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办〔2020〕4号之附件2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公益性用地提供操作细则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佛府办〔2018〕2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号)、《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南府办〔2019〕9号)等文件规定,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中落实公益性用地,保障公益设施配套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公益性用地划定
(一)公益性用地定义
公益性用地指用于建设公园、绿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服务社会公众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土地,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公益性用地”包括: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G)、特殊用地(H4)、服务设施用地(幼托,R32)以及部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
(二)公益性用地提供要求
公益性用地必须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9〕14号)等文件规定足额提供。分摊居住用地容积率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后独立分割并无偿提供给政府的计入提供义务,分摊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弹性绿地无偿提供给政府的不计入提供义务,省、市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省、市文件执行。
1.控规已法定且无需编制单元规划的项目,公益性用地确实无法满足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单元计划提出将部分其他用地调整为绿地等公益性用地,在单元计划批准后,以技术修正的方式调整。挂账收储公开出让项目,在招拍挂公告发布前完成调整;协议出让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调整。
2.集体土地提供的公益性用地如果属于道路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应当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收入储备。如果属于绿地等非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无偿交由镇(街道)集体土地整备中心托管,作为公益性用地使用。
二、公益性用地移交程序
(一)公益性用地认定
改造申请人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内,提交公益性用地提供方案,随同单元计划一起报批,改造申请人在单元规划或控规调整中,必须落实公益性用地提供方案,随同单元规划或控规一起报批,市政府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按公益性用地提供方案向改造申请人出具公益性用地认定书(见附件2-1)。按法定控规实施,无需编制单元规划或调整控规的项目,在单元计划报批时,在提供的城市更新专题说明中明确公益性用地提供方案,区政府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向改造申请人出具公益性用地认定书(见附件4-1)。
本规定印发前已经认定的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前单独拟定公益性用地提供方案,由镇政府(街道办)向改造申请人出具公益性用地认定书。
城市更新专题说明、单元规划或控规调整、单独的公益性用地提供方案均是土地收储和出让金收缴及分配的依据之一。
(二)移交范围
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原则上要求在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提供。
(三)移交环节
公开出让的项目,公益性用地应当在改造项目收储时一并无偿移交;协议出让的项目,公益性用地应当在改造项目出让前无偿移交。
(四)移交方式
在出让宗地外建设公益性设施的,原土地权属人应当凭土地证或用地批文等权属证明,在出让前与镇(街道)和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公益性用地收储协议》(见附件2-2),经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核定并出具《土地移交储备通知书》(见附件2-3)后,将公益性用地移交给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入储备的公益性用地能单独开发的,可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供应给开发建设单位。
在出让宗地内配建公益设施的,出让起始价应当考虑公益性设施的建筑成本,公益性用地融合在主项目用地内,一并出让,由受让人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建成后按出让合同(或开发协议)的约定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
三、施行效力
本细则印发之日前已经出具认定书的项目,可以按原方案执行。
附件:1.公益性用地认定书
2.公益性用地收储协议
3.关于移交土地进行储备的通知
附件2-1
公益性用地认定书
(模板,可根据实际修改)
××公司(人):
你公司(人)申请将位于 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认定为公益性用地,并将 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经我镇(街道)审核,该部分土地共 平方米(见附件1和附件2),认定为作为公益性用地,拟做 使用,其中 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
请你公司(人)在年月日前与区土地储备中心和我镇(街道)签订《公益性用地收储协议》,并将土地移交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特此认定。
1.《公益性用地示意图》(原件);
2.《用地红线图(收回)》(原件)。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2-2
公益性用地收储协议
(模板,可根据实际修改)
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或个人) (以下简称乙方)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丙方)
为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和南府〔2007〕68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及 出具的《公益性用地认定书》,就收回乙方土地使用权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同意甲方无偿收回乙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地段宗地,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共平方米(折合 亩)。
第二条被收回宗地的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甲、乙、丙三方确认的系列号为SD 的用地红线图(收回)。
第三条乙方同意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发出《土地移交储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被收回土地移交给甲方。
第四条上述被收回土地若存在地上房屋产权,如不需保留的,由乙方负责协助丙方将地上(下)建(构)筑物拆除,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移交土地给甲方,逾期仍未清理的由甲方另行处理,乙方无权干预;如需保留的,则由乙方协助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地上房屋产权登记未能注销或变更,致使土地无法供地(出让或划拨等)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同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土地权属注销、土地入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与他方签订的、与本协议所涉土地有关的合资合作、出租、抵押贷款及基建施工、房产买卖等一切合约、合同及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由乙方负责解除并承担相关责任,因上述土地而涉及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其他责任也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按期移交土地给甲方均属违约,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第七条 上述土地完成收储手续后,在重新供地(出让或划拨)前,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有关的生产安全、卫生、消防、维稳等一切责任由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持三份,乙、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应共同遵照执行,其中一方违约应负法律责任;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
甲 方: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法人代表(签字):
电 话:86369887
乙 方: 公司(个人)
法人代表(签字):
电 话:
丙 方:佛山市南海区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人代表(签字):
电 话:
附件:
1.《公益性用地示意图》(原件);
2.《用地红线图(收回)》(原件);
3.《公益性用地认定书》(原件)。
附件2-3
南国土储〔2018〕 号
关于移交土地进行储备的通知
(模板,可根据实际修改)
佛山市南海区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区府同意简化收储的批复)号文的精神,按照《公益性用地认定书》(文号)以及《土地无偿收储协议》(协议号)中协定,现将位于XXXX地段,如附图(系列号:XXX)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平方米<折合:`亩>国有土地,作为XX镇(街道)属储备土地移交给你中心管理,日后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使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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