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招商文件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
2020年10月30日
目录
一、公告
1.公告通用条款
二、申请须知
1.申请须知通用条款
三、交易文件附件及模板
3-1.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见证服务委托书
3-2.交易发起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3.交易申请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4.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申请书
3-5.资格评审文件格式
3-6.廉洁承诺书
3-7.承诺书
3-8.控股股东承诺书
3-9.资格评审文件送达记录表
3-10.开标记录表
3-11.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表决结果公示
3-12.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表决大会结果公示函
3-13.成交确认书
3-14.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结果
3-15.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
3-16.项目合作改造通知书
3-17.项目合作协议
(第一部分)
一、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
(项目编号:G[年份]-编号)
(参考范本)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二)项目地址及范围: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东至瑞宝路大干围,南至珠江后航道,西至石岗路,北至工业大道南(含工业大道以北零星地块)。本项目实际改造范围约为101.38公顷。
(三)项目片区居民情况:居民3345户,户籍人口7270人。
(四)项目土地房屋现状:
总用地面积(万㎡) | 总用地面积101.38 |
房屋建筑面积(万㎡) | 改造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72.30 |
改造方式和模式 | 采取全面改造改造方式,合作改造改造模式;本项目用地手续完善后,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拆除重建实施改造。 |
(五)本项目的基础数据已经审核并公布,详见《石溪村基础数据调查成果》。
二、合作项目内容
(一)本项目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合作企业确定为竞得人,负责对交易发起人提供的城中村项目进行全面改造,按照政府批复的改造方案实施。
(二)本项目改造投资总金额约为176.99亿元(具体以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为准),竞得人须按照《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等规定,将该复建安置资金存于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交易发起人、竞得人及监控银行四方监管账户。融资地块协议出让具体价格标准及协议出让时点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准要求执行。竞得人负责所有改造成本及资金投入,并自行承担和享有项目改造、开发经营风险和收益,交易发起人不承担项目改造、开发经营风险。
(三)根据项目基础数据成果内容,竞得人应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报批等手续。
(四)竞得人应优先进行复建安置房建设,确保按时安排村民回迁;竞得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以及与交易发起人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妥善开展动迁并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易发起人及改造范围内村民按照《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享有拆迁安置、经济补偿等相关权益,不承担开发经营风险。
(五)协助竞得人办理集体用地转国有用地有关申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改造方案、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各种审批手续;协助竞得人依法取得融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负责动迁并协助项目公司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竞得人应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和承诺书,明确产业导入的内容与要求,保证项目建成后产业导入有实质性成效;竞得人需承建第97中学金碧花园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250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东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西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石溪劬劳小学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3000万元)公益建设项目;同意按照市、区下达的任务节点要求完成改造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12月31日前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具体节点任务要求如下: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工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环岛路位上房屋拆除,3个月内完成改造范围内环岛路建设;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及城市快捷路二期范围的房屋拆卸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签约,首期安置房开工建设;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
(七)实施改造时应当按照安置地块优先于融资地块的顺序优先安排,先建设复建安置区,后建设融资区。建设融资区时,应按照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区建筑面积和融资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先行完成复建安置区的建设。
(八)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分期开发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优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并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九)加快推进交通路网建设,在规划市政道路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房屋应先行拆除,并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尽快形成交通顺畅、快速高效的路网体系。
(十)竞得人应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在海珠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推进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一切责任均由项目公司和合作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承担共同责任。
(十一)竞得人未能按前述第(六)项约定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工作的,视为竞得人严重违约: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
2.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
3.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全部拆卸;
4.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
5.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
发生前述任一情形,交易发起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和竞得人本项目的合作,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发起人通知的时点退出本项目。竞得人对本项目已经投入的成本符合《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规定的,改造成本由本项目后接手的开发企业承担。不符合旧村改造成本测算的费用支出,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旧村改造强制退出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易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均可申请。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三)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
(四)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六)申请企业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七)企业诚信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等系统查询以及近3年在市场监管、税务、建设和规划国土、城管、教育、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等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规和不讲诚信的记录,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并出具相关承诺文件及信用信息查询截图。
(八)申请企业控股股东与申请企业对项目承担共同责任的,申请企业控股股东符合上述第(三)至(六)项关于资质、条 件及标准等要求,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的,视为申请企业符合相应要求;申请企业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投资的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多层股权控制的,每一层持股≥51%)的竣工面积、城市更新改造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九)申请企业不以联合体和自然人形式报名。
(十)其他要求:
1.表决结果确定后,交易发起人经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确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表决后,有权单方决定最终是否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如决定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则重新进行交易活动;如决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由交易发起人在表决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合作企业名单,并同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村务公开栏、项目所在地同步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2.公示期满,石溪经济联合社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合作企业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合作企业必须在取得《合作改造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石溪经济联合社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否则视为放弃资格。
3.申请企业的资格条 件解释权归本次项目发起人石溪经济联合社所有。
四、本项目通过资格评审方式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申请人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通过资格评审的候选合作企业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若无企业申请或申请企业均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本次交易活动即宣告终止,交易发起人将另行组织交易活动。
五、交易申请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须由交易申请人支付。交易保证金缴纳时间以实际到达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为准。(开户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详见网上交易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
六、交易申请人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及交易系统提示上传申请资料,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其下一环节参与资格。交易申请人须在公告规定截止前将资格评审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后当即开标。
七、时间安排
(一)公告时间: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17日(45日)
(二)网上申请时间: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17日17时
(三)缴交保证金时间: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17日17时
(四)现场递交资格评审文件及网上申请的纸质申请资料时间: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至9时30分止;资格评审文件递交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号开标室
(五)开标时间:2020年12月18日9时30分
八、本次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公告及交易文件,由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评审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后,并由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按相应程序进行表决、公示,择优确定合作企业。
九、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表决结果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发起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符合资格条 件的交易申请人应于网上申请截止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https://tkjy.gzggzy.cn/SignOnServlet)进行网上申请。交易申请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系统参加网上申请活动。《CA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 办理指引》、《广州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等相关资料交易申请人可以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的办事指引中下载并认真阅读。(适用于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交易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项目改造情况及所列条 件及全部交易文件内容,提交申请资料及资格评审文件视同对本次改造项目的情况和交易文件全部内容无异议并全面接受,违反有关条 款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项目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申请。
(四)本项目不组织(组织/不组织)现场踏勘。
(五)本项目不组织(组织/不组织)答疑会。
(六)本次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竞选及表决会议于2020年12月21日9时在广州市海珠区石溪冲边街一号之二石溪经济联合社办公大楼四楼村民议事厅举行。
(七)潜在交易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及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提出。
(八)竞得人须在本项目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至《成交确认书》发出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具体缴纳标准详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标准及相关指引的说明》,并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的办事指引专栏(www.gzggzy.cn/cms/wz/view/index/layout3/index.jsp?siteId=1&infoId=183057&channelId=89)下载获取。
(九)本次改造项目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可以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www.gzggzy.cn)城市更新专栏下载获取。
十一、联系方式
(一)交易发起人
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溪冲边街一号之二
联系人:罗小姐联系电话:13808828510
(二)交易机构
名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邮编:510630
对外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服务热线:
1.业务咨询:(020)28866000
2.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020)28866000
3.项目联系人:石小姐、车先生,联系电话:(020)28866412、28866180
(三)异议受理机构
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160号海珠区瑞宝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卢先生联系电话(020)84051248
(四)监督机构
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0)89885853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
2020年11月3日
(第二部分)
一、申请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
第二条 本次改造项目交易发起人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次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本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交易中心网站城市更新专栏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评审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资格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交易中心将按规定予以顺延。
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及合作方式
第四条 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二)项目地址及范围: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东至瑞宝路大干围,南至珠江后航道,西至石岗路,北至工业大道南(含工业大道以北零星地块)。本项目实际改造范围约为101.38公顷。
(三)项目片区居民情况:居民3345户,户籍人口7270人。
(四)项目土地房屋现状:
总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 总用地面积101.38 |
房屋建筑面积(万㎡) | 改造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72.30 |
改造方式和模式 | 采取全面改造改造方式,合作改造改造模式;本项目用地手续完善后,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拆除重建实施改造 |
(五)本项目的基础数据已经审核并公布,详见《石溪村基础数据调查成果》。
第五条 合作项目内容
(一)本项目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合作企业确定为竞得人,负责对交易发起人提供的城中村项目进行全面改造,按照政府批复的改造方案实施。
(二)本项目改造投资总金额约为176.99亿元(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为准),竞得人须按照《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等规定,将该复建安置资金存于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交易发起人、竞得人及监控银行四方监管账户。融资地块协议出让具体价格标准及协议出让时点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准要求执行。竞得人负责所有改造成本及资金投入,并自行承担和享有项目改造、开发经营风险和收益,交易发起人不承担项目改造、开发经营风险。
(三)根据项目基础数据成果内容,竞得人应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报批等手续。
(四)竞得人应优先进行复建安置房建设,确保按时安排村民回迁;竞得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以及与交易发起人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妥善开展动迁并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易发起人及改造范围内村民按照《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享有拆迁安置、经济补偿等相关权益,不承担开发经营风险。
(五)协助竞得人办理集体用地转国有用地有关申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改造方案、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各种审批手续;协助竞得人依法取得融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负责动迁并协助项目公司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竞得人应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和承诺书,明确产业导入的内容与要求,保证项目建成后产业导入有实质性成效;竞得人需承建第97中学金碧花园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250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东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西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石溪劬劳小学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3000万元)公益建设项目;同意按照市、区下达的任务节点要求完成改造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12月31日前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具体节点任务要求如下: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工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环岛路位上房屋拆除,3个月内完成改造范围内环岛路建设;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及城市快捷路二期范围的房屋拆卸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签约,首期安置房开工建设;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
(七)实施改造时应当按照安置地块优先于融资地块的顺序优先安排,先建设复建安置区,后建设融资区。建设融资区时,应按照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区建筑面积和融资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先行完成复建安置区的建设。
(八)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分期开发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优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并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九)加快推进交通路网建设,在规划市政道路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房屋应先行拆除,并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尽快形成交通顺畅、快速高效的路网体系。
(十)竞得人应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_30_日内,在海珠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推进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一切责任均由项目公司和合作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承担共同责任。
(十一)竞得人未能按前述第(六)项约定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工作的,视为竞得人严重违约: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
2.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
3.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全部拆卸;
4.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
5.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
发生前述任一情形,交易发起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和竞得人本项目的合作,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发起人通知的时点退出本项目。竞得人对本项目已经投入的成本符合《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规定的,改造成本由本项目后接手的开发企业承担。不符合旧村改造成本测算的费用支出,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旧村改造强制退出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申请人资格条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均可申请。
