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全面改造类旧村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全面改造类旧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推进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改制居民的长远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 号)、《天河区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草稿)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纳入标图建库的以拆除重建为主的旧村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零星农用地统筹整理进行成片连片的以拆除重建为主的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区旧村改造工作。审议旧村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审议旧村庄改造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审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区住建园林局是旧村改造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研究起草旧村改造全流程所涉及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全区城市更新政策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改造范围内标图建库调整。负责编制区城市更新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开展基础数据核查、公示、报批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编制全面改造类旧村片区策划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协调推进项目改造方案报批工作。指导、监督村集体引入前期服务商、合作企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和监督全区旧村全面改造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全面改造类旧村项目更新规划编制、报批(含控规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负责统筹全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是旧村改造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和监督辖内各经济联社、经济社开展全面改造工作。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改造意愿摸查及表决、组织基础数据调查和公示、成果上报、对数据调查成果初审等工作。组织开展旧村改造片区策划方案、控规调整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以及报批工作。组织村集体按程序引入改造前期服务商、合作企业。指导和监督实施主体开展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的拆迁、宣传发动、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加强对村班子 成员思想管理、作风管理、纪律管理等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教育、科工信、公安、环境、民政、司法、财政、水务、农农、商金、文广、卫健、市监、城管、代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密切配合项目推进各项工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旧村改造工作的正常秩序。

各经济联社、经济社是自主改造类或合作改造类旧村项目的改造主体。负责开展旧改前期思想动员、改造意愿征集、确定改造模式等工作。负责申报旧村改造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在街道组织下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公示、成果上报工作。负责编制并表决片区策划方案和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负责编制并委托发布引入合作企业招标文件,选择合作企业,签署合作合同。负责编制并实践《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组织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负责开展旧村拆迁补偿工作。负责办理安置地块规划、用地等报批手续,按建设程序开展复建安置区建设等工作。负责申请将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等工作。负责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负责组织村民分房、回迁等工作。

第四条 旧村改造应当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相结合。各街道办事处应加大力度查处全面改造旧村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基础数据成果公示结束后,先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村集体物业。积极研究措施,妥善解决改造涉及的小产权房等历史遗留问题。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加强对本村改制居民建房的管理,保障村集体共同利益。

第二章 改造策划

第五条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结合重大平台规划建设,加强全区旧村改造项目总体部署,科学划定旧村改造重点片区,有序高效推进重点区域以及结合重大项目落地的旧村改造项目。

旧村改造重点区域包括天河中央商务区、广州国际金融城、天河智慧城、天河智谷片区等重大平台及成片连片改造区域、重要交通枢纽周边 800 米范围内、城市主干道两侧等。

第六条 自主改造类及合作改造类旧村项目原则上以经济联社为改造主体。不具备整村改造条件的,经济社在征得经济联社同意,并按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经济社为改造主体进行单独改造。

征收储备类旧村项目签约、拆迁、回迁安置工作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

第七条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咨询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43号)的相关规定,在项目策划阶段成立旧村改造公众咨询委员会,积极收集民情民意,据实反映社会各界各种声音、意见和诉求,公正、主动提出意见,认真建言谋策,督促有关部门听取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组织经济联社或经济社开展旧村全面改造宣传工作,重点解读改造补偿安置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发动改造范围内相关权属人(村改制居民、世居祖屋权属人及其他合法产权人)支持并积极参与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

属地街道办事处应严控各村(社)改造信息发布,确保在改造实施方案未经批准前,各村(社)的补偿安置标准与市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针对村(社)或前期服务商、合作企业散布的不利于旧村改造的信息,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发布主体立即停止传播并及时予以澄清。

第九条 经济联社或经济社应就改造意愿、改造方式、改造模式等事项充分征询村改制居民、世居祖屋权属人等的意见,按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表决程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代表或股东)80%以上表决同意后,向属地街道、区住建园林局提出改造申请。

区住建园林局牵头会发展改革、科工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及区政府同意后,可纳入年度计划。

第十条 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类旧村项目的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经区住建园林局同意后,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经济联社或经济社按照《广州市天河区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开展。

