它商务用地

B29

娱乐康体用地

B3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

其中

加油加气站用地

B41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

5

商住混合用地

BR

6

工业用地

M

其中

一类工业用地

M1

二类工业用地

M2

三类工业用地

M3

7

物流仓储用地

W

其中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W1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2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W3

8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其中

城市道路用地

S1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2

交通枢纽用地

S3

交通站场用地

S4

其中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S41

社会停车场用地

S42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S9

预控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9

公用设施用地

U

其中

供应设施用地

U1

环境设施用地

U2

安全设施用地

U3

其中

消防设施用地

U31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U9

预控公用设施用地

U

10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其中

公园绿地

G1

防护绿地

G2

广场用地

G3

11

弹性用地

X

小计

城市建设用地

H11

100

12

镇建设用地

H12

13

农村居民点用地

H14

14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

15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H3

16

特殊用地

H4

17

采矿用地

H5

18

其它建设用地

H9

其中

公园绿地

H9(G1)

合计

建设用地

H

非建设用地

E

总计

规划范围

附表2 现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对比表

序号

用地性质

用地

代码

用地面积

(公顷)

用地对比情况

(公顷)

计容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计容建筑面积

对比情况

(万平方米)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居住用地

R

2

住商混合用地

RB

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

--

4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B

5

商住混合用地

BR

6

工业用地

M

--

--

7

物流仓储用地

W

--

--

8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

--

9

公用设施用地

U

--

--

10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

--

11

弹性用地

X

--

--

小计

城市建设用地

H11

--

--

附表3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汇总表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处所)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1

基础教育设施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九年一贯制学校

普通高中

高完中

2

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

街道(镇)级医疗服务设施

社区级医疗服务设施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

3

文化体育设施

市(区)级文化场馆

街道(镇)级文化设施

社区级文化设施

市(区)级体育设施

街道(镇)级体育设施

4

社会福利设施

福利设施

老年人设施

日间照料中心

救助管理设施

殡葬设施

5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

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

社区居委会

派出所

警务室

菜市场

菜店

6

邮政

设施

邮政中心支局

邮政支局

邮政所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4 规划公共安全设施汇总表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 (处所)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1

应急避难

应急避难场所

2

公安消防

消防站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5 规划交通设施汇总表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处所)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1

道路交通

轨道交通站场

公交场站/首末站

社会停车场

加油加气站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6 规划公用设施汇总表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处所)

所在地块编号

备注

1

电力

变电站

开闭所

2

燃气

燃气储配站

燃气调压站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3

通信

中心机楼

通信机房

通信基站

4

给水

水厂

加压站

调节水池

5

排水

污水处理厂

污水提升泵站

雨水提升泵站

6

海绵

雨水塘

下凹式绿地

陂塘湿地

初期雨水设施

7

环卫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站

其它环卫设施

公共厕所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7历史文化资源汇总表(选作)

序号

类别

数量

名称

等级

保护范围面积(公顷)

备注

核心保护范围

(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

(公顷)

环境协调区

(公顷)

1

历史文化名镇

2

历史文化街区

3

传统风貌区

4

文物保护单位

5

文物点

6

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

7

历史建筑

8

传统风貌建筑)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8山水绿系规划管控要素汇总表(选作)

序号

类型

类别

数量

名称

1

山系

山体

视线通廊

眺望点

其中

一级风光眺望点

二级风光眺望点

城市内部眺望点

2

水系

一级支流

二、三级支流

湿地公园

水库

特色景观

3

绿系

组团隔离带

郊野公园

大型城市公园

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面表格基础上新增表格内容。

附表9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地块面积 (公顷)

最大容积率

最大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m)

最小绿地率(%)

配套

设施

A1-1/01

A1-2/01

A1-3/01

3.2 规划图纸

规划图纸须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实时1:500地形图为工作底图。共16类规划图,其中规划成果图10类,规划分析图6类,可视情况合并或分解绘制,其中规划范围内不涉及规定内容的图纸可不绘制。

3.2.1区位关系图(分析图)

标明规划范围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所属行政辖区、与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主要对外交通联系情况。

3.2.2用地分析图(分析图)

对地形高程、坡度、坡向、地质、水文、植被、土壤等场地自然要素和地质灾害、水源保护、文物、建筑、古树名木、机场、气象站等各类影响城市建设的限制性要素进行分析。旧城区应对建筑质量进行评定。

3.2.3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分析图)

在各类分析的基础上,对用地的适宜性(从土地利用、建设条件、防灾、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将用地按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进行划分,旧城区用地按现状保留地区、整治改造地区、新发展地区进行划分,并说明各自的用地面积及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3.2.4用地现状图(分析图)

以现状实时地形图(1:500)为底图,标示各类用地范围界线及主要企事业单位用地界线和名称,铁路、轨道、道路及交通设施用地及名称,公用设施用地及名称,主要江河湖库、山体名称。用地性质划分以中类为主,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用地一般宜分至小类。

3.2.5用地态势图(分析图)

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底图,标示已实施、已批、在建的各类用地范围界线和名称、面积等以及各储备机构储备的用地范围界线和面积等。

3.2.6用地布局规划图(成果图)

合理规划各类用地,标示用地性质、地块编号、公共服务设施,区域交通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预控设施,主要江河湖库、山体名称,主要铁路、轨道、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公用设施名称以及其它内容要素,标示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范围和按有关规定需落实的特殊区域范围。

3.2.7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成果图)

