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纪字〔2012〕36号

市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广州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纪委党廉室反映。

中共广州市纪委

2012年9月24日

广州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精神,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建设廉洁广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建设廉洁广州的决定》的精神,现就广州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恩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建设,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建设廉洁广州,为新型城市化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有关规定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三、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2企业发展战略、兼并、破产、资产重组的重大决策;

3企业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含境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4企业改制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5企业薪酬管理及激励机制、职工福利及收入分配方案、职工分流安置及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6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产安全稳定等重大决策;

7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关键岗位非领导职务的重要业务人员、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企业所属二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重点三级企业领导人员的聘用、解聘及调整;

3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到控股、参股企业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营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2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3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4重大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5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购买服务;

6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项目及有关非生产性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4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四、决策程序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按职责范围先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就相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分析研究,了解和掌握具体详实的情况。如重大投资和工程项目应事先听取业务部门专家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决定企业改制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企业工会、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决策事项给予公平公正的评价参考。

3与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如事项涉及到其他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分管领导应与班子成员及时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集体决策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提前1—2天通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决议。

(二)集体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以会议的形式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集体决策的主要方式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和会议要求参与讨论和决策。

1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2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其他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

3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不得会后以传签方式代替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必须记录在案。若存在严重分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4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在公司制企业中需要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应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按照《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2009〕29号)的规定执行。

5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6如遇紧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要果断作出临时处理,并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7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理由、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三)决策实施

1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2进入董事会或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3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监督检查

(一)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是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二)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三)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督促、组织、指导市国资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党务公开、厂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六)组织人事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市属各企业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要实行报告制度。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本企业党委和市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一季度开展监督检查的书面评价意见。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上年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书面报本级党委(党组)、市国资监管机构、市纪检监察机关。

(二)企业应当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制度及实施办法,报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制定或审批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企业党委、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以下同)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三)本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11月2日印发的《广州市国资委关于直属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的实施意见》(穗国资党〔2009〕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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