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农村农房简约报建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新建、拆建和扩建农房等建设行为,依据《惠州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报建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二章 建房申报审批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适用范围为:

1. 在本村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2. 申请建房符合已选定农房风貌样式的。

第五条 农村住宅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住宅的层数和高度原则上不可以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3米。

第六条 申请农村建房,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1. 申请建房。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为乡镇政府)或授权的乡镇农村宅基地管理机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等选址放线工作。经完成现场核定用地范围,确定建房位置后,由乡镇政府批准农村建房动工通知。

2.基槽验线。村民在农村住宅用地完成基槽开挖后,由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建设到现场对建房位置进行核验,通过核验后方可继续施工。

村民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管:

(1)工程投资额50万元(不含)以上的;

(2)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的。

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对施工作业安全及质量安全负责。

除以上2种情形外,村民建房可委托农村施工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3.建设施工。在农村住宅施工建设期间,乡镇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到场检查施工情况,并指导村委会做好农村住宅施工过程的监督工作。如未按照审批要求施工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要求其整改。如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违建相关规定处理。

3.组织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农房设计图及住宅层数和高度等要求建设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4.办理权证。通过验收的村民,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权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用地建房全程监督管理制度,要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按照“四到场”要求,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实行实地审查,做到选址放线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严格控制建新不拆旧的行为。

县住建局要对村民农房建设的勘察设计、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加强对乡镇政府未批先建、违法建房等相关违法情况的查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村民建房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乡镇政府要建立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机制,组建巡查员队伍,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违法建房的巡查和上报,并予以制止。村干部和巡查员对无法制止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

第九条 乡镇政府、村委会应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降低农房建设成本,加快施工速度,达到节能环保的效果。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利用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实时在线监管;要会同县住建局定期对农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建房条件,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新建住宅位移、超过规定面积的,未经批准或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置。

第十二条 因工作人员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帮助骗取批准或因监管制度执行不及时、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造成违法违规建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细化农村建房报建程序,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后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农村农房简约报建管理制度办法及操作流程(办事指南),并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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