标示出以下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面积及规划用地范围,其中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标示出服务范围,幼儿园、小学、中学标示出服务半径,并区别表示现状保留与新增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1)基础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高完中等设施用地以及小学、中学服务半径。

2)医疗卫生设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医院、卫生监督中心、疾病控制中心、血库等用地。

3)文化和体育设施:街道级(含占地社区级)以上的文化和体育等设施用地。

4)社会福利设施:福利设施、老年人设施、日间照料中心、救助管理设施和殡葬等设施用地。

5)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街道公共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宗教场所等设施用地以及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服务范围。

6)邮政设施:邮政中心支局、邮政支局(所)设施用地。

7)标明消防场站、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通道、防洪设施等公共安全设施及危险隐患点的位置、走向或用地范围。

3.2.8综合交通规划图(成果图)

1)交通规划图

标注道路红线宽度、纵坡、坡向、坡长、转弯半径、道路横断面、控制点坐标、标高;标明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的形式,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规模;划定道路用地控制线及地下交通设施通道在地面出入口的展宽控制线(含轨道交通);对街坊和地块的车行出入口方位和数量、限制开口路段进行控制,宜对重要道路的放坡线提出控制要求;确定步行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的位置和宽度,明确人行立体过街设施的位置和形式。

2)交通结构图

明确规划范围内快速路、干路、支路的网络形态。标明机场、铁路场站、港口码头、公路物流站场、客运枢纽站场等对外交通设施、公交换乘枢纽、社会停车场、轨道交通线位及站场等城市交通设施的位置。

3.2.9公用设施规划图(成果图)

1)电力:标明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位置、用地范围,标明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和控制宽度、电源方向,电缆沟走向和开闭所位置。

2)通信:标明市政通信接口位置或方向,通信局所的位置、用地范围,通信管道走向、管孔数,标明微波通道的走向和控制要求。标明规划确定的其他无线电通信设施位置及控制要求。

3)燃气:标明气源引入方向,明确储配气站的位置、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输气管线和城镇燃气干管的走向、管径和管线保护范围。

4)供水:标明水源、取水点及水源保护区,标明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的位置、用地和防护范围,标明供(原)水干管的走向和管径。

5)排水:标明排水流域分水线、雨水管渠的走向、管径和出水口位置,标明雨水泵站的位置、用地范围。标明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的位置、用地范围和卫生防护距离。标明污水干管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和出水口位置,划定特别重要管线的保护范围。

6)环卫设施:明确环卫设施站(场)、垃圾处理站(场)、垃圾转运站(收集站)、公厕等环卫设施位置、用地范围和卫生防护距离。

3.2.10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成果图,选择绘制)

标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资源的名称,标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环境协调区等管控范围。

3.2.11山水绿系规划图(成果图,选择绘制)

1)标明山系的名称、山系保护线和协调线范围,明确山体制高点、视线通廊、公共开放空间等空间要素的布局。

2)标明水系的名称、水系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以及确定的公共道路等。

3)标明组团隔离绿带、郊野公园、防护绿带和城市公园的名称、布局范围等。

3.2.12蓝线、绿线、紫线及黄线控制图(成果图)

1)标示出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的位置和保护的范围(蓝线);

2)标示出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位置及保护范围(紫线);

3)标示出城市各类绿地(主要是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

4)标示出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黄线);

5)各类规划控制线应标示出控制点坐标。

3.2.13城市设计指引图(成果图)

标示规划范围内景观轴线、景观风貌分区、公共开敞空间、视线通廊、界面控制、重要节点和地标等的位置,明确详细城市设计的范围界线。

3.2.14 海绵设施规划图(成果图,选择绘制)

标明海绵排水分区,明确海绵公共设施的名称、布局和规划控制要求等。

3.2.15 地块编号索引图(分析图)

应在分图图则开篇附地块编号索引图,以便于查询。

3.2.16分图图则(成果图)

应在现状实时1:500地形图上编制,分图图则出图比例取整数,如1:500、1:1000、1:2000。分图图则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

1)分图图则图面内容

(1)各地块的界线、地块编号、用地性质代码、配套设施符号。

(2)蓝线、绿线、紫线、黄线。

(3)道路红线、建筑后退红线,道路的交叉点和变坡点控制坐标、标高,坡度、坡向、宽度及分幅、转弯半径、路缘石半径、公交站场、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停车港、限制开口路段、人行过街地道和天桥、桥梁和隧道、步行专用道和非机动车专用道控制线。

(4)大型市政通道的地下、地面及上空的控制范围。如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地铁线路、飞行净空限制区等。

(5)其它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6)山系、水系、绿系等相关管控范围。

(7)主要的自然限制要素。如不良地质地段、洪水淹没区范围等。

(8)需控制的地下空间出入口和重要地下联系通道。

(9)可根据城市设计、地下空间规划、海绵城市规划等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增加专项的分图图则。

2)地块控规指标一览表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地块面积 (公顷)

最大容积率

最大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m)

最小绿地率(%)

配套

设施

A1-1/01

A1-2/01

A1-3/01

备注:可将强制性指标加粗,以示区分。

3)规划控制要求(应区分强制性和指导性要求),包括:

(1)强制性控制要求

①地块用地性质代码采用标准。

②配套公共设施相关规范控制要求。

③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大型市政通道的地下、地面及上空的控制要求。如地铁(轨道)线路、飞行净空限制区、高压线走廊、微波通道、输气(油)管线走廊、等。