第七条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第八条 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
第九条 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 具备房地产开发经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企业诚信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等系统查询以及近3年在市场监管、税务、建设和规划国土、城管、教育、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等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规和不讲诚信的记录,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并出具相关承诺文件及信用信息查询截图。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控股股东与申请企业对项目承担共同责任的,申请企业控股股东符合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项关于资质、条件及标准等要求,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的,视为申请企业符合相应要求;申请企业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投资的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多层股权控制的,每一层持股≥51%)的竣工面积、城市更新改造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不以联合体和自然人形式报名。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1.表决结果确定后,交易发起人经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确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表决后,有权单方决定最终是否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如决定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则重新进行交易活动;如决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由交易发起人在表决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合作企业名单,并同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村务公开栏、项目所在地同步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2.公示期满,石溪经济联合社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合作企业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合作企业必须在取得《合作改造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石溪经济联合社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否则视为放弃资格。
3.申请企业的资格条 件解释权归本次项目发起人石溪经济联合社所有。
第四章 公开选择合作企业方式
第十六条 本项目通过资格评审方式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申请人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通过资格评审的候选合作企业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若无企业申请或申请企业均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本次交易活动即宣告终止,交易发起人将另行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交易申请人按交易文件要求及交易系统提示上传申请资料,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其下一环节参与资格。交易申请人须在公告规定截止前将资格评审文件送达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后当即开标。
第十八条 本项目由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评审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后,由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按相应程序进行表决、公示,择优确定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表决结果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发起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
第五章 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1.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2.网上申请;
3.确认申请资格;
4.现场递交资格评审文件及网上申请的纸质申请资料;
5.开标、唱标;
6.专家评审;
7.交易发起人表决、公示;
8.交易中心、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
9.交易发起人向竞得人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
第六章 现场踏勘及答疑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发起人不组织安排现场踏勘,在申请截止前任何时间交易申请人可对场地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交易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交易申请人应自行承担进行现场考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失或损害,及任何其他损害、费用、损失或债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发起人不组织答疑会,如有疑问可向交易发起人进行咨询。
第七章 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时间及方式
交易申请人可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通过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 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验原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
7.验资报告(验原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原件);
9.近5年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10.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11.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
12.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13.控股股东承诺书;
14.廉洁承诺书;
15.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资料,交易申请人须按规定加盖公章 后上传至交易系统,并在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当天一并提交上述申请纸质资料进行原件校核。
第八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本次改造项目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1亿元。交易申请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须由交易申请人支付。交易保证金缴纳时间以实际到达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为准。(开户单位:,开户行详见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
第二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划转及退还
竞得人将在《成交确认书》签订的日内,与交易发起人签署《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交易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竞得人账户,由竞得人在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缴纳到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监管账户。对于未竞得的交易申请人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将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利息按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利率计算。
第九章 资格评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评审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 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验原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
7.验资报告(验原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原件);
9.近5年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10.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11.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验原件);
12.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13.廉洁承诺书(验原件);
14.控股股东承诺书(验原件);
15.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资料,交易申请人须按规定加盖公章 ,其中项须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评审文件装订、密封和标注
1.资格评审文件的密封要求:资格评审文件应密封包装,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资格评审文件的份数:正本(1本)、副本(9本)。
3.每份资格评审文件的封面及密封包装上均应注明“项目名称、交易申请人名称、文件名(如资格评审文件、项目更新改造思路等)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加盖交易申请人公章 。
4.每个密封文件中均须附上电子光盘,光盘中的内容应与纸质文件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纸质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文件的符合程度
1.资格评审文件应与交易文件的条 款和要求一致,否则视为不响应。
2.资格评审文件以及交易申请人与交易发起人就有关竞选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交易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评审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应翻译成中文,所有递交的资格评审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
3.交易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评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 件接受交易发起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交易发起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交易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交易中心,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章 递交资格评审文件
第三十条 资格评审费用
交易申请人应承担申请的全部费用,包括资格评审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所涉及的费用,项目招标费用由项目竞得人承担,交易发起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时间及地点
1.递交时间:交易申请人可于年月日时至时止。
2.递交地点:
3.资格评审文件必须派人面呈,交易中心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时需出示交易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评审文件一经递交,即视为对本项目交易文件和改造情况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评审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在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前,交易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未开封的资格评审文件,并在《资格评审文件送达记录表》中说明修改或撤回相关情况;资格评审文件一经开封,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
2.在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后,交易申请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资格评审文件。
第十一章 开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活动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项目开标将于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如果交易发起人及交易中心通知推迟递交截止时间,开标相应为推迟的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邀请所有具备参选资格的交易申请人到场。参加开标的交易申请人或交易申请人代表应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主持人组织交易申请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资格评审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且按照《开标记录表》宣读交易申请人名称、标书密封情况及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经确认无误后,由交易申请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表提交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章 无效资格评审文件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发起人将视为无效资格评审文件:
1.资格评审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将内容填写清楚的;
2.资格评审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和标注的;
3.资格评审文件未按要求签署或未加盖公章 的,或签署或签章 不完整的;
4.资格评审文件损坏的;
5.因在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未同时提交其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未同时提交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6.在交易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资格评审文件的。
7.不符合交易申请人资格条 件有关要求的。
第十三章 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评审专家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交易申请人递交的资格评审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协助交易发起人负责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资格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2人、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代表1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1人、属地街道代表1人、村民代表4人(由联社党委、社委会、社监委成员或其他成员代表组成)。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代表作为组长,组织会员对交易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确认。专家成员由交易中心从广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村集体经济组织4名成员代表在开展资格评审活动的前一天,由联社两委会议确定。
第四十一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设定的程序和规则推荐审核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审核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交易申请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项目的交易申请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2.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超过一名的;
5.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判断资格评审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交易申请人所递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第四十四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五条 交易申请人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通过资格评审的候选合作企业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若无企业申请或申请企业均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本次交易活动即宣告终止,交易发起人将另行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四章 资格评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资格评审文件出现差异时,按下列修正原则及优先修正顺序进行:
1.资格评审文件描述内容与原始材料引述内容不一致的,以原始材料内容为准;
2.资格评审文件正、副本内容不同,以正本内容为准;
3.对不同文字文本资格评审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对出现以上情况或因明显笔误而需修正任何内容时,均以评委会审定通过方为有效;
5.对本项目中关键、主要内容交易申请人漏项或未作出响应的,作非实质性响应处理;
6.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表述不清晰或无法确定的内容均不予修正。
第四十七条 资格评审文件的澄清
1.对资格评审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资格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交易申请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交易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资格评审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资格评审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均应当阅读交易申请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资格评审文件进行审查,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交易申请人的现象。
3.如果资格评审文件实质上不响应交易文件的各项要求,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交易文件要求予以拒绝,不接受企业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评审文件。
4.除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不得接收来自审查现场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资格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评审委员会对交易申请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出现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作无效资格申请处理。《资格评审表》如下:
资格评审表 | ||||
序号 | 资格评审内容 | 交易申请人1 | 交易申请人2 | 交易申请人3 |
申请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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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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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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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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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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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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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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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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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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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企业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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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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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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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廉洁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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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控股股东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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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交易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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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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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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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满足上述情况的打“√”,不满足上述情况的打“×”。
2.凡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不通过。
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作为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专家签名:评审日期:年月日
(二)资格候选合作企业推荐
通过资格评审的交易申请人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通过资格评审的交易申请人推荐为候选合作企业。
(三)出具《资格评审报告》
经资格评审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评审报告》,推荐候选合作企业。
第十五章 确定合作企业
第四十九条 确定资格候选合作企业
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审查结果提交交易发起人确认交易申请人的候选资格。
第五十条 召开会议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一)交易发起人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的规定对候选企业进行表决,最终确定一家合作企业。
(二)候选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且排名第一的企业直接确定为合作企业;候选企业如均未得到上述规定票数,则选取得票最高的前两家候选企业进行下一轮投票,直至其中一家企业得到通过表决的票数,方可确定为合作企业。若所有候选企业的表决通过票数均未达到规定票数,无法选出合作企业的,本次引入合作企业活动即宣告终止。
(三)投票表决前,候选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如实介绍企业基本情况、竞争优势以及对项目的更新改造思路,不得夸大言辞、不得对其他候选企业进行弹劾攻击,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企业候选资格。
(四)交易发起人在确定合作企业之前,如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投票表决后,可终止本项目:
1.符合资格条件的交易申请人或者对交易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交易申请人不足一家的;
