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府〔2021〕2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已统征地、预征地、围垦地、华侨农场及国有农场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五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公证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被征收(征用)土地上再进行新增种植、养殖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条 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
(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建筑物,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征收补偿项目;
(二)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
第八条 设立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公司入库作为备选评估机构。
征收(征用)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或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从评估机构库中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管理(评估具体流程见附件二)。
第九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基准日为土地征收预公告日。
第十条 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的两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按相应的种植比例进行计补,其他品种不再分类计补。
(一)青苗种植密度
成片种植的果树或绿化乔木类、棕榈科类树木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未达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折算予以补偿。
(二)青苗清点方法
成片合理种植的果树、绿化乔木类树木、棕榈科类树木应由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以现场抽样方式选取最高补偿棵数的10%(双方各选取5%,双方至少各选取5棵)进行测量。果树补偿以平均冠幅作为补偿依据,乔木类树木以平均胸径或平均树高作为补偿依据,棕榈科类树木以平均地径作为补偿依据,葡萄以平均藤径作为补偿依据,火龙果树以平均树龄作为补偿依据。
(三)青苗特殊说明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
第十一条 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建筑物,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可就近调整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安置住房,并按本办法及附件中所列的标准进行补偿。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按上述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确定补偿。
第十三条 对按期签约、搬迁(清场)的被征收人,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区自行制定并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原《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或已按规定发布的用地(清场)公告中明确的补偿方案,仍按原方案执行。
本办法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附件1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
征收类别 | 征收细则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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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稻田 | 稻田 | 每亩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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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甘蔗田 | 糖蔗 | 每亩 | 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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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黑蔗 | 每亩 | 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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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黄皮(白)蔗 | 每亩 | 7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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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蔬菜田 | 已覆盖种植的 | 每亩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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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垦但未投种的 | 每亩 | 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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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荷花塘、莲藕塘 | 水塘开发费 | 每亩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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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每亩 | 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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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竹林、 食用竹笋 | 成片竹林 | 每亩 | 6000 | 被征收地单位的同一地块,以每亩栽种30堆为基数,小于或等于亩栽种基数的按零星竹林、食用竹笋计补,大于亩栽种基数,按成片竹林、食用竹笋地计补。 | |
零星竹子以20-40根为一堆 | 每堆 | 60 | |||
成片食用竹笋 | 每亩 | 9000 | |||
零星食用竹笋以20-40根为一堆 | 每堆 | 90 | |||
征收山林地绿植 六、征收山林地绿植 | 宜林地绿植 | 每亩 | 1400 |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疏林地绿植(0.1≤郁闭度<0.2) | 每亩 | 2100 |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郁闭度≥0.2的新造林地绿植(造林三年内、树木平均胸径<5厘米) | 每亩 | 3000 |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郁闭度≥0.2的林地绿植(5厘米≤树木平均胸径<15厘米) | 每亩 | 3800 |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郁闭度≥0.2的林地绿植(树木平均胸径≥15厘米) | 每亩 | 5600 |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灌木林地绿植(棘林地) | 每亩 | 1800 | 山林地青苗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 |||||