④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控制要求。

⑤山系、水系、绿系规划相关的控制要求。

⑥主要的自然限制要素的控制要求。如不良地质地段、洪水淹没区、水利防洪等。

⑦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特殊区域)。

(2)指导性控制要求

①规划对该地块用地功能的一般性规定。

②建筑形式、体量等要求(特殊区域)及其它环境与景观控制要求。

(3)备注说明

说明地块其他相关规划情况,如独立占地的公益性设施的建设内容(即设施类别)、建设等级(即设施级别)、配置标准(如班数、床位数等)等内容。

3.3 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

3.3.1现状分析与评价

1)自然环境分析。

2)经济社会条件分析。

3)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各类用地的分布、面积、权属。分析各类用地的占地面积及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附现状土地利用汇总表。

4)公共设施现状分析。

5)现状城市绿地、开敞空间、环境保护等方面分析。

6)地质灾害、水源保护、文物建筑、古树名木、机场、气象站等各类影响城市建设的限制性要素分析。

7)现状、准现状(规划许可)情况分析。主要包括已实施、已批、在建各类用地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8)有关储备机构储备用地情况分析。主要包括储备用地的范围界线和面积等。

通过对现状各方面要素的分析与评价,找出发展的优势与约束条件,确定需要保护的要素和范围,分析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发展的目标导向。

3.3.2相关规划解读

说明上位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对本规划范围的要求,需与区域和周边协调衔接的主要内容。

3.3.3功能定位与规模

说明如何深化落实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所确定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明确规划期内人口控制规模与建设用地规模。若对功能性质和规模进行修改,应有依据和论证,说明规划建设总量测算情况,将规划建设总量与上位规划或现行规划的目标量进行比对。

3.3.4用地布局规划

说明用地规划结构与各类用地的功能布局,说明地块划分,用地性质细分和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的原则,对规划修改主要企事业单位现状用地的情况进行说明,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规划地块的开发强度,说明确定各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的原则、依据。

3.3.5土地使用控制

说明“绿线”、“黄线”、“蓝线”、“紫线”四线的划定及控制要求,用地指标控制、用地兼容等。

3.3.6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说明上位规划和有关专业专项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情况和有关要求。

2)说明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数量、规模和服务半径等有关内容和要求以及确定的依据原则。

3.3.7道路与交通设施规划

1)对外交通

说明铁路、公路、航空、港口与城市道路的关系及进行规划控制的原则和依据。

2)城市交通

(1)说明现状道路、准现状道路状况及交通设施的分布与占地面积等,分析现状交通条件。

(2)对旧城区,应在提供城市专项交通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指导下,对重点路段和节点的交通量进行预测。

(3)说明规划主、次干路的功能构成、等级划分、道路面积密度指标、走向、断面等的控制原则和依据。

(4)说明规划区内涉及的交通专业专项规划和预研预控项目的协调落实情况。

(5)对重要立体交叉口意向性规划及平面交叉口渠化规划进行说明。

(6)对轨道交通线位及站点、公交换乘枢纽、社会停车场、客货运枢纽站等各类交通设施的规划布局进行说明。

(7)说明慢行系统规划的原则和依据。

3.3.8公用设施规划

1)电力工程

(1)说明现状电力情况(包括现状用电情况、周边变电站、开闭所和现状电力线路情况),分析存在问题。

(2)选取用电指标,预测总用电负荷,明确负荷密度,确定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

(3)分析并选择电源引入方向。

(4)分析确定电力系统布局、说明线路走向、敷设方式,说明变电站、开闭所等布置的原则和依据。

(5)说明电力线路走廊和设施的保护范围及依据。

2)通信工程

(1)说明现状通信情况(包括通信线路、周边通信局所设置的情况等),分析存在问题。

(2)选取通信预测指标,预测通信总需求量。

(3)说明通信主要接口位置及方向。

(4)分析说明通信局所布局、用地面积、容量和管网系统布局的原则与依据。

(5)说明微波通道走向、控制宽度和控制的原则和依据。

(6)说明其他无线通信设施位置、用地和规划控制的原则与依据。

3)燃气工程

(1)说明现状燃气气源、管线系统及储配气站等设施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

(2)选取用气指标,预测总用气量。

(3)分析并选择气源,明确引入方向。

(4)说明储配气站布局、用地、容量的规划控制原则和依据。

(5)说明重要燃气设施及管线的安全保护控制的原则和依据。

4)供水工程

(1)说明现状供水用水情况,包括水源、取水点、水厂、调节池、加压站等城市供水设施情况。

(2)选取用水标准,预测总用水量。

(3)分析并选择水源,确定水源引入方向。

(4)说明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网的规划布局的原则和依据。

(5)说明消防供水的有关规划要求。

5)排水工程

(1)分析现状及存在问题。包括现状排水流域、汇水面积、污水收集和处理及排水管道(渠)建设情况。

(2)说明排水体制选择的原则和依据。

(3)计算汇水面积。

(4)说明雨水管道(渠)及雨水泵站规划布局及重要泄洪通道控制原则和依据。

(5)说明雨水利用的思路。

(6)预测污水量。

(7)说明污水排放与处理要求。

(8)说明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及污水管道(渠)规划布局的原则和依据。

(9)说明排水设施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要求。

6)环卫设施

(1)分析环卫设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2)说明环卫设施用地规模及计算标准。

(3)说明环卫设施用地控制及卫生防护要求。

3.3.9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1)说明上位规划以及有关专业专项规划对公共安全设施和综合防灾减灾有关设施的规划布局情况和有关要求。