2.出现影响交易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交易活动取消的;
第五十一 条对合作企业的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和确认。
(一)表决结果确定后,交易发起人经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确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表决后,有权单方决定最终是否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如决定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则重新进行交易活动;如决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由交易发起人在表决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合作企业名单,并同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村务公开栏、项目所在地同步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公示期满,合作企业应在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后,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收取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确认书》。交易发起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与竞得人完成“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
(三)竞得人将在《成交确认书》签订的同时,与交易发起人签署“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
第五十二条 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签约
交易发起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竞得人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并抄送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街道办事处。项目实施方案取得批复后,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可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再签署改造项目的具体合作开发协议或补充协议,经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交易文件由交易发起人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有关附件及模板
附件3-1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委托书(见证服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要求,本村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详见附件)已经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存档备查,且已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全体社员代表会议进行投票,并通过2/3社员代表表决及公示。现自愿委托你中心以资格评审方式组织实施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按照你中心提供的见证服务开展交易服务工作。
我方保证提供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及附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我方承诺: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及附件资料无违法内容,如有违法内容,由我方承担。
(交易发起人盖章)
社长签章:
年月日
附件3-2
社长身份证明书
(交易发起人)
(证件号码:)在我单位任职务,为我单位社长,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我授权委托 (证件号码: )等 位同志为我单位办理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相关手续。
代理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代理事项:1.提交改造项目委托资料;()
2.组建评审委员会及抽取专家;()
3.领取专家评审(评标)结果;()
4.递交表决结果公示文件;()
5.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6.领取签订后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7.签订其他有关文件;
8.其他: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过程中签订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社长签章:
年月日
本文件适用于更新项目交易发起人授权的情况,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1.代理事项第1~6点,有该代理事项的,填写“有”;无该代理事项的,填写“无”。
2.代理事项中第7点,有其他代理事项的,应据实填写;无其他代理事项的,应填写“无”。
3.本文件涂改无效。
4.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间发生变更的,委托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
附件3-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交易申请人)
(证件号码:)在我单位任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我授权委托 (证件号码: )等 位同志为我单位办理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相关手续。
代理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代理事项:
1.提交申请资料;()
2.提交资格评审(投标)文件资料;()
3.领取资格评审(评标)结果文件;()
4.报价及竞价;()
5.签订成交确认书;()
6.领取签订后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7.签订其他有关文件;()
8.其他: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过程中签订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本文件适用于更新项目交易申请人授权的情况,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1.代理事项第1~6点,有该代理事项的,填写“有”;无该代理事项的,填写“无”。
2.代理事项中第7点,有其他代理事项的,应据实填写;无其他代理事项的,应填写“无”。
3.本文件涂改无效。
4.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间发生变更的,委托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
附件3-4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申请书
(参考范本)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过认真审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及交易文件,明确知晓公告及交易文件之条款,我方愿意遵守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告及交易文件内容和项目改造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现我方申请参加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该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
我方将按照公告及交易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存入指定的账号。
我方郑重承诺:
(一)如能竞得(中标),保证按公告及交易文件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及签订该项目的《广州市海珠区新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合作协议等文件。否则,视为我方违约,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有权取消我方的竞得(中标)资格,并由我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我方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及资格评审(投标、竞买)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并将依法参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的公平竞争,不以任何不正当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书填写日期:年月日
附件3-5
资格评审文件格式
(参考范本)
资格评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内容,请按顺序制作,交易文件有提供格式文件的请按格式要求提交。(盖章要求:完成资格评审文件的制作后,交易申请人需要对每一份文件进行盖章。)
序号 | 项目 | 提交资料要求 | 盖章要求 | 备注 |
申请书 | 原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
4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5 | 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7 | 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8 | 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9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
10 | 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11 | 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12 | 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13 | 廉洁承诺书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4 | 控股股东承诺书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5 | 交易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
|
|
附件3-6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廉洁承诺书
(参考范本)
承诺单位:
地址: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我司就参加[项目名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我司已经充分阅读并清楚理解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要求,我司参加资格评审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真实、合法的,整个过程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我司愿意接受没收履约保证金及3年内不得参与海珠区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等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3-7
村更新改造项目承诺书
(参考范本)
承诺单位:
地址: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我司就参加[项目名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我司近三年在工商、税务、建设房地产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类似违法等情况;没有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没有处于资产被接管或冻结状态,如我司承诺虚假的,交易发起人有权取消我司参与招商资格、候选人资格,并有权没收我司已经缴纳的参选保证金或合作保证金。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3-8
控股股东承诺书
(利用控股股东资质业绩参与申请时提供)
经济联合社: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是的控股股东,持有后者股权比例为%。现(承诺人)同意(申请企业)参加(项目名称)申请和竞价,现就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1、我方同意(申请企业)参加(项目名称)的报名和招商工作,(申请企业)负责提交和接收与该项目相关的报名文件、招商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2、我方(含母子公司)将严格按照该项目报名公告(含附件)和招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履行申请企业和招商方的义务,并对外承担共同责任。
3、(申请企业)如成交该项目,(承诺人)承诺与(申请企业)共同签署《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对招商后的合同义务及相关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4、我公司(授权方)以及下属子公司(持股51%以上)的财务数据、业绩、资质、项目经验,视同申请企业所有。
5、特别承诺:我司和(申请企业)近三年在工商、税务、建设房地产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类似违法等情况;没有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没有处于资产被接管或冻结状态,如我方或(申请企业)承诺虚假的,贵方有权取消我方和(申请企业)参与招商资格、候选人资格,并有权没收(申请企业)已经缴纳的参选保证金或合作保证金。
承诺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备注:承诺方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3-9
资格评审文件送达记录表
(参考范本)
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投标单位 | 资格评审文件 密封情况 | 递交时间 | 代理人签名 |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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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0
开标记录表
(参考范本)
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交易申请人名称: | |||||
核对确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与交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以下资料已共同核对,双方确认核对情况属实。按照[项目名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资格评审文件的要求,收件人同意接受交易申请人请交的资格评审文件。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签名:交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交易发起人代表签名:监管单位代表签名: | |||||
序号 | 项目 | 页码 | 提交资料要求 | 核对情况(交易申请人不需填写) | 备注 |
资格评审文件密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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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格评审文件份数 |
| 一正九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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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书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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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副本 |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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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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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7 | 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8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9 | 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0 | 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1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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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企业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3 | 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 |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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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5 | 廉洁承诺书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6 | 控股股东承诺书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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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交易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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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1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表决结果公示
(参考范本)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全体成员:
年月日,我村更新改造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参加[项目名称]的候选合作企业进行了资格评审确认。由专家成员、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代表、海珠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项目属地街道代表和村民代表等9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2人、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代表1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1人、属地街道代表1人、村民代表4人(由联社党委、社委会、监委会成员或其他成员代表组成)。专家成员由交易中心从广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资格评审确认结果如下:
一、资格评审确认结果
(一)符合资格评审条件的企业名称:
(二)不符合资格评审条件的企业名称:
现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年月日,我村在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户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就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确定合作企业事宜进行了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计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人,实际参加表决人。现将会议表决结果公示如下:
二、表决情况
同意人数:人,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
反对人数:人,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
弃权人数:人,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
三、决议情况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议如下:
同意(企业名称)为合作企业。
四、根据规定,本次成员会议决议的公示时间为日,公示日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对本决议有异议的,请按如下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发起人提出。
交易发起人:石溪经济联合社
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020)
公示人:村集体经济组织
年月日
附件3-12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表决大会结果公示的函
(参考范本)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交易公告文件要求,本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表决大会已于年月召开,表决通过(合作企业名称)为本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并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进行公示。现已公示期满,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专此函达。
(交易发起人盖章)
社长签章:
年月日
附件3-13
成交确认书
(参考范本)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委托,通过资格评审方式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确认成交事项如下:
交易发起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
竞得人:
(一)项目改造方式:采取全面改造改造方式,合作改造改造模式;本项目用地手续完善后,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拆除重建实施改造。
(二)项目改造投资总金额:1769900万元(大写:亿仟佰拾元整)(不含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款,实际超出的改造成本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成交价格万元(大写:亿仟佰拾元整)。
(四)竞投面积㎡。
(五)竞得人应凭本成交确认书按照交易文件要求与交易发起人签订有关协议。
成交日期:年月日
附件3-14
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结果
受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以资格评审方式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按照公告及交易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址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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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方式及改造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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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改造用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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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改造投资总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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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万元)/竞投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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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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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项目经办人电话)(020)
附件3-15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参考范本)
甲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乙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丙方:(合作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丁方:分行/支行(监控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为加强对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改造的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使用行为,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经甲、乙、丙、丁方协商,就位于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监控账号为的履约保证金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对旧村庄更新合作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2.乙方已使用上述监控账号为的账户一次性收取丙方3亿元(不少于政府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3.丁方在为乙方或丙方办理履约保证金拨付时,应要求乙方或丙方出具《履约保证金拨付批准书》。
4.进入监控账户的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5.整个项目更新改造完成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丁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二、义务