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提供改造范围内的共享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征收储备类及其他因实际需要的旧村改造项目,由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

基础数据调查经费纳入旧村庄改造核算成本,其中合作改造类旧村项目在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后30 天内由合作企业归垫。

第十一条 旧村改造项目的基础数据核查工作,由区住建和园林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穗更新规字〔2016〕3 号)相关规定执行。

核查单位应具备不低于基础数据调查单位的测绘资质,具有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且与调查单位之间不得有利益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核查的关系。

基础数据核查经费纳入旧村庄改造核算成本,其中合作改造类旧村项目在公开引入合作企业后30 天内由合作企业归垫。

第十二条 基础调查数据成果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住建园林局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5日以上,公示期间对数据有异议的,数据调查负责单位(属地街道)应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区住建园林局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按要求报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类旧村项目的片区策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编制工作,如涉及传统村落的旧村改造项目,根据《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应优先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经济联社或经济社委托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实施。

征收储备类或其他因实际需要的旧村改造项目,由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片区策划方案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片区策划方案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应明确片区发展定位、更新策略和产业布局、产业发展定位、改造边界、各类用地比例、开发强度、公共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设置等内容,进行经济可行性、规划实施可行性的评估,测算安置、复建规模和改造效益等。

在规划可承载的前提下,融资区原则上需安排不低于30%建筑面积作为产业发展空间。鼓励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宿舍等产业配套设施。

第三章 引入合作企业

第十五条 各村(社)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选择有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合作企业进行旧村改造。

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在引入合作企业前,各村(社)可参照广州市全面改造项目采购前期服务商的有关规定,公开选择前期服务商协助开展基础数据调查、编制改造方案、土地房产评估等前期专业性、技术性工作。

第十六条 各村(社)原则上应在片区策划方案批复或基础数据调查和核查完成并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后再引入合作企业。选择的合作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 3 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1 亿元;

(三)具备旧村全面改造经验的企业;

(四)具有二级或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村(社)可选择联合体作为合作企业,组建联合体的企业均应符合上述条件。

第十七条 各前期服务商、合作企业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参与旧村改造工作,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社会和企业责任。凡违反以下规定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我区旧村改造项目:

(一)严禁采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补偿条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合作改造项目。

(二)未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同意,不得擅自与村民宣传洽谈改造有关事宜。

(三)在改造实施方案未经批准前,对外宣传的补偿安置标准必须与市城市更新政策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四)主动向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旧村改造进展及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改造项目进度和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合作企业应承担改造资金、落实改造规划和产业导入要求,协助经济联社或经济社完成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含补偿安置方案)的编制、报批以及宣传、签约、临迁、分房、回置等系列改造工作。

第四章 改造实施

第十九条 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经济联社或经济社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动态评估工作,综合分析、研判改造项目社会维稳形势,制定实施计划和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类旧村改造项目,由属地街道组织经济联社或经济社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经济联社或经济社组织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资质,并有编制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验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含改造补偿安置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询相关权属人意见。由经济社作为改造主体的,还应征询所属经济联社的意见。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现状调查成果(包括土地权属、建构筑物权属等)、改造范围、用地界址、地块界线、复建和融资建筑量、改造成本、资金平衡、产业项目(包括产业定位、招商要求等)、用地整合、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农转用报批、建设时序(分期开发的项目应明确分期开发范围、时间计划、资金计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旧村改造项目涉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的,需开展场地土壤调查及风险评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调查为污染地块,污染地块须经治理与修复,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由经济联社或经济社按规定完成公开征询意见,并经成员代表会议80%以上表决通过后逐级上报街道、区住建园林局审核。

项目实施方案由区住建园林局审核同意后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核;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征收储备类旧村改造项目,由实施主体牵头组织编制拆迁安置复建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询属地街道及相关经济联社、经济社的意见:

(一)拆迁安置复建实施方案应当明确现状调查成果(包括土地权属、建构筑物权属等)、改造范围、用地界址、地块界线、复建建筑量、改造成本、用地整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农转用报批、建设时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经济联社或经济社负责完成公开征询意见,并经成员代表会议80%以上表决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明确安置房地点、户型、面积、比例、搬迁期限、搬迁安置方式、临迁期限、分房方案等事项。