2)说明规划范围地质灾害防治、防洪、抗震、人民防空、气象灾害预防等的规划对策及依据。说明城市消防站、避难场所等设施规划控制的原则和依据。

3)说明对公共安全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范围以及其他危险隐患点的位置、走向和范围。

3.3.10 城市设计指引

1)说明上位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对城市设计的相关控制要求。

2)分析说明环境特征、历史文化背景、景观特点和空间关系,说明城市形象塑造、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重要节点的控制和引导原则。

3)说明规划范围内景观风貌分区、公共空间、视线通廊、界面控制、重点控制区域、控制节点和地标等空间构成元素的布局及主要规划控制要求。

4)已编制区段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的,应说明城市设计中的各管控要素及保护控制要求。

3.3.11地下空间规划

1)说明上位规划和有关专业专项规划对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规划布局、管控要求等有关情况。

2)说明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优先、限制、禁止开发的原则,确定重点地区和重要节点,地下空间利用主导功能及构成、地下设施避让、地上地下空间协调、开发利用限制等引导控制要求。

3)已编制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应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利用主导功能及构成、竖向分层以及地下设施避让、地上地下空间协调、开发利用限制,防灾减灾等控制原则,明确开展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控制范围。

4)已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应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使用性质、建设规模、竖向高程、出入口和通风口位置、互连互通要求等内容,控制地下交通、人民防空、市政设施及走廊用地,并划定保护协调范围。

3.3.12历史文化保护

1)说明上位规划和有关专业专项规划对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相关控制要求。

2)说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下文物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保护的有关内容、管控要求以及依据原则。

3.3.13生态建设与绿色发展

1)说明上位规划和有关专业专项规划对对生态系统保护、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构建、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等的要求,提出规划生态建设的目标和规划原则。

2)阐明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对降低城市能耗、物耗,推动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等方面要求,提出推动绿色发展的措施。

3)山水绿系规划

(1)说明规划范围内现状山系、水系、绿系的分布情况等,分析现状山水绿系条件。

(2)说明上位规划和有关专业专项规划对山系、水系、绿系的规划布局、管控要求等有关情况,提出管控要求和原则。

(3)已编制山水绿系规划的,则说明山系规划管控的名称、数量、等级、布局、面积等有关情况,说明山系协调区内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和高度控制要求及依据原则,说明山体制高点、视线通廊、公共开放空间的数量、布局以及控制要求;说明水系保护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以及公共道路的水系名称、数量、等级以及控制要求,说明水系协调区内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高度、空间形态的控制要求以及依据原则;说明防护绿带、组团隔离绿带、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等绿系的名称、数量、等级、布局、面积以及控制要求以及依据原则。

4)海绵城市规划

(1)说明总体规划和海绵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对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2)结合道路红线、排水防涝、泄洪通道等相关规划,考虑排水流域、行政区划、规划管理单元等因素划定海绵排水分区,在满足流域总体目标前提下,结合现状特征,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年径流污染去除率等相关指标、要求分解到排水分区和地块。明确规划公共海绵设施位置、规模、用地范围和控制要求。

(3)已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落实专项规划中排水分区划分、地块指标分解、公共海绵设施用地等相关内容。

3.3.14环境保护

说明上位规划和有关专业专项规划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和相关控制要求。说明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固体废弃物处理以及电磁辐射、光污染等控制和治理的原则和依据。

3.3.15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的要求,结合控规方案,对环境现状特别是存在污染风险的地段进行调查,识别主要环境影响和制约因素,确定评价范围、依据和重点,明确环境目标,采取定性定量的方式对规划方案进行综合论证,进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优化规划方案的建议和环境管理要求。

3.3.16规划实施对策与措施

说明规划实施的时序、重点建设项目、组织保障措施和规划修改的原则及相关建议。

3.4 附件

附件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内相关基础资料汇编,内容要求如下:

3.4.1 必备基础资料

1)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业专项规划对规划地区的规划要求,规划范围内和相邻地区已批准或正在编制的规划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

包括已取得法定规划手续的准现状用地的信息和开发方式等,统计各类用地的分布、面积、权属资料。以权属为界分为国有划拨、国有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集体土地,并统计各类用地的占地面积及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3)土地权属情况

将现状单位用地分为国有划拨、国有出让、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集体土地,说明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状况,说明已取得法定规划手续的准现状用地情况等。

4)现状公共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重点是三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规模。

5)各类交通设施现状和已发道路红线情况。

6)公用设施及管网布局现状。

7)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资料。

8)主要限制要素资料(地质灾害地区、地下文物埋藏区、机场净空限制区、微波通道、易燃易爆的危险隐患点等)。

9)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分布、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10)能反映实时现状建设情况的1:500地形图。

3.4.2 其他基础资料

1)自然条件

(1)自然地理:规划范围及区位、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

(2)自然生态:植被、物种、土壤等。

2)社会经济状况

文化、历史、人口、主要社会单位情况;国土部门的土地级差资料,建筑、旧城分类拆迁安置量,土地整治投入及地价,房产价格指数等经济资料。

3) 居住人口分布现状。

4)建筑物现状(包括建筑用途、各类现状建筑规模、面积、层数、建筑质量及已批未建建筑、违法建筑等)。

5)人民防空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资料。

6)土地开发的经济资料。

7)所在地区居民及用地单位的规划意愿。

8)主要社会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提供的重要原始资料和规划意向。

3.4.3有关专题论证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和公示材料等。

第四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成果格式

4.1 成果装订

4.1.1 装订标准

控规编制成果统一采用A3幅面大小装订,大于A3幅面的附图亦折叠为A3幅面大小装订,各部分应有相应目录。

4.1.2 装订顺序

1)规划文本

2)规划成果图

3)分图图则

4)规划说明书

5)规划分析图

6)附件

4.1.3 封面

注明项目名称、成果装订内容、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编制日期以正式成果提交给规划主管部门的日期为准。

