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黄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事故类型,在区水务局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3.3科学预防,注重实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预备工作,做好常态下较大危险源危险性评估、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4按章依法,保障实施。坚持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衔接,以完善管理和服务职能,及时按照有关程序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依法保障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埔区范围的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
广州市黄埔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体系由区水务局、区水设所、区水质净化管理中心、市水投集团、科学城水务投资集团、市排水公司、科学城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组成,并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
2.1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
设立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中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设置在区水务局。
组长:桂红艳局长
副组长:徐国平副局长、李志刚副局长、耿显奇总工程师
成员:区水设所、区水质净化管理中心、市水投集团、科学城水务投资集团、市排水公司、科学城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2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组织编制、修订《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审核或备案水务系统内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2.2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根据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相应启动Ⅳ、Ⅲ、II、I级应急响应,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程序及时向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2.4对内、对外协调资源,当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超出水务系统能力时,依程序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2.2.5负责组织、检查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应急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水务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保障建设、应急演练及相关工作;指导水务系统各单位的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2.3成员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1)区水务局:负责公共关系组织协调,辖区内资源调配;负责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市水务局、区安委会、区应急管理局联系,确保抢险救灾信息的上传下达;开展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工作,督促各单位(部门)开展安全预测预警、抢险救援、信息上报;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接案、跟踪和上报工作;审核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新闻通稿、与媒体沟通、安排采访与组织报道。
(2)区水设所、区水质净化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督查全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发生排水安全生产事件时,前往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现场处置工作,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管单位开展安全事故排水设施维护修复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市水投集团、科学城水务投资集团:负责管理范围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相关决策和指令,制定和完善本企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市排水公司、科学城排水公司开展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件预测、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指导市排水公司、科学城排水公司调查、总结运营范围内生产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向区水务局报告。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前往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将生产安全事件情况及时汇报给市水务局、区水务局。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时,接手现场指挥权,集团主要领导或分管副经理需靠前指挥。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到达现场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服从指挥。
(4)市排水公司、科学城排水公司:负责运营范围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和指 令;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建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本单位运营范围内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风险预测与评估,做好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调查、总结运营范围内生产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并向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单位报告。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应作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主要指挥人(现场处置组组长),根据市水务局应急工作组、区水务局、市水投集团、科学城水务投资集团提出的应急处置意见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在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到达现场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服从指挥。
3运行机制
在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最大程度确保生命安全和降低财产损失。
3.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依据《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件、较大生产安全事件和一般生产安全事件四个等级。对应相应事件等级,排水生产安全事件采取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附件1)。对未达到Ⅳ级划分标准的突发事件,由各单位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自行处理。
3.2安全预防
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根据历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分析;要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于外地已发生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生产事故要做好防范、预测,对有可能发生的排水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分析,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安全预警
各单位生产安全部门要建立较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工作机制,主动监测、监控生产运营状态,对各种其他突发事件或灾害预警进行风险预测分析,一旦遇到可能危及正常运行的安全临界节点,根据对应的安全风险及时启动安全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4应急准备
各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根据各单位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发生事故的类别,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行动
3.5应急处置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流程主要是:先期处置--信息上报--应急响应--应急结束--善后处置。
3.5.1先期处置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先期的抢险救援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报告。
3.5.2信息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黄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报告遵循“及时准确、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
(2)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报告。区水务局同时向市水务局报告。
(3)事故信息报告应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用词规范,逻辑严密,条理清楚。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a.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
d.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e.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可能扩大的范围;
f.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不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g.需要支援和确保的资源;
h.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i.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和传真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之后采用文字报告。采用计算机网络传输形式时,涉密信息应遵守相关规定。
3.5.3应急响应
(1) 区水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初判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并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迅速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3)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下突发性安全事件的,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区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处置工作,防止事态失控或升级。
(4)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区水务局分管领导、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分管领导必须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组和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5)发生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区水务局主要领导、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主要领导必须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组和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抢险救援方案
(6)当事件进一步升级时,应及时上报请求上级支援和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3.5.4应急结束
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当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情况、专家组评估建议,以及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由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的部门领导宣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状态解除程序按上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3.5.5善后处置
⑴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的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上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
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安委办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对信息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⑵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事故单位等配合,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证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疏散人员回迁、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⑶调查评估