1.甲、乙、丙、丁四方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或丙方使用履约保证金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丁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乙方和丙方办理履约保证金拨付。
4.乙方必须使用监控账户收存履约保证金。
5.乙方不得以监管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6.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丙方可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会同乙方向甲方申请拨付保证金。
7.履约保证金在实施方案批复后转为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三、违约责任
1.丁方应凭经甲方同意的《保证金拨付批准书》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拨付。如丁方违反此规定或未履行监管义务,丁方需对甲乙双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
四、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四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项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丁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3-16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合作改造通知书(参考范本)
(合作单位名称:)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等有关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了本村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经年月日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贵单位为合作企业。
现表决结果公示期满,符合法定程序,确定贵单位为本村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改造项目的合作企业。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自发出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与贵单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请贵单位做好签订协议的准备,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村集体经济组织: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17
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乙方(合作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负
责管理石溪村村内集体所有或支配的土地及房产资源。
2、甲方获得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社员大会授权和同意,
代表全体社员股东与乙方协商,并签署本协议。
3、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乙方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开发改造所需的资金、丰富的城市建设经验和资源实力。通过甲方合法公开的招商方式,乙方已取得石溪经济联合社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改造主体资格,成为本项目的合作企业。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海珠区石溪经济联合社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广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海珠区石溪经济联合社更新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合作开发建设的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内,东至瑞宝路大干围,南至珠江后航道,西至石岗路,北至工业大道南(含工业大道以北零星地块)。本项目实际改造范围约为101.38公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总人口为7270人,其中村民住宅建筑量约86.09万平方米,村集体经济物业用地建筑量约84.66万平方米,国有建筑量约1.03万平方米,文物保留建筑量约0.045万平方米。旧村改造范围的平面界址为石溪经济联合社。
(二)本项目的改造方式为全面改造,改造模式为合作改造。
(三)项目基础数据。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本项目的基本情况,部分数据及信息为本项目招商文件制定前获得,可能与最终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描述的数据及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最终以批复的本项目实施方案描述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
(一)经甲方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甲方同意提供本项目地块(含复建安置地块、融资地块,以下统称“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负责出资建设。甲乙双方按共同审定的项目改造方案(以下简称“项目改造方案”),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有关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工程建设、物业分配等工作,甲方配合并协助乙方获得融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取得上述权益需要办理有关土地转让、土地性质变更等手续的,甲方还应积极予以配合。
前款所述的项目改造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地块的具体建设条件、分配方案、合作方式、具体操作路径、审批程序、要求等。
(二)乙方提供本项目改造范围内一切与项目地块改造建设相关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费用、拆迁补偿费用、项目前期费用、复建回迁安置物业首次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如甲方通过成员大会表决程序决定的)并办理初始产权登记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含土地出让金)、办证税费及其他费用,依法应由政府或本合同第三方承担的除外。
(三)本项目由乙方独立开发建设,负责所有改造成本及资金投入,总投资约人民币176.99亿元,乙方自行承担项目开发建设的风险和享有融资地块项目收益。甲方及权属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拆迁安置、经济补偿、物业分配等相关权益,不承担开发经营风险。
(四)甲方有权优先对复建安置地块进行选址,乙方应当按照复建安置
地块的规划条件,优先对该地块进行施工建设,并负责办理该地块建设的报建及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复建安置住宅按约定的标准交付甲方使用,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融资地块由乙方自行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建设施工,由此所产
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作期间,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等用地手续,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将融资地块协议出让给项目公司,配合乙方与政府部门签订有关的土地出让合同,乙方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
(六)乙方负责统筹组织办理本项目全部地块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其中,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应由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确保上述资料的完备、合法、有效性,同时,根据乙方的需求指定专人协助办理。
(七)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30_日内,在海珠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推进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一切责任均由项目公司和乙方及其控股股东承担共同责任。
(八)第二条(七)所述项目公司由甲乙双方共同成立。
第三条 合作内容
(一)复建安置地块
1.建设工期
乙方应当按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双方确定的项目改造方案建设
复建安置地块,并自复建安置地块《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6个月内(若复建安置地块是分期建设的,则以每一期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算)完成复建安置地块上甲方或权属人回迁安置住宅(含相应配套的地下停车场,回迁安置住宅)的建设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交付甲方或权属人使用。
2.竣工验收及交付
回迁安置住宅所需办理的各项政府验收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
于取得各个环节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确保回迁安置住宅的质量、消防、规划等各项要素符合政府规范的要求。
在回迁安置住宅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后,乙方可将回迁安置住宅交付给甲方或权属人,甲方或权属人应在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后积极配合办理住宅验收交接工作。
3.产权归属、过户
甲方或权属人享有回迁安置住宅的所有权。乙方应在甲方或权属人交齐办
证材料的条件下,在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办证时间内将回迁安置住宅(含相应配套的地下停车场)产权过户至甲方或权属人名下。
(二)融资地块
融资地块由乙方自行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建设施工,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融资地块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并配合项目公司取得融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乙方负责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与改造范围内全体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甲方应予提供协助。该安置协议由乙方承接并承担所需费用,如超出经批复的本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复建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乙方为甲方通过公开方式引入的合作单位,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书
面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协议。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决议及其他的一切相关文件,包括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和拆补方案的表决,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立项、规划、报建等手续。
3.甲方协助乙方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与被拆迁人或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取得融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生效后,甲方负责确认建筑方案(含安置房户型),监督乙方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6.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负责复建安置房的分配及拆迁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的分发工作,但乙方在支付和分发前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
7.甲方应认真做好被拆迁人和权属人的思想工作,力争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建设施工环境,并尽量排除可能阻碍本项目顺利开发的干扰因素。
8.甲方负责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与各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各种经济合同。
9.甲方有权查阅、复印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乙方应当无条件协助。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和承诺书,明确产业导入的内容与要求,保证项目建成后产业导入有实质性成效;竞得人需承建第97中学金碧花园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250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东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西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石溪劬劳小学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3000万元)公益建设项目;同意按照市、区下达的任务节点要求完成改造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12月31日前回迁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回迁安置房建设。具体节点任务要求如下: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工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环岛路位上房屋拆除,3个月内完成改造范围内环岛路建设;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及城市快捷路二期范围的房屋拆卸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签约,首期安置房开工建设;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
2.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改造方案、规划、建设等各种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须付清签订融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4.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确保本项目的拆迁补偿及工程资金及时到位,保质、按期推进本项目的开发建设。
5.乙方负责以项目公司名义与权属人或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负责完成项目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工作,承担所有拆迁成本,并尽量避免发生任何对抗性的矛盾和纠纷。
6.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如需用于抵押贷款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贷款项只能用于本项目,双方另行签订对该贷款资金的监管协议。
7.乙方实施改造时应当按照安置地块优先于融资地块的顺序优先安排,先建设复建安置区,后建设融资区。建设融资区时,应按照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区建筑面积和融资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先行完成复建安置区的建设。
8.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乙方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分期开发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优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9.加快推进交通路网建设,在规划市政道路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房屋乙方应先行拆除,并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尽快形成交通顺畅、快速高效的路网体系。
10.乙方承诺,如果因为资金问题或其它非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复建安置房建设停工时间累计超过两年的,本协议自行解除,甲方有权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参与改造,或甲方可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对融资地块进行处置以便于权属人安置,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当按照经批复的本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及规划文件完成本项目改造范围内已纳入改造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无偿移交给政府对口部门。
12.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及履行的相关义务。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乙方负责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与相关权属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复建安置协议,各项拆迁补偿复建安置费用标准、金额超出经批复的本项目拆迁补偿复建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在甲方合理、合法的要求时间内予以落实,项目公司成立前须经乙方书面认可,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当经过甲乙双方书面认可。
本合同所称拆迁补偿复建安置费用,包括因拆迁而需向相关村民和其他权属人支付的临迁费、货币补偿、搬迁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担保
1.为了保证本协议的履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已向甲方缴纳的1亿元参选保证金转为本项目的合作保证金并由甲方单独管理。本项目复建安置物业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且乙方在合作期间无其他违约行为,由甲方在30日内一次性连本带息退还乙方,利息以该保证金专户的利息结算金额为准。同时,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亿元,存放于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执行。
2.为妥善履行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甲乙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之日起60日内,乙方股东与甲方签订相关保证协议或出具相应的担保文件,并与乙方共同对本更新改造项目承担责任。
第七条商业秘密
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在谈判、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资料、信息和文件均属双方应恪守保密原则之秘密,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上述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非经双方同意,任一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用于本项目之外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上述商业秘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合作保证金和乙方前期投入全部费用。乙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和合作保证金,收回项目改造地块,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竞得人未能按前述第四条(二)1点约定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工作的,视为竞得人严重违约: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
2.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
3.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全部拆卸;
4.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
5.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
发生前述任一情形,交易发起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和竞得人本项目的合作,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发起人通知的时点退出本项目。竞得人对本项目已经投入的成本符合《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规定的,改造成本由本项目后接手的开发企业承担。不符合旧村改造成本测算的费用支出,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旧村改造强制退出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造成该项目不能实施,甲、乙双方均不作违约论,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协议履行各项配合义务,造成本项目停工、误工的,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权属人或被拆迁人个人行为导致的停工、误工损失不在此列,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四)违约方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之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的事项均属严重违约,应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按守约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改正,逾期未履行或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按本框架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协议的框架性和完整性
(一)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合作开发所订立的框架性协议。为
保证本项目顺利完成,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或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乙方另行签署本项目的具体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乙方应配合签署。
(二)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合作开发所订立的框架性协议。甲
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批准书及附图;
2.经协议各方确认的设计、规划、建设等图纸和相关标准;
3.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协议,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4.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的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更新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项目招商文件;
6.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书面文件;
7.本项目的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附件可视为对本协议的完善和补充,但原则性内容均不得与本协议发生冲突。如出现内容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一)本框架协议已由甲方于年月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本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和甲乙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及时协商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签订后,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抄送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属地街道各一份。
(三)本框架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签订。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项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报送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属地街道各一份存档,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文件送达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各方通信地址为有效地址。
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通知地址仍以本协议载明为准,且视为通知已有效送达,变更方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后果。
(二)任何一方发送给对方的通知、文件或函件等均以书面形式送达。
直接送交的,以对方签收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收,退还视为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回执上所载邮戳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一、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
(项目编号:G[年份]-编号)
(参考范本)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二)项目地址及范围: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东至瑞宝路大干围,南至珠江后航道,西至石岗路,北至工业大道南(含工业大道以北零星地块)。本项目实际改造范围约为101.38公顷。
(三)项目片区居民情况:居民3345户,户籍人口7270人。