(二)拆迁安置复建实施方案由区住建园林局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类项目实施方案获得市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经济联社或经济社组织本村改制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对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在3年之内表决同意率超过80%以上的,批复生效实施。经济联社或经济社应将表决结果应向属地街道、区住建园林局报备。

改造过程中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应按实施方案报批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旧村改造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稳步有序实施改造:

(一)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生效后,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村集体开展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征询和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

(二)分期实施的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的旧村改造项目,须按照“权责一致”、“复建地块与融资地块经济平衡”的双原则,制定分期实施方案,其中分期实施的每一期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到80%以上后,方可启动房屋拆除工作。

(三)旧村改造过程中应先行启动安置房建设。分期实施的,应当按照安置地块优先于融资地块的顺序安排,也可每期安置地块与融资地块结合,但首期应当优先建设安置房。

(四)旧村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

(五)旧村改造项目,融资地块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六)旧村改造项目复建安置区、融资区、市政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应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在办理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土地供应、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审核)手续后,开展项目工程施工、验收备案等。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区住建园林局与项目改造主体签订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同时建立区、属地街道和改造主体三级联动机制,定期巡查督导。

第二十四条 属地街道应当开展旧村全面改造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拆除等工作,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实施意见,自行选择合作开发企业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城市更新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旧村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年度计划、方案编制与审批,旧村改造项目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和审核的有关单位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和征集、基础数据摸查和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和方案编制与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表决程序,应做好会议签到及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表决材料应存档备查。

旧村更新改造表决事项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每天公示情况以照片或影像的形式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施行前项目实施方案已获得批复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适用本意见。

附件:1.天河区旧村改造职责分工表(含流程图)

2.天河区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工作指南(初稿)

3.天河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


附件 2:

广州市天河区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工作指南

(送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数据调查与核查工作,确保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 134 号)及其配套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 号)、《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 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6〕3 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的通知》(穗更新函〔2017〕79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 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穗更新办〔2019〕3 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工作指南。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天河区旧村改造项目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适用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基础数据调查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旧村改造范围内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

说明:《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旧村改造中,基础数据调查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旧村现状情况《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是指城市更新范围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

第三条 已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经区住建园林局同意后方可开展。

基础数据调查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统筹、属地街道办事处领导组织村集体实施,按程序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单位库摇珠或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确保基础数据调查公开公正、资料完整齐全、成果真实有效。

因项目实际需要,区政府可指定其他部门(单位)担任旧村改造项目基础数据调查主体。

说明:《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第六条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涉及测绘工作的,调查单位应具备测绘资质。第七条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应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第四条 基础数据核查由区住建园林局按程序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单位库摇珠或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核查单位应具备不低于基础数据调查单位的测绘资质,具有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且与调查单位之间不得有利益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核查的关系。

第五条 基础数据调查、核查费用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其中,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核查所需经费纳入市城市更新部门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实施项目的基础数据调查由区财政安排。若区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保障基础数据调查经费。

核查费标准根据核查的工作量按照基础数据调查经费的 30%计算。

(说明:《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穗更新办〔2019〕3 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13 号)明确了数据调查费用的资金保障制度。《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2017 年 1 月)第十条 基础数据调查经费测算按照国家有关测绘与城市规划现状调研工作成本定额核算标准执行。基础数据核查经费标准根据核查的工作量按照基础数据调查经费的 30%计算。)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住建园林局负责统筹全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指导、组织、监督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实施,协调区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工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及属地街道,应当按照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需要,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共享数据,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属地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指派工作人员协助开展辖内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开展现场调查、入户测量、资料收集等工作,提供及确认数据,做好宣传及村民解释工作。

(说明:1.《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是辖区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辖区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督促街镇、社区居委会、村委等基层组织参与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指导或组织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具体实施工作,并向市城市更新部门报送片区策划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负责辖区内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指导和宣传……公安、商务、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需要,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共享数据。

