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资产权〔2011〕1号
各监管企业:
为更好地掌握我委监管的企业境外投资中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以下统称“个人代持”)情况,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问题,我委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资产权〔2010〕8号),要求各监管企业开展全面清查整改,切实做好相关规范工作。此项工作得到各监管企业的高度重视,取得了初步的成果。现将清查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并对进一步加强管理提出意见。
一、清查情况
32户监管企业均按照要求进行了清查,清查结果不存在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情况有16户监管企业,分别为友谊集团、发展集团、市设计院、珠江钢琴集团、汽车集团、珠啤集团、广日集团、广州港集团、广药集团、万宝集团、无线电集团、广百集团、工业发展集团、广重集团、饮食集团、广州酒家集团,其余16户监管企业有涉及个人代持情况。具体如下:
(一)个人代持股份
16户监管企业存在个人代持股份情况,其中,越秀集团有57户,轻工工贸集团有3户,国际控股集团有3户,风行集团有1户,纺织工贸集团有4户,建材集团有2户,建筑集团有3户,广钢集团有1户,水产集团有2户,广交投集团有2户,岭南集团有3户,外贸总公司有3户,化工集团有2户,国际集团有3户,电气装备集团有1户,珠江实业集团有3户。
(二)个人代持物业
3户监管企业存在个人代持物业,其中,国际集团有3宗,电气装备集团有1宗,珠江实业集团有1宗。
二、整改情况
各监管企业对此项工作比较重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如下:(一)个人代持股份(详见附件1)
1.已按要求规范,保留个人代持股份的企业有11户。其中,国际集团有3户,化工集团有1户,建材集团有2户,建筑集团有3户,珠江实业集团有2户。
2.正在办理境内公证等相关手续,保留个人代持股份的企业有20户。其中,越秀集团有1户,电气装备集团有1户,纺织工贸集团有4户,国际控股集团有2户,广交投集团有2户,岭南集团有
3户,轻工工贸集团有1户,外贸总公司有3户,水产集团有2户,珠江实业集团有1户。
3.拟转为公司持有,不保留个人代持股份的企业有38户。其中,轻工工贸集团有2户,越秀集团有35户,广钢集团有1户。
4.拟关闭,不保留个人代持股份的企业有24户。其中,风行集团有1户,越秀集团有21户,国际控股集团有1户。
(二)个人代持物业(详见附件2)
1.已按要求规范,保留个人代持物业有4宗。其中,国际集团有3宗,珠江实业集团有1宗。
2.正在办理境内公证等相关手续,保留个人代持物业有1宗,为电气装备集团。
但整改后,仍有个别企业存在非本企业在职的人员代持股份和物业,以及办理的证明文件和公证手续资料保存不规范等问题,有待完善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清晰地明确境外国有资产的权属,切实地保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地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对完善境外(包括港、澳地区)国有资产以个人代持有关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个人代持的注册管理1.新注册的境外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时,如驻在国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代持股份、物业或其他形式的,必须经监管企业同意,报我委审核后,由境内投资单位(下称“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下称“受托人”)签订《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以下统称“委托协议书”,附件3),并应在境外注册产权之前,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委托协议书生效后,需报送我委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2.原有注册的境外国有资产
(1)对长期不能开展正常业务经营、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没有发展前景等非正常经营的个人代持的境外企业,应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清算关闭,撤回投资。
(2)对正常经营的境外企业,但目前仍保留个人代持股份、物业或其他形式的,除驻在国法律规定外,必须将个人代持转为公司持有。如确须保留的,应将保留的原因和相关依据以及经境内委托人所在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协议书”报我委备案。
(二)规范个人代持的境外企业性质
国有资产以个人代持股份的境外企业,其性质应当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办理注册登记。如已注册为“无限责任公司”的,一律予以纠正。
(三)明确责任部门,建立产权资料存档制度
各监管企业对个人代持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责,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的监管,并确定专职部门负责境外企业管理工作,同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境外企业相关产权资料集中存档工作。
(四)严格管理银行存款,规范财务处理
个人代持的境外企业,必须以本企业名义在当地银行开户存款,如驻在国法律规定确须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款的,必须经监管企业同意,报我委审核;对于银行存款要严格管理,实行“联签”提款办法,“联签”人不得是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私人存款和公款私存,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淆;严禁以任何名义私设“小金库”。同时,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规范个人代持的财务处理,并在“长期投资”或“固定资产”等科目反映。
(五)加强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各监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检查,进一步完善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由个人代持股份和物业,但办理的委托协议书证明文件和公证手续资料保存不规范等问题,务必在今年第一季度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委;对于目前仍存在由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代持股份和物业的,我委将向有关企业逐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企业接到通知书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我委备案待查。
凡未按照本通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我委监管的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股份整改情况表(略)2.我委监管的企业境外投资中个人代持物业整改情况表(略)
3.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和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
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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