七、征收果树 七、征收果树
七、征收果树 七、征收果树 七、征收果树 七、征收果树 征收果树 七、征收果树 | 荔枝树、龙眼树 荔枝树、龙眼树 |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 每亩 | 6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元。 |
0.5米≤平均冠幅≤1米 | 每亩 | 7200-12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在0.5米的基础上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7200元的基础上增加112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72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12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90-16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9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4元。 | ||
1米<平均冠幅≤1.5米 | 每亩 | 16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80元。 | ||
1.5米<平均冠幅≤2米 | 每亩 | 20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00元。 | ||
2米<平均冠幅≤2.5米 | 每亩 | 216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80元。 | ||
2.5米<平均冠幅≤3米 | 每亩 | 23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75元。 | ||
3米<平均冠幅≤3.5米 | 每亩 | 24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00元。 | ||
3.5米<平均冠幅≤4米 | 每亩 | 26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70元。 | ||
4米<平均冠幅≤4.5米 | 每亩 | 28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000元。 | ||
4.5米<平均冠幅≤5米 | 每亩 | 30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200元。 | ||
5米<平均冠幅≤5.5米 | 每亩 | 31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500元。 | ||
5.5米<平均冠幅≤6米 | 每亩 | 33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835元。 | ||
6米<平均冠幅≤6.5米 | 每亩 | 34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300元。 | ||
6.5米<平均冠幅≤7米 | 每亩 | 36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3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770元。 | ||
7米<平均冠幅≤7.5米 | 每亩 | 37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2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100元。 | ||
平均冠幅>7.5米 | 每亩 | 396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2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300元。 | ||
莲雾、青枣 莲雾、青枣 |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 每亩 | 6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元。 | |
0.5米≤平均冠幅≤1米 | 每亩 | 7200-12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在0.5米的基础上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7200元的基础上增加112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72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12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90-16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9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4元。 | ||
1米<平均冠幅≤1.5米 | 每亩 | 156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60元。 | ||
1.5米<平均冠幅≤2米 | 每亩 | 18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60元。 | ||
2米<平均冠幅≤2.5米 | 每亩 | 19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25元。 | ||
2.5米<平均冠幅≤3米 | 每亩 | 20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00元。 | ||
3米<平均冠幅≤3.5米 | 每亩 | 21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15元。 | ||
3.5米<平均冠幅≤4米 | 每亩 | 23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70元。 | ||
4米<平均冠幅≤4.5米 | 每亩 | 24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75元。 | ||
4.5米<平均冠幅≤5米 | 每亩 | 26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040元。 | ||
5米<平均冠幅≤5.5米 | 每亩 | 27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310元。 | ||
5.5米<平均冠幅≤6米 | 每亩 | 29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610元。 | ||
平均冠幅>6米 | 每亩 | 30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00元。 | ||
榄树、芒果、黄皮、人心果、番荔枝、柿子、栗子 榄树、芒果、黄皮、人心果、番荔枝、柿子、栗子 |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 每亩 | 4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元。 | |
0.5米≤平均冠幅≤1米 | 每亩 | 6000-10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在0.5米的基础上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6000元的基础上增加80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60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10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5-125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75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0元。 | ||