4.1.4 封一

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样张。

4.1.5 封二

列出控规编制设计单位总工程师、分管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审查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校核人、项目编制人员等信息,重要项目应列出项目协作人员,合编项目应列出合编单位及编制人员名单。

4.1.6 封三

阐明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委托、论证、公示、修改和审查的全过程,说明基础资料收集截止时间,强制性内容的表达方式。

4.1.7 封四

目录

4.2 地块分图图则格式

分图图则的文件用于表示分图图则编制内容和深度,根据标准分区形状和大小,出图比例取整数,如1:500、1:1000、1:2000。各部分内容在图中定位见下图:

重庆市XXX区XXX组团XXX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图图则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指北针

位置示意图

区位关系图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强制性要求

指导性要求

备注说明

图例

图则比例

地块编号

4.2.1 地块编号

地块编号采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统一编码格式。主城区控规编码系统详见附录九。

4.2.2 数据标注

建筑退线和道路断面红线、坐标、标高等标注采用小数点后两位(单位为“米”)。地块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公顷”),主城区坐标采用重庆独立坐标系。

第五章 附 则

5.0.1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见附录一;主要术语解释见附录二;电子文件数据标准见附录三;公示牌制作要求见附录四;城乡用地分类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见附录五;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见附录六;公共设施图例见附录七;各类设施和部分用地防护控制参照表见附录八;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系统见附录九;主城区规划人口容量估算参考见附录十;主城区绿地分类规范表达见附录十一;主城区专业专项规划项目表见附录十二。

5.0.2控规修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0.3凡涉及保密内容的表达按相关规定执行。

5.0.4本编制技术规定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1.1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1.2表示相关规定的用语

1)应严格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

“按照(或根据……)执行”或“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2)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用语为:

“参照……执行”。

3)表示指导性推荐意见的用语为:

“建议……”、“最好……”或“……为宜”。


附录二:主要术语解释

1)规划设计条件

是指根据上位规划要求,分解到控规规划范围内的规划要求,主要包括城市建设规模、人口规模、功能定位、重大设施和城市形态分区等方面的规定。组成区主要通过编制组团规划落实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确定各标准分区的规划设计条件。

2)用地性质

地块用地性质按照地上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确定,一般将用地性质分至中类,必要时须划分至小类。

3)选择性兼容

是指控规中确定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有一种以上,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4)混合性兼容

是指同一地块内两种以上土地使用性质可以合并建设的情况,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规划混合兼容用地可规定各自的比例。

5)弹性用地

是指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

6)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是指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也包括以技术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的生产、技术服务、管理等功能的用地。

7)容积率

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图则中所提容积率一般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必要时可对容积率下限做出规定。

8)建筑密度

指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图则中所提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

9)建筑限高

指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或不得低于的最小高度限值。限值以米为单位表示。在满足景观视廊等控制要求的地段,建筑限高应采用建筑屋顶(高程)限定值,包括电梯机房、水箱、防雷设施、楼梯间等。

10)绿地率

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率(%)。图则中所提绿地率均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特殊情况下可定下限或控制区间。

11)三大公共设施

三大公共设施包括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公共绿地)、重要公共安全设施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和公用设施),是需要政府进行用地控制的控规强制性内容的组成部分。具体范围见附录表2-1三大公共设施一览表。

附录表2-1三大公共设施一览表

项 目

内 容

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公共绿地、文物古迹、行政办公、宗教

重要公共安全设施

防洪设施、消防站、避难场所、主要危险源和灾害点及其防护范围、应急通道

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和公用设施)

城市主次道路、机场、铁路场站、港口码头、公路物流站场、客运枢纽站场、公交换乘枢纽、社会停车场、轨道交通线位及站场

取水设施、城市水厂、调节水池、泵站、污水处理厂、发电厂、变电站、通信局所、燃气站场设施、重要管线走廊、环卫设施站(场)、垃圾处理站(场)、垃圾转运站(场)

12)特殊区域

特殊区域指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生态绿地、江河湖库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区域、机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重大基础设施控制区域,以及因景观特色塑造和公共安全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13)街道综合服务中心

指以街道为基本单元,以各类街道服务设施为依托,以街道全体居民、驻街道单位为对象,以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满足街道居民生活需求、提高街道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场所,包括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五大功能设施。

14)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指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为依托,以社区全体居民为对象,以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场所,包括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社区商业六大功能设施。

15)公共要素

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16)历史文化保护要求

是指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应当明确的建、构筑物高度、体量、外观形象等控制要求,重点保护地段的整治方案,以及建设控制地区的具体控制指标。

17)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彩要求

是指在必要时针对特定区域所作出的在建筑形式、体量、风格和色彩等方面的要求。

18)历史环境要素

是指包括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原始地形地貌、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附录:电子文件数据标准

3.1 一般要求

规划成果的电子文件是包括文本文件和图形文件全部成果的电脑数据。电子文件成果是规划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规划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和规范性。规划编制单位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编制成果时,必须以光盘形式提交该规划的电子文件成果。(CAD制图标准详见《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局部修改方案电子成果标准(试行)》)。