(四)项目土地房屋现状:
总用地面积(万㎡) | 总用地面积101.38 |
房屋建筑面积(万㎡) | 改造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72.30 |
改造方式和模式 | 采取全面改造改造方式,合作改造改造模式;本项目用地手续完善后,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拆除重建实施改造。 |
(五)本项目的基础数据已经审核并公布,详见《石溪村基础数据调查成果》。
二、合作项目内容
(一)本项目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合作企业确定为竞得人,负责对交易发起人提供的城中村项目进行全面改造,按照政府批复的改造方案实施。
(二)本项目改造投资总金额约为176.99亿元(具体以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为准),竞得人须按照《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等规定,将该复建安置资金存于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交易发起人、竞得人及监控银行四方监管账户。融资地块协议出让具体价格标准及协议出让时点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准要求执行。竞得人负责所有改造成本及资金投入,并自行承担和享有项目改造、开发经营风险和收益,交易发起人不承担项目改造、开发经营风险。
(三)根据项目基础数据成果内容,竞得人应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报批等手续。
(四)竞得人应优先进行复建安置房建设,确保按时安排村民回迁;竞得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以及与交易发起人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妥善开展动迁并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易发起人及改造范围内村民按照《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享有拆迁安置、经济补偿等相关权益,不承担开发经营风险。
(五)协助竞得人办理集体用地转国有用地有关申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改造方案、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各种审批手续;协助竞得人依法取得融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负责动迁并协助项目公司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竞得人应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和承诺书,明确产业导入的内容与要求,保证项目建成后产业导入有实质性成效;竞得人需承建第97中学金碧花园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250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东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西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石溪劬劳小学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3000万元)公益建设项目;同意按照市、区下达的任务节点要求完成改造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12月31日前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具体节点任务要求如下: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工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环岛路位上房屋拆除,3个月内完成改造范围内环岛路建设;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及城市快捷路二期范围的房屋拆卸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签约,首期安置房开工建设;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
(七)实施改造时应当按照安置地块优先于融资地块的顺序优先安排,先建设复建安置区,后建设融资区。建设融资区时,应按照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区建筑面积和融资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先行完成复建安置区的建设。
(八)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分期开发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优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并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九)加快推进交通路网建设,在规划市政道路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房屋应先行拆除,并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尽快形成交通顺畅、快速高效的路网体系。
(十)竞得人应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0日内,在海珠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推进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一切责任均由项目公司和合作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承担共同责任。
(十一)竞得人未能按前述第(六)项约定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工作的,视为竞得人严重违约: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
2.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
3.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全部拆卸;
4.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
5.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
发生前述任一情形,交易发起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和竞得人本项目的合作,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发起人通知的时点退出本项目。竞得人对本项目已经投入的成本符合《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规定的,改造成本由本项目后接手的开发企业承担。不符合旧村改造成本测算的费用支出,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旧村改造强制退出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易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均可申请。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三)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
(四)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五)具备房地产开发经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六)申请企业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七)企业诚信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等系统查询以及近3年在市场监管、税务、建设和规划国土、城管、教育、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等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规和不讲诚信的记录,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并出具相关承诺文件及信用信息查询截图。
(八)申请企业控股股东与申请企业对项目承担共同责任的,申请企业控股股东符合上述第(三)至(六)项关于资质、条 件及标准等要求,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的,视为申请企业符合相应要求;申请企业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投资的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多层股权控制的,每一层持股≥51%)的竣工面积、城市更新改造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九)申请企业不以联合体和自然人形式报名。
(十)其他要求:
1.表决结果确定后,交易发起人经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确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表决后,有权单方决定最终是否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如决定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则重新进行交易活动;如决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由交易发起人在表决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合作企业名单,并同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村务公开栏、项目所在地同步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2.公示期满,石溪经济联合社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合作企业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合作企业必须在取得《合作改造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石溪经济联合社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否则视为放弃资格。
3.申请企业的资格条 件解释权归本次项目发起人石溪经济联合社所有。
四、本项目通过资格评审方式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申请人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通过资格评审的候选合作企业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若无企业申请或申请企业均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本次交易活动即宣告终止,交易发起人将另行组织交易活动。
五、交易申请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须由交易申请人支付。交易保证金缴纳时间以实际到达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为准。(开户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详见网上交易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
六、交易申请人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及交易系统提示上传申请资料,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其下一环节参与资格。交易申请人须在公告规定截止前将资格评审文件送达指定地点。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后当即开标。
七、时间安排
(一)公告时间: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17日(45日)
(二)网上申请时间: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17日17时
(三)缴交保证金时间: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2月17日17时
(四)现场递交资格评审文件及网上申请的纸质申请资料时间: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至9时30分止;资格评审文件递交地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号开标室
(五)开标时间:2020年12月18日9时30分
八、本次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公告及交易文件,由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评审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后,并由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按相应程序进行表决、公示,择优确定合作企业。
九、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表决结果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发起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符合资格条 件的交易申请人应于网上申请截止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https://tkjy.gzggzy.cn/SignOnServlet)进行网上申请。交易申请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系统参加网上申请活动。《CA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 办理指引》、《广州土地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等相关资料交易申请人可以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的办事指引中下载并认真阅读。(适用于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交易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项目改造情况及所列条 件及全部交易文件内容,提交申请资料及资格评审文件视同对本次改造项目的情况和交易文件全部内容无异议并全面接受,违反有关条 款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项目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申请。
(四)本项目不组织(组织/不组织)现场踏勘。
(五)本项目不组织(组织/不组织)答疑会。
(六)本次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竞选及表决会议于2020年12月21日9时在广州市海珠区石溪冲边街一号之二石溪经济联合社办公大楼四楼村民议事厅举行。
(七)潜在交易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及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提出。
(八)竞得人须在本项目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至《成交确认书》发出前,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具体缴纳标准详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标准及相关指引的说明》,并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的办事指引专栏(www.gzggzy.cn/cms/wz/view/index/layout3/index.jsp?siteId=1&infoId=183057&channelId=89)下载获取。
(九)本次改造项目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可以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www.gzggzy.cn)城市更新专栏下载获取。
十一、联系方式
(一)交易发起人
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溪冲边街一号之二
联系人:罗小姐联系电话:13808828510
(二)交易机构
名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邮编:510630
对外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服务热线:
1.业务咨询:(020)28866000
2.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020)28866000
3.项目联系人:石小姐、车先生,联系电话:(020)28866412、28866180
(三)异议受理机构
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160号海珠区瑞宝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卢先生联系电话(020)84051248
(四)监督机构
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0)89885853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
2020年11月3日
(第二部分)
一、申请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
第二条 本次改造项目交易发起人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次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交易中心对本交易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交易中心网站城市更新专栏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评审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资格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交易中心将按规定予以顺延。
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及合作方式
第四条 改造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二)项目地址及范围: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东至瑞宝路大干围,南至珠江后航道,西至石岗路,北至工业大道南(含工业大道以北零星地块)。本项目实际改造范围约为101.38公顷。
(三)项目片区居民情况:居民3345户,户籍人口7270人。
(四)项目土地房屋现状:
总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 总用地面积101.38 |
房屋建筑面积(万㎡) | 改造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72.30 |
改造方式和模式 | 采取全面改造改造方式,合作改造改造模式;本项目用地手续完善后,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拆除重建实施改造 |
(五)本项目的基础数据已经审核并公布,详见《石溪村基础数据调查成果》。
第五条 合作项目内容
(一)本项目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合作企业确定为竞得人,负责对交易发起人提供的城中村项目进行全面改造,按照政府批复的改造方案实施。
(二)本项目改造投资总金额约为176.99亿元(具体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为准),竞得人须按照《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等规定,将该复建安置资金存于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交易发起人、竞得人及监控银行四方监管账户。融资地块协议出让具体价格标准及协议出让时点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准要求执行。竞得人负责所有改造成本及资金投入,并自行承担和享有项目改造、开发经营风险和收益,交易发起人不承担项目改造、开发经营风险。
(三)根据项目基础数据成果内容,竞得人应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报批等手续。
(四)竞得人应优先进行复建安置房建设,确保按时安排村民回迁;竞得人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以及与交易发起人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妥善开展动迁并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易发起人及改造范围内村民按照《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享有拆迁安置、经济补偿等相关权益,不承担开发经营风险。
(五)协助竞得人办理集体用地转国有用地有关申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改造方案、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各种审批手续;协助竞得人依法取得融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负责动迁并协助项目公司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竞得人应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和承诺书,明确产业导入的内容与要求,保证项目建成后产业导入有实质性成效;竞得人需承建第97中学金碧花园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250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东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西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石溪劬劳小学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3000万元)公益建设项目;同意按照市、区下达的任务节点要求完成改造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12月31日前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具体节点任务要求如下: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工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环岛路位上房屋拆除,3个月内完成改造范围内环岛路建设;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及城市快捷路二期范围的房屋拆卸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签约,首期安置房开工建设;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
(七)实施改造时应当按照安置地块优先于融资地块的顺序优先安排,先建设复建安置区,后建设融资区。建设融资区时,应按照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区建筑面积和融资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先行完成复建安置区的建设。
(八)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分期开发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优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并通过规划条 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九)加快推进交通路网建设,在规划市政道路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房屋应先行拆除,并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尽快形成交通顺畅、快速高效的路网体系。
(十)竞得人应在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_30_日内,在海珠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推进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一切责任均由项目公司和合作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承担共同责任。
(十一)竞得人未能按前述第(六)项约定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工作的,视为竞得人严重违约: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
2.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
3.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全部拆卸;
4.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
5.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
发生前述任一情形,交易发起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和竞得人本项目的合作,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发起人通知的时点退出本项目。竞得人对本项目已经投入的成本符合《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规定的,改造成本由本项目后接手的开发企业承担。不符合旧村改造成本测算的费用支出,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旧村改造强制退出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交易申请人资格条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均可申请。
第七条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第八条 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为准)。
第九条 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 具备房地产开发经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第十二条 企业诚信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银行信用记录良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等系统查询以及近3年在市场监管、税务、建设和规划国土、城管、教育、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等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规和不讲诚信的记录,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并出具相关承诺文件及信用信息查询截图。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控股股东与申请企业对项目承担共同责任的,申请企业控股股东符合上述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项关于资质、条件及标准等要求,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的,视为申请企业符合相应要求;申请企业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投资的公司(控股股东通过多层股权控制的,每一层持股≥51%)的竣工面积、城市更新改造业绩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不以联合体和自然人形式报名。
