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岗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龙岗区人才住房分配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龙住建〔2015〕165号
各有关单位:
《龙岗区人才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龙岗区人才住房分配操作规程》业经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人才安居工作组审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发挥人才住房在配合产业转型升级、招商引资、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区政府投资或筹集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对符合规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和社工组织)和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人才安居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住房采取向申请单位配租(售)人才住房,由申请单位提供给本单位(含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使用的方式实现人才安居。申请单位承租(买受)人才住房后在合同期内拥有人才住房使用权,不得向单位员工转让,不得提供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局)是人才住房配租(售)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下设的人才安居工作组负责审议人才住房配租(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具体工作由区住房建设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职责为:
(一)区住房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的供应计划和配租(售)方案编制、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和监管等工作;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申请单位资格审核等工作;
(三)区监察局负责对人才住房配租(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建立人才住房分级审批制度,纳入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或上级下达年度计划任务配租的人才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年度配售及年度计划外配租的人才住房由区人才安居工作组负责审批。人才住房原则上每年度开展2批次集中分配工作。
第六条 经区人才安居工作组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和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及教育、卫生系统等重点企事业单位实施定向配租(售)人才住房,年度计划外配租(售)的人才住房,开展专项分配工作。
第七条 区住房建设局每年在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可供配租(售)人才住房的房源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第八条 人才住房配租期限为3年,期满后使用单位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满后,综合考虑房源及承租单位需求情况,再次申请续租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配售期限一般为60年,具体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际剩余使用年限为准。
第九条 人才住房配租(售)基准价格由专业评估机构按相
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人才安居工作组备案。
第十条 龙岗辖区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人才住房。
(一)企业申请人才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龙岗,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龙岗,不改变在龙岗的纳税义务;
人才规模(含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高技能人才以及经市、区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人才)达10人。
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和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不受上述(二)、(三)款规定限制。
(二)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和社工组织不受税收贡献限制,其人才规模需达10人。
(三)向教育、卫生系统等重点事业单位开展人才住房专项分配工作,其人才规模需达10人。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配租以“一户一套”为原则。
单身家庭一般配租单身公寓房源。
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三级及以上人员的家庭可配租一房或二房房源。
硕士及以上学历、拥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及专项职业能力一级人员的家庭可配租三房及以上房源。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入住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未正在承租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人及配偶未正在领取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
(三)与申请单位已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人才住房配租(售)以单位进行申请。申请单位依据现有人才住房需求和当年计划引进人才情况申报承租(买受)住房套数,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区住房建设局。
第十四条 单位申请经区人才安居工作组或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区住房建设局开展具体分配工作。
第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房源供应及申请单位需求情况,制定配租(售)方案,原则上在申请单位所在区域安排承租(买受)人才住房。配租(售)方案相关信息由区住房建设局在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配租(售)住房。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住房建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经查异议不实的,予以配租(售)人才住房,经查异议属实的,,不予配租(售)人才住房。
第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配租(售)方案分配住房,选房后向申请单位开具《龙岗区配租(售)人才住房确认书》(下称《确认书》),申请单位凭《确认书》办理相关手续。
(一)自《确认书》开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购租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购租人才住房资格;
(二)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清款项,未按规定时间交清房款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购租人才住房资格;
(三)单位签署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租及自愿接受区住房建设局的入户核查、登记工作;
(四)承租单位安排本单位在职员工入住后,需在一个月内将入住人员信息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承租(买受)人才住房后,自区住房建设局交付人才住房六个月内需安排人员入住,并将入住人员名单报区住房建设局备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人员通过区住房建设局授权后,入户对入住人员信息进行登记或核查,并及时反馈区住房建设局。
区住房建设局不定期对入住人员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年末将核查情况及当年配租(售)人才住房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年末将所辖承租(买受)人才住房单位的当年运营情况通报区住房建设局。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承租(买受)人才住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区住房建设局退回住房:
(一)企业注册地迁出龙岗的;
(二)无正当理由人才住房连续空置达六个月的;
(三)违规向单位员工转让的;
(四)提供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情形。
第十九条 承租(买受)单位安排人员入住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变更入住人:
(一)入住人员购买商品房或拥有其它任何形式住房的;
(二)入住人员利用人才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入住人员擅自转租人才住房的;
(四)入住人员擅自改、扩建或改变人才住房用途、使用功能的。
入住人员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在一个月时间内变更入住人,未在规定时间变更入住人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收回住房,使用期间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人才住房配租(售)及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或违约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条中的高技能人才与第十一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及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人员是指取得高级技能(高级工)以上高级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指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双软企业、创客空间企业等;市、区年度重点引进企业以市、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区民政局负责认定社工组织人才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龙岗区人才住房租售管理细则》(深龙住建〔2014〕14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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