2.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57 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区实施的通告》: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权下放各行政区实施。包括……基础数据调查核查……)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 号)第(三十)条规定“开展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完善更新数据库。工业信息、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城市更新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工作程序

(一)基础数据调查

第七条 调查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属地街道提交开展基础数据调查申请(申请模板见附件 1),属地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区住建园林局(申请模板见附件 2),区住建园林局核实后予以答复并抄送区相关职能部门(答复模板见附件 3)。

调查主体为其他部门(单位)的,由调查主体直接向区住建园林局申请。

第八条 基础数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共享数据及调查单位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九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提供改造范围内的共享数据,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共享数据由基础数据调查主体统一收集,区住建园林局予以指导、协调。基础数据调查主体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将调查测绘成果以及共享数据一并提交区住建园林局核查。

人口数据由所属街道派出所或村社提供;经济、产业由统计部门或村社提供;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基础数据,由所属街道、村社或相应主管部门提供;文化遗存等基础数据,由街道、村社或文化主管部门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留用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城市总体规划等数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等房屋登记数据,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情况由城管部门提供。

说明:《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第八条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提供共享数据与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方式获取。

人口数据由所辖街道派出所或村社提供共享;经济、产业由商务、统计部门或村社提供共享;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基础数据,由所辖街道、村社或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共享;文化遗存等基础数据,由街道、村社或文化主管部门提供共享; "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由城市更新部门提供共享;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留用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城市总体规划等数据,由国土规划部门提供共享;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状况等房屋登记数据,由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共享;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需要的基础测绘成果由国土规划部门提供共享。

共享数据由市城市更新部门统一接收和管理。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 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由调查单位通过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获取。

说明:《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第八条 ……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通过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获取。调查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各类共享数据的处理和统计,负责开展外业调查和测绘。

第十一条 调查单位提交的基础数据成果应符合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符合《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南(试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 号)规范,达到可纳入城市更新数据、用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二)基础数据核查

第十二条 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完成后,调查主体将成果资料提交属地街道初审。属地街道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南(试行版)》规范要求,对辖内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古树名木资料、既有建筑建设时点(无证但建成时间是否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街道备案的临小工程项目等进行初审,盖章确认后报区住建园林局组织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核查单位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南(试行版)》和相关规范,负责对调查成果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进行核查。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要求如下:(1)数据及文档资料齐全;(2)数据符合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3)数据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数学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房屋调查和房产测绘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较,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无充分、正当理由的按《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说明:《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要求如下:(一)实施项目基础数据通过区政府组织综合确认和公示术规范和数据标准;(四)数据一致性 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修正;数学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房屋调查和房产测绘抽查比例不少于 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较,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 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总量、按性质分类的各类建筑量、违法建筑(应明确建设时间)、合法建筑、建筑栋质分类的各类建筑量、违法建筑(应明确建设时间)、合法建筑、建筑栋数、基地面积等各类数据总量较片区策划方案的基础数据误差超过 5%,且无充分、正当理由的,应当按《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问责。(其中,第五十四条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政府和数据复核机关。)

《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城市更新规划、计划、方案编制与审批,城市更新项目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组织基础数据调查的区政府和数据复核机关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导致用于片区策划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基础数据出现重大错误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城市更新意愿调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计划申报、城市更新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虚构事实、侵害个人隐私、泄漏商业秘密、伪造或者变造文件、散布虚假信息、受贿、行贿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根据职能范围对调查成果出具审核意见,进行确认:

区住建园林局结合内部掌握资料、核查单位意见、属地街道意见,提供改造范围内标图建库情况,对改造范围内是否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古树名木资料等出具审核意见。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结合内部掌握资料、测绘调查结果、提供改造范围内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情况、土地房屋权属、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区公安分局(街道派出所)对户籍人口与户数等人口数据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改造范围内是否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等出具审核意见。

区农业农村局对经所在街道初审的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出具审核意见。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改造范围内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情况等出具审核意见。

区科工信局对经济和产业资料等出具审核意见。

说明:《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林业和园林、城管及属地镇、街道等部门开展综合确认。

