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安[2006]106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依据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在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每一户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结合实体工程特点,在合同中约定的分户检查内容。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验收条件。工程具备竣工质量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分户验收的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分户验收。
(二)验收组织。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质检员,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按专业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
(三)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记录。检查时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及合同中约定的分户验收项目的记录表,验收记录要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存档。
(五)问题处理。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由责任单位整改并经验收人员复查直至合格。
(六)验收结论。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中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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