1米<平均冠幅≤1.5米 | 每亩 | 12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15元。 | ||
1.5米<平均冠幅≤2米 | 每亩 | 14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80元。 | ||
2米<平均冠幅≤2.5米 | 每亩 | 16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55元。 | ||
2.5米<平均冠幅≤3米 | 每亩 | 176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40元。 | ||
3米<平均冠幅≤3.5米 | 每亩 | 18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15元。 | ||
3.5米<平均冠幅≤4米 | 每亩 | 19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50元。 | ||
4米<平均冠幅≤4.5米 | 每亩 | 21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50元。 | ||
4.5米<平均冠幅≤5米 | 每亩 | 22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900元。 | ||
5米<平均冠幅≤5.5米 | 每亩 | 24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145元。 | ||
5.5米<平均冠幅≤6米 | 每亩 | 25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420元。 | ||
平均冠幅>6米 | 每亩 | 27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800元。 | ||
柑、桔、橙、柠檬、柚 柑、桔、橙、柠檬、柚 |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 每亩 | 4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元。 | |
0.5米≤平均冠幅≤1米 | 每亩 | 5600-96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在0.5米的基础上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5600元的基础上增加80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56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96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0-12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7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0元。 | ||
1米<平均冠幅≤1.5米 | 每亩 | 10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80元。 | ||
1.5米<平均冠幅≤2米 | 每亩 | 13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60元。 | ||
2米<平均冠幅≤2.5米 | 每亩 | 15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35元。 | ||
2.5米<平均冠幅≤3米 | 每亩 | 16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15元。 | ||
3米<平均冠幅≤3.5米 | 每亩 | 18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15元。 | ||
3.5米<平均冠幅≤4米 | 每亩 | 19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50元。 | ||
4米<平均冠幅≤4.5米 | 每亩 | 21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50元。 | ||
平均冠幅>4.5米 | 每亩 | 22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900元。 | ||
火龙果树 | 树龄在一年以下的 | 每亩 | 8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5元。 | |
树龄一年以上(含一年)两年以下的 | 每亩 | 12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5元。 | ||
树龄两年以上(含两年),成片未挂果的 | 每亩 | 144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90元。 | ||
树龄两年以上(含两年),成片已挂果的 | 每亩 | 176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10元。 | ||
佛手、鸡蛋果(西番连)、桑、杨桃、菠萝蜜(俗称:树菠萝)、三华李、枇杷、桃 |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 每亩 | 44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2元。 | |
0.5米≤平均冠幅≤1米 | 每亩 | 5600-92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在0.5米的基础上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5600元的基础上增加72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56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92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0-115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7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9元。 | ||
1米<平均冠幅≤1.5米 | 每亩 | 10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80元。 | ||
1.5米<平均冠幅≤2米 | 每亩 | 12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40元。 | ||
2米<平均冠幅≤2.5米 | 每亩 | 13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90元。 | ||
2.5米<平均冠幅≤3米 | 每亩 | 14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50元。 | ||
3米<平均冠幅≤3.5米 | 每亩 | 15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30元。 | ||
3.5米<平均冠幅≤4米 | 每亩 | 16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35元。 | ||
4米<平均冠幅≤4.5米 | 每亩 | 17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10元。 | ||
4.5米<平均冠幅≤5米 | 每亩 | 18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20元。 | ||
5米<平均冠幅≤5.5米 | 每亩 | 19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905元。 | ||
平均冠幅>5.5米 | 每亩 | 20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110元。 | ||
菠萝、草莓、万京子、西瓜、香瓜 | | 每亩 | 5500 | 零星挂果菠萝每棵补偿4元,零星未挂果菠萝每棵补偿3元,零星草莓每棵补偿2元。 | |
葡萄 | 藤径≤1厘米 | 每亩 | 5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 |
1厘米<藤径≤2厘米 | 每亩 | 66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3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 ||