(三)成果公示

第十五条 基础调查数据成果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住建园林局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15 日以上,公示期间对数据有异议的,数据调查负责单位(属地街道)应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区住建园林局负责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按要求报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说明:1.《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对经认定的数据进行公示。数据公示应当在改造项目所在地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官网公示 15 日以上,对数据有异议的,数据调查和核查部门应当予以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2.《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将综合确认的数据在改造项目所在地和区城市更新部门官网公示 15日以上……数据公示后,由区政府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开展数据核查”。

3.《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第四条领导小组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四)研究城市更新重大复杂事项。

(四)数据上报

第十六条 区住建园林局将经区政府同意的基础数据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纳入城市更新数据库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其他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片区包括旧村改造的,片区策划方案编制阶段的基础数据调查及核查,可参照本工作指南开展。对于本指南印发前,已经按程序发布数据调查、核查招标(采购)公告或已委托开展数据调查、核查工作的,可继续由原方式确定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单位组织实施。其它未按程序开展数据调查、核查的项目不得开展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本工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 1. 基础数据调查、核查流程图

2. 申请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核查工作材料清单

3. 基础数据调查、核查文件相关模板


关于协助提供 X X 村基础数据调查项目

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等相关数据的函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

我街道下属单位 XX 经济联社(经济社)正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天河区 XX 村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项目(项目界线见附件1)。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 号)的要求和工作分工,需收集项目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相关数据(见附件 2、附件 3、附件 4、附件 5)。现请贵局协助提供上述相关数据,并于XX 月 XX 日前函复我街道,电子版发送至XXXXXXXXX,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专此函达。

附件: 1.天河区 XX 村基础数据调查项目界线

2.数据需求清单

3.天河区 XX 村历史建筑统计表

4.天河区 XX 村历史建筑线索统计表

5.天河区 XX 村传统风貌建筑线索统计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XX街道办事处

2019年 XX月 XX日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关于协助提供 X X 村基础数据调查项目征用地等数据的函

广州市天河区土地开发中心:

我街道下属单位 XX 经济联社(经济社)正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天河区 XX 村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项目(项目界线详见附件)。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 号)的要求和工作分工,需收集 XX 村的征用地等相关数据。现请贵中心提供上述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征地界线以及 XX 村范围内的储备用地界线。如已办理用地报批、确权登记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的,请一并提供相关资料,并于 XX月 XX日前函复我街道,电子版发送至 XXXXXXXXX,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专此函达。

附件:XX村基础数据调查项目界线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 XX月 XX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关于协助提供 X X 村基础数据调查项目范围内

“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古树名木数据的函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我街道下属单位 XX 经济联社(经济社)正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天河区 XX 村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项目(项目界线见附件 1)。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 号)的要求和工作分工,需收集项目范围内最新年度的“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图斑数据和古树名木数据(见附件 2)。烦请贵局协助提供上述相关数据,并于 XX 月 XX 日前函复我街道,电子版发送至XXXXXXXXX,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专此函达。

附件:1. 天河区 XX 村基础数据调查项目界线

2. XX 村古树名木统计表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XX街道办事处

2019年 XX月 XX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关于协助提供 X X 村基础数据调查项目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的函

广州市天河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我街道下属单位 XX 经济联社(经济社)正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天河区 XX 村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项目(项目界线见附件 1)。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 号)的要求和工作分工,需收集项目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数据(见附件 2、附件3)。烦请贵局协助提供上述相关数据,并于 XX月 XX日前函复我街道,电子版发送至 XXXXXXXXX,以便开展后续工作。

专此函达。

附件:1. 天河区 XX村基础数据调查项目界线

2. XX村历史文物普查表(点状和线状)

3. XX村历史文物普查表(面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 XX街道办事处

XXXX年 XX月 XX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天河区 XX 街 XX 村关于开展基础数据核查工作的申请函

广州市天河区 XX 街道办事处:

我 XX 联社(经济社)已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并于XX 年 XX 月 XX 日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研究表决以及在村内XX 进行公示,决议申请开展基础数据核查工作。本次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 XX 公顷,其中,XX 村改造范围 XX 公顷。涉及的土地利用、规划等资料已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获取。