IV级以下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由区水务局组织事故单位业主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结果报区安委会。
Ⅳ级或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水务局应当组织各单位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水务局、区安委办。参加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级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的实际应急效能进行评估,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4应急保障
4.1通讯保障
4.1.1各单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
4.1.2区水务局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统一管理,定期更新下发各成员单位,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通讯联络畅通。
4.2物资装备保障
4.2.1各单位要把安全保障建设纳入发展规划,积极参与相应社会保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根据专项应急的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对应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4.2.2保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用交通工具,数量、功能、分布合理,确保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事件时能赶得到,用得上。
4.2.3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2.4把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作为一种常规工作,在日常生产管理中贯穿各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提高应急专业素质。
4.3预案演练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演练,包括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应对事故的专项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应急协调和处置能力,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实现对事故应急处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4.4宣传和培训
4.4.1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4.4.2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育,发放安全生产手册,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处置安全事故的能力。
4.4.3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4.5责任与奖惩
4.5.1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4.5.2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l)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事故发生或对事故救援工作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附则
5.1本预案由广州市黄埔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5.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表
级别 | I 级响应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件 | Ⅱ级响应 重大生产安全事件 | Ⅲ级响应 较大生产安全事件 | Ⅳ级响应 一般生产安全事件 |
具 体 指 标 |
死亡或失踪人数 10 人 以上(含 10 人); 重伤人数 50 人以上; 需紧急转移人数达 5 万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 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
死亡或失踪人数 3 人以上(含 3 人)10 人以下; 重伤人数 10 人以上 50 人以 下; 需紧急转移人数达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受突发事件影响,设计规模在 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 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 径 DN2000 以上)持续停运 24 小时以上。 |
死亡或失踪人数 1 人以上 3 人以下; 重伤人数 5 人以上 10 人以 下; 需紧急转移人数达 1000 人 以上 1 万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受突发事件影响,设计规模 在 10 万立方米/日以上 50 万 立方米/日以下的污水处理 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 径 DN1500 以上)持续停运 24 小时以上。 |
重伤人数 5 以下; 需紧急转移人数达 100 人以上 1000 以 下;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的安全事故; 受突发事件影响,设 计规模在 10 万立方 米/日以下的污水处 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 (渠)(管径 DN1000 以上)持续停运 24 小时以上。 |
填表部门(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 级别 判断 | 事故时间 | 事 故 地 点 | 现场联系人 | 首报 来源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
|
|
| |
事件起因 |
| |||||
影响范围 或已造成 后果 |
| |||||
已采取的措施 |
| |||||
趋势 判断 |
| |||||
下阶段拟采取 措施 |
| |||||
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
|
(内容空间不足,可另附页) 填表人:
电话 | |||
广州市政府办 | 83123401 |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83647111 | ||
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办 | 82222999 | ||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 82113480 | ||
区水务局 | 19866005870 | ||
区公安分局报警中心(110) | 82112322、82136110 | ||
消防报警 (119) | 黄埔区消防救援大队 | 32209191 | |
萝岗消防救援站 | 32209363 | ||
夏港消防救援站 | 82211199 | ||
永和消防救援站 | 32221999 | ||
东区消防救援站 | 32288765 | ||
九龙消防救援站 | 87476790 | ||
红山消防救援站 | 82360809 | ||
文冲消防救援站 | 82002970 | ||
长洲消防救援站 | |||
急救中心 (120) | 广州开发区医院 | 82215583 | |
广东省第二中医医院黄埔医院 | 62252120 |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 | 82179000 | ||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中心卫生院 | 87488066 | ||
广州市萝岗区红十字会医院 | 82877726 | ||
广州开发区医院(南岗院区) | 82248815 | ||
广州市黄埔区中医医院 | 82288935 |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区) | 82377155、82377155、82270644 | ||
气象值班电话 | 82111722 | ||
供电抢修 | 95588 | ||
区供水管理中心 | 82111660 | ||
区管道燃气抢修电话 | 广州东永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 82265999 |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85515920 |
附件1: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表
级别 | I 级响应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件 | Ⅱ级响应 重大生产安全事件 | Ⅲ级响应 较大生产安全事件 | Ⅳ级响应 一般生产安全事件 |
具 体 指 标 |
死亡或失踪人数 10 人 以上(含 10 人); 重伤人数 50 人以上; 需紧急转移人数达 5 万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 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
死亡或失踪人数 3 人以上(含 3 人)10 人以下; 重伤人数 10 人以上 50 人以 下; 需紧急转移人数达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受突发事件影响,设计规模在 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污水处 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 径 DN2000 以上)持续停运 24 小时以上。 |
死亡或失踪人数 1 人以上 3 人以下; 重伤人数 5 人以上 10 人以 下; 需紧急转移人数达 1000 人 以上 1 万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受突发事件影响,设计规模 在 10 万立方米/日以上 50 万 立方米/日以下的污水处理 厂或污水输送干管(渠)(管 径 DN1500 以上)持续停运 24 小时以上。 |
重伤人数 5 以下; 需紧急转移人数达 100 人以上 1000 以 下;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的安全事故; 受突发事件影响,设 计规模在 10 万立方 米/日以下的污水处 理厂或污水输送干管 (渠)(管径 DN1000 以上)持续停运 24 小时以上。 |
填表部门(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 级别 判断 | 事故时间 | 事 故 地 点 | 现场联系人 | 首报 来源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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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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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范围 或已造成 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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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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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 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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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阶段拟采取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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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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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空间不足,可另附页) 填表人:
电话 | |||
广州市政府办 | 83123401 | ||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 83647111 | ||
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办 | 82222999 | ||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 82113480 | ||
区水务局 | 19866005870 | ||
区公安分局报警中心(110) | 82112322、82136110 | ||
消防报警 (119) | 黄埔区消防救援大队 | 32209191 | |
萝岗消防救援站 | 32209363 | ||
夏港消防救援站 | 82211199 | ||
永和消防救援站 | 32221999 | ||
东区消防救援站 | 32288765 | ||
九龙消防救援站 | 87476790 | ||
红山消防救援站 | 82360809 | ||
文冲消防救援站 | 82002970 | ||
长洲消防救援站 | |||
急救中心 (120) | 广州开发区医院 | 82215583 | |
广东省第二中医医院黄埔医院 | 62252120 |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 | 82179000 | ||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中心卫生院 | 87488066 | ||
广州市萝岗区红十字会医院 | 82877726 | ||
广州开发区医院(南岗院区) | 82248815 | ||
广州市黄埔区中医医院 | 82288935 | ||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区) | 82377155、82377155、82270644 | ||
气象值班电话 | 82111722 | ||
供电抢修 | 95588 | ||
区供水管理中心 | 82111660 | ||
区管道燃气抢修电话 | 广州东永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 82265999 |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85515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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