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执〔2012〕2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有关直属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挂钩暂行办法》(津国土房监〔2010〕33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群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推动违法用地项目的整改工作,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的项目,是指各涉农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的除整改项目外的其他新增建设用地项目以及除整改项目外的其他拟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特殊用地项目除外。

  第三条 每年年初确定各区县年度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和每月违法用地控制指标。

  第四条 各涉农区县违法用地面积来源于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检查、12336违法线索举报、无线视频监控网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用地面积之和。

  第五条 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工作,按照下述程序开展:

  (一)暂停审批、备案

  1. 每月底,执法监察总队负责统计各区县当月新发生且未整改到位的新增违法建设用地面积,与各区县月违法用地控制指标对比,将超过控制指标的情况,函告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附件1)。

  2.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负责挂钩把关,暂停超标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

  (二)恢复审批

  1.违法用地面积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县,经整改低于月控制指标的,执法监察总队将情况函告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附件2)。

  2.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负责解除挂钩,恢复整改到位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

  第六条 各区县巡查发现并通过土地执法巡查系统上传的违法用地项目,一季度发现的给予三个月整改期;二季度发现的给予两个个月整改期;三季度发现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季度卫片、12336违法线索举报、无线视频监控及执法总队巡查新发现的违法用地项目,一经发现,当月纳入暂停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

关于自XXXX月份起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函

土地资源管理处:

  XXXX年  XXXX月份,XXXX区(县)新发生违法用地面积超过了控制指标。具体情况是:

  XXXX区月控制指标为  XXXX亩,实际发生XXXX亩;

  XXXX区月控制指标为  XXXX亩,实际发生XXXX亩;

  按照《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XXXX月份起暂停上述XXXX个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鉴于XXXX区目前已处于停批状态,XXXX月份继续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此函。

  XXXX年  XXXX月XXXX日

关于自XXXX月份起暂停土地出让备案的函

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

  XXXX年  XXXX月份,XXXX个区(县)新发生违法用地面积超过了控制指标。具体情况是:

  XXXX区月控制指标为  XXXX亩,实际发生XXXX亩;

  XXXX区月控制指标为  XXXX亩,实际发生XXXX亩;

  按照《天津市治理违法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备案挂钩办法》,  XXXX月份起暂停上述XXXX个区(县)土地出让备案。鉴于XXXX区目前已处于停批状态,XXXX月份继续暂停土地出让备案。

  此函。

 XXXX年  XXXX月XXXX日

附件2

关于恢复  XXXX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函

土地资源管理处:

  XXXX年  XXXX月XXXX日转你处的《关于暂停XXXX月份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函》中,涉及XXXX个区县。日前,XXXX区的XXXX宗、XXXX亩已消除违法状态,整改到位;未整改违法用地项目XXXX宗、XXXX亩,已在控制指标以下。同意恢复XXXX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此函。

 XXXX年XXXX月XXXX日

关于恢复  XXXX土地出让备案的函

土地利用处、土地交易中心:

  XXXX年  XXXX月XXXX日转你处、中心的《关于自XXXX月份起暂停办理土地出让备案的函》中,涉及XXXX个区县。日前,XXXX区的XXXX宗、XXXX亩已消除违法状态,整改到位;未整改违法用地项目XXXX宗、XXXX亩,已在控制指标以下。同意恢复XXXX区土地出让备案。

  此函。

  XXXX年XXXX月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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