二、调查的村民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建基面积、层数、建筑面积等数据是通过入户实测(入户率 XX%以上)获得,总建筑面积 XX 万㎡,总栋数 XXX 栋,其中有证面积 XX ㎡,共 XX 栋;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住宅,共 XX 栋,不超三层半以下部分面积 XX㎡,三层半以上面积XX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住宅面积 XX㎡,共 XX 栋;2009 年 12 月 31 日后无合法权属证明面积 XX ㎡,共 XX 栋;其他非村民人口有证面积 XX ㎡,共XX 栋,无证面积 XX㎡,共 XX 栋。村集体物业面积有证面积XX㎡,已批待建或在建尚未达到已批准建设规模面积 XX㎡,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无合法权属证明 XX㎡,2009 年 12 月31 日后无合法权属证明 XX㎡;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 XX㎡。

三、关于户籍人口、户数的确认文件经公安部门(派出所)盖章确认。

四、村集体经济收入数据由我联社(经济社)提供,并由区农村经济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五、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数据经区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进行了实地调查。

现将相关成果随文报送,请贵单位审查通过后报送区住建园林局。

专此函达

附件:1.关于开展基础数据核查工作的表决情况

2.表决情况公示现场照片

3.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资料

XXXX 年XX月XX日

(签章)

天河区 XX 街关于 XX 村申请开展基础数据核查工作的函

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我街 XX 联社(经济社)于 XX 年 XX 月 XX 日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研究表决并完成表决情况公示,决议申请开展基础数据核查工作,并于 XX 月 XX 日将申请函及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材料、表决情况公示、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等材料上报我街(见附件 1、2、3、4)。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 XX 公顷,其中,XX 村改造范围 XX 公顷。涉及的土地利用、规划等资料已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获取。

二、调查的村民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建基面积、层数、建筑面积等数据是通过入户实测(入户率 XX%以上)获得,总建筑面积 XX 万㎡,总栋数 XXX 栋,其中有证面积 XX ㎡,共 XX 栋;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住宅,共 XX 栋,不超三层半以下部分面积 XX㎡,三层半以上面积XX ㎡;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住宅面积 XX㎡,共 XX 栋;2009 年 12 月 31 日后无合法权属证明面积 XX ㎡,共 XX 栋;其他非村民人口有证面积 XX ㎡,共XX 栋,无证面积 XX㎡,共 XX 栋。村集体物业面积有证面积XX㎡,已批待建或在建尚未达到已批准建设规模面积 XX㎡,2009 年 12 月 31 日前无合法权属证明 XX㎡,2009 年 12 月31 日后无合法权属证明 XX㎡;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 XX㎡。

上述各栋合法或经批准建设的村民住宅均已提供以下文件之一: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2009年 12 月 31 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属于一户一宅建设的确认文件等。其余涉及违法建设的建筑立案查处情况已经城管部门确认。

三、关于户籍人口、户数的确认文件经所在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盖章确认。

四、村集体经济收入数据由村社提供,并由区农村经济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五、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数据经区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进行了实地调查。

我街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对 XX 联社(经济社)提交的申请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审查,上述情况属实。现将相关材料随文报送,请贵局予以核查。

专此函达。

附件:1.天河区 XX 街 XX 村关于开展基础数据核查工作

的申请函

2.关于开展基础数据核查工作的表决情况

3.表决情况公示现场照片

4.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

XX 街道办事处

XXXX 年XX月XX日

(签章)

天河区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

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区财政局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管,保障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6〕1 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自主改造或者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复建安置资金构成及总额确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复建安置资金是指在旧村庄全面改造过程中用于复建物业(住宅或其他物业)及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包括复建物业建造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停产停业补助费用、拆卸和搬迁补助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等。

第三条(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确定)

第三条 复建安置资金总额以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中确定的复建安置资金总额为准。

第四条(复建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复建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监督,由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根据需要会同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区农业农村局、所属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召开资金监管会议,负责对天河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条(监管账户与监管协议)

(一)监管账户是指经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审议同意的由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设立的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下称固定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是在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和具有城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经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封闭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下称监管账户开户银行)设立的固定资金监管账户,一个项目应当设立一个独立固定资金监管账户。上述监管账户的设立必须由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协商确定。

