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对《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局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1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含综合管廊)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广东省计量认证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其他省级计量认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与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在资质许可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接受检测业务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联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不在资质证书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须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外省检测机构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须按规定先向广东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将企业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信息以及检测过程数据、检测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
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将检测数据、检测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后,监管系统给予检测报告有效监管标识。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监管系统修订有关信息。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联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检测档案、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查看、调取检测管理系统数据;
(五)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检查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具备本办法附件所规定能力条件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联网,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检测数据、报告未上传至监管系统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力值试验项目的,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并经机构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涉及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基桩钻芯检测和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等项目检测数据信息的,还应以混凝土生产流水号为辅助信息索引。
(二)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值数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监管系统。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要求在各类实验室通过录制视频等方式全程记录实验过程(力学性能试验等关键性实验记录须保存6个月以上),保留相关检测数据,同时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联网,因不可抗拒力原因不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应立即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收检测报告时应检查有效监管标识,拒绝接受没有有效监管标识的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项目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变更时,应当告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出现检测结果异常或不合格的,应将检测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并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记录不规范行为。
(一)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记录失信信息: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转包检测业务的;
(七)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八)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的。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记录失信信息,并移交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一)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运行有严重失查行为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的;
(三)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规范或失信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
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将检测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示,对于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辖区内公路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能力条件
本能力条件针对检测项目提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通用条件和相应检测项目的专项条件。
一、本条件所覆盖的检测项目包括:
(一)见证取样检测;
(二)专项检测: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2.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4.钢结构工程检测;
5.路桥工程检测;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7.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8.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检测;
9.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
10.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检测;
11.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测。
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通用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专项检测机构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试验及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精确度及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定设备、定岗位、定人员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档案,制定维护计划,定期进行维护管理,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检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确操作和维护,按时、按规定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
3.建立了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管理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等检测信息,完成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数据的工作。
4.对于涉及力值的检测项目,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经建设工程检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自动传输报送数据信息。
(四)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技术能力。
三、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专项条件
(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项目条件
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1)水泥;(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混凝土、砂浆检验与试验;(4)砂、石常规检验;(5)新型墙体材料;(6)混凝土掺加剂检验;(7)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8)防水材料;(9)建筑涂料;(10)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11)upvc塑料管用胶粘剂;(12)pvc线槽、线管;(13)管道阀门;(14)铝合金型材及板材;(15)电线电缆;(16)家用插座;(17)漏电开关及断路器;(18)建筑门窗;(19)饰面砖粘结强度;(20)建筑玻璃;(21)建筑卫生陶瓷;(22)沥青检验与试验;(23)土工试验(土壤、路基路面);(24)其它。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
(4)中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占全部检测人员的20%以上,且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
2.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性能满足检测项目要求,具备有效的检定记录。
(二)承担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条件
检测范围:(1)单桩静载试验(含竖向抗压、竖向抗拔、水平静载);(2)高应变动力检测;(3)低应变动力检测;(4)钻芯法检测;(5)声波透射法检测;(6)地基土原位测试及复合地基检测(压板载荷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等);(7)岩基压板载荷试验;(8)锚杆抗拔试验;(9)其它。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工程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4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对申请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检测机构,其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每个检测单项应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或从事工程桩检测3年以上的中级职称人员,负责现场检测、资料分析、检验报告编写和审核工作。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静载试验(含压板载荷试验、锚杆抗拔试验):有与申报方法、荷载相符的重物试验反力架、千斤顶、0.4级油压表、30mm以上百分表。
(2)高应变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高应变检测仪1台、力传感器和加速度传感器各2个及曲线分析拟合法软件。
(3)低应变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完整性检测仪1台,加速度传感器2个及分析软件。
(4)声波透射法:有自动超声检测仪及前置放大换能器。
(5)钻芯法:有高速钻机及配套的水泵3台、注浆泵3台、φ101金刚钻头、导向器、测斜仪、芯样试件加工设备和压力试验机。
(6)动力触探试验: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各类型动力触探设备各2套。
(7)标准贯入试验:有满足规范要求的标准贯入试验设备2套。
(8)其他检测方法:有满足规范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条件