3.2 文件构成和存储标准

3.2.1电子文件的内容包括:文本文件、图形文件及相应的地形图和插图。光盘封面应注明项目的完整名称、编制单位、成果提交时间、项目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在光盘盘片上标识项目名称和成果提交时间。

3.2.2文件存储的目录可分为文本文件、规划图纸、分图图则。“规划成果图”目录中除图纸的DWG文件外,应包含图纸所插入引用的照片、图片等文件;地形图全部存储在“分图图则”目录下。

除此外的其他无关图纸、文字、图片全部删除,保持光盘内容简洁。如bak文件,多余的照片等。

3.3 文件格式和命名原则

3.3.1所有文件的命名均应采用与文件内容相对应的中文名称。

3.3.2文本文件

文本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地块指标一览表。命名方式如下:《***文本.DOC》,规划说明书取名为《***说明书.DOC》,***地块指标一览表.xls。

(注:***为项目全称,反映组团和标准分区编号信息。)

3.3.3图形文件

图形文件采用DWG文件格式(AutoCAD R14及以上版本),包括法定规划图纸、规划分析图纸。

根据本技术规定,控规图纸文件命名方式如下:

规划图纸:

1)区位关系图:***区位关系图.DWG

2)用地分析图:***用地分析图.DWG

3)土地适宜性评价图:***土地适宜性评价图. DWG

4)用地现状图:***用地现状图. DWG

5)用地态势图:***用地态势图. DWG

6)用地布局规划图:***用地布局规划图.DWG

7)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规划图.DWG

8)综合交通规划图:***综合交通规划图.DWG

9)公用设施规划图:***公用设施规划图.DWG

10)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图.DWG

11)山水绿系规划图:***山水绿系规划图.DWG

12)蓝线、绿线、紫线及黄线控制图:***蓝线、绿线、紫线及黄线控制图.DWG

13)城市设计指引图:***城市设计指引图. DWG

14)海绵设施规划图:***海绵设施规划图.DWG

15)地块编号规划索引图:***地块编号规划索引图

16)地块分图图则

分图图则的文件命名为《***分图图则-#.DWG》。

注:***为项目全称;-#为街坊编号;街坊编号用小写字母表示。

示例:重庆市***区***组团**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a1.DWG

若一张分图图则中包含几个街坊,可将这几个街坊的编号并列,如:重庆市***区***组团**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a2-a4.DWG

注1:地形图文件严格按地形图分幅图号命名。地形图既可采用DWG文件,也可采用图片格式(如PCX和TIF等)存储。

注2:***为项目全称。

示例:重庆市***区***组团**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图.DWG

重庆市***区***组团**标准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现状图. DWG

3.4 CAD制图基本要求

1) 制图单位以米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主城区应采用重庆独立坐标系,禁止对地形图坐标和成果数据进行旋转、平移、缩放。

3) 图层命名统一采用中文名称,同一图层必须采用统一的名称、实体类型、线型、色彩。

4) 绘图时应避免块的多层嵌套,最终成果提交前应清除垃圾图层。

5) 标题、落款、日期、图例和图纸说明文字字体要统一。

6) 涉及填充的对象同时要具备闭合的填充边线,边线必须采用闭合多义线(pline)绘制。

7)同一闭合多边形,不应出现重复线段;相邻多边形间,邻接边连续部分必须完全重合。

8)分图图则用标准图框选取要详细表达的某一地块范围,除保留地块周边道路外,将无关部分剪切,以保持图面整洁。


附录:公示牌制作要求

4.1 公示范围

控规编制(含新编和修编)在正式审批前,应进行公示。

4.2 公示牌制作要求

4.2.1 公示牌图幅尺寸

图幅尺寸为A0,或1:2000比例原图。

4.2.2 公示牌基本内容构成

控规公示牌由说明文字和图表两部分组成。

1)说明:

(1)说明项目编制的背景情况、区位和规划范围等。

(2)规划内容:一般包括功能定位、用地布局、建筑规模、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布局等内容。

2)图表:土地利用规划图及建设用地指标汇总表。

4.2.3 公示牌文字格式

4.2.3.1 公示牌标题

位于公示牌居中位置,字体为黑体、110号。

4.2.3.2 公示牌内容

标题和内容为黑体、60号。

4.2.4 其它要求

4.2.4.1文字内容要简洁、准确、完整,反映规划的主要思路和内容,少用描述性、解释性的内容。

4.2.4.2 图片要清晰、准确、完整,多采用反映规划内容的图纸,图片应须注明图名,图片格式、形式要统一。

4.2.4.3 文图对应,图文并茂。

4.2.4.4整套公示牌内容要有系统性、连贯性。


附录:城乡用地分类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

附录表5-1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它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H9(G1)

其他公园绿地

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无法保障的公园绿地

H9(G2)

其他防护绿地

配套有公共服务设施,且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无法保障的防护绿地

H9(G5)

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9(W)

边境口岸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边境口岸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9(A)

其他公益设施用地

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用地分散布局已有明确建设计划,且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无法保障的公益性项目用地

H9(A9)

其他宗教设施用地

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寺庙等宗教设施用地

H9(B)

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用地分散布局已有明确建设计划,且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无法保障的旅游接待、休闲游憩、养生养老等项目用地

H9(E)

其他水域用地

国土土地利用规划中被划分为建设用地的,同时无生态矛盾的水库水面

H9(O)