(二)除固定资金监管账户外,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设立1 个流动资金账户,流动资金账户用于支付涉及旧村庄改造的相关款项。

(三)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与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三方应当就复建安置资金的管理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金监管的数额、使用范围、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复建安置资金必须以项目为单位,按规定全部用于经批准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的建设和与该改造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复建安置资金。复建安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项使用的管理方式。

(二)按资金使用计划及改造工程进度拨付原则。

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到《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具备发放临迁费及启动拆卸等工作相关条件,才能开始办理复建安置资金的拨付。

临时安置、不予复建部分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拆卸和搬迁补助等补偿资金可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和补偿协议支付。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编制动迁计划,并据此制定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报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审批。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并按照补偿协议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复建安置房建设阶段,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工程进度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批后拨付。

第七条 (复建安置资金的存储及管理)

(一)合作改造模式下的复建安置资金存储及管理

采用合作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由合作企业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二)自主改造模式下的复建安置资金存储及管理

采用自主改造模式实施全面改造的旧村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第八条(改造实施分期项目的复建安置资金缴存方式和时限)

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以下方式和时限缴存复建安置资金:

(一)改造实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复建安置资金总额,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缴存不得低于复建安置资金总额的 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二)改造实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按照不低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30%,向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在监管账户缴存履约保证金。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全部复建安置区建设竣工验收时间。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和现金额可以根据分期改造完成情况逐期核减,但不得低于剩余复建安置所需资金的 30%,至最后一期当期的复建安置资金已全额缴存后,方可不再提交该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或缴存现金额。

按照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由区政府或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核定各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除以上缴交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或者缴存履约保证金外,在当期房屋拆卸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还应按照核定的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当期复建安置资金,其中现金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的 30%。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验收时间。

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确保监管账户内备有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10%以上的现金用于支付;缴存的现金因支付少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10%时,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及时向监管账户补缴现金,当期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额度可以按照补缴的现金金额相应调减。当期现金累计缴存额不低于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

改造过程中,改造时序经批准予以调整的,以上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根据经同意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工程进度,向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提出拨付申请,详细说明资金使用项目名称、款项,由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提交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申请拨付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时,应同时附上复建安置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报告和资金使用额度报告,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报告提出认定意见。

所属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聘请有相关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每半年对已经拨付的复建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并将出具的审核报告报送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审计费用在改造成本中列支。

(二)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收到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的资金使用申请后,报请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资金监管相关单位进行会审。由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会议纪要,并根据会议纪要在 2 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三)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必须收到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出具的资金划拨指令后,根据签订的天河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才能办理复建安置资金由固定资金监管账户到流动资金账户的划拨。

(四)复建安置房建设阶段,当期工程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前,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拨付不超过当期复建安置建设资金总额的90%,当期竣工验收及财务结算之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拨付结算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以“改造资金平衡表”或“资金收支情况表”等表格的形式,每季度(首月 10 号前)向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已完成工程进度和本季度的工程建设计划;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每季度向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通报专户资金情况。

改造过程中,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发生调整的,按照批准后的复建安置资金额度进行监管。

第十条 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

复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在 6 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后,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应当向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申请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经核实应予解除的,由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向监管银行发出解除复建安置资金监管的通知,监管银行向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返还结余的资金及利息。质保金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返还。

第十一条(复建安置资金缴存纳入改造合作协议)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企业签订的改造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复建安置资金缴存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未经区政府批准或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同意,自行中止建设 1 个月以上或拖欠临迁费 1 个月以上的,经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负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建设或违反相关规定组织建设,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依法要求停工整改,整改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主体承担;拒不整改的或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可单方决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复建安置资金或动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担保资金组织建设,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以上内容应在融资地块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合作企业招标公告、以及复建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内载明。

第十三条 各改造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复建安置资金管理审批办法,并报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的旧村庄,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生效前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或改造方案的旧村庄(石东第八、第九经济社、新塘新合、冼村),其复建安置资金监管适用原办法和已签订的监管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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