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
(东农房联综〔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综合协调组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0年11月4日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管理工作,引导农民依法、依规建设农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农房报建申请条件:
(一)报建地块须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报建地块应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应根据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有关规定,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后,再行申请农房报建。
(二)报建申请人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一户”是指可申请农房建设的建房户,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共同作为一个建房户;成年子女可单独作为一个建房户。
“一宅”是指每户建房户可享受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农民公寓面积、因村改居等历史原因在登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宅基地上建设的单栋私人住房面积,需纳入农房保障权益核算范围,其中农民公寓的占地面积需根据建筑面积和项目容积率进行换算。
“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同一家庭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准)内所有建房户的户均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一宅”规定上限。
建房户申请建设农房时,镇街审批部门需通过全市农房台账对所属家庭宅基地使用和农房建设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报建审批流程
农房报建实行全程网上审批。
(一)前期审批
1、前期准备。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建房的宅基地红线图进行农房建筑方案设计。注:建筑方案须符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设计若干注意事项》的要求,建筑风格可参考《东莞市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特殊情况:对申请联户建房的,申请人须向镇街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宗地合并手续,确定权益分配方式(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注:每宗联户建房的规模不得超过3户。
2、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传以下资料提出建房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权证),用地红线图(同时将红线图各点地理坐标录入系统),拟建房屋建筑方案图(包括:拟建房屋与宅基地坐落总平面图、每层平面图、前后左右立面图等,应提供PDF版图形文件)。
3、村级核验。村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相关权利人是否有异议等。具体程序如下:
系统根据申请人、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式、拟建农房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层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信息自动生成公示表,村张贴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情况、审核意见录入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上传公示现场照片,生成《农房建设申请表》,连同其他材料推送至镇街审批。
4、镇街联审。镇街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村提交的农房建设申请进行联合审核并加意见(不需电子公章),然后提交镇政府审批(需要电子公章)。
联审小组负责审查申请资料,核实宅基地来源、规划要求、申请人建房资格、“一户一宅”等情况,核实并录入宅基地所属地类信息,并安排工作人员踏勘现场(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一户一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组审核公示情况等;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建房规划用地、用途要求等;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规划建设要求、风貌管控等;住建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农房建设标准;城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建行为未处理)。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联审小组加具审批意见,镇政府核发《农房建设批准书》,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村及申请人,并在属地镇街的政务网公布。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
申请人可凭《农房建设批准书》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安装临时水电设施。
(二)施工报建及临时水电报装
1、报建准备。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完善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配备技术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等。
2、提交资料。申请人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完整的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伤保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材料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3、审查办理。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现场公示牌,标明农房工程基本情况并附信息核查二维码,交申请人在施工现场悬挂;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有缺失资料和存在问题。
4、临时水电报装。申请人凭《农房建设批准书》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报装临时水电设施,在取得施工现场公示牌后方可通水通电。
(三)监管验收
1、竣工验收。农房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验收备案。
申请人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备案。镇街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联审小组安排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现场核查,对农房建设情况进行核实。建设情况与审批内容相符的,向申请人出具《农房验收意见表》。建设情况超出审批内容的,按“两违”方案有关规定,由属地镇街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实施停水、停电、停工等措施,并对违建部分及时组织拆除。
(四)其他事项
申请人可凭《农房验收意见表》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申请人可将《农房建设批准书》、《农房验收意见表》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过渡时期办理要求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后,各镇街、村应开始接受农房报建申请。在农房台账管理系统、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前,相关材料可收取纸质文件,“审批管理流程”中提到需录入系统并生成相应表格的,可下载相关表格并填写打印,各环节的办理部门应做好纸质文件的整理归档,待系统上线后,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录。