其他现状建设用地

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国土土地利用规划中被划分为建设用地,同时无生态矛盾的现状建设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它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附录表5-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它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它商务设施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也包括以技术研发、中试为主,兼具小规模的生产、技术服务、管理等功能的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X

弹性用地

需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定位和开发控制要求的城市建设用地

附录: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

(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三)商业商务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B1)、商务(B2)与其他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

6-1-1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主要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R)

允许兼容

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社会福利用地(A6)、零售商业用地(B11)、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绿地与广场用地(G)

禁止兼容

行政办公用地(A1)、文物古迹用地(A7)、批发市场用地(B12)、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6-1-2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主要用地性质

工业用地(M)

物流仓储用地(W)

允许兼容

物流仓储用地(W)、绿地与广场用地(G)

工业用地(M)、绿地与广场用地(G)

禁止兼容

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6-1-3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主要用地性质

行政办公用地(A1)

文化设施用地(A2)

教育科研用地(A3)(中小学用地A33除外)

除批发市场用地(B12)外的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用地(B31)、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批发市场用地(B12)

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外事用地(A8)、宗教设施用地(A9)、康体用地(B32)

文物古迹用地(A7)

允许兼容

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社会福利用地(A6)、绿地与广场用地(G)

行政办公用地(A1)、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社会福利用地(A6)、绿地与广场用地(G)

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社会福利用地(A6)、绿地与广场用地(G)

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居住用地(R)、绿地与广场用地(G)

零售商业用地(B11)、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商务用地(B2)、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绿地与广场用地(G)

绿地与广场用地(G)

禁止兼容

文物古迹用地(A7)、商业服务设施用地(B)、居住用地(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文物古迹用地(A7)、商业服务设施用地(B)、居住用地(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文物古迹用地(A7)、商业服务设施用地(B)、居住用地(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文物古迹用地(A7)、批发市场用地(B12)、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文物古迹用地(A7)、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居住用地(R)

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居住用地(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居住用地(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绿地与广场用地(G)

注:

1.未列入本表的兼容性质要求的,应当在土地供应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专题论证确定。

2.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用地为主要用地性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类用地为兼容用地性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用地性质各自对应的用地面积、用地边界、计容建筑面积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予以明确。

3.其他用地性质为主要用地性质,绿地、广场用地为兼容用地性质的,应当在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绿地、广场的用地面积、规划布局要求、是否纳入绿地率计算等内容。

4.建设用地内规划的配套设施、无法独立占地的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不受本表限制。

附录七:公共设施图例

附录八:各类设施和部分用地防护控制参照表

为规范、统一控规编制过程中各类设施和用地的防护距离控制要求,原则上按照附录表8-1执行,表中具体防护距离控制要求及表达方式仅供参考。其中,未实施建设的设施和用地,其防护控制要求和表达方式按附录表8-1执行;现状、准现状设施和用地尽量按此标准执行,若确实有困难,则按原控制要求执行;若现行控规的防护控制要求高于此标准,则按现行控规执行。

附录表8-1控规中各类设施和部分用地防护控制要求及示意图

设施类别

设施

名称

防护要求

控规表达方式

不单独设置防护绿带/

防护保护线

划定防护保护线

单独设置防护绿带

给水设施

水厂

设施用地外设置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给水泵站、调节水池(给水)

设施用地外设置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排水设施

污水处理厂

设施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之间

设施用地外设置300m的防护绿带,实际防护控制距离以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为准。

设施用地与其它城乡用地之间

设施用地外300m处划定防护保护线,实际防护控制距离以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为准。

雨、污泵站

设施用地外划定不小于20m的防护保护线,实际防护控制距离以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为准。

雨污干管

一级干管

管壁外侧各5m划定防护保护线。

二级干管

管壁外侧各3m划定防护保护线。

环卫设施

生活垃圾转运站

与站外相邻建筑间距自转运站用地边界起计算。

转运量<50t/d,用地面积<1000㎡

用地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8m。

转运量50~150t/d,用地面积1000~4000㎡

用地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0m。

转运量150~450t/d,用地面积4000~10000㎡

用地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5m。

转运量450~1000t/d,用地面积10000~15000㎡

用地与相邻建筑间距大于20m。

转运量1000~3000t/d,用地面积≤20000㎡

用地与相邻建筑间距大于30m。

生活垃圾填埋场

距居民点应大于500米,用地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地,实际防护控制距离以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为准。

生活垃圾焚烧厂

距居民点应大于500米,用地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实际防护控制距离以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为准。

生活垃圾堆肥场

电力设施

变电站

220kV及以下变电站用地周边原则不设置防护绿地,实际防护控制距离以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为准。

500kV变电站用地周边设置不小于30m的防护绿带。

架空电力走廊(含防护距离)

220kV及以上架空电力走廊内用地,原则上按防护绿地控制。

1000kV

走廊宽度不小于110m。

800kV

廊宽度不小于90m。

500kV

走廊宽度不小于70m。

220kV

走廊宽度不小于40m。

电力设施

架空电力走廊(含防护距离)

1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走廊内用地,可不按防护绿地控制,但应在分图图则中划定走廊边界。

110kV

走廊宽度不小于30m。

35kV

走廊宽度不小于30m。

市区平行敷设的规划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间最小水平距离(根据市电力公司建设管理经验)

线路电压

500kV

220kV

110(35)kV

500kV

45米

45米

45米

220kV

45米

30米

30米

110(35)kV

45米

30米

25米

燃气设施

燃气调压站、储配站

按规划全覆盖城镇燃气专业规划相关要求执行。

——

——

长输管线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控制不小于5m的防护绿带,并在中心线两侧各200m划定防护保护线。