第十五条 其他要求
1.表决结果确定后,交易发起人经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确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表决后,有权单方决定最终是否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如决定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则重新进行交易活动;如决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由交易发起人在表决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合作企业名单,并同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村务公开栏、项目所在地同步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2.公示期满,石溪经济联合社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合作企业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合作企业必须在取得《合作改造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与石溪经济联合社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否则视为放弃资格。
3.申请企业的资格条 件解释权归本次项目发起人石溪经济联合社所有。
第四章 公开选择合作企业方式
第十六条 本项目通过资格评审方式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申请人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通过资格评审的候选合作企业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若无企业申请或申请企业均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本次交易活动即宣告终止,交易发起人将另行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交易申请人按交易文件要求及交易系统提示上传申请资料,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其下一环节参与资格。交易申请人须在公告规定截止前将资格评审文件送达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后当即开标。
第十八条 本项目由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评审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后,由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按相应程序进行表决、公示,择优确定合作企业。
第十九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表决结果2个工作日内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发起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
第五章 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1.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2.网上申请;
3.确认申请资格;
4.现场递交资格评审文件及网上申请的纸质申请资料;
5.开标、唱标;
6.专家评审;
7.交易发起人表决、公示;
8.交易中心、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共同签订《成交确认书》;
9.交易发起人向竞得人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
第六章 现场踏勘及答疑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发起人不组织安排现场踏勘,在申请截止前任何时间交易申请人可对场地进行考察,考察费用由交易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交易申请人应自行承担进行现场考察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失或损害,及任何其他损害、费用、损失或债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发起人不组织答疑会,如有疑问可向交易发起人进行咨询。
第七章 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时间及方式
交易申请人可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时通过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 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验原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
7.验资报告(验原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原件);
9.近5年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10.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11.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
12.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13.控股股东承诺书;
14.廉洁承诺书;
15.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资料,交易申请人须按规定加盖公章 后上传至交易系统,并在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当天一并提交上述申请纸质资料进行原件校核。
第八章 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本次改造项目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1亿元。交易申请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须由交易申请人支付。交易保证金缴纳时间以实际到达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为准。(开户单位:,开户行详见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
第二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划转及退还
竞得人将在《成交确认书》签订的日内,与交易发起人签署《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交易中心在交易双方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竞得人账户,由竞得人在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之日起30日内自行缴纳到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监管账户。对于未竞得的交易申请人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将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利息按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利率计算。
第九章 资格评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评审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 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验原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
7.验资报告(验原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原件);
9.近5年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表;
10.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11.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验原件);
12.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13.廉洁承诺书(验原件);
14.控股股东承诺书(验原件);
15.交易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资料,交易申请人须按规定加盖公章 ,其中项须装订成册。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评审文件装订、密封和标注
1.资格评审文件的密封要求:资格评审文件应密封包装,在未开封的状态下送达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资格评审文件的份数:正本(1本)、副本(9本)。
3.每份资格评审文件的封面及密封包装上均应注明“项目名称、交易申请人名称、文件名(如资格评审文件、项目更新改造思路等)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加盖交易申请人公章 。
4.每个密封文件中均须附上电子光盘,光盘中的内容应与纸质文件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纸质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文件的符合程度
1.资格评审文件应与交易文件的条 款和要求一致,否则视为不响应。
2.资格评审文件以及交易申请人与交易发起人就有关竞选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交易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评审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应翻译成中文,所有递交的资格评审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
3.交易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评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 件接受交易发起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交易发起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交易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交易中心,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章 递交资格评审文件
第三十条 资格评审费用
交易申请人应承担申请的全部费用,包括资格评审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所涉及的费用,项目招标费用由项目竞得人承担,交易发起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时间及地点
1.递交时间:交易申请人可于年月日时至时止。
2.递交地点:
3.资格评审文件必须派人面呈,交易中心不接受以其他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时需出示交易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三十二条 资格评审文件一经递交,即视为对本项目交易文件和改造情况无异议并全面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格评审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在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前,交易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未开封的资格评审文件,并在《资格评审文件送达记录表》中说明修改或撤回相关情况;资格评审文件一经开封,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
2.在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后,交易申请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资格评审文件。
第十一章 开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活动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项目开标将于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如果交易发起人及交易中心通知推迟递交截止时间,开标相应为推迟的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第三十六条 开标应邀请所有具备参选资格的交易申请人到场。参加开标的交易申请人或交易申请人代表应按要求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主持人组织交易申请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资格评审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且按照《开标记录表》宣读交易申请人名称、标书密封情况及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经确认无误后,由交易申请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表提交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章 无效资格评审文件
第三十八条 资格评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发起人将视为无效资格评审文件:
1.资格评审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未按规定格式将内容填写清楚的;
2.资格评审文件未按要求装订、密封和标注的;
3.资格评审文件未按要求签署或未加盖公章 的,或签署或签章 不完整的;
4.资格评审文件损坏的;
5.因在递交资格评审文件时,法定代表人未同时提交其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未同时提交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6.在交易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资格评审文件的。
7.不符合交易申请人资格条 件有关要求的。
第十三章 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评审专家组成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交易申请人递交的资格评审文件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协助交易发起人负责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资格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2人、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代表1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1人、属地街道代表1人、村民代表4人(由联社党委、社委会、社监委成员或其他成员代表组成)。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代表作为组长,组织会员对交易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确认。专家成员由交易中心从广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村集体经济组织4名成员代表在开展资格评审活动的前一天,由联社两委会议确定。
第四十一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文件设定的程序和规则推荐审核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审核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项目的交易申请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项目的交易申请人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2.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超过一名的;
5.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判断资格评审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交易申请人所递交一切文件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第四十四条 资格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五条 交易申请人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通过资格评审的候选合作企业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若无企业申请或申请企业均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本次交易活动即宣告终止,交易发起人将另行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四章 资格评审程序
第四十六条 资格评审文件出现差异时,按下列修正原则及优先修正顺序进行:
1.资格评审文件描述内容与原始材料引述内容不一致的,以原始材料内容为准;
2.资格评审文件正、副本内容不同,以正本内容为准;
3.对不同文字文本资格评审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对出现以上情况或因明显笔误而需修正任何内容时,均以评委会审定通过方为有效;
5.对本项目中关键、主要内容交易申请人漏项或未作出响应的,作非实质性响应处理;
6.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为表述不清晰或无法确定的内容均不予修正。
第四十七条 资格评审文件的澄清
1.对资格评审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资格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交易申请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交易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资格评审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资格评审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均应当阅读交易申请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资格评审文件进行审查,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交易申请人的现象。
3.如果资格评审文件实质上不响应交易文件的各项要求,资格评审委员会将按照交易文件要求予以拒绝,不接受企业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评审文件。
4.除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不得接收来自审查现场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八条 资格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评审委员会对交易申请人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出现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作无效资格申请处理。《资格评审表》如下:
资格评审表 | ||||
序号 | 资格评审内容 | 交易申请人1 | 交易申请人2 | 交易申请人3 |
申请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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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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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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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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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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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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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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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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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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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企业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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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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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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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廉洁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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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控股股东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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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交易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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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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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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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满足上述情况的打“√”,不满足上述情况的打“×”。
2.凡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不通过。
3.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作为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专家签名:评审日期:年月日
(二)资格候选合作企业推荐
通过资格评审的交易申请人为1个或1个以上的,本次交易活动有效。通过资格评审的交易申请人推荐为候选合作企业。
(三)出具《资格评审报告》
经资格评审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评审报告》,推荐候选合作企业。
第十五章 确定合作企业
第四十九条 确定资格候选合作企业
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审查结果提交交易发起人确认交易申请人的候选资格。
第五十条 召开会议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一)交易发起人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的规定对候选企业进行表决,最终确定一家合作企业。
(二)候选企业应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且排名第一的企业直接确定为合作企业;候选企业如均未得到上述规定票数,则选取得票最高的前两家候选企业进行下一轮投票,直至其中一家企业得到通过表决的票数,方可确定为合作企业。若所有候选企业的表决通过票数均未达到规定票数,无法选出合作企业的,本次引入合作企业活动即宣告终止。
(三)投票表决前,候选企业主要负责人可如实介绍企业基本情况、竞争优势以及对项目的更新改造思路,不得夸大言辞、不得对其他候选企业进行弹劾攻击,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企业候选资格。
(四)交易发起人在确定合作企业之前,如出现以下情况的,经投票表决后,可终止本项目:
1.符合资格条件的交易申请人或者对交易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交易申请人不足一家的;
2.出现影响交易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交易活动取消的;
第五十一 条对合作企业的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和确认。
(一)表决结果确定后,交易发起人经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确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表决后,有权单方决定最终是否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如决定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则重新进行交易活动;如决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由交易发起人在表决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合作企业名单,并同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村务公开栏、项目所在地同步公示表决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公示期满,合作企业应在接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后,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交易服务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收取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确认书》。交易发起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竞得人发出《合作改造通知书》,并与竞得人完成“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的签署。
(三)竞得人将在《成交确认书》签订的同时,与交易发起人签署“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
第五十二条 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签约