附件: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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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户口 所在地 |
| 是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是□;2.否□ | |||||||||
家庭成员信息(未成年人信息不需录入)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是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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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信息 | 现宅基地 面积 | ㎡ | 拟建宅基地面积 | ㎡ | 现宅基地 处置情况 | 1.保留( ㎡ );2.退回集体□;3.其他( ) | |||||||
地址 |
| 宅基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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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来源 | 1..分配□;2.竞投□;3.转让□;4.其他□ | 是否联户建房 | 1.是□;2.否□ | ||||||||||
权属证书号 |
| 其他用地证明文件 | 1.收据□;2.合同□;3.批文□; | ||||||||||
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 1.是□;2.否□ | ||||||||||||
四至 | 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北至: | ||||||||||||
房屋信息 | 房屋现状 | 建筑面积 | ㎡ | 占地面积 | ㎡ | 层数: | 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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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1.良好□;2.一般□;3.差□;4.危房□; 5.灭失□ | 房屋使用情况:1.自用□;2.空置□;3.出租□;4.其他( ) | ||||||||||||
拟建房屋 | 建筑面积 | ㎡ | 占地面积 | ㎡ | 层数: | 建筑总高 | 米 | ||||||
结构:1.砖瓦□;2.砖混□;3.混凝土框架□; 4.钢□;5.其他( ) | 计划工期 | 年 月 至 年 月 | |||||||||||
建房类型:1.新建□;2.原址重建□;3.异址重建□;4.改扩建□;5.其他( ) |
申请户主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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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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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 面积 |
| 房屋占地 |
| 建房类型:1.新建□;2.原址重建□;3.异址重建□;4.改扩建□;5.其他( ) | |||||
地址 |
| 宅基地编号(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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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1.建设用地□;2.未利用地□;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4.其他( ) | |||||||||
四至 | 东至: | 南至: | ||||||||
西至: | 北至: | |||||||||
建筑面积 | ㎡ | 建筑层数 |
| 建筑总高度 | 米 | |||||
公示情况 | 公示时间 |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 公示是否通过 | 1、公示无异议□; 2、公示有异议但不成立□; 3、公示不通过□ | ||||||
宅基地与拟建房屋坐落平面位置图(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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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 经办人: 意见:
审核人: 意见: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 经办人: 意见:
审核人: 意见:
年 月 日 | |||||||||
规划部门意见 | 经办人: 意见:
审核人: 意见:
年 月 日 | |||||||||
城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意见:
审核人: 意见: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意见 | 经办人: 意见:
审核人: 意见:
年 月 日 | |||||||||
镇政府审核批准 意见 |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申请户主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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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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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宅基地 面积 | ㎡ | 实用宅基地面积 | ㎡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 | |
批建层数 | 层 | 竣工层数 | 层 | 批建 总高度 | 米 | 竣工 总高度 | 米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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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 | 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 | |||||||
农业农村部门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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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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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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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部门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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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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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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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民安居房设计若干注意事项
为提高我市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农房设计提出若干建议和要求:
一、加强设计管理
农房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规范要求出具施工图纸。有条件的镇街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村民提供专业、低价的通用型农房设计服务。
二、风貌管控和引导
