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一、补偿的方式:
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
二、补偿的原则:
以等价为原则,救济困难,奖励先进;
三、补偿的内容:
房屋价值、补助、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经营性用房)、奖励(居住用房)。
四、补助的内容:
五、奖励的内容:
(一)奖励包含两项
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二)征收奖励的确定
房屋价值+征收奖励≤同地段新建商品住宅的价格
(三)按时搬迁奖励的确定
搬迁时限奖励≤同地段新建商品住宅的价格×15%
(四)总金额的计算
征收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可以达到同地段新建商品住宅的价格的1.15倍
见《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22-24条。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确定补偿金额的原则: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效益的核定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三)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