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阳府办〔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五届8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城管执法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明晰部门工作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城市文明形象,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住建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以及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是指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运输管理及受纳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协调有关单位合理安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业主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是指承接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阳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

第二章 排放管理

第六条 排放管理是指在建筑垃圾运离工地前,行政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运输车辆的行政许可申请、设施配备审验等事项的管理行为。

第七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许可和管理工作。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

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工前应针对工程类别相应取得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镇(含街道,下同)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后方可施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处置建筑垃圾。

第八条 施工单位实施建筑垃圾外运前应配置如下设施,遵循以下规定:

(一)建筑工程车辆出入口通道应铺设长20~30米、宽3~6米硬底通道,设置洗车槽、高压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凡驶离工地车辆的轮胎和厢体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并保持出入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整洁。

(二)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接入惠阳智慧城管平台接受在线监管,清楚记录车辆进出、装载和通道保洁情况,视频记录保存应不少于3个月;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档,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主要路段围挡高度2.5米,其他路段围挡高度1.8米。

(四)不得使用未经排放核准许可的车辆,车厢装载建筑垃圾不得高于厢体高度,驶离施工现场前车厢箱盖应密闭到位,防止运输过程中撒漏污染道路。

(五)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易起尘作业应保持作业面湿法施工,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建设施工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上述硬件设施配置情况进行监督审验。

第九条 《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应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承运单位名称、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点名称。

施工单位应将与负责本工程建筑垃圾承运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和车辆信息报区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时段、路段行驶。

第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安装的记录仪必须满足接入惠阳智慧城管平台的技术要求。

对已取得本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由区交通运输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对其技术指标和技术性能进行审验。审验后报区城管执法部门审核接入惠阳智慧城管平台。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应对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登记,明确记录车辆信息及装运情况。出入口安装有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的应将车辆信息录入《惠阳区智能管控泥头车及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受场地限制无法按要求设置工地出入口洗车槽、沉淀池的,需加强人工保洁,确保环境卫生整洁,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第十三条 修缮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堆放,并聘请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房屋拆除、房屋装修,可不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手续,但建设人必须持合法的建筑手续向区城管执法部门登记,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属余泥渣土的,排放至经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准许可的受纳场;非余泥渣土的,应联系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程所属主管部门、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直至作出停工处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 运输管理是指建筑垃圾在运离工地后、到达受纳场之前,行政职能部门对其运输车辆在路面行驶中的监督、管控和查处行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和运输车辆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行驶中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保持整洁,在线接受惠阳智慧城管平台监管,禁止车轮夹带余泥、车厢外挂余泥。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厢实行封闭运行,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运载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不得超高、超载和超速,并到指定的场所倾倒、排放。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五)建筑垃圾应当运输至经批准的受纳场所,进入受纳场所后应当服从场内管理人员的调配指挥。

(六)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档案备案凭证、检测合格证明、联单及相关运输证照。

(七)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控制行驶速度,在城区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八)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自觉接受交通、公安和城管执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公安部门负责,区公安部门应对其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一)超高、超载、超速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路段行驶和垃圾脱落扬撒的。

(三)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的。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和已办理本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车辆出现违反有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具体指:

(一)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

(二)建筑垃圾脱落扬撒的。

对拒不消除违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区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对于已办理异地《道路经营许可证》的运输车辆,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执勤稽查进行监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车辆,应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通报整改。

第二十条 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开展巡查治理,应对其以下行为进行查处:

(一)建筑垃圾脱落扬撒污染路面的行为。

(二)无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文件的行为。

(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偏离运行轨迹行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我区城市建筑垃圾路面运输管理由区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区住建、生态环境、环卫、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各镇配合,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进行联勤联查,对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车辆,各执法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对其分别进行处罚。

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执法查处专项行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其他部门管辖的,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受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纳管理是指行政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受纳场建设运营、建筑工程或用地回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审批及运营、实施行为进行执法监督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受纳)核准许可和管理工作。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受纳场是指经政府允许的收集、堆放建筑垃圾的场地。受纳场建设按照“一镇一场”建设要求,全区统筹规划,就近受纳的原则,选址由各镇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经授权后依法取得核准许可后,方可运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