农房的外立面应与周边环境和周边建筑保持协调,鼓励参照市自然资源局编制的乡村风貌导则进行设计,鼓励采用我市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对符合乡村风貌导则、采用我市设计通用图集的农房,顶层梯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3米的,该部分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三、建筑红线控制
农房建筑投影不得超出用地红线,不能在一层占满用地红线又在二层以上悬挑超出用地红线,如户型设计存在悬挑的,只能在一层进行相应退缩,然后在二层及以上进行悬挑,确保每一层的建筑投影均不超出用地红线;允许农房门口、窗户的上沿挡雨板、女儿墙上沿挡雨板少量超出用地红线,但超出距离不得大于0.3米。
四、畅通消防通道
各村应规划好全村域的消防车道,确保所有农房前后左右至少有一侧具备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现状道路宽度不足以设置消防车道的,农房建设时必须退缩腾出适当距离的消防通道,满足消防使用要求。
五、保持适当间距
对用地红线共线或红线间隔过小的农房,在建筑投影不超出用地红线的基础上,农房之间宜保持1米以上间距,以满足通风、采光、设备安装与检修等需要。用地红线间隔不足1米的,原则上由双方等量退缩以达到间距要求。
六、拓展停车场地
农房周边道路在预留消防通道后已不足以安全停车的,农房建设时宜设置足够的停车场地,以满足本栋农房的停车需要,鼓励农房首层架空用作停车场地。
七、增加绿化、悠闲空间
对于面积较大的宅基地,在保持农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宅基地用地面积4倍的前提下,鼓励建筑红线适当退缩、增加建设层数,增加绿化、悠闲空间。
八、合理选用外墙装饰材料
外墙装饰材料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建筑风貌和安全性,避免脱落危及公共安全。
九、强化建筑节能
农房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要求,重点加强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遮阳等节能措施。合理选择朝向,适当设置遮阳构件,减少太阳的猛烈直射;平面布局宜满足南北对流条件,强化自然通风效果;门窗的设置宜满足日常通风采光需要,基本达到白天无需照明的要求;有条件的可设置楼顶绿化或太阳能发电设施。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东莞市区域内的农房新建、改建、拆建。
三、申请条件
(一)报建地块须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报建地块应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应根据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补办手续后,再行申请农房报建。
(二)报建申请人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一户”是指可申请农房建设的建房户,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共同作为一个建房户;成年子女可单独作为一个建房户。
“一宅”是指每户建房户可享受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农民公寓面积、因村改居等历史原因在登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宅基地上建设的单栋私人住房面积,需纳入农房保障权益核算范围,其中农民公寓的占地面积需根据建筑面积和项目容积率进行换算。
“一户一宅”政策是指同一家庭户(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准)内所有建房户的户均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农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一宅”规定上限。
建房户申请建设农房时,镇街审批部门需通过全市农房台账对所属家庭宅基地使用和农房建设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申请流程
农房报建实行全程网上审批。
(一)前期审批
1、前期准备。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建房的宅基地红线图进行农房建筑方案设计。注:建筑方案须符合《东莞市农民安居房设计若干注意事项》的要求,建筑风格可参考《东莞市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特殊情况:对申请联户建房的,申请人须向镇街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宗地合并手续,确定权益分配方式(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注:每宗联户建房的规模不得超过3户。
2、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系统(广东政务网—东莞—其他特色服务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上传资料提交建房申请。相关手续如存在疑问,可到当地村委会或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咨询。
3、核查发证。经核查符合条件的,镇政府核发《农房建设批准书》,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村及申请人,并在属地镇街的政务网公布。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
申请人可凭《农房建设批准书》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安装临时水电设施。
(二)施工报建
1、报建准备。申请人根据农房建设审批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完善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配备技术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等。
2、提交申请。申请人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3、批准施工。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出具受理回执,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现场公示牌,标明农房工程基本情况并附信息核查二维码,交申请人在施工现场悬挂;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有缺失资料和存在问题。施工现场在申请人取得施工现场公示牌后方可通水通电。
(三)监管验收
1、竣工验收。农房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验收备案。
申请人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窗口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备案。镇街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建设情况与审批内容相符的,向申请人出具《农房验收意见表》。
申请资料清单
前期审批申请资料:
申请人身份证;
家庭户口本;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用地红线图(要有各点地理坐标,新编制的红线图还需提供电子文档);
拟建房屋建筑方案图(包括:拟建房屋与宅基地坐落总平面图、每层平面图、前后左右立面图等,提供PDF版图形文件)。
报建审批申请资料:
1、农房建设申请表(网上下载或到村委会取);
2、施工图纸;
3、施工合同;
4、工伤保险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
5、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盖公章);
6、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员、施工员证书(盖公章)。
验收备案申请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办理时限
前期审批共25个工作日(村10个工作日(含公示),镇街15个工作日);
报建审批共5个工作日;
验收备案共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可凭《农房验收意见表》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二)申请人可将《农房建设批准书》、《农房验收意见表》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附件:《东莞市农民安居房设计若干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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