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肇农农〔2020〕205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粵委农办函〔2019〕73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保障农民安居乐业,促进农村长久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改革和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职能分工,加强沟通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压实责任主体
建立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县镇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审批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一)宅基地分配使用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
“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骗取报批宅基地等行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消除公安分户前置障碍。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二) 规范村级审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并签名确认后,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社级)或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附件1)并作出相关承诺(附件2)。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和承诺书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土地性质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级)或村民委员会(含
“村改居”的居民委员会)审查(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 规范乡镇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
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管理,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托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实行“一次性告知”和“一站式服务”,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加快网络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县镇两级互联互通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根据上级要求,各地要探索建立适合当地工作实际的审批管理制度。规定审批结果及公布的时限。同时,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审议和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所在地镇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铁路、通信、油(气)管道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镇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林业保护利用规划;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 细化工作流程。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探索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相关数据的共享利用。各地要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的附件表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细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按上级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在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授权下,依照乡镇政府执行。
(五)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全面落实“五到场”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基槽验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村级组织加强建房过程管控,做到施工过程到场。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农村用地建房联合动态巡查制度,坚持源头防范、堵疏结合、依法治理“三个原则”。建立联合巡查制度,明确县(市、区)镇(街道)两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未批先建”“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各类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要防止节假日等关键节点出现突击违建现象,做到发现在初始,处置在苗头。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一) 坚持规划引领。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对村庄规划进行全面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确保规划实用、管用、好用,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等各类土地资源要素,合理安排和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并提出宅基地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等方面的意见。各地要积极申请使用省指标,做好农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乡镇(街道)具体组织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公布村庄规划,充分发挥村民在规划编制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二) 深入调查研究。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和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进行系统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
和利用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逐级上报。调研过程中,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案例随时上报,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试点,探索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有效途径,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增加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 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强县镇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工作对接,农村经管部门要充实专业力量。乡镇(街道)宅基地管理服务中心(窗口)要有自然资源、农经等专业人员组成,并明确具体负责人,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同时,加大法律政策等业务培训的力度,做好人员经费及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全面构建宅基地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 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影响农民群众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市将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各县(市、区)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肇庆市农业农村局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流程、建房和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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