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

穗办〔2015〕4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18日

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提出以下意见:

―、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直接监管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

(二)本意见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1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

2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等;

3总经理(总裁、行长、院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副院长)、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其他相当职务人员。

(三)本意见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业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意见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差旅、通讯等方面的支出。

(四)市国资委及受托监管部门负责对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对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其中,多元投资主体企业应当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发挥董事会在规范管理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方面的作用。

(五)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廉洁广州建设检查考核范畴,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评价等工作体系,纳入企业负责人、企业纪委书记综合考核、业绩评价工作体系。

(六)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应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要与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企业发展状况和经营业绩增长相适应,与企业效益、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相挂钩。探索实施差别化管理。

2合理控高。业务支出水平与企业经营业绩变动保持同向动态调整,原则上增加幅度不得高于经营业绩增长水平。经营业绩提升,业务支出水平可适度提升,经营业绩下降,业务支出水平同步下降。

3从严从俭。厉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各项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标准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从严控制,避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无序和过快增长。切实做到“三个杜绝”,即: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必须用于履行工作职责,坚决杜绝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行为和奢侈消费问题的发生;坚决杜绝违规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及家属负担的各项生活及其他费用;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便利在下属企业及往来单位转嫁支出等。

4接受监督。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全面构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长效机制。

二、合理确定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一)业务用车管理。

1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经营实际,选择企业负责人业务用车管理方式。(1)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业务用车保障(由企业车管部门统一调度车辆)。

(2)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企业可不再为企业负责人提供业务用车保障,实行用车制度改革,发放业务用车补贴保障企业负责人工作交通的需要。

2市属国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业务用车的,业务用车实行总量控制,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数量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的实有人数。不得为企业负责人配备专车。

企业负责人业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包括购置、租赁)正职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5万元(含)以内;副职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0万元(含)以内。

在境外工作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业务用车参照本意见,结合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的实际,经批准后配备。

为避免已购置车辆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对于已购置的、标准超过规定的业务车辆,如使用年限已超过3年的,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原则上仍可作为企业负责人的业务车辆。

3企业负责人新配备或更新业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本土国产汽车,优先选用

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挡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企业负责人业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企业负责人业务用车的报废、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4市属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或者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严禁企业购置、更新业务用车。

5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用车经费管理机制,对企业负责人业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合理拟定运行费用相关标准,采取年度限领或者年度计划额度向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对业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6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机制,对业务用车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费用。具体参照党政机关业务用车定点有关规定执行。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

7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为企业负责人提供业务用车。企业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用车购置(租赁)和运行等费用。

8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发放货币交通补贴取代提供业务用车改革的,应当制定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办法,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标准按不高于我市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交通补贴标准的15倍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业务用车的,不得同时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已包括交通补贴的,不再为企业负责人提供业务用车或者发放交通补贴。市属国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的,不得同时为其提供业务用车,不得超标准发放交通补贴。

(二)办公用房管理。

1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2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正职不超过45平方米,副职不超过35平方米。

3禁止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禁止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三)培训管理。

1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2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或者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社会化专业资格证书培训、专业课程进修等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3市属国有企业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自行参加培训发生的费用,以及培训期间发生的与培训活动无关的费用。

(四)业务招待管理。

1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合理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不得将接待费用量化到个人名下。

2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招待制度和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逐步推行定点接待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在本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等进行,禁止违反规定出入会所。对外商业务活动等特殊情况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接受各级下属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3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中的业务招待、赠送纪念品等,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4企业应当落实业务招待费用管理体系,实行招待费用支出总额控制,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账务处理等流程。

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因私招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企业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五)差旅管理。

1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差旅(包括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原则上选用商务舱及以下舱位,不得乘坐头等舱,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的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不得选住高档宾馆酒店豪华套房,企业负责人正职可选住小型套间或单间,副职可选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地有本企业内部宾馆、招待所的,应当在上述场所安排住宿。

上一年度发生亏损或者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出差按照乘坐飞机经济舱和住宿宾馆酒店标准间的要求执行。

2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差旅管理有关规定,凭有效票据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转嫁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差旅期间与工作活动无关的费用。

3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等制订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

企业应当严格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的审批。严控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实质性业务活动应当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不得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国(境)。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

企业负责人因参加境外推介会、路演等大型经贸活动确需赴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2天,其他企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确有必要超过12天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禁止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4市属国有企业中的市管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国资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因私出国(境)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履行相关报批程序,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得由企业支付。

(六)通信管理。

1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企业负责人移动通信费用进行管理。

(1)年度限领范围内据实报销。

(2)发放通信补贴。

2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发放通信补贴方式,应同时结合电信市场资费,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补贴标准,并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因工作或岗位需要导致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超过规定额度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严格管理。

3市属国有企业不得同时采用报销和发放补贴的方式。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包括通信补贴的,企业不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发放通信补贴。

三、预算管理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水平作出合理预计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

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要与业务需要和工作业绩挂钩,更好地发挥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既要防止相互攀比,也要避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

(二)市国资委及受托监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合理控制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水平。

(三)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人员、分项目逐级编制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相关费用预算额度不分配到个人,有业务开展需要时列支,同时设定严格、明确的业务执行标准和流程。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或受托监管部门提交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备案报告,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情况,本年度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对比情况,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等。

(四)市属国有企业和该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定期监测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较大差异的,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年度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应当履行企业预算管理审核程序,重新向市国资委或受托监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做到规定明确,措施可行,标准合理。

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范围、具体职位、管理项目、具体标准、发放方式、审批流程、司务公开、检查监督、违规处罚等,形成科学管理、促进发展、规范透明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体系。

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应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照企业内部有关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及受托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对所属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情况、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三)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行为管理的指导监督,加强统筹规范和层级管理。按产权关系强化分级管理,根据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分层管理原则,指导监督各级子企业逐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四)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按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五)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应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严格按照企业章程、企业内部审议审批流程等规定办理。

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监督管理。

(六)外派监事会应当将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监督合力。企业应当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责任追究

(一)除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禁止违反财经纪律,由市属国有企业负担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等行为。

1禁止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倶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2禁止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禁止企业负责人向下属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3禁止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以及违反规定购买、更换业务车辆或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4禁止企业负责人在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招待。

5禁止企业负责人超标准报销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费用,或者自行审批涉及本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报销账单。

6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该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二)对违反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规定的企业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负责人违反本意见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予以全部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其他

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依据所在企业管理办法执行。暂未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监管的市属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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