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推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在《关于印发〈东莞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建[2004]44号)的基础上,现就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质量检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和内容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Ⅰ类和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应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其中,Ⅰ类民用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居住功能公寓、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医院病房、幼儿园、学校教室和学生宿舍等;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是指旅馆、办公楼、文化娱乐场所、商店、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馆等。

  (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包括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提交相应调查报告。未进行测定的,应进行氡检测后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二、材料进场抽查复验组批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抽查复验组批要求:

  (一)天然花岗岩石材和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时,每5000㎡为一批,不足5000㎡按一批计;

  (二)人造木板及其制品使用面积大于500㎡时,每5000㎡为一批,不足5000㎡按一批计;

  (三)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除外)、胶粘剂、水性处理剂每5t为一批,不足5t按一批计;

  (四)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计。

  三、样板间检测要求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当室内装修中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应先做样板间,并对全部样板间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部分的装修施工。对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查找原因,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竣工验收要求

  (一)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对室内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检测不合格时,应对工程进行双倍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由工程各方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始终不符合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限量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1.对Ⅰ类中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其中,样板间应全数检测。样板间检测合格,同一装饰装修房间设计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但不得低于3间。

  3.房间使用面积≥1000㎡,增加部分每增加1000㎡增设1检测点,面积不足1000㎡时按1000㎡计。

  (二)监理单位应将室内环境质量作为民用建筑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不得批准在工程上使用,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签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检测时间为准)。相关检测单位应尽快做好资质认定扩项工作。过渡期内,可按照旧规范实行检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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