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禅府办〔2020〕19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联系电话:8387966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来本区工作,带动本区产业、 经济、科技和金融等领域更好发展,区政府设立专家公寓,解决在本市无住房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短期居住问题。现就专家公寓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专业人才:
(一)在佛山市内工作且符合《佛山市全职新引进领军人才目录》标准的“一事一议”领军人才、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
(二)禅城区“通济才智”A 类、B 类及我区重点产业中符合C类条件的人才。
(三)《佛山市禅城区泛设计人才引进扶持暂行办法》的A类、B类正式引进人才。
(四)央属企业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带头人;国内500强企业研发技术带头人;入选省扬帆计划人才;博士生导师;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满8年以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
以上学位,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员(课题组前3名)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曾任国际知名的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区委、区政府正式聘请的现任决策咨询专家;其他在禅城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科技创新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及金融高级管理人才。
(五)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及以上“名校长”“名教师”“名班主任”或“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同类荣誉称号,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育人才。
(六)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及以上“医学领军人才”“杰出青年医学人才”“医学骨干人才”等其他同类荣誉称号”,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 及以上学历的医疗卫生人才。
(七)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高 层次人才。
第三条 专家公寓以专家个人名义申请,供专家及其直系亲 属共同居住。
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亲兄弟和亲姐妹。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家庭由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构成。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家庭由承租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构成。
第五条 每个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和租赁一次专家公寓。租赁合同期由申请人提出,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六条 专家公寓根据房源空置情况进行分配,实行轮候入住制度。
第七条 专家公寓在有效租赁合同期内免收租金,但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纳。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做好专家公寓申请人的资料审核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审核申请人家庭在本市的住房情况;会同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直管公房情况;负责跟进指导运营单位做好专家公寓入住、轮候、维修、退出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开展专家公寓管理工作。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协助制定专家公寓的准入条件,做好专家公寓的需求调查工作,做好专家(除教育、卫生、泛设计、文体等类型之外)资料的申请受理、初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补助)情况。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补助)情况,制定并核实医疗卫生人才入住专家公寓的准入条件,负责卫生类专家的申请受理、初审。
区教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补助)情况,制定并核实教育人才入住专家公寓的准入条件,负责教育类专家的申请受理、初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局发放的各类住房补贴(补助)情况,制定并核实泛设计类、文体类等人才入住专家公寓的准入条件,负责泛设计类、文体类等专家的申请受理、初审。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职能部门申请,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做好专家公寓的建设、管理及维护等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核实申请人家庭在本市的住房情况。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享受本中心管理的公 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专家公寓情况。
运营单位:负责专家公寓的现场管理工作,办理入住登记手 续,签订租赁合同;建立入住轮候登记册,将获批准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将房源空置情况和轮候信息向社会实时公告;负责租赁期满和因违规(约)被终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的退出工作;负责房屋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负责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条件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一者。
(二)工作条件
申请人在本区工作,已与住所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正 式的劳动合同,剩余合同期1年以上。
(三)申请人已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本区各职能部门发放的住房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工资外津贴等优惠政策。
(七)申请人为外籍人士的,除上述条件外,其他条件按外国人来华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资料
(一)专家公寓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庭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三)申请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材料。
(四)申请人社保缴交记录。
(五)申请人劳动合同。
(六)申请人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信息、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审核办法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提交资料申请。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件,并出具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专家资格、是否领取住房补贴(补助)、工作单位的住所登记地是否在本区范围内及申请人是否在该单位工作、购买社保等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核通过的,将申请资料转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禅城区党政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即OA系统)发协办函给相关职能部门,询问情况和征求意见。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协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职能分工核实情况并复函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收齐上述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应将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及入住期限通过OA系统抄送至运营单位。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入住和轮候办法
申请人持《审核结果通知书》到专家公寓运营单位办理入住登记手续。运营单位在现场公布实时房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专家公寓有空置时,运营单位应及时与申请人办理身份登记、租赁合同签订、按金收取等手续,并交付钥匙,安排入住。专家公寓没有空置时,运营单位应建立轮候登记册,根据申请人到场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运营单位在现场公布轮候登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当专家公寓一有空置时,运营单位安排排位第一的申请人入住,并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专家公寓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申请人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房保证金。
租房保证金暂按照1万元计收,运营单位可按照装修、家具、电器等配置情况适当上调,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备案。
运营单位应设立租房保证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退出专家公寓时,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运营单位全额(不计利息)退还租房保证金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违约责任的,运营单位从租房保证金中抵扣其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余额(不计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收到审核结果通知书次日起30日内要到指定地方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如有空置房屋,即现场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赁按金。如没空置房屋时,则按第十二条的规定,登记为轮候人员,待有空房时,由工作人员按轮候 的先后通知轮候人员办理入住。轮候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持审核结果通知书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地方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赁按金。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单位可中止受理入住,并即时将名单上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租赁资格。申请人家庭不得再次申请我区专家公寓。
(一)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
(二)拒签租赁合同。
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不入住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名单上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租赁资格,运营单位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专家公寓(屋内配置的家私、家电除外)及其附属设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运营单位承担。
专家办理入住时,运营单位需确保配备的家私家电可正常使用。居住期间,专家公寓配备的家私家电,由承租人自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未经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家庭不得擅自进行二次装修、改建、重建专家公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承租人家庭不得将专家公寓擅自出借、转租、分租、调换;不得连续闲置超6个月。
第十七条 专家公寓只可用于承租人家庭自住,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社会公 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主动退出专家公寓的,应提前1个月向运营单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专家公寓退还之时,应结清水、电、煤气、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人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运营单位如实申报居住人员、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并由运营单位报备至区 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运营单位应及时将名单上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申请人租赁资格,运营单位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取消租赁资格,并通知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
(一)已在本市购买房屋的。
(二)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租赁资格的。
(三)已不在本区工作的。
(四)其他不符合承租专家公寓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公寓租赁合同期满的,承租人应在期满前无条件退出专家公寓,结清水电等费用,并且不得重新申请入住专家公寓。逾期不退出的,运营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经3次催促仍拒不退出的,由运营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情况,承租人应在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后10天内无条件退出专家公寓,结清水电等费用,并且不得重新申请入住专家公寓。逾期不退出的,运营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经3次催促仍拒不退出的,由运营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存在本办法中相关失信行为的人才,除终止其在我区享受的福利、资金外,均纳入禅城区人才信用黑名单及禅 城区部门联合惩戒体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禅经发〔2010〕10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禅经发〔2011〕81号)、《关于印发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专家评分办法的通知》(禅经发〔2014〕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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