交易发起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竞得人签订“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并抄送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街道办事处。项目实施方案取得批复后,交易发起人与竞得人可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再签署改造项目的具体合作开发协议或补充协议,经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交易文件由交易发起人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有关附件及模板
附件3-1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委托书(见证服务)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要求,本村交易公告及交易文件(详见附件)已经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存档备查,且已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全体社员代表会议进行投票,并通过2/3社员代表表决及公示。现自愿委托你中心以资格评审方式组织实施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按照你中心提供的见证服务开展交易服务工作。
我方保证提供的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及附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我方承诺: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及附件资料无违法内容,如有违法内容,由我方承担。
(交易发起人盖章)
社长签章:
年月日
附件3-2
社长身份证明书
(交易发起人)
(证件号码:)在我单位任职务,为我单位社长,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我授权委托 (证件号码: )等 位同志为我单位办理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相关手续。
代理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代理事项:1.提交改造项目委托资料;()
2.组建评审委员会及抽取专家;()
3.领取专家评审(评标)结果;()
4.递交表决结果公示文件;()
5.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6.领取签订后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7.签订其他有关文件;
8.其他: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过程中签订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社长签章:
年月日
本文件适用于更新项目交易发起人授权的情况,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1.代理事项第1~6点,有该代理事项的,填写“有”;无该代理事项的,填写“无”。
2.代理事项中第7点,有其他代理事项的,应据实填写;无其他代理事项的,应填写“无”。
3.本文件涂改无效。
4.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间发生变更的,委托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
附件3-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交易申请人)
(证件号码:)在我单位任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
我授权委托 (证件号码: )等 位同志为我单位办理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相关手续。
代理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代理事项:
1.提交申请资料;()
2.提交资格评审(投标)文件资料;()
3.领取资格评审(评标)结果文件;()
4.报价及竞价;()
5.签订成交确认书;()
6.领取签订后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
7.签订其他有关文件;()
8.其他: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过程中签订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本文件适用于更新项目交易申请人授权的情况,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1.代理事项第1~6点,有该代理事项的,填写“有”;无该代理事项的,填写“无”。
2.代理事项中第7点,有其他代理事项的,应据实填写;无其他代理事项的,应填写“无”。
3.本文件涂改无效。
4.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间发生变更的,委托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
附件3-4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申请书
(参考范本)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经过认真审阅[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公告及交易文件,明确知晓公告及交易文件之条款,我方愿意遵守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告及交易文件内容和项目改造现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现我方申请参加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该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
我方将按照公告及交易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亿元存入指定的账号。
我方郑重承诺:
(一)如能竞得(中标),保证按公告及交易文件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及签订该项目的《广州市海珠区新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合作协议等文件。否则,视为我方违约,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有权取消我方的竞得(中标)资格,并由我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我方保证所提交的申请及资格评审(投标、竞买)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并将依法参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的公平竞争,不以任何不正当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易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书填写日期:年月日
附件3-5
资格评审文件格式
(参考范本)
资格评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内容,请按顺序制作,交易文件有提供格式文件的请按格式要求提交。(盖章要求:完成资格评审文件的制作后,交易申请人需要对每一份文件进行盖章。)
序号 | 项目 | 提交资料要求 | 盖章要求 | 备注 |
申请书 | 原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
4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5 | 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7 | 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8 | 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9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
10 | 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11 | 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12 | 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 复印件 | 交易申请人公章 | 原件备查 |
13 | 廉洁承诺书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4 | 控股股东承诺书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5 | 交易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
|
|
附件3-6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廉洁承诺书
(参考范本)
承诺单位:
地址: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我司就参加[项目名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我司已经充分阅读并清楚理解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的要求,我司参加资格评审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真实、合法的,整个过程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我司愿意接受没收履约保证金及3年内不得参与海珠区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等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3-7
村更新改造项目承诺书
(参考范本)
承诺单位:
地址: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我司就参加[项目名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我司近三年在工商、税务、建设房地产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类似违法等情况;没有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没有处于资产被接管或冻结状态,如我司承诺虚假的,交易发起人有权取消我司参与招商资格、候选人资格,并有权没收我司已经缴纳的参选保证金或合作保证金。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加盖企业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3-8
控股股东承诺书
(利用控股股东资质业绩参与申请时提供)
经济联合社: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是的控股股东,持有后者股权比例为%。现(承诺人)同意(申请企业)参加(项目名称)申请和竞价,现就有关事宜声明如下:
1、我方同意(申请企业)参加(项目名称)的报名和招商工作,(申请企业)负责提交和接收与该项目相关的报名文件、招商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2、我方(含母子公司)将严格按照该项目报名公告(含附件)和招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履行申请企业和招商方的义务,并对外承担共同责任。
3、(申请企业)如成交该项目,(承诺人)承诺与(申请企业)共同签署《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对招商后的合同义务及相关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4、我公司(授权方)以及下属子公司(持股51%以上)的财务数据、业绩、资质、项目经验,视同申请企业所有。
5、特别承诺:我司和(申请企业)近三年在工商、税务、建设房地产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类似违法等情况;没有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没有处于资产被接管或冻结状态,如我方或(申请企业)承诺虚假的,贵方有权取消我方和(申请企业)参与招商资格、候选人资格,并有权没收(申请企业)已经缴纳的参选保证金或合作保证金。
承诺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备注:承诺方如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3-9
资格评审文件送达记录表
(参考范本)
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投标单位 | 资格评审文件 密封情况 | 递交时间 | 代理人签名 |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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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0
开标记录表
(参考范本)
项目名称: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标地点:
交易申请人名称: | |||||
核对确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与交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以下资料已共同核对,双方确认核对情况属实。按照[项目名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资格评审文件的要求,收件人同意接受交易申请人请交的资格评审文件。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签名:交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交易发起人代表签名:监管单位代表签名: | |||||
序号 | 项目 | 页码 | 提交资料要求 | 核对情况(交易申请人不需填写) | 备注 |
资格评审文件密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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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格评审文件份数 |
| 一正九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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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书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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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副本 |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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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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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应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7 | 公司、企业的股东或出资人情况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录等文件,证明材料由工商等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8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证书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9 | 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以验资报告为准)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0 | 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1 |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5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口径,按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有效证明文件记载数据进行累计计算) |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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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申请企业具有广州市范围内旧村更新改造经验;广州市范围内取得城市更新旧村改造单一项目,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少于150万平方米(提供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3 | 企业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他违法等情况的相关承诺文件 |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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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信用中国查询截图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5 | 廉洁承诺书 |
| 复印件 |
| 原件备查 |
16 | 控股股东承诺书 |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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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交易公告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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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1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表决结果公示
(参考范本)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全体成员:
年月日,我村更新改造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参加[项目名称]的候选合作企业进行了资格评审确认。由专家成员、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代表、海珠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项目属地街道代表和村民代表等9人组成,其中,专家成员2人、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代表1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表1人、属地街道代表1人、村民代表4人(由联社党委、社委会、监委会成员或其他成员代表组成)。专家成员由交易中心从广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资格评审确认结果如下:
一、资格评审确认结果
(一)符合资格评审条件的企业名称:
(二)不符合资格评审条件的企业名称:
现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年月日,我村在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户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就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确定合作企业事宜进行了表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计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人,实际参加表决人。现将会议表决结果公示如下:
二、表决情况
同意人数:人,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
反对人数:人,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
弃权人数:人,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
三、决议情况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议如下:
同意(企业名称)为合作企业。
四、根据规定,本次成员会议决议的公示时间为日,公示日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对本决议有异议的,请按如下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发起人提出。
交易发起人:石溪经济联合社
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020)
公示人:村集体经济组织
年月日
附件3-12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表决大会结果公示的函
(参考范本)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按照交易公告文件要求,本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表决大会已于年月召开,表决通过(合作企业名称)为本村更新改造项目合作企业,并于年月日至年月日进行公示。现已公示期满,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书面意见。
专此函达。
(交易发起人盖章)
社长签章:
年月日
附件3-13
成交确认书
(参考范本)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委托,通过资格评审方式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确认成交事项如下:
交易发起人: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
竞得人:
(一)项目改造方式:采取全面改造改造方式,合作改造改造模式;本项目用地手续完善后,采用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拆除重建实施改造。
(二)项目改造投资总金额:1769900万元(大写:亿仟佰拾元整)(不含融资地块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款,实际超出的改造成本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三)成交价格万元(大写:亿仟佰拾元整)。
(四)竞投面积㎡。
(五)竞得人应凭本成交确认书按照交易文件要求与交易发起人签订有关协议。
成交日期:年月日
附件3-14
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结果
受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以资格评审方式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按照公告及交易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地址及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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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方式及改造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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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改造用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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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改造投资总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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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万元)/竞投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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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 |
|
二、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项目经办人电话)(020)
附件3-15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参考范本)
甲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乙方: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丙方:(合作企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丁方:分行/支行(监控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为加强对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合作改造的管理,规范履约保证金使用行为,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经甲、乙、丙、丁方协商,就位于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监控账号为的履约保证金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权利
1.甲方负责对旧村庄更新合作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贯彻实施《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2.乙方已使用上述监控账号为的账户一次性收取丙方3亿元(不少于政府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3.丁方在为乙方或丙方办理履约保证金拨付时,应要求乙方或丙方出具《履约保证金拨付批准书》。
4.进入监控账户的保证金,未经甲方同意拨付的,一律不准使用。
5.整个项目更新改造完成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监控账户销户手续。经甲方审核批准销户的,乙方持销户批准书向丁方办理账户取消监控手续。
二、义务
1.甲、乙、丙、丁四方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的具体要求开设监控专户及签订本协议。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或丙方使用履约保证金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
3.丁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监管工作,按甲方批准的支付额给乙方和丙方办理履约保证金拨付。
4.乙方必须使用监控账户收存履约保证金。
5.乙方不得以监管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6.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丙方可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会同乙方向甲方申请拨付保证金。
7.履约保证金在实施方案批复后转为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
三、违约责任