2厘米<藤径≤3厘米 | 每亩 | 8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4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 ||
3厘米<藤径≤4厘米 | 每亩 | 10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4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 ||
藤径4厘米以上的,藤径每增加1厘米,每亩补偿价在10800元基础上增加2000元,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藤径每增加1厘米,每棵补偿价在54元基础上增加10元,离地面0.5米处测量葡萄藤直径。 | |||||
番木瓜树 | 成片未挂果的 | 每亩 | 4000 | 每亩最多补偿100棵 | |
成片已挂果的 | 每亩 | 5800 | 每亩最多补偿100棵 | ||
零星未挂果的 | 每棵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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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已挂果的 | 每棵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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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类 | 成片种植半年以内的 | 每亩 | 5500 |
| |
成片种植半年以上已挂果的 | 每亩 | 7000 |
| ||
零星蕉树种植半年以内的 | 每堆 | 40 | 以3-5株为一堆 | ||
零星蕉树种植半年以上已挂果的 | 每堆 | 75 | |||
单株已挂果的每株补偿35元,未挂果的每株补偿10元。 | |||||
番石榴 | 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 | 每亩 | 48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4元。 | |
0.5米≤平均冠幅≤1米 | 每亩 | 6000-10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平均冠幅在0.5米的基础上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6000元的基础上增加80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60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10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0-10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6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8元。 | ||
1米<平均冠幅≤1.5米 | 每亩 | 12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50元。 | ||
1.5米<平均冠幅≤2米 | 每亩 | 14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7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0元。 | ||
2米<平均冠幅≤2.5米 | 每亩 | 15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60元。 | ||
2.5米<平均冠幅≤3米 | 每亩 | 17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40元。 | ||
3米<平均冠幅≤3.5米 | 每亩 | 185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65元。 | ||
平均冠幅>3.5米 | 每亩 | 20000 | 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75元。 | ||
被征收的果树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未达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折算予以补偿。成片合理种植的果树,由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以现场抽样方式选取最高补偿棵数10%(双方各选取5%,双方至少各选取5棵)进行测量;零星果树按单棵冠幅、藤径、树龄作为补偿依据。 | |||||
八、征收地栽花卉、成片地栽苗木、盆栽花木 | 成片地栽花卉 | 每亩 | 95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灌木、草本植物、藤类植物 | 每亩 | 9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观赏竹类(如紫竹、罗汉竹、佛肚竹等) | 每亩 | 11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绿化乔木类(如秋枫、榕树、桂花树等) | 平均胸径<3厘米 | 每亩 | 6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600棵。 | |
3厘米≤平均胸径<6厘米 | 每亩 | 8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300棵。 | ||
6厘米≤平均胸径<10厘米 | 每亩 | 164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240棵。 | ||
10厘米≤平均胸径<15厘米 | 每亩 | 226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150棵。 | ||
15厘米≤平均胸径<20厘米 | 每亩 | 248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100棵。 | ||
20厘米≤平均胸径<25厘米 | 每亩 | 27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70棵。 | ||
25厘米≤平均胸径<30厘米 | 每亩 | 313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60棵。 | ||
30厘米≤平均胸径<40厘米 | 每亩 | 333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40棵。 | ||
平均胸径≥40厘米 | 每亩 | 366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30棵。 | ||
棕榈科类 | 平均地径<5厘米 | 每亩 | 6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400棵。 | |
5厘米≤平均地径<10厘米 | 每亩 | 9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300棵。 | ||
10厘米≤平均地径<20厘米 | 每亩 | 117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160棵。 | ||
20厘米≤平均地径<30厘米 | 每亩 | 174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160棵。 | ||
30厘米≤平均地径<40厘米 | 每亩 | 193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120棵。 | ||
40厘米≤平均地径<50厘米 | 每亩 | 219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100棵。 | ||
50厘米≤平均地径<60厘米 | 每亩 | 242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90棵。 | ||
60厘米≤平均地径<70厘米 | 每亩 | 294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80棵。 | ||
70厘米≤平均地径<80厘米 | 每亩 | 307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80棵。 | ||