检测范围:(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5)楼板厚度检测;(6)构件截面尺寸检测;(7)其它。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工作5年以上。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4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对申请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项目3个单项以上的检测机构,其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的人员不少于10人。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钢筋探测仪;
(2)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钻孔取芯机、非金属超声仪;
(3)砂浆回弹仪或贯入式砂浆强度检测仪或原位压力机或筒压筒;
(4)百分表、裂缝宽度观测仪或混凝土裂缝宽度检验规或读数放大镜;
(5)拉拔仪;
(6)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等。
(四)承担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项目条件
检测范围:(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3)其它。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
(3)从事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
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
多功能幕墙自动检测装置(含传感器、流量计)、紫外线辐照试验箱、电热鼓风干燥箱、邵氏橡胶硬度计等。
(五)承担钢结构工程检测项目条件
检测范围:(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射线法、声波透射法、磁粉法、渗透法);(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5)其它。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相应项目ⅱ级或以上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相应项目ⅲ级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证书,均从事钢结构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检测人员中有1人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检测人员不少于4人。
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
万能材料试验机、扭矩测试仪、抗拔仪、力传感器、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探伤仪、x射线探伤仪、涂层测厚仪、测量仪器等。
(六)承担路桥工程检测项目条件
检测范围:(1)桥梁静载试验;(2)桥梁动载试验;(3)预制单梁荷载试验;(4)桥梁定期检测;(5)其它。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是从事路桥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6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且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
(4)申请桥梁静载试验或桥梁动载试验项目的,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桥梁结构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工作5年以上,或1名具有高级职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工作1年以上人员,负责桥梁荷载试验分析、审核工作。
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
(1)桥梁静载试验:桥梁复核计算正版软件(如MIDAS/CIVIL空间桥梁计算软件)、高精度静态电阻应变仪(如全自动数据采集仪及其扩展箱TDS303)、高精度水准仪(满足国家二等水准)、高精度经纬仪、高精度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百分表、裂缝宽度观测仪等。
(2)桥梁动载试验:桥梁复核计算正版软件(如MIDAS/CIVIL空间桥梁计算软件)、桥梁振动与模态分析系统。
(3)预制单梁荷载试验:桥梁复核计算正版软件(如MIDAS/CIVIL空间桥梁计算软件)、高精度静态电阻应变仪(如全自动数据采集仪及其扩展箱tds303)、高精度水准仪(满足国家二等水准)、高精度经纬仪、高精度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百分表、裂缝宽度观测仪等。
(4)桥梁定期检测:裂缝宽度观测仪、钢筋探测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钻孔取芯机、非金属超声仪、高精度水准仪(满足国家二等水准)、高精度经纬仪、高精度全站仪、精密铟钢水准标尺、探查工具及现场的辅助器材与设备等。
(七)承担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项目条件
检测范围:(1)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的浓度;(2)土壤氡浓度含量;(3)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中污染物浓度的控制,包括:人造板材中甲醛的含量,混凝土外加剂中氨的含量,涂料、粘结剂、处理剂中甲醛、苯、TVOC、TDI的含量,聚氯乙烯卷材、壁纸、地毡等中甲醛、TVOC含量;(4)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放射性;(5)其它。
1.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1年以上。
(3)每个检测单项至少有3名从事该单项检测工作1年以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检测人员,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的人员总人数应不少于5人。
(4)至少有2名高级职称的检测人员负责检测过程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审核等工作。
2.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配备与所开展检测业务量以及标准规范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2)从事室内空气中甲醛、氨、苯、tvoc、氡五种污染物及土壤氡检测的,具有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热解吸装置、分光光度计、测氡仪、空气采样器以及标准物质和色谱纯试剂等。
(3)从事建筑和装修材料中人造板材中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的,具有环境测试舱(使用穿孔法和干燥器法除外);从事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检测的,具有γ能谱仪。
(八)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项目条件
检测范围:(1)墙体、地面、屋面节能工程材料;(2)幕墙、门窗节能工程材料;(3)通风与空调末端设备、保温材料、空调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4)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5)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测及空调系统节能性能检测;(6)其它。
1.检测人员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
(2)检测报告的编写人员具有中级职称,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均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2年以上。
(3)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职称人数的不少于4人。
2.应具备以下检测仪器、设备:
导热系数测定仪、数显游标卡尺、电子拉力试验机、恒温恒湿试验箱、传热系数检测仪、分光光度计、露点试验箱(含露点仪)、门窗综合物理性能检测仪、门窗传热系数检测仪、照度计、超声波流量计、风速仪、干湿球温度计等。
(九)承担智能建筑(弱电)工程检测项目条件
1.检测范围:
(1)综合布线系统;(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3)计算机网络系统;(4)安全防范系统;(5)智能化集成系统;(6)信息网络系统;(7)小区智能化系统;(8)防雷与接地;(9)机房环境;(10)其它。
2.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的检测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1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检测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
(3)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检测技术能力。报告审核人员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3.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网络布线认证测试仪、视频信号发生器、视频测量仪、示波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表、场强仪、毫伏表、数字万用表、亮度计、网络测试仪、参考声源、声学分析仪器、安防监控测试仪、测振仪、静电电阻测试仪、静电计、无线网络测试仪、风速仪、照度计、温湿度表、电能质量分析仪、电气综合测试仪等。
(十)承担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条件
1.检测范围:
(1)绝缘电阻;(2)接地电阻;(3)接地网的电气完整性;(4)等电位联结的导通性测试;(5)漏电保护开关动作特性(分断时间、分断电流)(6);插座接线正确性;(7)柴油发电机组负荷试验;(8)交流工频耐压试验;(9)其它。
2.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建筑电气相关检测技术能力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有3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
(3)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须具备建筑电气相关检测技术能力,报告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3.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绝缘电阻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导通性测试仪(测试电流应能达到5A)、推拉力计、漏电开关测试仪、发电机负载试验装置、、电能质量分析仪、电参数测量装置(电压、电流、频率)等。备注:上述设备,也可采用具有同样功能的电气综合测试仪。
(十一)承担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条件
1.检测范围:
(1)水压试验;(2)灌水试验;(3)满水试验;(4)水封高度;(5)管道坡度;(6)闭水试验;(7)其它。
2.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建筑设备或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检测人员须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2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
(3)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须具备建筑设备或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报告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3.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电动或手动试压装置、压力表(精度不低于0.01Mpa)、温度测试仪表(包括用于管道内介质温度测试的仪表)、容量桶、流量计、水位测针等。
(十二)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测
1.检测范围:
(1)系统风量;(2)风口风量;(3)风管漏风量及变形量;(4)室内温、湿度;(5)空调冷、热水量测试;(6)管道系统水压试验;(7)设备单机试运转;(8)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9)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转;(10)其它。
2.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建筑设备或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有3名为从事相关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
(3)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人员须具备建筑设备或相关专业技术能力,报告审核人员具有高级职称,并从事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3.检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有电动(手动)试验装置、流量计、压力表、压差计、转速表、风速仪、毕托管、声级计、温湿度测试仪、风量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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