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高新区建设用地审批办法
为规范我区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依法合理确定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肇府〔2011〕39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赋予肇庆高新区第二批市级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的通知》(肇府〔2013〕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机构及职责
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代表区管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具体负责肇庆高新区(大旺华侨农场)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及建设用地审批等工作。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管委会办公室(区法制局)、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招商投资局、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财政局、农林水利管理中心、拆迁办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实际情况,可临时增加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区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二、审批事项和权限分工
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审核是指项目建设用地经区管委会(大旺华侨农场)初审同意后,逐级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使用;建设用地审批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项目建设用地由区管委会依法批准使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核。
1.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农地转用方案,并视宗地实际情况征求区林业等部门意见后,经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同意,连同区管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逐级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
2. 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未利用地转用方案,经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同意,连同区管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逐级报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出让方案,并由区拆迁办(农资公司)做好地上附着物(含地下管线)清理工作,确保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后,由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
2.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
(四)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
法律法规规定需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
(五)其他土地审批。
1. 公有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
2. 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审批。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由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经依法批准后,需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申请改变用途后土地价值由高变低,产生的差额由用地单位承担)。
3. 增加建设用地容积率审批。由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经依法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其他事项
(一)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批建设用地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准备相关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同意后,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审批会议。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进行审批,组长因特殊情况出差较长时间(原则上超一个月以上)的,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审批会议。对个别时间紧,情况特殊的项目用地,经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或以会签方式进行审批。会后由区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办公室草拟工作会议纪要,并提交区管委会办公室呈批印发。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肇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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