平均地径≥80厘米 | 每亩 | 32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合理种植密度70棵。 | ||
八、征收地栽花卉、成片地栽苗木、盆栽花木 | 盆栽花木(零星) | 花盆口径(内径)10-20厘米(不含20厘米) | 每盆 | 5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花盆口径(内径)20-40厘米(不含40厘米) | 每盆 | 10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
花盆口径(内径)40-80厘米(不含80厘米) | 每盆 | 25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
花盆口径(内径)80厘米以上 | 每盆 | 45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
盆栽花木(批量) | 花盆口径(内径)<15厘米 | 每100盆 | 60 | 批量盆栽搬迁,按搬迁费用补偿。 | |
15厘米≤花盆口径(内径)<20厘米 | 每100盆 | 160 | 批量盆栽搬迁,按搬迁费用补偿。 | ||
20厘米≤花盆口径(内径)<30厘米 | 每100盆 | 280 | 批量盆栽搬迁,按搬迁费用补偿。 | ||
30厘米≤花盆口径(内径)<40厘米 | 每100盆 | 400 | 批量盆栽搬迁,按搬迁费用补偿。 | ||
40厘米≤花盆口径(内径)<50厘米 | 每100盆 | 640 | 批量盆栽搬迁,按搬迁费用补偿。 | ||
50厘米≤花盆口径(内径)<60厘米 | 每100盆 | 1520 | 批量盆栽搬迁,按搬迁费用补偿。 | ||
花盆口径(内径)>60厘米 | 每100盆 | 1760 | 批量盆栽搬迁,按搬迁费用补偿。 | ||
其他说明 | ①被征收的绿化乔木类和棕榈科类补偿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未达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折算予以补偿。 ②成片种植绿化乔木类树木应由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以现场抽样方式选取最高补偿棵数10%(双方各选取5%,双方至少各选取5棵)进行测量,乔木类树木以平均胸径或平均树高作为补偿依据。 ③成片种植棕榈科类树木应由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以现场抽样方式选取最高补偿棵数10%(双方各选取5%,双方至少各选取5棵)进行测量,棕榈科类树木以平均地径作为补偿依据。 ④盆栽花木100盆以内(含100盆)参照盆栽花木(零星)进行计补,超过100盆参照盆栽花木(批量)进行计补。 | ||||
九、征收零星树木 | 零星绿化乔木 | 高度1米以下(不含1米)或胸径<1厘米的幼苗 | 每棵 | 5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1厘米≤胸径<3厘米 | 每棵 | 1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3厘米≤胸径<6厘米 | 每棵 | 5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6厘米≤胸径<10厘米 | 每棵 | 12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10厘米≤胸径<15厘米 | 每棵 | 25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15厘米≤胸径<20厘米 | 每棵 | 45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20厘米≤胸径<25厘米 | 每棵 | 68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25厘米≤胸径<30厘米 | 每棵 | 82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30厘米≤胸径<40厘米 | 每棵 | 125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胸径≥40厘米 | 每棵 | 17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本条所称零星绿化乔木是指除黄花梨、沉香、罗汉松、柏树、发财树、桉树等以外的绿化乔木。 | |||||
零星棕榈科类 | 地径<5厘米 | 每棵 | 35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5厘米≤地径<10厘米 | 每棵 | 6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10厘米≤地径<20厘米 | 每棵 | 9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20厘米≤地径<30厘米 | 每棵 | 125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30厘米≤地径<40厘米 | 每棵 | 24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40厘米≤地径<50厘米 | 每棵 | 325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50厘米≤地径<60厘米 | 每棵 | 42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60厘米≤地径<70厘米 | 每棵 | 54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70厘米≤地径<80厘米 | 每棵 | 6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地径≥80厘米 | 每棵 | 72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本条所称零星棕榈科类是指除大王椰子树、散尾葵以外的棕榈科类。 | |||||
对于树木在15棵以下(以被征收户为单位),或呈带状分布的(比如沿厂房四周、住宅周边、道路两侧等)横向及纵向间距合理的绿化景观苗木等可认定为零星树木。 | |||||
十、征收其他树木 | 黄花梨、沉香 | 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幼苗 | 每亩 | 6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棵最多补偿6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0元。 |
高度0.5-1米(含1米)幼苗 | 每亩 | 75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25元。 | ||
高度1-2米(含2米)幼苗 | 每亩 | 12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50元。 | ||
3厘米≤胸径≤6厘米 | 每亩 | 14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70元。 | ||
6厘米<胸径≤10厘米 | 每亩 | 192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6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20元。 | ||
10厘米<胸径≤15厘米 | 每亩 | 28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280元。 | ||
15厘米<胸径≤20厘米 | 每亩 | 35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7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500元。 | ||
20厘米<胸径≤25厘米 | 每亩 | 45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750元。 | ||
胸径>25厘米 | 每亩 | 50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000元。 | ||
罗汉松、柏树 | 高度0.5米以下(含0.5米) | 每亩 | 3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5元。 | |
高度0.5-1米(含1米) | 每亩 | 66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22元。 | ||
高度1-1.5米(含1.5米) | 每亩 | 84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42元。 | ||
