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17〕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市镇包干结算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征收补偿是指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需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列入市人民政府近期规划建设或者年度建设计划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务、军事、医疗、电力、通信、文化教育及其它社会功能性配套工程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的征收补偿包干结算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仅作为市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进行征收补偿包干结算的依据。

国家或省对大型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本镇街、园区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实施辖区内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本规定中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补偿包干结算数额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权属文件确定的用途和面积计算。

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后,或根据市的工作指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出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抢种,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而导致增加补偿费用的,不纳入征收补偿包干结算范围。

第二章 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征地)红线确定范围为准,地类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为准,青苗补偿按预公告征地时实际种植情况计算。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国家、省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若国家、省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其中高于本规定征地补偿包干结算标准的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第一类片区范围包括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莞城街道、石龙镇、虎门镇、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厚街镇、长安镇、寮步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樟木头镇、凤岗镇、塘厦镇、清溪镇、常平镇的农用地补偿按综合平均价每亩12.05万元包干结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收第二类片区内(第一类片区以外的其他镇和园区)的农用地补偿按综合平均价每亩10万元包干结算(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补偿包干结算标准,参照前款分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征收已批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按相应土地用途包干结算。其中宅基地(含巷道占地)的补偿包干结算标准为:第一类片区3000元/㎡,第二类片区2500元/㎡;商业用地的补偿包干结算标准为:第一类片区4500元/㎡,第二片区3500元/㎡;工业用地的补偿包干结算标准(含办证费)为:第一类片区750元/㎡,第二类片区650元/㎡。

其他土地(含国有)按照相应土地用途的评估地价计算补偿包干结算标准。

第十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包干计算:

(一)荔枝、龙眼树补偿包干结算标准(连片种植的按面积量计算补偿):

1. 平均树冠每棵6米(含6米)以上,每亩4.5万元;

2. 平均树冠每棵2米(含2米)至6米的,每亩4万元;

3. 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2米的,每亩3.5万元;

4. 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1万元。

(二)其他杂果(包括芒果、李树、柚树、柑橘、柿子、黄皮、水葡萄、石榴、杨桃、青枣等)补偿包干结算标准:

1. 平均树冠每棵5米(含5米)以上的,每亩2.5万元;

2. 平均树冠每棵1米(含1米)至5米的,每亩2万元;

3. 平均树冠每棵1米以下的,每亩1万元。

(三)香蕉、草莓、火龙果补偿包干结算标准:香蕉每亩1万元, 草莓每亩1.5万元,火龙果每亩 2万元。

(四)林木、竹林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林木每亩 0.5万元,竹林每亩0.3万元。

(五)青菜、稻谷等农作物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每亩0.3万元。

(六)鱼塘青苗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每亩0.5万元。

(七)花木场迁移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每亩2.5万元。

第十一条 下列青苗不纳入征收补偿包干结算:

(一)政府征地预公告下达之日后栽种的林木、青苗;

(二)天然野生杂木。

第十二条 对于厂区、庭院内零星青苗的补偿,由镇街、园区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据实列支,特殊种植(养殖)搬迁费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土地的农(居)民主要采取货币方式安置,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籍的常住人口。

第三章 建(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的,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第十五条 已建房屋用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其补偿方式和包干结算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主体补偿包干结算标准:

(一)住宅主体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框架结构3000元/㎡,砖混结构2500元/㎡,夹层(层高≥2.2米)1500元/㎡,夹层(层高<2.2米)1000元/㎡;综合楼主体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框架结构2500元/㎡,砖混结构2000元/㎡,夹层(层高≥2.2米)1500元/㎡,夹层(层高<2.2米)1000元/㎡。

(二)商业铺面主体补偿包干结算标准:首层6000元/ ㎡,夹层(层高≥2.2米)1500元/㎡,夹层(层高<2.2米)1000元/㎡,二层以上按相应的住宅、综合楼或厂房主体补偿标准包干结算。

(三)厂房主体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框架厂房为1500元/㎡,砖混厂房、钢结构厂房为100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为400元/㎡。

厂区内独立的办公楼、宿舍楼主体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按综合楼的补偿包干结算标准计算,厂区内非独立的办公楼、宿舍楼主体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按厂房补偿包干结算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 住宅、综合楼、商业铺面以及厂区内独立的办公楼的装修补偿包干结算标准为1000元/㎡,厂区内宿舍楼、厂房装修补偿包干结算标准为500元/㎡,附属及简易建筑不纳入装修补偿包干结算。

第十八条 迁坟补偿包干结算标准:

(一)一般土坟:8000元/穴。

(二)骨坛:3000元/个。

(三)砖砌或水泥的坟墓:50000元/穴。

第十九条 建筑面积100㎡以下(含本数)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每户2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0㎡以上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每户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工厂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搬迁或报废的补偿包干结算费用通过评估并经审核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包干结算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 涉及土地与房屋征收方面税费、企业员工遣散费、临时安置费以及构筑物(如围墙、砼地面、水池、化粪池、水井、水沟、门楼、建筑物超高部分、地基等)的补偿由各镇街、园区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10%不可预见费中包干。

第二十三条 镇街、园区在征收期限内完成全部征收工作的,给予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总金额1%的奖励。

征收期限以建设单位与各镇街、园区签订的征收包干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涉及管线迁改的,按照市政府颁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定以上的补偿项目外,土地和房屋征收不可预见费(含镇街包干工作经费)按照包干费用总额(扣除按评估补偿价赔偿部分)的10%提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22日。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或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当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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