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狮府〔2020〕97号
各社会管理处、镇机关各办(局)、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狮山镇城市更新办反映,联系电话∶86680687。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南府办〔2019〕9号)文件精神,深入推动狮山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及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工作,以规划为引领,以产业为主导,以连片改造为切入点,通过加大对我镇城市更新项目的扶持力度,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促进狮山镇城市更新和城市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现结合狮山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狮山镇经南海区认定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他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狮山镇范围内经南海区政府认定为工改工、工改商项目(含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二)项目已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原已认定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复未失效)。
(三)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四)项目连片用地面积15亩及以上。
(五)2020年1月1日后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的项目;2020年1月1日后对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的土地进行报规报建设申请获得审批通过。
第二章 项目扶持政策
第三条 经区认定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奖励
(一)区奖励:纳入南海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
1.经认定为拆除重建类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金额为50万元/亩,奖励款项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2.经认定为微更新类的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金额为20万元/亩,由区财政部门在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若以面积计算的奖励总金额超过项目微更新实际投入金额的,以实际投入微更新金额的50%作为奖励金额。
3.明确区对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奖励中的区部分奖励,全额奖励给拆除重建土地一手承租人。
(二)镇奖励
1.镇财政对经区认定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按拆除面积给予拆除重建土地一手承租人奖励,奖励金额为10万元/亩。
2.项目重建容积率达到1.5以上且每期证载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时,联合验收后每期按报建土地面积,给予投资者每亩 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镇拆除重建类改造奖励
狮山镇范围内已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原已认定南海区"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复未失效)的连片改造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实施拆除重建类的项目,当拆除规模达到用地面积10亩及以上,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扶持奖励,改造项目不能重复申请区级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与镇拆除重建类改造奖励。已获得镇拆除重建类改造奖励的,若再申请南海区工业园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奖励的,须全额退回镇拆除重建类改造奖励的款项。
(一)集体土地的拆除重建类工业项目,报规划用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且容积率达到1.5以上的,按已拆除面积每亩奖励10万元,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按报建土地面积再奖励每亩7万元。
(二)集体土地的拆除重建类商业项目,报规划用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且容积率达到2以上的,按已拆除面积每亩奖励10 万元。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按报建土地面积再奖励每亩5万元。
(三)国有土地的拆除重建类工业项目,报规划用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且容积率达到1.5以上的,按已拆除面积每亩奖励10万元,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按报建土地面积再奖励每亩7万元。
(四)国有土地的拆除重建类商业项目,报规划用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且容积率达到2或以上的,按已拆除面积每亩奖励10万元。项目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按报建土地面积再奖励每亩5万元。
第五条 "工改工"项目集转国奖励
鼓励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完成集转国手续后,奖励集转国原土地所有权人 20万元/亩。
第六条 其他奖励
(一)租用公有资产公司出资进行土地前期整理的改造用地建设工业厂房,容积率达到1.5以上的,每期证载建筑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时,每期报建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给予租用者每亩10万元奖励。
(二)城市更新项目中,对于15亩以上项目改造土地,涉及集体土地完善手续的,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办理了建设用地确权手续的,给予项目拆除重建土地一手承租人1万元/亩奖励。
(三)项目无偿提供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超区级文件规定部分,按区文件标准实施补偿土地权属人。
第三章 工作奖励
第七条 鼓励连片提升拆除,对于15亩以上的项目。按拆除亩数奖励所在村(居)委会每亩1万元。土地整合后使用权或所有权发生转移先奖励50%,地上建筑物拆除后奖励50%。如无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拆除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和管理
第八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申请人向所在管理处提出申请,狮山镇城市更新办公室报经狮山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资金审批要求由镇财政局拨付。
第九条 资金的管理
(一)奖励资金由狮山镇财政在专项资金中拨付。(二)本办法奖励给项目所属村(居)委会的相关款项。奖励款项可用于村(居)集体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载体建设、土地整理租金补贴、拆迁补贴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支出以及村政建设等。
(三)本办法奖励给项目的相关款项,须严格按照相关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要求进行使用。
(四)改造项目须按政府批准性质及用途建设使用,如未经批准改变土地或建筑物使用用途的,须全额退回奖励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奖励申请期限
(一)申请镇部分奖励的项目,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狮山镇城市更新办公室申请纳入奖励库,按以下期限进行奖励∶
拆除重建类项目的地上旧建筑物,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拆,才能申请本办法镇部分奖励。
拆除重建类项目的新建建筑物,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才能申请本办法镇部分奖励。
(二)区部分奖励的申请期限,按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除第十条规定外,暂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区政府修订城市更新政策的,镇政府将对本实施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狮山镇城市更新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各职能部门需制定其相应职能有关办法的,由相关部门具体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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