第二十五条开展建筑垃圾受纳场经营服务的单位,在受纳前必须按照《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广东标准)》(DBJ/T15-118-2016)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并完善以下设施:

(一)对出入口通道路面实施硬化,配设洗车槽、车辆冲洗台、沉淀池等设施。

(二)四至范围设置明显标记、标高,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接入惠阳智慧城管平台接受在线监管,清楚记录车辆进出、装载和通道保洁情况,视频记录保存应不少于3个月。

(三)配置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排水、消防等设施,制定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入口设置岗亭和卡口,设立警示牌、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公示受纳时间及范围,并安排专人值守,登记进场来源工地、建筑垃圾种类、排放许可核准证号、承运单位、车牌号、进场时间、数量和缴费金额等信息,相关台账信息,资料保存不少于1年。

(五)划区分类堆放建筑余泥渣土,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区域,促进建筑垃圾渣土再利用。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或用地需要回填建筑余泥渣土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调剂。调剂原则以受纳场调土为主,就近调土为辅,受纳场运营管理单位协助,在回填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用地、废弃鱼塘、低洼地等需要填土平整场地应取得合法的权属文件,经所在地镇出具回填意见,并有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回填量计算说明。

(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需要回填、路基填筑和利用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提交有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印章的土方工程回填预算书。

(三)取得受纳(回填)核准许可后,方可实施。

(四)应急抢险工程回填可先行组织实施,再补办手续。

(五)不得从区外调运建筑渣土,确因项目需向区外调运建筑渣土回填工程项目,须经区政府同意,报区城管执法和交警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六)施工场地出入口按排放管理要求设置保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需取得建筑垃圾受纳核准许可后,方可接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条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受纳经营服务的单位,在受纳前必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2016年第71号)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 并完善以下设施:

(一)对出入口通道路面实施硬化,配设洗车槽、车辆冲洗台、沉淀池等设施。

(二)厂区范围及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视频监控设备,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出入口的视频清楚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接入惠阳智慧城管平台接受在线监管,清楚记录车辆进出、装载和通道保洁情况,视频记录保存应不少于3个月。

(三)设置地磅计量建筑垃圾入场数量,在入口设置岗亭和卡口,公示受纳时间及范围,并安排专人值守,登记进场来源工地、建筑垃圾种类、排放许可核准证号、承运单位、车牌号、进场时间、数量和缴费金额等信息,相关台账信息,资料保存不少于1年。

第二十九条《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纳证》(工程回填)应载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承运单位名称、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回填地点名称、取土点。

第三十条 获行政许可的受纳场(厂)只能受纳核定区域范围内取得建筑垃圾排放许可的建筑垃圾,受纳场(厂)经营管理单位应与排放单位签订受纳协议(包括建筑垃圾类别、数量,承运单位名称、运输车辆信息、行驶路线等内容),并经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定后方可受纳。

受纳场(厂)运营企业接纳建筑垃圾情况,应按照区城管执法监督部门要求接受监管,每周如实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报送运营情况,不得瞒报、虚报接纳建筑垃圾等情况,自觉接受区城管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回填、平整场地,可不办理建筑垃圾受纳许可手续,但建设人必须持合法手续向区城管执法部门登记,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受纳经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准许可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接纳建筑垃圾或者取土回填。受纳平整场地堆填高度,不得高于相邻周边道路或场地原始水平高度。

第三十二条 受纳人不得擅自关闭受纳场或者拒绝接纳取得核准许可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受纳场达到核定容量后,运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地质防治、水土保持及复绿、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注销建筑垃圾受纳场证,恢复土地功能,交回土地所有者。

第三十三条 受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有害垃圾等。

(二)受纳核定区域以外的建筑垃圾。

(三)未经许可擅自排放和受纳建筑垃圾。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的,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现超高、超载、超速,以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区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单位、办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出现违反有关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由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没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责任单位,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区政府牵头组建区城市建筑垃圾联合执法队伍,保障执法执勤的工作经费,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责任到位。联合执法队伍要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形成完备的联动机制和行动计划,全线全程监督,形成执法合力,对违反此办法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实施联合查处,有效管控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和受纳环节,维护城市干净整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及受纳管理办法》(惠阳府办〔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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