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番禺区)项目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番府〔2020〕15号

各有关单位: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番禺区)项目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番禺区)项目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为加强我区征收补偿管理,保障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番禺区)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项目单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单位、征收范围及临时用地范围和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广东粤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项目单位;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本工程在我区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石楼镇政府为本工程的征收补偿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征地拆迁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范围及临时用地范围位于石楼镇沙南村;征收补偿对象为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

  第二章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26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执行,最终按本工程征收土地公告上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结算。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将土地交付使用(以签订《交地确认书》为准),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征地单位按每亩征地补偿标准的10%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由村统筹使用于村公益事业或者村集体经济发展。若在执行过程中我区制定新的土地补偿标准并且高于本标准的,则按新的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已办理用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征收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及经区政府全征、统征后留用给村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视同相应类别的国有土地进行市场评估,减除需缴交的相关税费后予以货币补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给予货币或者同等价值的物业补偿,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征收部门按等价值或者等面积重新安排留用地。

  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标面积等量返还留用地指标。选址在本村(社)范围内的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征收为国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若省、市部门另有实施意见的则按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办理。

  第五条  留用地。

  (一)因征地产生的经济发展留用地。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予以核算,属于建设公寓式村民住宅拆迁安置房屋的,不扣减安置用地面积。

  (二)留用地逾期办理经济补助费。项目单位自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3年内需办妥留用地用地批准书,逾期未办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2000元/亩的标准支付留用地逾期办理经济补助费,直至办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止。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配合办理留用地用地报批手续的,则相应减少逾期天数。若省、市部门另有实施意见的,则按省、市部门意见办理。

  (三)如村集体同意留用地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则按《对区国土规划局关于调整我区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请示的批复》(番府办函〔2017〕390号)的补偿标准执行。如留用地未实际兑现前,我区制定新货币兑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因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广州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并结合我区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承担属于集体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七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番府〔2018〕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被征地村选择对青苗及一般附着物按包干补偿方式的,则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办法的通知》(番府〔2015〕12号)执行。若执行过程中我区制定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标准并且高于本标准的,则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  零星地、夹心地、边角地。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单位在征地红线周边有零星地、夹心地、边角地的,由属地镇(街)根据区农业部门提供的评估意见确定拼田、拼塘恢复耕作或纳入征收范围,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如纳入征收范围,则参照征地补偿单价给予补偿,但不给予留用地及社保安置。补偿后的土地使用权归项目单位。

第三章  其它规定

  第九条  施工临时用地补偿。

  (一)借用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每月5元/平方米(含开具发票的税费)给予补偿;借用未办理手续,但现状为已建设的建设用地及借用已办证或有历史用地批文的建设用地(包括国有、集体建设用地)按每月7元/平方米(含开具发票的税费)或通过市场评估的方式确定借地补偿标准。临时用地时间一般为24个月(含恢复耕作条件的时间,恢复耕作条件时间以农业部门确认的为准)。如用地时间超出24个月的,超出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补偿。

  (二)借用集体农用地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按上述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程结构边线外两边各30米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在工程施工前、后需进行两次房屋安全鉴定,具体操作程序是:由镇(街)提供经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给村委会,村委会召集需作房屋鉴定的每户村民,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村民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单位,再由施工单位负责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施工单位承担两次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费用,并根据两次鉴定报告对确因施工造成损坏的建构筑物作出修复或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修缮报告作出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施工影响补偿。因施工对当地村的现状道路、机耕路及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期间采取边修复边施工的方法,确保项目沿线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得以正常。待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需对上述被破坏的基础设施按原标准修复或作出相应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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