高度1.5-2米(含2米) | 每亩 | 12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80元。 | ||
高度2-2.5米(含2.5米) | 每亩 | 144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2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20元。 | ||
高度2.5米以上 | 每亩 | 18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80元。 | ||
十、征收其他树木 | 发财树 | 胸径≤5厘米 | 每亩 | 105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地栽发财树,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35元。 |
5厘米<胸径≤10厘米 | 每亩 | 156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地栽发财树,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65元。 | ||
胸径>10厘米 | 每亩 | 195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地栽发财树,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30元。 | ||
盆栽的发财树,根据盆口尺寸,按盆栽花木标准补偿。 | |||||
零星大王椰子树 | 地径≤5厘米 | 每棵 | 5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5厘米<地径≤10厘米 | 每棵 | 12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10厘米<地径≤15厘米 | 每棵 | 2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 | ||
地径>15厘米的,每棵迁移费用补偿按地径每增加1厘米,在200元的基础上加5元;成片补偿参照成片地栽苗木计补。 | |||||
散尾葵 | 树苗 | 每亩 | 6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0棵,零星树苗每棵补偿10元。 | |
冠幅<1米 | 每亩 | 13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45元。 | ||
1米≤冠幅≤1.5米 | 每亩 | 156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80元。 | ||
1.5米<冠幅≤2米 | 每亩 | 169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3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30元。 | ||
2米<冠幅≤2.5米 | 每亩 | 18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180元。 | ||
2.5米<冠幅≤3米 | 每亩 | 189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7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270元。 | ||
桉树 | 种植期一年以内的幼苗 | 每亩 | 18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0棵,零星树苗每棵补偿6元。 | |
3厘米≤平均胸径≤5厘米 | 每亩 | 26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26元。 | ||
5厘米<平均胸径≤15厘米 | 每亩 | 36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36元。 | ||
平均胸径>15厘米 | 每亩 | 5000 | 按迁移费用补偿,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0棵,零星树木每棵补偿50元。 | ||
十、征收其他树木 | 杂树 | 胸径<4厘米 | 每棵 | 7 |
|
4厘米≤胸径≤6厘米 | 每棵 | 10 |
| ||
6厘米<胸径≤8厘米 | 每棵 | 15 |
| ||
8厘米<胸径≤10厘米 | 每棵 | 30 |
| ||
10厘米<胸径≤20厘米 | 每棵 | 80 |
| ||
20厘米<胸径≤30厘米 | 每棵 | 120 |
| ||
30厘米<胸径≤40厘米 | 每棵 | 140 |
| ||
40厘米<胸径≤50厘米 | 每棵 | 160 |
| ||
50厘米<胸径≤60厘米 | 每棵 | 180 |
| ||
60厘米<胸径≤70厘米 | 每棵 | 240 |
| ||
70厘米<胸径≤80厘米 | 每棵 | 350 |
| ||
胸径>80厘米 | 每棵 | 500 |
| ||
古树 名木 | 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报征收部门后,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 ||||
十一、征收鱼塘 | 鱼塘开发费用 | 每亩 | 3500 |
| |
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搬迁费用) | 每亩 | 9000 | 四大家鱼及一般淡水鱼类指:草鱼(鲩鱼)、鲢鱼(扁鱼)、鳙鱼(大头鱼)、鲮鱼、鲤鱼、各种罗非鱼、埃及塘虱、泰国塘虱、南方大口鲶、淡水白鲳等品种,以上述鱼类为主养及混养部分优质品种、蚌类及观赏鱼的按此标准补偿。 | ||
虾、蟹、优质品种鱼类及海鲜类(搬迁费用) | 每亩 | 13000 | 优质品种鱼类指:龙虱、鲷科类、笋壳类、中华胭脂鱼、金钱鱼(金鼓)、鳗鱼、河豚(鸡抱、芭鱼)、鲟鱼类、红鼓(美国红鱼)、鲈鱼类、广东鲂(边鱼、大眼鸡)、长吻鲍、瓜仔斑(黑瓜仔)、桂花鱼(鳜鱼)、黄鳍鲷(黄脚立)、禾顺、黄颡鱼(黄骨鱼)、乌头鲻、黄鲻、叉尾鮰、本地塘虱、生鱼、武昌鱼(团头鲂)、仙骨大头、缩骨大头、鲫鱼类(不含各种罗非鱼)、巴西鲷、蓝鳃太阳鱼、山斑鱼(月鳢)、蛙类等。 | ||
十一、征收鱼塘 | 特殊说明: ①搬迁补偿费用包括:新塘预处理费用、鱼塘捕捞费用、过塘运输费用、可能存在的死亡损失费用、鱼塘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如给排水设施、塘内设备电线费用、增氧机搬迁费用、发电机搬迁费用等)、塘基配套工具房、石粉路及人工费用等,不包括鱼塘开发费、塘基上青苗补偿费用。 ②搬迁补偿费用是按鱼塘水域面积进行计补,鱼塘水域面积按鱼塘合理水面高度进行测量,鱼塘合理水面高度为塘基到水面垂直高度约30cm。 ③鱼塘的合理养殖,养殖的主要品种应占养殖总量不低于70%。 ④娃娃鱼、鳄鱼、龟类等为较特殊养殖品种,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 ||||
十二、征收禽畜养殖场 | 种猪、繁殖母猪 | 每头 | 450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
肉猪体重25千克以上(含25千克) | 每头 | 120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
猪苗体重25千克以下(不含25千克) | 每头 | 50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
鸡、鸭、鹅体重0.5市斤以下(不含0.5市斤) | 每只 | 1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
鸡、鸭、鹅体重0.5-1.5市斤(不含1.5市斤) | 每只 | 2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
鸡、鸭、鹅体重1.5市斤以上(含1.5市斤) | 每只 | 5 | 按搬迁费用补偿 | ||
养殖单位牲畜数量小于5头(不含5头)、禽鸟数量小于150只(不含150只)的,原则上不予搬迁补偿。 | |||||
十三、征收滩涂 | 用于防风、防潮护堤而种植树木的滩涂 | 每亩 | 2500 | 补偿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
已成围但未整治的滩涂 | 每亩 | 2400 | 按原围垦计划范围的面积 | ||
成围且有土堤分割的已整治的滩涂 | 每亩 | 3100 | 按成围面积 | ||
正在围垦的滩涂按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凡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围垦、种养的滩涂不予补偿,围垦工程款属国家投资的不予补偿。 | |||||
十四、征收蚝田 | 投入角石放养的蚝田 | 每亩 | 4000 |
| |