1.丁方应凭经甲方同意的《保证金拨付批准书》进行履约保证金的拨付。如丁方违反此规定或未履行监管义务,丁方需对甲乙双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规定直接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应责令其改正。
四、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四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项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丁方: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3-16
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合作改造通知书(参考范本)
(合作单位名称:)
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等有关规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了本村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改造项目公开选择合作企业交易活动,经年月日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贵单位为合作企业。
现表决结果公示期满,符合法定程序,确定贵单位为本村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改造项目的合作企业。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自发出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与贵单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文件,请贵单位做好签订协议的准备,并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村集体经济组织: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17
海珠区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
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乙方(合作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或“任何一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设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负
责管理石溪村村内集体所有或支配的土地及房产资源。
2、甲方获得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社员大会授权和同意,
代表全体社员股东与乙方协商,并签署本协议。
3、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乙方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开发改造所需的资金、丰富的城市建设经验和资源实力。通过甲方合法公开的招商方式,乙方已取得石溪经济联合社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改造主体资格,成为本项目的合作企业。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海珠区石溪经济联合社更新改造项目建设,根据《广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海珠区石溪经济联合社更新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合作开发建设的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内,东至瑞宝路大干围,南至珠江后航道,西至石岗路,北至工业大道南(含工业大道以北零星地块)。本项目实际改造范围约为101.38公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总人口为7270人,其中村民住宅建筑量约86.09万平方米,村集体经济物业用地建筑量约84.66万平方米,国有建筑量约1.03万平方米,文物保留建筑量约0.045万平方米。旧村改造范围的平面界址为石溪经济联合社。
(二)本项目的改造方式为全面改造,改造模式为合作改造。
(三)项目基础数据。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本项目的基本情况,部分数据及信息为本项目招商文件制定前获得,可能与最终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描述的数据及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最终以批复的本项目实施方案描述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
(一)经甲方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甲方同意提供本项目地块(含复建安置地块、融资地块,以下统称“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负责出资建设。甲乙双方按共同审定的项目改造方案(以下简称“项目改造方案”),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有关的征收、拆迁和补偿安置、工程建设、物业分配等工作,甲方配合并协助乙方获得融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取得上述权益需要办理有关土地转让、土地性质变更等手续的,甲方还应积极予以配合。
前款所述的项目改造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地块的具体建设条件、分配方案、合作方式、具体操作路径、审批程序、要求等。
(二)乙方提供本项目改造范围内一切与项目地块改造建设相关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费用、拆迁补偿费用、项目前期费用、复建回迁安置物业首次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如甲方通过成员大会表决程序决定的)并办理初始产权登记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含土地出让金)、办证税费及其他费用,依法应由政府或本合同第三方承担的除外。
(三)本项目由乙方独立开发建设,负责所有改造成本及资金投入,总投资约人民币176.99亿元,乙方自行承担项目开发建设的风险和享有融资地块项目收益。甲方及权属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拆迁安置、经济补偿、物业分配等相关权益,不承担开发经营风险。
(四)甲方有权优先对复建安置地块进行选址,乙方应当按照复建安置
地块的规划条件,优先对该地块进行施工建设,并负责办理该地块建设的报建及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复建安置住宅按约定的标准交付甲方使用,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融资地块由乙方自行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建设施工,由此所产
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作期间,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等用地手续,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将融资地块协议出让给项目公司,配合乙方与政府部门签订有关的土地出让合同,乙方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
(六)乙方负责统筹组织办理本项目全部地块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其中,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依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应由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确保上述资料的完备、合法、有效性,同时,根据乙方的需求指定专人协助办理。
(七)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30_日内,在海珠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推进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一切责任均由项目公司和乙方及其控股股东承担共同责任。
(八)第二条(七)所述项目公司由甲乙双方共同成立。
第三条 合作内容
(一)复建安置地块
1.建设工期
乙方应当按政府批复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双方确定的项目改造方案建设
复建安置地块,并自复建安置地块《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6个月内(若复建安置地块是分期建设的,则以每一期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算)完成复建安置地块上甲方或权属人回迁安置住宅(含相应配套的地下停车场,回迁安置住宅)的建设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交付甲方或权属人使用。
2.竣工验收及交付
回迁安置住宅所需办理的各项政府验收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
于取得各个环节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确保回迁安置住宅的质量、消防、规划等各项要素符合政府规范的要求。
在回迁安置住宅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后,乙方可将回迁安置住宅交付给甲方或权属人,甲方或权属人应在收到房屋交付通知书后积极配合办理住宅验收交接工作。
3.产权归属、过户
甲方或权属人享有回迁安置住宅的所有权。乙方应在甲方或权属人交齐办
证材料的条件下,在政府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办证时间内将回迁安置住宅(含相应配套的地下停车场)产权过户至甲方或权属人名下。
(二)融资地块
融资地块由乙方自行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建设施工,由此产生的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融资地块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并配合项目公司取得融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乙方负责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与改造范围内全体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甲方应予提供协助。该安置协议由乙方承接并承担所需费用,如超出经批复的本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复建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的,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乙方为甲方通过公开方式引入的合作单位,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书
面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签订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协议。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建设所需的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决议及其他的一切相关文件,包括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和拆补方案的表决,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立项、规划、报建等手续。
3.甲方协助乙方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与被拆迁人或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取得融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生效后,甲方负责确认建筑方案(含安置房户型),监督乙方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6.乙方以项目公司名义负责复建安置房的分配及拆迁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签约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的分发工作,但乙方在支付和分发前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
7.甲方应认真做好被拆迁人和权属人的思想工作,力争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建设施工环境,并尽量排除可能阻碍本项目顺利开发的干扰因素。
8.甲方负责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与各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的各种经济合同。
9.甲方有权查阅、复印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乙方应当无条件协助。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和承诺书,明确产业导入的内容与要求,保证项目建成后产业导入有实质性成效;竞得人需承建第97中学金碧花园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250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东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金碧第一小学西校区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1250万元)、石溪劬劳小学校园综合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金额约3000万元)公益建设项目;同意按照市、区下达的任务节点要求完成改造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12月31日前回迁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回迁安置房建设。具体节点任务要求如下: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合作企业公开引入工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后,1个月内完成环岛路位上房屋拆除,3个月内完成改造范围内环岛路建设;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房屋的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及城市快捷路二期范围的房屋拆卸工作;202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签约,首期安置房开工建设;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拆卸;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202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安置房建设。
2.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改造方案、规划、建设等各种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须付清签订融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4.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复建安置资金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确保本项目的拆迁补偿及工程资金及时到位,保质、按期推进本项目的开发建设。
5.乙方负责以项目公司名义与权属人或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负责完成项目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工作,承担所有拆迁成本,并尽量避免发生任何对抗性的矛盾和纠纷。
6.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如需用于抵押贷款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贷款项只能用于本项目,双方另行签订对该贷款资金的监管协议。
7.乙方实施改造时应当按照安置地块优先于融资地块的顺序优先安排,先建设复建安置区,后建设融资区。建设融资区时,应按照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区建筑面积和融资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先行完成复建安置区的建设。
8.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乙方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独立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分期开发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优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9.加快推进交通路网建设,在规划市政道路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房屋乙方应先行拆除,并同步实施道路建设,尽快形成交通顺畅、快速高效的路网体系。
10.乙方承诺,如果因为资金问题或其它非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复建安置房建设停工时间累计超过两年的,本协议自行解除,甲方有权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新公开选择合作企业参与改造,或甲方可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对融资地块进行处置以便于权属人安置,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乙方应当按照经批复的本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及规划文件完成本项目改造范围内已纳入改造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无偿移交给政府对口部门。
12.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及履行的相关义务。
第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乙方负责以项目公司的名义与相关权属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复建安置协议,各项拆迁补偿复建安置费用标准、金额超出经批复的本项目拆迁补偿复建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在甲方合理、合法的要求时间内予以落实,项目公司成立前须经乙方书面认可,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当经过甲乙双方书面认可。
本合同所称拆迁补偿复建安置费用,包括因拆迁而需向相关村民和其他权属人支付的临迁费、货币补偿、搬迁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担保
1.为了保证本协议的履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已向甲方缴纳的1亿元参选保证金转为本项目的合作保证金并由甲方单独管理。本项目复建安置物业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且乙方在合作期间无其他违约行为,由甲方在30日内一次性连本带息退还乙方,利息以该保证金专户的利息结算金额为准。同时,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合作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亿元,存放于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履约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村更新改造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监管协议》执行。
2.为妥善履行本合作协议项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甲乙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之日起60日内,乙方股东与甲方签订相关保证协议或出具相应的担保文件,并与乙方共同对本更新改造项目承担责任。
第七条商业秘密
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在谈判、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资料、信息和文件均属双方应恪守保密原则之秘密,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上述商业秘密予以保密,非经双方同意,任一方不得将上述商业秘密用于本项目之外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上述商业秘密。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合作保证金和乙方前期投入全部费用。乙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可没收履约保证金和合作保证金,收回项目改造地块,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竞得人未能按前述第四条(二)1点约定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工作的,视为竞得人严重违约:
1.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审批、完成补偿安置方案表决并启动补偿安置协议签约;
2.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全村改造范围内房屋的签约率达到50%以上;
3.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首期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全部拆卸;
4.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安置地块上的房屋动迁交房;
5.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置房开工建设。
发生前述任一情形,交易发起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终止和竞得人本项目的合作,竞得人应当按照交易发起人通知的时点退出本项目。竞得人对本项目已经投入的成本符合《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规定的,改造成本由本项目后接手的开发企业承担。不符合旧村改造成本测算的费用支出,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旧村改造强制退出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造成该项目不能实施,甲、乙双方均不作违约论,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协议履行各项配合义务,造成本项目停工、误工的,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权属人或被拆迁人个人行为导致的停工、误工损失不在此列,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四)违约方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之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的事项均属严重违约,应在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按守约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履行或改正,逾期未履行或改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按本框架协议和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协议的框架性和完整性
(一)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合作开发所订立的框架性协议。为
保证本项目顺利完成,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或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乙方另行签署本项目的具体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乙方应配合签署。
(二)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合作开发所订立的框架性协议。甲
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批准书及附图;
2.经协议各方确认的设计、规划、建设等图纸和相关标准;
3.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协议,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4.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的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5.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石溪经济联合社更新改造公开引入合作企业项目招商文件;
6.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书面文件;
7.本项目的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附件可视为对本协议的完善和补充,但原则性内容均不得与本协议发生冲突。如出现内容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一)本框架协议已由甲方于年月日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本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和甲乙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及时协商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补充合同、协议签订后,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抄送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和属地街道各一份。
(三)本框架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签订。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项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报送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属地街道各一份存档,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文件送达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首页载明的各方通信地址为有效地址。
一方变更通信地址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通知地址仍以本协议载明为准,且视为通知已有效送达,变更方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后果。
(二)任何一方发送给对方的通知、文件或函件等均以书面形式送达。
直接送交的,以对方签收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收,退还视为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回执上所载邮戳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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