次高压及以上等级燃气管道

按规划全覆盖城镇燃气专业规划相关要求执行。

——

——

加油加气站

设施用地面积应包含与民用一类保护物的防火间距;相邻地块内如拟建重要建(构)筑物,与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须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局部修订版)中相关条文规定。(附录图8-1)

铁路

高速铁路

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不小于50m。(附录图8-2)

干线铁路

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不小于30m。(附录图8-3)

支线及专用

铁路

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不小于15m。(附录图8-4)

高速公路

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m,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m,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m,该范围为防护绿带。(附录图8-5)

快速路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14年深化》所确立的绕城高速以内的“三环十二射”高速公路(不含绕城高速)按快速路管理。所有快速路两侧的建筑控制线或防护绿带宽度原则上按现行控规控制。其中,现状及已发件区域按现行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控制,同时划定不小于20m的建筑控制线,其余区域均按防护绿地控制,宽度不小于20m。(附录图8-6)

二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区及一类与二类工业混合区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原则不小于20m(含道路),实际防护控制距离以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为准。(附录图8-7)


附录九: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码系统

9.1 标准分区编码方式

本系统采用汉字、字母混合编码的方式对主城区的标准分区进行统一编号:

××区△△△▲。

其结构包括三部分,即:行政区名+地区名+标准分区号(可附注传统地名)。

9.1.1 △△△——地区名

地区名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组团和功能区名称相一致。主城包含二十一个组团和八个独立功能点,分别是:渝中组团、大杨石组团、沙坪坝组团、大渡口组团、观音桥组团、人和组团、悦来组团、空港组团、蔡家组团、水土组团、礼嘉组团、唐家沱组团、鱼嘴组团、龙兴组团、南坪组团、李家沱组团、西永组团、北碚组团、西彭组团、茶园组团、界石组团;歌乐山-中梁山独立功能点、五宝独立功能点、黄桷垭-南山独立功能点、南泉独立功能点、走马独立功能点、一品独立功能点、南彭独立功能点、惠民独立功能点。

9.1.2 ▲——标准分区编号

按照重庆市主城区标准分区编码系统,标准分区编号代表该标准分区在区内的位置。按从左到右,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号,编号用26个英文字母表示。标准分区编码和范围原则上不能改变,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微调。

为方便市民的查询,可在标准分区编号后附注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传统地名。

9.2 地块编码方式

本系统采用字母与数字混合编码的方式对规划范围内的地块进行统一编号,其结构包括四部分,即:标准分区号+街坊编号+地块编号/版本号。

▲◆◆—×/××。

1) ▲——标准分区编号

2)◆◆——街坊编号

街坊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保证编号的唯一性,在某一标准分区内的街坊编号总数不变,如果某一街坊被修改成为两个以上的街坊,仍然采用原来的街坊编号,而在地块编号中增加编号;如果原来的两个街坊被合并成一个街坊,则保留其中一个街坊的编号,另外一个街坊的编号空缺。

3) —×——地块编号

在街坊内根据用地性质,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的顺序,对各地块进行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4) /××——版本号

版本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果某一标准分区内的某一街坊或地块技术指标被修改,造成版本号升级,则版本号相应更新。

附录十:主城区规划人口容量估算参考

按照住宅建筑规模推算规划人口容量,核算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模。原则上容积率1.5及以下按照平均每户180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容积率1.5-2.5,按照平均每户120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45平方米计算。容积率2.5-3.5,按照平均每户90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计算。容积率3.5以上,按照平均每户80平方米,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公租房人口据实计算。

附录十一:主城区绿地分类规范表达

根据建设用地指标类型将其分为以下几类进行表达:一是在公园绿地中,G1表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覆盖的公园绿地,H9(G1)表示其它建设用地指标覆盖的公园绿地;二是在防护绿地中,G2表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覆盖的防护绿地,H9(G2)表示其它建设用地指标覆盖的防护绿地;三是高速公路(《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所确立的绕城高速以内的“三环十二射”高速公路,含绕城高速)防护绿地均用H2(G2)表示;四是广场用地G3与现行控规保持一致;五是其余绿地纳为非建设用地(E)。


附录十:主城区专业专项规划项目表

序号

专业专项规划项目名称

1

主城区山水绿系规划

2

主城区重大功能设施用地预研预控规划

3

主城区危化品布局规划

4

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

5

主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6

主城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7

主城区邮政快递设施布局规划

8

江北机场空间管控规划

9

主城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

10

主城区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

11

主城区体育设施布局规划

12

主城区社会福利和殡葬设施布局规划

13

主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深化

14

主城区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

15

主城区街道和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布点规划

16

重庆市城乡消防规划

17

重庆市主城区邮政设施专项规划

18

主城区穿山隧道预控专项规划及连接道路专项规划

19

主城区综合交通规划深化

20

主城区道路红线规划

21

主城区中远期轨道线路预可研方案

22

主城区公共交通首末站设施布点规划

23

主城区停车专业规划

24

主城区给水设施及廊道布局规划

25

主城区水资源管控及水利设施布局规划

26

主城区防洪规划深化

27

主城区通信设施及廊道规划

28

主城区环卫设施布点规划

29

主城区排水(污水、雨水)设施及管网规划

30

主城区输变电设施和变配电设施规划

31

主城区城镇天然气设施及管网规划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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