设置1.5米以下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的蚝田 | 每亩 | 5500 | 包含养殖所需桩柱 | ||
设置1.5米或以上有效养殖高度的水泥桩柱的蚝田 | 每亩 | 6400 | 包含养殖所需桩柱 | ||
高密度木(竹)桩柱吊养的蚝田 | 每亩 | 7500 | 包含养殖所需桩柱 | ||
高密度水泥桩柱吊养的蚝田 | 每亩 | 9900 | 包含养殖所需桩柱 | ||
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按配套设施投资成本给予补偿。 | |||||
十五、迁坟 | 按民政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予以计补,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迁移统一处理。 | ||||
十六、征收水利设施 | 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钢筋混凝土结构 | 每立方米 | 900 | 按实体体积计算 | |
用于种养灌溉的配套设施,砖石结构 | 每立方米 | 650 | 按实体体积计算 | ||
水井 | 手摇简易水井 | 每口 | 1100 | ||
砖石井壁结构 | 每立方米 | 460 | 按容量计算 | ||
砼管井壁结构 | 每立方米 | 550 | 按容量计算 | ||
属国家投资和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 | |||||
十七、征收集体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房屋 | 钢混结构房屋 | 外墙全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310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305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钢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300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铝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295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钢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290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砖混结构房屋 | 外墙全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270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265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钢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260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十七、征收集体用地地上有合法产权房屋 | 砖混结构房屋 |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铝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255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钢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250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砖木结构房屋 | 外墙全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160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铝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155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外墙正面贴瓷砖、装钢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150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铝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145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外墙刷涂料或水泥砂浆抹面、装钢窗、安防盗网 | 每平方米 | 1400 | 室内装修装饰部分:贴地板砖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补偿;天花吊顶部分每平方米按70元补偿。 | ||
十八、征收临时建筑物 | 砖混结构房屋 | 水泥顶 | 每平方米 | 1100 | |
瓦顶 | 每平方米 | 970 | |||
铁皮顶 | 每平方米 | 730 | |||
石棉瓦(树皮)顶 | 每平方米 | 620 | |||
其它结构房屋 | 树皮结构 | 每平方米 | 220 | ||
铁皮结构 | 每平方米 | 260 | |||
石棉瓦结构 | 每平方米 | 130 | |||
十八、征收临时建筑物 | 活动板房 | 活动板房 | 每平方米 | 450 | |
其它临时构筑物 | 猪栏、猪舍 | 每平方米 | 330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简易树皮、铁皮、石棉瓦、木板等棚 | 每平方米 | 60 | 按投影面积计算 | ||
竹木薄膜顶越冬棚 | 每平方米 | 6 | 按投影面积计算 | ||
竹木遮光膜棚 | 每平方米 | 5 | 按投影面积计算 | ||
十九、征收其它附着物 | 混凝土地面(地面硬化) | 混凝土地面,厚度10厘米 | 每平方米 | 90 | 混凝土地面,厚度在10厘米的基础上每增减1厘米,每平方米补偿额增减7元。 |
化粪池、储水池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每立方米 | 900 | 按实体体积计算 | |
砖石结构 | 每立方米 | 650 | |||
围墙 | 泥土结构 | 每平方米 | 30 | ||
砖砌体结构,清水墙,墙身厚度24厘米 | 每平方米 | 130 | |||
砖砌体结构,清水墙,墙身厚度18厘米 | 每平方米 | 100 | |||
砖砌体结构,清水墙,墙身厚度12厘米 | 每平方米 | 70 | |||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墙身厚度24厘米 | 每平方米 | 180 | |||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墙身厚度18厘米 | 每平方米 | 150 | |||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水泥砂浆抹灰,墙身厚度12厘米 | 每平方米 | 120 | |||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贴瓷砖(双面),墙身厚度24厘米 | 每平方米 | 290 | 如单面贴瓷砖,每平方米补偿下调80元。 | ||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贴瓷砖(双面),墙身厚度18厘米 | 每平方米 | 260 | 如单面贴瓷砖,每平方米补偿下调80元。 | ||
十九、征收其它附着物 | 围墙 | 砖砌体结构,外表面贴瓷砖(双面),墙身厚度12厘米 | 每平方米 | 230 | 如单面贴瓷砖,每平方米补偿下调80元。 |
石砌体结构围墙 | 每立方米 | 430 | |||
铁艺围墙 | 每平方米 | 260 | |||
挡土墙 | 干砌毛石结构 | 每立方米 | 270 | ||
浆砌毛石结构 | 每立方米 | 450 | |||
土灶 | 土灶(单眼灶) | 每眼 | 390 | 每增加一眼加250元 | |
围栏 | 铁丝网围栏 | 每平方米 | 20 | 不含围网固定桩及基础等 | |
铁丝网围栏 | 每平方米 | 40 | 含围网固定桩及基础等 | ||
竹片围栏 | 每平方米 | 15 | |||
纱网围栏 | 每平方米 | 5 | |||
混凝土电线杆 | 高5m | 每根 | 600 | ||
高7m | 每根 | 840 | |||
高10m | 每根 | 1200 | |||
高12m | 每根 | 1560 | |||
二十、相关概念释义或说明 | 建筑物、工程等测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等测量标准执行。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例,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物。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凡檐口高度未达到1.7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70%计补;檐口高度达到1.7米(含1.7米),未达到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90%计补;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 |||||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 |||||
树木胸径:又称干径,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 |||||
冠幅:是指树(苗)木的南北及东西方向宽度的平均值。 | |||||
平均冠幅:在对成片合理密植果园补偿时,应由征收实施部门和被征收人以现场抽样方式选取最高补偿棵数10%(双方各选取5%,双方至少各选取5棵)进行测量,取其平均值作为征收补偿的尺度依据。 | |||||
二十、相关概念释义或说明 | 地径:是指树(苗)木距地面20厘米处直径。 | ||||
藤径:是指葡萄藤离地面0.5米处的直径。 | |||||
郁闭度:是指山林土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是以林地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实际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郁闭度为1。 | |||||
宜林地:凡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以及林木生长的一切荒山荒地,统称宜林地。 | |||||
疏林地:是指树木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 |||||
杂树:是指除绿化景观苗木、果树、经济林以外的树木。 | |||||
各种鱼类补偿费用(搬迁补偿费用):新塘预处理费用、鱼塘捕捞费用、过塘运输费用、可能存在的死亡损失费用、鱼塘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如给排水设施、塘内设备电线费用、增氧机搬迁费用、发电机搬迁费用等)、塘基配套工具房、石粉路及人工费用等,不包括鱼塘开发费、塘基上青苗补偿费用。 | |||||
鱼塘水域面积:是按鱼塘合理水面高度进行测量得出的水域面积,鱼塘合理水面高度为塘基到水面垂直距离约30cm。 | |||||
已挂果:是指果树生长程度已达到可挂果条件。 |
附件2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个案评估管理,确保征收补偿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活动中,个案评估工作及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 采取个案评估确定征收(征用)补偿的范围包括:
(一)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建筑物,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征收补偿项目;
(二)本办法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对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价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条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组建工作。
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8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组建评估机构库,以三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库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七条 评估费用可按评估机构库约定价格标准执行,在征地专项补偿款中列支,评估费用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项目征地补偿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个案评估的项目,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以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的,评估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应提前3日公开发布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
(二)举行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的组织工作由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负责,选取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会议按如下程序组织:
1.介绍情况:介绍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抽签或摇号形式。
2.抽签或摇号:由参选的评估机构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或摇号。
3.宣布结果:工作人员对现场抽出或摇出的号码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结果,现场参与人员在签字表上确认。
(三)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选定后,项目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条 选定的评估机构接受征收补偿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征收补偿评估业务,否则按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一条 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格基准日为土地征收预公告日。
第十二条 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评估中,评估机构或者估价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征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十三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承担同一征收评估项目的,各评估机构应当就评估对象、价值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协商,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于承接的征收补偿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征收补偿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避免影响项目征收补偿工作推进。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部门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将其列入信用档案并在三年内禁止其参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项目评估:
(一)未依照约定及时出具评估报告次数累计达两次的;
(二)评估报告经技术评审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三)接受评估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进行项目评估的;
(四)连续二次不参加抽签的;
(五)擅自转让征收补偿评估业务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流程自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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